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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召开年:2015
  • 召开地:珠海
  • 出版时间: 2015-08

主办单位:中国法医学会

会议文集: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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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颅面部损伤导致的眼眶骨折在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中比较常见.随着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施行,眼眶骨折的相关条款有所修订.本文作者通过对《标准》施行以来眼眶骨折的法医学鉴定资料的分析,认为眼眶骨折鉴定只要注意有无明确的颅面部外伤史、检验见相应软组织损伤及影像学表现,一般不难做出。应重视外伤史的甄别,须结合形成机制分析有无足以造成眼眶骨折的损伤。对于临床上的误诊情况,应选择合适的检查方法(如多层螺旋CT)、结合影像学中有无骨折间接征象、择时进行复查对比等措施进行甄别。陈旧性眼眶骨折由于没有骨痴形成,从影像学上需借间接征象(尤其是副鼻窦有无积血、眼肌边缘是否模糊)来判断。
  • 摘要:外伤性鼓膜穿孔在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中并不少见,随着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施行,对此类鉴定的要求发生变化.本文作者通过对《标准》施行以来的外伤性鼓膜穿孔的法医学鉴定资料进行分析,根据耳部外伤史,伴耳痛、耳鸣、听力下降或外耳道少量出血等临床表现,以及穿孔形态:多位于紧张部,呈裂隙状、梭形、三角形、不规则形等,穿孔边缘锐利,伴有出血或附有血痴,并排除中耳炎所致穿孔,认定为外伤性穿孔并不困难。《标准》将6周不能自行愈合的外伤性鼓膜穿孔评定为轻伤二级,愈合的评定为轻微伤,相比旧标准,在损伤程度降低的同时,也增加了评定难度。与病理性鼓膜穿孔相鉴别,除了要注意穿孔的部位、形态等显著差异外,还可以进行颜骨CT检查,慢性中耳炎患者鼓室内粘膜由于长期慢性炎症作用常常增生明显,CT检查常可发现乳突腔内异常软组织影。
  • 摘要:法医临床学鉴定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伪造鉴定所需放射影像资料的案件,为了对伤者伤情进行准确鉴定,需要对伤者不同时期的放射影像资料进行同一认定.在法医临床鉴定中鼻部损伤较多,本文就鼻部放射影像资料同一认定在法医临床学中的应用进行综述.法医临床鉴定中,同一认定主要用于以下两中情况:一种情况是在人身伤害案中,对方当事人怀疑提供的影像学资料是他人的;二种情况是在一些法医学损伤鉴定中,利用他人的异常影像资料改换成当事人自己的影像资料来进行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影像学资料包括鼻部软组织厚度以及外形等。
  • 摘要:对于外伤性听力障碍的认定,首先需判断外伤与听力障碍的因果关系。对于明确的头部或耳部损伤,伤后出现听力减退,实验室检查发现与听力减退有关的新鲜损伤,如中耳损伤,颜骨骨折,听中枢损伤等,影像学检查和听力学定位与损伤部位一致,并且无伤前耳疾史,才可以判定损伤与听力减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于头部或耳部外伤较轻,或仅是头面部软组织损伤,而耳科检查、影像学检查未发现存在听觉系统存在损伤基础的患者,刑事案件中,应慎重对待,不能确定为外伤性听力障碍时,应视为“外伤与听力障碍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被鉴定人往往存在伪装和夸大听力减退情况。因此,对于如何运用听力检查结果至关重要。《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GA/T914-2010)推荐应主、客观方法结合,纯音听阐、听性脑干反应以及1-2项有频率特异性的听觉诱发电位作为主、客观听闽测试的基本测试项目。
  • 摘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外伤性鼓膜穿孔的损伤程度做了详细说明,这与原标准有了很大的改进。《标准》中规定是否构成轻伤二级,视鼓膜穿孔愈合的时间而定。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的,一般均不能自行愈合,需要鼓膜修补,评定为轻伤二级,而对于6周内能自行愈合的评定为轻微伤。然而当前受医疗及医患关系等因素的影响,患者受伤后到医院就诊,有鼓膜穿孔的,医生一般都会给予鼓膜修补的治疗。笔者认为虽然行了鼓膜修补术,但也达到了6周内鼓膜愈合这一结果,故应以评定为轻微伤。
  • 摘要:眶下壁是眶壁骨折的较为常见部位,由于眶壁解剖结构的特殊性,影像学诊断中易造成误诊或漏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5.2.4f)条款规定其为轻伤二级。眶下壁骨折的法医学诊断,应该依据眶部损伤后的临床表现及影像学的动态观察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多排CT检查,可以避免扫描位置局限,借助MPR和RT-3D软件等后处理技术对影像学诊断具有重要价值。
  • 摘要:在法医学临床实践中,鼻部骨折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外伤,因此正确认识鼻部结构,选择合适的检查方法对法医鉴定尤为重要.根据骨折形态的不同,可分为鼻骨单纯性骨折、粉碎性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及复合骨折四种类型.由于鼻部解剖结构复杂,使在区分不同类型的骨折时存在一定困难,常出现一定的误诊、漏诊.本文结合鼻部骨折的实际案例,对法医学临床检验时应注意的问题、不同检查方法的优劣进行粗浅的探讨.由于临床医生与法医着眼点不同,临床上X线侧位片和CT扫描极易造成鼻骨粉碎性骨折漏诊。因此法医在实际工作中见有X线片、CT提示有鼻骨线性骨折,或者怀疑鼻骨骨折的,法医有必要要求伤者轴位和冠状位以lmm-2mm层距对鼻骨进行CT扫描,明确鼻骨是否粉碎性骨折,既保证了伤者的合法权益,又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防止漏鉴、错鉴。因此,准确鉴别鼻骨骨折、上领骨骨折是否存在以及骨折的不同形态,不仅关系到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或者轻伤,还决定着案件性质属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最终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所以,在实践中加强对鼻部损伤的认识、诊断能力及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 摘要:旧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并没有外伤性青光眼的相关条款,在实际检案中,经常会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而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将外伤性青光眼分不同情况评定为轻伤二级及一级.与病理性青光眼的鉴别,首先是形成机制不同,外伤性青光眼病因复杂,有的是多种因素引起的,所以具体问题还应具体分析。其次,要运用常见眼科检查方法,如:前房角镜、裂隙灯显微镜、眼底镜等。病理性青光眼多表现为前房浅、房角狭窄,视盘凹陷,C/D比值变大,视网膜神经纤维层缺损,视神经萎缩等。按照《标准》应评定为轻伤二级。而《标准》规定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评定为轻伤一级。但对如何认定为难以控制眼压却没有列明。临床上往往根据不同的病因和情况来制定不同治疗方案。对于药物治疗控制眼压后,有些患者仍需选择手术治疗,对于无法控制眼压者,应尽快手术来挽救视功能。如果采取了上述方法仍无法控制眼压,这种情况下才应评定为轻伤一级。
