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1年内共计24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4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285篇;相关期刊176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律与生活、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3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等;财产损害的相关文献由220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兆利、亚生、任彦君等。
财产损害
-研究学者
- 张兆利
- 亚生
- 任彦君
- 张万明
- 张兆利1
- 徐凌波
- 曹登润
- 李国芹
- 牟双武
- 王竹
- 申长慧
- 马瑞平
- 齐晓琨
- kangfuyou
- 一见
- 万爱琳
- 严晓慧
- 于海生
- 亿德
- 伍健
- 何志
- 何锐
- 侯顺
- 倪大明
- 兰建勇
- 冯亚景
- 冯亮
- 刘东海(摄影)
- 刘伯光
- 刘倩
- 刘宇宁
- 刘建军
- 刘斌
- 刘旭
- 刘明祥
- 刘毅
- 刘流
- 刘湛
- 刘瑞波
- 刘立文
- 刘莉
- 刘贤
- 刘长森
- 力白
- 包翠珍
- 匡俊
- 卢艳刚
- 可众
- 向宇飞
- 吕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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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双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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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我国刑事立法的角度来看,诈骗罪是侵害个别财产的犯罪.实质的个别财产说以被害人财产处分目的实现与否作为个别财产损失的判断标准,具有实质的合理性.针对实质的个别财产说的批判难以成立.首先,处分自由也是财产法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其次,实质的个别财产说划定的处罚范围合理,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最后,实质的个别财产说遵循的仍是个别财产说的基本逻辑,未倒向整体财产理论的阵营.因此,应坚持以实质的个别财产说来判断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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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双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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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我国刑事立法的角度来看,诈骗罪是侵害个别财产的犯罪。实质的个别财产说以被害人财产处分目的实现与否作为个别财产损失的判断标准,具有实质的合理性。针对实质的个别财产说的批判难以成立。首先,处分自由也是财产法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其次,实质的个别财产说划定的处罚范围合理,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最后,实质的个别财产说遵循的仍是个别财产说的基本逻辑,未倒向整体财产理论的阵营。因此,应坚持以实质的个别财产说来判断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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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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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寿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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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财产损害纠纷救济的实践表象进行了科学解析,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类案的深入剖析,揭示了财产损害纠纷的实践挫衄与救济困惑,以财产价值评估与专家辅助人制度衔接为视角,提出了续造该类案件更加方便操作的实践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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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芷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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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杭州一学生因为下课在走廊跑动,连续五六周被管纪律的同学“抓包”,班主任在家长群里点名批评,再三重申“走廊、教室内不允许狂奔”,学生爸爸为此怒发朋友圈:课间让孩子野一点又何妨?不知何时,课间跳绳、跳房子、踢毽子、打弹珠等儿童游戏在校园内消失了,除了体育课,操场上看不到学生跑跳的身影,“课间圈养”的情况在全国各地中小学校普遍存在,就连课间10分钟也鸦雀无声。实行“课间圈养”,很大程度上是学校出于安全考虑,禁止学生跑动、打闹,避免产生肢体碰撞、摩擦,乃至身体侵害、财产损害以及意外事件。客观来说,这种做法有合理的一面,教室和走廊等场所空间狭小,如果学生聚在一起,大幅度的肢体运动及激烈的运动难免造成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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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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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法上,法人享有的人格权类型众多,除了相应的自由权和以满足法人个体化为目的的人格权之外,法人还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回应权、隐私权、无罪推定受尊重权以及著作权等.法人的人格权在性质上既可能是一种财产权,也可能是一种非财产权,它们享有的人格权究竟是一种财产权还是一种非财产权,不能够一概而论,应当作出具体分析,尤其是要考虑法人的性质.之所以要区分法人人格权的不同性质,是因为当行为人侵犯法人享有的人格权时,他们对法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也因此不同,即如果行为人侵犯法人享有的具有财产权性质的人格权,则他们应当赔偿法人遭受的财产损害;相反,如果他们侵犯法人享有的具有非财产权性质的人格权,则他们应当赔偿法人遭受的非财产损害.在责令行为人赔偿法人遭受的非财产损害时,法官应当结合众多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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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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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科技发展和人们优生优育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因医生未检查出胎儿存在严重缺陷、进而导致缺陷婴儿出生的诉讼案件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错误出生"之诉主要有侵权和违约两种解决路径.笔者认为,通过侵权法解决"错误出生"案件,受害人不仅可要求医院赔偿其财产损失,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更有利于受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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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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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凶宅贬值损失为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客观财产损失,可评价为损害赔偿法上的损害,但在认定凶宅贬值存在时,需房屋符合凶宅界定,具有可交易性,且不以已出售为必要.该种损害在性质上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但应与侵害绝对权的情形等同对待,故意过失致害均可成立损害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为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认定凶宅贬值的损害范围时有具体计算和抽象计算两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