  • 摘要:认定典型的外伤性鼓膜穿孔较为容易,需要注意的是鼓膜能够自愈,故首次检查最佳时间在1周以内。对于形态不典型的鼓膜穿孔,不能轻易作出判断,可对乳突进行X线或CT检查,如乳突气房密度增高或有骨质破坏征象,则提示炎症存在;对穿孔进行动态观察也有助于认定穿孔原因,在首次检查后1-2周内进行复检,观察穿孔是否有出血吸收、穿孔变小等自愈变化,如有自愈变化,则提示是外伤性穿孔。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鼓膜穿孔愈合十鼓膜对穿孔部位的自我修复,这种自我修复能力往往与当事人的年龄和穿孔形态大小有关系,一般情况下,年龄越小,愈合越快,穿孔越小,愈合越快,反之则慢。在形态与愈合的关系中,裂隙状穿孔的愈合最快,其次是梭形、不规则形,再次是三角形,最难自行愈合的是圆形鼓膜穿孔。影响穿孔愈合的主要因素有继发感染、伴有其他全身性疾病、穿孔的形态和大小以及年龄体质。慢性炎性鼓膜穿孔往往因感染因素长期存在,病程长且反复,穿孔大而多在鼓膜紧张部,多不易自行愈合,而小的破裂可在短时间内愈合。鉴于此,常对外伤性鼓膜破裂者早期行耳内镜检查,这可以客观真实的反映鼓膜穿孔的形态特征,以记录伤后鼓膜破裂的初期表现,为以后见到提供较为客观的依据。
  • 摘要:耳廓缺损鉴定时主要依据缺损面积比例,但实践中对于测量计算仍存大量争议,现结合案例谈谈耳廓缺损鉴定操作.介绍了耳廓边界和损伤边界的测量方法、计算方式。耳廓缺损时除了缺损面积,还一定会有创口或瘢痕存在,但应该认识到此两处鉴定条文间存在着竞合关系,是从不角度审视着同一损伤,在达到缺损比例定伤后,不应再以创口或瘫痕长度定伤。经计算,该伤者耳廓缺损比例为(16.45-8.62)/16.45=47.6%,界于50%与30%,鉴定为轻伤一级,创口或疲痕长度不再另外定伤。
  • 摘要:绝大多数眶壁骨折为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如拳击、棍棒击打等,且常伴有眼睑等体表损伤表现。眶内侧壁因其位置及骨质特性,最容易遭受外力作用形成骨折,骨折后亦常伴有筛窦积液、内直肌增粗模糊等表现,在临床检查时最容易被发现,但横行的眼眶上、下侧壁就较难通过常规头颅CT平扫发现,因常规头颅CT平扫的层厚过大,对于横断面的检查常存在盲点,眼眶薄层CT扫描(1-5mm层厚与层隔)相对于常规头颅CT平扫(lOmm层厚与层隔)分辨率更高,能够更全面的检查眼眶四侧壁的骨折情况,对眼壁骨析的诊断甲具可靠性。部分眶壁骨折造成眼球突出度发生变化的患者,为了容貌美观,可能会在法医学鉴定之前即进行相关整形美容治疗,从而影响法医学鉴定。因此,在进行眶壁骨折的法医学鉴定时,务必注意眼球突出度测量的时机。
  • 摘要:左颧部遭受较大暴力作用后,由于力的传导作用,造成了颧骨及其相邻部位骨性结构多处损伤骨折:左侧颧骨、眶外侧壁及鼻骨骨折,左侧蝶骨及颖骨骨折,左侧颜窝部硬膜下血肿。根据损伤部位、程度分别引用相应条款评定损伤程度。值得一提的是根据颧骨损伤的情况,明确的颧骨骨折即可评定为轻伤二级。如果颧骨骨折影响下领骨运动致张口受限Ⅱ度以上,则对照损伤致张口困难的条款评定伤情。如果颧骨骨折波及眶部引起复视,应再引用有关复视条款评定损伤程度。此例损伤较多涉及多项条款,在分别评定后将最高级别评定为最终损伤程度轻伤一级。
  • 摘要:头面部创口是临床法医学鉴定中非常常见的损伤鉴定之一,有时被鉴定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故意实施'扩创'.本文通过3例头面部创口造作伤损伤程度鉴定案例进行剖析,造作伤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自己或授意他人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的,或故意夸大、改变原有伤情,称为造作伤。为避免“造作伤”的发生,作者认为应注意头面部创口及时进行附有比例尺的彩色照相,头面部创口或瘫痕的鉴定时机问题,积极与鉴定委托机构沟通合作。
  • 摘要:因为鼓膜观察需必要的耳科专业医疗器械和仪器的支撑,损伤具有隐蔽性,所以造作性鼓膜穿孔多为医源性。伤后第一时间未出现或延迟出现“鼓膜穿孔症侯群”,如耳道内痛、耳鸣、耳漏风感、耳堵塞感,听力下降、眩晕、头胀等,特别是无“耳鸣、眩晕、听力下降症状”。初检耳道内有血迹或有外耳道壁损伤。鼓膜上血迹多,非针尖状、点状、水滴状、流柱状出血。鼓膜穿孔的部位不在紧张部,而在松弛部或在耳道壁与鼓膜交界处。在实践中,识别鼓膜穿孔的性质要以形态检验为主,案情调查为辅,偶发现事先造作鼓膜穿孔,后与人纠纷,现场检验有鼓膜穿孔,仅从穿孔的时间上,难以侦破。造作划破后似为裂隙型,放大观察易发现有鼓膜组织缺损或擦划伤,从缺损形态认真研究均可识破。通过建立和施行“110处警与现场勘查取证及带领或跟殊到医院取证一体化”等工作机制,遏制造作性鼓膜穿孔的发生。
  • 摘要:分析损伤与疾病的关系,关系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准确性,而损伤程度鉴定的准确与否,可能导致罪与非罪的不同结果,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最终目的是定罪量刑,其中疑罪从无的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有力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在损伤程度鉴定时则体现为疑伤从轻。对于损伤与疾病(或既往损伤)并存的案件,若适用《新标准》总则之规定予以直接认定损伤程度,则有违《新标准》和GA/T914-2010《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的“疑伤从轻”评价取向和刑法中“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因此,笔者认为《新标准》中对于听器听力损伤中损伤与疾病(或既往损伤)并存的案件,应当适用国家标准GA/T914-2010《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中“若损伤与听力障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相等作用),或者间接因果关系(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则应判断损伤与听力障碍的参与程度,一般不宜根据听力障碍程度直接评定损伤程度或伤残等级”之规定,这样有讲更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并减少因此引发的“冤假错案”和缠诉问题。
  • 摘要:法医鉴定人在对视力障碍进行鉴定时,不管是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都应要求被鉴定人应当提供伤前的视力资料,这是鉴定证据的依据之一,如果缺乏这方面的证据,无法确定被鉴定人伤前的视力是否正常,如果对受伤者全部都认为其视力是正常的,是不科学、不客观的,鉴定出来的案件势必造成冤假错案,可导致审判法官错误判决案件,将使法官或检察官受到错案追究.因此,对于眼损伤的患者,鉴定人必须要求被鉴定人提供伤前的视力资料(如单位体检、考驾驶证体检、招工体检、单位或村委证明等).如果不能提供,属于举证不能。另一方面,凡涉及到视力障碍的鉴定,伤员方必须向政法机关和鉴定机构举证,证实在此次纠纷或打架斗殴前的视力是否正常,特别是贯彻新的《刑事诉讼法》,办案人员和鉴定人都必须严格遵守,避免冤假错案发生。
  • 摘要: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多因直接外力引起,骨折位于第一掌骨基底部1cm处,伤后局部明显压痛,骨折近端受拇长展肌牵拉向挠背侧移位,远端受拇长屈肌及拇收肌牵拉向掌侧移位,使骨折向挠背侧成角移位。若拇指在内收位受纵向暴力打击,骨折不是横行骨折而是通入关节,骨折近端形成一小块骨折片位于尺侧,骨块一般小于基底部关节面的1/3,骨折远端滑向掌侧及挠侧形成骨折脱位。手法复位不难,但固定困难,易再移位。若防止再次移位,可用克氏针内固定,操作简单,效果较好,恢复后手指基本无功能障碍。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不能盲目依据临床诊断、手术记录,而要详细研究病历资料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拇指功能恢复情况,才能做出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 摘要:脊髓损伤(spinal cord injury,SCI)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常见,但其损伤成因复杂,经常成为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难点.笔者通过对脊髓损伤法医临床学鉴定案例的总结,分析、研究脊髓损伤,笔者认为脊髓震荡伤、脊髓挫伤,伤后出现肢体活动功能障碍,虽然在一定时间后肢体功能得以恢复,但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轻伤的定义“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中度损害的损伤”,故笔者建议在标准修订时可以考虑将脊髓震荡伤、脊髓挫伤增加入轻伤标准,可以考虑评定为轻伤二级。
  • 摘要:法医临床损伤程度鉴定工作中经常遇到骨折,本人就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常见部位骨折损伤程度鉴定积累的经验与大家一起分享、探讨和交流.例如脑颅骨中常见的就是颅盖骨骨折。《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把颅骨凹陷或粉碎性骨折定为轻伤一级;颅骨骨折定轻伤二级。一般依据CT片就可以明确诊断,鉴定中有可能引起争议的即遇到刀类砍击致颅骨不完全性骨折的,个人平时理解和把握的原则是刀砍击致骨皮质翘起,未达板障内,理解为“标准”条款中6.7条规定的砍痕定为轻微伤;如依据CT片可以明确达板障以下的按照颅骨骨折定轻伤二级。
  • 摘要:本文回顾性分析2007年至2014年受理的厦门地区78例交通事故致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案例,研究有关鉴定时机、标准适用等问题,供同行探讨、参考.笔者对78例长骨骨折不愈合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部分骨不连除了与伤者自身因素、骨折的严重程度有关外,医源性因素也不容忽视。如手术方式不当,无菌操作不严格,清创不彻底,未对骨缺损的患者进行植骨等,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医疗过错,在评定损伤程度时建议将这些医源性因素加以分析说明。考虑到医疗水平的差异性和医疗过程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建议对原发损伤、医疗因素与伤残等级之间的关系进行全面综合分析,把握伤残标准和相关法律的精神,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为案件审理和赔偿提供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
  • 摘要:腹内压力增高因素常见于:慢性咳嗽、慢性便秘、排尿困难、搬运重物、举重、腹水、妊娠、婴儿经常啼哭等,且右侧比左侧多见。在此主要讨论外力因素致腹内压力增高对腹股沟病气的影响。据办案单位调查伤者在发生腹股沟斜庙以前,无上述致病因素,通过走访其本村邻居及亲友,此前伤者左侧腹股沟亦无斜庙。结合本案文字材料,本案中共有三人对伤者实施了伤害行为,其中两人按住伤者双上肢,一人坐在伤者腹部(体重),并用手掌打击其面部。伤者较为瘦弱。在此过程中,暴力侵害者每次打击伤者面部时,其躯干部会随着打击上下反复蹲坐伤者腹部。(另外,伤者为右利手,在反抗的过程中,身体必然会向左侧偏转,左侧在下。伤者处于卧位时,腹腔内压力最低,如果无外力因素,即使伤者本人在情绪激动时大声叫骂,腹压增高,斜病也难以形成。排除自我因素)因此,在以上事实的基础上,排除其他致病因素,推断暴力侵害者的蹲坐是造成伤者左侧腹股沟斜庙气形成的外力因素。伤者形成庙气后腹痛明显,经手工复位不易还纳,遂行左侧腹股沟病修补术。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无相关条例规定。此为执法实践中碰到的疑难案例,希望条例制定部门能完善相关规定,以便于鉴定人在执法实践中更好的实施。
  • 摘要:本文阐述的争议点在于对腹部损伤致腹腔肠系膜破裂、肠管挫伤术后并发粘连坏死性肠梗阻、肠管切除是否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及损伤程度是否与《标准》第5.7.2b)条(重伤二级)“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等同对待的问题,此类损伤并发症的临床法医学鉴定具有类推示范作用,值得关注。本组病例应符合以机械性损伤为基础的小肠血运障碍并出现动力性麻痹,仅5例出现感染、粘连、梗阻、坏死而行手术切除。根据临床实践,空肠与回肠保留100c。以上,并有回盲部,经过机体的代偿,仍足以维持所需营养的消化、吸收‘。在进行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时,不能因为临床治疗好转、预后良好而减轻原损伤程度,也不能因为医疗处理失误或者因损伤使原病情加重及个体特异体质而加重原损伤程度5。肠梗阻切除肠管未列入《标准》,《标准释义》对肠梗阻切除肠管无明确解释。对其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缺乏直接依据。故只作说明,不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 摘要:伤者有约40年腹股沟斜病(易复性)的病史,此次右下腹部有明确的外伤史,伤后根据临床表现及CT检查明确诊断为右腹股沟斜病嵌顿,并行右腹股沟嵌顿病病囊松解还纳加高位结扎加无张力修补术治疗。综合分析伤者周某右侧腹股沟嵌顿性斜病系在其右侧腹股沟易复性斜病的病理基础上受钝性外力作用形成。在评定损伤程度时,法医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在涉及伤病共存案例的损伤程度评定时,2014年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此做了如下明确的规定: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笔者认为本例外伤后腹股沟斜病嵌顿伤情程度可依据“损伤参与度”来鉴定。本例中损伤参与度应为50%,即损伤(外力)与疾病共同作用,二者作用相当,故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应条款应降级评定,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并注明损伤参与度为50%.
  • 摘要:眶部外伤,除引起眶壁骨折外,往往合并眼球和/或眼外肌、视神经及眶内组织的损伤,可导致不同程度的后遗症或并发症,有的在损伤当时表现不明显,或有过重表现假像,若伤后即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可能会造成漏鉴或误鉴。笔者认为,眶壁骨折案例损伤程度的鉴定,要有明确的外伤史,且有明显外伤存在。如软组织的肿胀、青紫,眼球结膜充血或出血等临床表现;确定是否为新鲜骨折,排除陈旧骨折可能。阅伤者眼眶CT片,看是否有能证实眶壁骨折存在的直接及间接的影像学征象,必要时复查眼眶CT,前后对照;确定是否存在合并伤和/或并发症,选择合适的鉴定时机。若合并有明确的眼球或视神经、颅脑等的损伤,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若合并伤当时较轻微或不明显,应充分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后遗症和/或并发症,适当延长鉴定时间,最好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或依据《损伤标准》第4.2条执行。
  • 摘要:鼓膜穿孔后可致伤者耳鸣、听力减退。外伤性鼓膜穿孔在抗炎对症治疗下一般可在2-3周内自行愈合。部分巨大型鼓膜穿孔在不能自行愈合的情况下,可行鼓膜修补。《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二)款规定:外伤性鼓膜穿孔可评定为轻伤。2014年新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3.4a规定:外伤性鼓膜穿孔六周不能自行愈合,可评定为轻伤二级。
  • 摘要:眶内壁骨折同时伴有眼球内陷的程度,伴有复视、斜视的持续时间即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有关资料,正常人双眼突出度差在0.2cm之内。《新标》5.2.3g规定:一侧眶壁骨折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构成轻伤一级。根据这一理念,笔者认为,眶内壁骨折只要出现眼球内陷,即为非单纯性眶内壁骨折。损伤致复视、斜视、溢泪本身就构成轻伤二级(受鉴定时限90天后限制),笔者认为,在眶内壁骨折的基础上,伤后只要出现上述症状与体征,就认为是非单纯性眶内壁骨折。
  • 摘要:龚某某被打伤后诉被人打伤致头晕恶心伴耳鸣一天,检查示左颜部局部肿胀,未见耳道出血(自诉耳鸣),头颅CT片未见明显异常。本中心耳科检查示左耳鼓室图呈“Ad”型,橙骨肌反射未引出,电测听气导闽值均值66dB HL,耳声发射未完全通过,ABR115dBnHL无反应波。尽管龚某某无颅脑病理损伤基础,但是通过其临床检查(左颖部局部肿胀)及后期本中心的耳科检查示可以证实其左耳听力确有下降。因此本人认为其听力下降是有本次外伤引起的。
  • 摘要:本文阐述了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眶内壁骨折,按照(2014)司鉴1号要求,致伤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前尚未审判终结的,同时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不构成损伤或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该新标准。该案完全符合“需要进行损伤鉴定的情形”。目前应采用“C”鉴定意见。眶内壁由数块骨所组成,右筛窦外侧壁等同右眶内壁,是对同一部位的不同表述。现有资料不足以支持判断左肘部异位骨块与2010年10月9日外伤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对该处损伤不予评价。
  • 摘要:感音性耳聋的法医学需判别听力障碍是否确实存在,听力损害是否为外伤所致,最终客观测定出外伤所致听力损伤的程度,从而最终准确做出损伤程度的评定。对单侧诈聋者可使用噪音干扰测试、双语声管测试,对双侧诈聋者可使用耳蜗眼睑反射测验、听觉瞳孔发射测验。加上多次的客观检查法不难辨别排除。需谨慎辨别现病史是否与外伤性感音神经性耳聋的损伤史、体征符合,必要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派侦查员协助调取相关病例,或提取被鉴定人同学、同事等密切接触人群对其听力的反应的相关笔录,以辨别排除。外伤后的听力损伤有其发生、发展规律,一般在2-3个月趋于稳定,故应在伤后一周至三个月分多次复查才可进行伤情评定。
  • 摘要:鉴定眼部损伤程度,要以器质性改变为主,特别是对某些诈盲者,经检查如没有任何器质性改变,就可以作为揭露诈盲的一条证据。认为器质性改变仍应作为眼部损伤程度的一项重要参考指标,不能仅凭视力作为评定轻重伤的依据。检查有无器质性改变,必须通过现代仪器进行鉴别。本文的统计表明,造成全盲的损伤中,视网膜脱离、裂孔和黄斑部出血机化占半数以上,这些伤者多有高度近视的变性眼底,因而对这些伤情需根据具体情况,客观分析。眼部损伤的预后,有的可以恢复,有的则继续恶化,因而眼部的损伤鉴定,须等待炎症完全消退,外伤症状基本稳定,才能根据情况做出鉴定结论。对某些损伤估计预后不佳者,不宜急于结论。
  • 摘要:笔者根据近年来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结合两个规范要求以及目前使用较多的道标、工伤标准、保险标准、损伤程度标准,对鉴定中需要重视和探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包括听力障碍程度的确定、损伤与听力障碍因果关系的判定、听力障碍在不同标准中应用的差异、年龄修正的合理性问题年龄修正的合理性问题、损伤与听力障碍的因果关系的鉴定处理。
  • 摘要:患者起病急骤,进展迅速,结局严重。其主要病理变化是右侧海绵窦闭塞与右眼动脉栓塞,同时伴发右脑梗塞,据病史资料结合相关临床解剖分析,形成机制可能存在填充剂进入静脉系统和动脉系统两条途径:填充剂入右内毗静脉,再经右眼上静脉汇入右侧海绵窦,由填充剂聚集和/或诱发血栓形成造成右侧海绵窦闭塞,导致海绵窦综合征。右侧海绵窦闭塞累及颈内动脉,该处阻力增大造成其数个分支动脉痉挛,供血区脑组织灌注不足发生脑梗塞。大脑的交叉支配使左侧上肢肌力减退。随着血供调节恢复,中枢症状继而缓解。眼动脉由海绵窦闭塞直接累及或者发生痉挛导致血栓形成,造成眼动脉栓塞,并可引起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CRAO)的表现。此途径可以合理解释患者出现的所有病征,包括鼻根区域偏于右眼内毗部的皮肤因缺血发生坏死。注射时,因压力足够大,填充剂进入鼻背动脉等眼动脉分支,逆流入眼动脉主干,造成眼动脉栓塞,进而发生CRAO,这一途径能合理解释眼动脉栓塞和CRAO。比较而言,笔者倾向于静脉途径。患者右眼盲及遗留面部皮肤瘫痕,与本次注射填充剂隆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规定,两者均构成重伤二级。
  • 摘要:上颌骨位于面颅的中部,有体部(上颌窦)和四个临近骨相连的骨突:额突与额骨相连,颧突与颧骨相连,腭突在上腭中缝部左右对连,牙槽突即牙齿所在部位的骨质.上颌骨的上面参与构成眼眶的下壁,下面参与构成口腔顶壁,其内侧面参与构成鼻腔的外侧壁.由于上颌骨的上面参与构成眼眶的下壁,眶内壁较薄,受外力易发生骨折,但由于解剖位置的特殊复杂性,临床检查难以发现,容易误诊、漏诊,造成当事人的上访和争议.笔者遇到上领窦前壁骨折一例,初次鉴定以眶内壁骨折鉴定为轻微伤,但最后复核鉴定,以单纯颅骨线性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笔者建议在以后的鉴定标准修改中,增加上领窦骨折条款,将单纯上领窦骨折(不伴有其它器质性及功能性损伤)也定为轻微伤,以减少类似鉴定的争议。
  • 摘要:在法医临床损伤程度鉴定中,涉及到鼻部及眼眶的骨折,一般骨折对应处的外鼻及外眼部会有皮下出血、肿胀、鼻腔出血、结膜出血等临床表现,在新鲜的鼻骨及眼眶骨折的CT影像学片中,一般均会伴有软组织的肿胀,骨折断端锐利、有移位或成角畸形,临近骨折处软组织有积气及窦腔内软组织密度影不均匀等典型的影像学表现,这类损伤一般比较容易鉴定。但有些此类案件,并没有典型的临床及影像学表现时,对于法医临床工作者来说会有很大难度。而活体损伤案件索引系统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充分体现出科学技术的重要作用。
  • 摘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并未对上领骨鼻前棘骨折的情况进行明确规定。此时如何进行损伤评定,法医鉴定人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上领骨鼻前棘位于上领骨前端,不属于上领骨4突中任何1突应属上领骨体,其骨折应该比照《标准》“5.2.4t领骨骨折”的条款评定为轻伤二级。对于本案中被鉴定人右侧上领骨鼻前棘骨折的情况,笔者则认为:上领骨奔前棘位于上领骨犁状缘,该处骨质菲薄,易骨折;被鉴定人伤后除少量鼻出血外并未出现其它功能障碍表现。根据上述两点说明该处骨折对人体造成的组织器官结构损害及功能障碍轻微,符合《标准》中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关于轻微伤的规定,故应该比照《标准》“5.2.5h上领骨额突骨折”的条款评定为轻微伤。
  • 摘要:额突属于上领骨的一部分,位于上领骨的上端,斜向上内借结缔组织与鼻外缘相连,决定鼻骨的宽度;鼻骨与上领骨额突解剖关系紧密,可发生各自骨折,但复合骨折多见,单纯一侧上领骨额突骨折并不多见,此现象与上领骨额突的解剖位置及毗邻关系相关。随着临床诊断手段的发展,特别是薄层CT扫描技术及螺旋CT三维成像技术的发展,上领骨额突骨折的诊断率不断提高,骨折的类型及程度在CT片上清晰可见。其单侧上领骨额突骨折临床表现为鼻梁偏斜,呈歪鼻畸形,向内侧移位者局部塌陷,且往往患侧通气不畅,和许多鼻骨骨折一样需手术治疗。结合第5.2.5g)条及第h)条之规定,上领骨粉碎性骨折理应等同于鼻骨的碎性骨折。因此,依据标准第5.2.40)条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为宜。
  • 摘要:鉴定中发现有伤者鼓膜穿孔后,在愈合过程中,主动鼓气,人为减缓穿孔的愈合。曾有一例鉴定,伤者鼓膜穿孔42天后,鼓膜照相、鼓室图等客观检查均不支持穿孔,唯有鼓气实验阳性,且鼓气时捏鼻费力。此种情况,鼓膜已基本愈合完成,与新标准中轻伤条款不能自行愈合精神不符,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客观检查鼓室图及鼓膜照相提示鼓膜未穿孔,即使鼓气实验阳性也应评定为轻微伤;2014年在评定为轻伤的六例中,42天检查时鼓膜穿孔均比受伤当时缩小,如再等一段时间就可完全愈合。笔者建议对于单纯性鼓膜穿孔应更改鼓膜穿孔愈合时间至六十天。
  • 摘要:本文案例中结合受害人的现病史、病历材料和辅助检查分析认为其左眼患有玻璃膜庆,玻璃膜庆能使玻璃膜和视网膜色素上皮细胞发生变性,使脉络膜毛细血管萎缩,也可导致玻璃膜变性破损,诱发脉络膜的毛细血管向视网膜下长出新生血管,新生血管可破坏玻璃膜、脉络膜毛细血管、视网膜色素上皮以及视细胞,可出现弓形暗点造成视野部分缺损和导致视力减退甚至是严重的视力丧失,所以张某左眼低视力符合符合璃膜虎造成。鉴定玻璃膜庆需眼部既往史的调查,伤后综合性医院及时的眼科检查,相关的辅助检查(FFA,ERG,VEP,OCT、视野等),配镜+矫正明确伤后视力。
  • 摘要:外伤性视神经损伤一般具有明确的外伤史,尤其是颅脑损伤史。管内段间接视神经损伤是交通事故眼外伤最为常见的损伤之一,在眶部、额颖叶损伤后出现视力障碍,即使无眼球和附属器的损伤也应该考虑有视神经损伤的可能,VEP是判断视神经损伤重要而敏感的指标。传入性瞳孔阻滞即瞳孔直接对光反射迟钝或者消失,间接对光反射存在,是视神经损伤的最为客观的定位体征,但需排除视神经以外的颅神经(如动眼神经)损伤的影响。
  • 摘要:眶部受外力打击后,可导致眶骨骨折,眶骨骨折的种类及数量与眶部受外力的大小、力的作用点有密切关系,临床上易将眶骨上、下壁骨折漏诊。而且,临床上诊断眼眶内侧壁骨折中病例中有相当数量为眶内壁陈旧性骨折。本文100例临床诊断“眶骨骨折”的受检者中,有18例漏诊((2例同时存在眶外壁骨折,5例同时存在眶上壁骨折,11例同时存在眶下壁骨折),占18%;有16例眶内壁明显内陷的受检者,无筛骨纸板骨质中断、断裂、缺失等直接征象,也无筛窦积液、眶内积气、内直肌嵌顿等间接征象,而诊断眶内壁骨折,造成误诊,误诊率达16%。因此,法医学检验鉴定时,应详细了解受伤情况,仔细检查受伤部位,对有明显眶部外伤的患者尽可能复查眶部薄层三维CT检查,以明确诊断。
  • 摘要:单纯的距骨骨折不伴骨愈合延迟、骨坏死等其他后遗症者,在常规的法医鉴定时限内(3-6个月后)可以进行伤残等级、损伤程度等鉴定活动。根据本文资料来看,距骨骨折后坏死在1年内完成治疗并明确功能障碍情况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因为诉讼时效、理赔压力、渴望早日处理事故的心理等原因,当事双方甚至法院均会要求鉴定人员尽快对其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费用等给出一个公正、公平的结论,这就为法医学鉴定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故仔细检查被鉴定人损伤愈合情况,审阅距骨骨折后复查一系列动态变化的影像学资料,对伤病愈合做出准确判断,正确把握鉴定时限,才能做出科学、公正的鉴定意见。笔者认为,在法医临床鉴定活动中,鉴定人要规范鉴定操作,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全面收集病史资料,包括损伤当时及损伤后续治疗相关的影像学资料、病史资料等,以明确因果关系以及被鉴定人的恢复情况;再者,要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不可偏信临床诊断,准确判断被鉴定人损伤及恢复情况,从客观和主管上提高临床法医学鉴定质量,促进临床法医学事业不断发展。
  • 摘要:骨骺是出生后个体生长发育的重要结构,儿童骨骺损伤肢体畸形,且往往在伤后1-2年出现,因此在因果关系方面容易形成纠纷.鉴定人在论证肢体畸形的成因及因果关系时,不仅要注意骨髓部位的骨折,还应调查有无单纯的箭板损伤可能,避免遗漏;鉴定资料尽可能完善,包括伤后短期详细病历、影像片,及后期发现畸形病情而复查的病历资料,利于判断是否符合髓板损伤导致发育异常的病理生理学过程;如确实客观证据遗失,建议根据仅有的证据证明力度,作出相应的结论性判断。另在伤残鉴定中,建议鉴定人对己确诊或怀疑有骨箭损伤可能者,应充分告知损伤对未来患儿发育潜在的风险,并争取患儿监护人意见是否继续鉴定,避免后期发生纠纷。
  • 摘要:手指功能的损伤程度功能评定,尤其以指浅、深屈伸肌健的断裂,指间神经、血管的破坏或断裂,关节囊的破坏,指骨骨折或其累及关节面等外伤性因素为前提,区分伪造伤,注意每个手指及指间关节的正常功能,主动与被动活动度检查,及占一手功能的百分比,鉴定时限为受伤后3-6个月,通过X线、MRI,神经肌电图、手指活动度等检查与对侧手的对比来综合判断评定。
  • 摘要:外伤所致椎体骨折、椎体滑脱、椎间盘突出等脊柱损伤在日常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并不少见,此类损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不难鉴定,但当伤者同时存在椎体退行性病变等自身疾病时,准确把握外伤与伤者自身疾病之间的关系,则成为了此类法医鉴定工作中的重点及难点.在鉴定过程中,对伤者进行了全面的活体检查,通过阅片进一步明确了伤者无关节突骨折、韧带断裂等明显外伤性改变,相反伤者存在腰椎退行性变、L4双侧椎弓峡部不连(周边硬化边形成)等基础性病变,同时考虑伤者年龄较大,综合分析认为伤者L4椎体滑脱符合自身腰椎退行性变与外伤共同作用所致,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3.2条、第5.9.4.d条之规定,综合评定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 摘要:外伤性颈椎间盘突出症是指颈椎在遭受到直接或间接暴力的情况下,髓核和破裂的纤维环、甚至软骨终板向椎管内突出,造成一系列以颈痛、脊髓和神经根功能受损为临床表现的疾病。正常的椎间盘需遭受强大的暴力作用才能导致纤维撕裂,引起髓核突出,并且脊柱的韧带及骨骼往往同时受损。被鉴定人椎间盘破裂是在椎间盘存在退变的基础上,受到外伤后形成,是外伤与自身疾病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两者作用力难以区分。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伤病关系处理原则,其损伤程度应适度的降级处理,本案最后根据其目前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
  • 摘要:本文阐述了类推评残一例,法医学检查显示左膝关节肿胀明显,左膝关节活动受限。没有作过左膝关节稳定性的检查,也没有测量过左膝关节的活动度。据类推制度评残的要求:损伤遗留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必须达到标准的最高为一级和最轻的为十级的后果范围内;组织器官的缺损或功能障碍的程度,为标准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适用类推时,必须比照标准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文,进行评定伤残等级。结合本案例当事人损伤的实际情况分析,本案例中的当事人在损伤后,如果左膝关节损伤后果除活动度外,其他功能的丧失也要达到相当于丧失活动度40度以上。如左膝关节稳定性问题,左膝关节的创伤关节炎等,这些损伤后果才相当于关节功能丧失40度以上,才可以考虑类推评残。
  • 摘要:目前关于锁骨骨折及肩锁关节脱位的重复鉴定仍较多见,且鉴定结论往往存在差异,导致这个现象的原因复杂多样.本文从锁骨和肩锁关节的解剖结构、功能及骨折预后方面,探讨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锁骨骨折及肩锁关节脱位的法医学鉴定.笔者认为单纯锁骨骨折或肩锁关节脱位患者,经临床正规治疗后导致上肢预后功能障碍的可能性极小,鉴定中应给予充分重视,务必避免患者心理性因素的影响;锁骨骨折合并肩锁关节脱位者,如骨折正常愈合、关节脱位复位良好,也不构成影响肩关节活动的损伤基础;对于预后不良者,如并发骨不连、骨折延迟愈合、畸形愈合及关节炎等,随之出现治疗时间延长、疼痛明显等问题,影响锁骨的完整性及连接、支撑功能,肩锁关节炎症时因疼痛影响肩关节活动也较显著,此时可认为存在肩关节功能障碍的基础;少数患者伤后因未行功能锻炼,虽骨折或关节脱位愈合良好,但评残时关节活动确存在障碍,此时如有临床资料佐证,亦可评残。
  • 摘要:本案中被鉴定人于2006年发生车祸被大货车左后轮挤压腿部,外伤史明确。结合查体、影像资料及手术所见,其双胫排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双膝关节开放性损伤(左侧累及关节内)诊断明确。后因跛态、脊柱侧弯、骨盆倾斜等就诊,经摄片检查示双下肢不等长(双侧股骨差距大)。根据现有病历资料及影像资料片可排除先天发育畸形、先天关节畸形、骨关节感染、骨肿瘤、脊髓灰质炎后遗症、再次创伤等情况,分析认为其股骨的长度差异主要由于股骨远端骺板的损伤引起。结合其交通事故车轮挤压腿部致左膝关节开放性损伤及巨大撞击力损伤累及关节内,存在引起左侧股骨远端骺板损伤的基础,虽当时摄片未见明显的骺板损伤,但是可存在骨箭的挤压型损伤;且伤时其年龄仅9岁,身体处于生长发育旺盛期,骺板的损伤可严重影响骨骼的生长发育。故综合考虑外伤史、损伤的病理基础及骺板损伤的转归过程、排除其他可引起肢体发育障碍的疾病等情况,分析认为其双下肢不等长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摘要:本文阐述了外伤性尺桡骨脱位损伤程度鉴定一例,挠尺远端关节、挠腕关节、腕骨间关节作为腕关节组成部分,其分离、脱位理应视为肢体三大关节所述的脱位。虽然挠尺关节是腕关节的组成部分,但应以挠腕关节为主考虑,其挠尺关节脱位、分离不能认定为肢体三大关节所述的脱位。但究其以上分析讨论最终认为第一种观点即挠尺远端关节、挠腕关节、腕骨间关节分离、脱位,均可视为肢体三大关节所述脱位较妥。
  • 摘要:本文阐述了颈椎损伤案例分析一例,被鉴定人的颈椎滑脱即为退化性滑脱,为椎体的慢性退行性病变,其颈椎滑脱与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外力直接打击王小琳额顶部时可传导至颈部,颈部椎体在传导外力作用下可以引起或加重慢性退行性变的临床症状及体征,给患者带来一定的痛苦和麻烦,故外伤可为本次临床症状加重的间接诱因。
  • 摘要:被鉴定人因病在某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在治疗期间,吴某从病床上坠落致左股骨颈骨折,医院给予牵引治疗。目前吴某遗有左髓关节及左下肢活动受限等后遗症。治疗期间,医院根据相关检查后给予吴某降压、降糖、抗感染、退热、改善循环等对症治疗,符合治疗原则。且入院后考虑基础疾病较多,较重,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给予“工级护理,留陪护一人”的处置,符合《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相关规范要求。被鉴定人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能力有相应的判断力,在坠床事件中缺乏自我防范意识;陪护家属亦未尽到陪护的义务,对坠床事件发生应承担责任。在被鉴定人在某市人民医院坠床事件中,医患双方均存在过错,作用强度难以区分主次,医方的过错程度为等同因素,参与度拟为41%-60%。
  • 摘要:本例伤者被他人扭打摔倒过程中,脊柱存在边伸、过屈及快速旋转运动,符合腰椎间盘突出的损伤机制。伤后立即出现神经受压症状,MRI检查:证实腰4/5椎间盘突出伴腰4,5椎体上半部骨质信号异常及腰椎周围软组织肿胀。未见椎体明显退行性改变、脊柱畸形等。笔者认为该伤者腰椎间盘突出与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d之规定,该伤者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需要强调的是:在对外伤性椎间盘突出鉴定时应充分考虑伤者的年龄、职业、关节韧带等有无退行性变,根据外力的大小,认真分析损伤和疾病在后果中的作用程度。对于年轻人(15-30岁),脊柱遭受较大暴力,临床出现椎间盘脱出的症状和体征,影像学检查确证椎间盘突出,可伴其他骨质损伤及周围软组织损伤,椎体、关节、韧带无明显退行性改变,可考虑外伤与椎间盘突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依据相关条款,鉴定为轻伤。否者不认为外伤是引起椎间盘突出的直接原因,应按照降级原则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或者只进行伤病关系分析。
  • 摘要:肋骨骨折是胸部外伤中最常见的一种损伤形式,约占61%-90%,也是临床法医学鉴定中常见的损伤后果之一,涉及轻微伤至重伤多个鉴定条款.肋骨骨折诊断形式简单,主要依靠影像学检查.但由于肋骨的结构及特殊环状形态容易漏诊及误诊.对于肋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首先要明确肋骨骨折是否本次事件所致,此问题的解决主要依靠办案人员提供的案情、伤者自诉、医院病历、法医查体等方面相互印证来完成;其次,鉴定时一定要综合多种检查方法及不同摄片时间,逐根肋骨仔细诊断,同时注意鉴别可能存在的因人为或设备因素造成的伪影,提高诊断准确度,最大程度地减少肋骨骨折的漏诊及误诊,综合分析,最后明确肋骨骨折的数量、形态。在鉴定肋骨骨折的同时考虑相关并发症的发生,正确运用相关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
  • 摘要:手掌侧的感觉包括手掌掌部的感觉和手指的感觉。手掌挠侧半的感觉由正中神经掌皮支(起于屈肌支持带近端,穿出深筋膜)支配;而拇指、示指、中指及环指的挠侧半由正中神经的指掌侧神经支配。手掌尺侧半的感觉、环指尺侧半及小指掌侧的感觉右尺神经的浅终支支配。故需要明确正中神经的掌皮支及以上正中神经主干和尺神经浅终止及以上尺神经主干有明确的外伤史。相应的支配神经的客观神经电生理检查有异常。法医根据临床上神经内科的检查方式,对被鉴定人的浅感觉,深感觉及复合感觉进行相应的检查。相应的分级可以参考2001年中华医学会手外科学会制定的《手部功能综合评定标准》。手的感觉功能的测定应该参照听力和视力的鉴定时限,采取多次测定,取功能较好的一次为准。
  • 摘要:踝关节骨折是比较常见的损伤,但其中后踝骨折在法医学鉴定中比较少见,后踝骨折多为裂纹骨折或移位不明显,不易通过X线片观察到骨折线.隐匿性后踝骨折如果没有仔细检查就容易造成漏诊,导致鉴定结论错误.后躁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f条款之规定构成轻伤,后躁骨折如果预后不好影响关节活动,则要等骨折愈合后看踩关节功能情况在进行鉴定。后躁骨折骨折轻微、骨折线未进入做腔或小的撕脱性骨折则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5b条款之规定评定为轻微伤。
  • 摘要:引起脊柱畸形的原因很多,医学临床上分为特发性、先天性、神经肌肉型、间质性、创伤性等。司法鉴定中所涉及的脊柱畸形主要是创伤性的,并以医疗后的最终损害结果作为判定依据。因此,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对存在脊柱畸形的被鉴定人,应区分该脊柱畸形是否系原发性损伤后所遗留,这是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所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重点是掌握损伤后有否遗留脊柱畸形,符合这一前提情况下,把检测得到的脊柱功能部分丧失状态视为脊柱畸形所造成。不可将有椎体形态改变而影像学检测结果没有脊柱的冠状位、矢状位或轴向位偏离正常位置的,脊柱功能有部分丧失的按脊柱畸形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领域没有对脊柱畸形作出明确的定义和界定之前,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脊柱畸形的理解应当与医学临床的观点相符,不可出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认为是脊柱畸形而医学临床上认为不属于脊柱畸形的情况。
  • 摘要:无脊椎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的法医学鉴定比较复杂,其诊断主要依据明确的脊柱外伤史及伤后出现的脊髓损伤伤后平面以下的感觉、运动障碍等。并注意与非外伤性脊髓出血疾患、脊髓前动脉综合征,以及瘾病性瘫痪相鉴别。在法医学鉴定中应注意要正确把握鉴定的时机。最短应在确认脊髓损伤伴功能障碍治疗3-6个月后,视其恢复情况进行评定。对患有椎管狭窄症者,其椎管储备间隙减少,有的甚至已发生脊髓受压变形。如果在此基础上当脊髓受到外力时,极易发生脊髓损伤。有的虽未达到脊椎骨折或关节脱位的程度,但可冲击或挤压椎管内脊髓或血管而引起损伤。在此情况下,更应根据椎管狭窄的程度及外力的大小,分析脊髓损伤与外伤的因果关系。MRI是全面直接显示脊髓表态的影像学检查手段,可清楚地显示脊柱与间盘的外伤程度,脊髓受累范围、程度及继发性病理病变,并能全面显示脊柱骨折、间盘损伤、韧带损伤与脊髓损伤的关系,对脊髓损伤的诊断、鉴别诊断以及预后估计均有重要帮助。
  • 摘要:本鉴定中该患者存在上述深静脉血栓形成的高危因素,医方虽预见到并注意观察相关指标,并指导患者进行下肢功能锻炼等预防措施,但术后患者诉左艘肿胀不适、D一二聚体结果异常时,医方未及时采取对症治疗措施;患者虽伴有肝脏挫裂伤,在骨科术后D一二聚体明显异常情况下,亦未予抗凝治疗。因骸骨骨折、右锁骨骨折需手术治疗,术后左下肢须制动,且血液高凝状态是导致其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直接因素,加之患者伴有肝脏挫裂伤,给诊疗带来了一定难度,亦是导致患者目前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后综合症的主要原因,但医方的诊疗过失行为亦是导致其目前不良后果的原因之一,故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 摘要:在多人殴打致人损伤的鉴定中,有时为了明确各个嫌疑人法律责任,需要法医分析损伤工具及损伤方式,而在人体损伤鉴定中,肋骨骨折是常见损伤。钝性外力致肋骨骨折多系弯曲变形所致,按受力方式条件不同可分为直接骨折与间接骨折。肋骨直接骨折,多系致伤物打击所致,因受力处肋骨向内弯曲而发生,如肋骨未完全断裂,此时断端内侧肋骨骨膜受牵拉而破裂,而肋骨外侧骨膜完好,又称内向性骨折;间接骨折多在胸部受到大面积挤压下至胸部变形,在非受力处因肋骨向外膨出弯曲而发生骨折,此时断端外侧肋骨骨膜受牵拉而破裂,而肋骨内侧骨膜完好,又称外向性骨折。如胸部前后侧受到大面积挤压、碰撞可引起两侧肋骨膨出向外弯曲而发生外向性骨折,同样道理如胸部两侧大面积挤压、碰撞可造成前后肋骨骨折。笔者认为如遇到被鉴定人胸部受伤,有肋骨骨折可疑,根据现有的医疗条件,建议当事人及时拍摄多层螺旋CT,这也是确认肋骨骨折程度、数量、分析骨折发生时间、方式的必要条件。
  • 摘要:外伤性肋骨骨折轻伤二级的损伤程度鉴定,要有明确胸部外伤史,在确认肋骨骨折,确认肋骨骨折是否为本次外伤所致,根据肋骨骨折的程度和骨折的处数进行损伤程度的评定:如粉碎性骨折两条骨折线达肋骨上下两缘,中间有骨块的;肋骨骨折达肋骨以半以上且两周后有明显骨痴,有两处以上的可以定轻伤二级。肋骨局部变形,肋缘骨皮质不连续,两周后无骨痴或有少量骨痴生成的不完全性骨折有两处以上(包括一处完全性骨折),也不能定轻伤二级。
  • 摘要:铁锨凸面击打手部所致损伤是一种直接暴力所致的钝器伤。钝器伤是由钝器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机械性损伤,可以表现为擦伤、挫伤、挫裂创、骨折、内部器官或肢体离断等形态。骨折是一种严重的钝器伤,多伴有擦伤、挫伤和挫裂创等软组织损伤。而铁锨凸面垂直拍打手部是一种较大的直接暴力,所致损伤骨折周围多伴有软组织损伤及脱位;所致掌骨骨折部位多为掌骨干;直接暴力所致掌骨干骨折,形态多为横断或螺旋骨折;骨折应在暴力直接所致位置最严重。本例鉴定提示对相关鉴定,熟悉受伤经过及损伤发生机制,了解铁锨所致钝器伤特点,注意直接暴力及间接暴力所致掌骨骨折的区别,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案情调查得出正确结论。
  • 摘要:在损伤程度鉴定中,对涉及肋骨骨折的案例容易出现争议。对于肋骨骨折的有无、肋骨骨折的数目、新鲜骨折或陈旧骨折均是争议重点。无移位的肋骨线性骨折或隐匿性骨折,容易出现误诊或漏诊。为了有效避免或减少肋骨骨折鉴定意见的争议,笔者认为应仔细询问外伤史;仔细审阅送检病历资料,重点了解体格检查所见,重点是胸部检查所见;早期鉴定。对于怀疑肋骨骨折的伤者,早期鉴定尤为重要,此时对提供的送检材料,特别是影像学资料不能明确骨折的,还可及时复查,以明确诊断;多种影像学检查手段有机结合,能有效做到取长补短,避免单一检查手段的缺陷,避免盲目采用常规CT扫描;对于伤后当时未及时摄片,后期补摄的伤者,根据骨折愈合的程期,结合受伤时间,临床表现进行综合判断。
  • 摘要: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肋骨骨折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本文作者通过对肋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资料的回顾性分析,旨在探讨外伤性肋骨骨折的特点、诊断及损伤程度评定等相关问题.作者认为准确认定肋骨骨折的处数成为鉴定损伤程度的关键,应合理运用影像学检查手段。还需适时进行影像学复查。复查时间宜于伤后4周,有条件的可以在外伤后2周、4周复查两次以动态观察。
  • 摘要:脊髓损伤的难点在于外伤与疾病的鉴别及肌力的判断。CT对椎间盘突出的准确率大于90%。MRI在矢状位T1相可良好地显示椎体粉碎或压缩骨折、错位、椎间盘突出以及脊髓受压移位,对脊髓挫裂伤或横断伤时,急性期可见局部脊髓增粗及断端信号强度稍低,伴有脊髓出血时,可见受损的脊髓内有点状短T1异常高度信号影;晚期可见外伤性节段以下脊髓萎缩、软化及空洞形成。对肌力的判断,一般0级到2级常伴明显肌肉萎缩,对照标准较易判断,而3级、4级肌力需要伤者的积极配合,较难判断。伤者为获取更多赔偿,在鉴定时不配合检查甚至伪装。这种伪装亦可能来源于伤者亲属、代理人的纵容和教唆。一旦伪装未被识别,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偏差往往较大,如案例1两次鉴定相差3个级别。笔者认为,对于脊髓损伤,要明确损伤基础、分析外伤与疾病的关系,告知伤者不配合检查或者检查结果明显与损伤基础不符不予评定伤残的法律后果,结合专科会诊意见,必要时对伤者离开鉴定场所或生活环境下的行为进行观察,可有效地识别伪装。
  • 摘要:本文阐述了作者关于对新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手损伤部分条款的理解,笔者认为对于“掌骨的不完全性骨折”应比照5.10.4c中两节指骨线性骨折进行鉴定。关于5.10.4d的理解应为“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位于关节面的骨折须达到关节面1/2以上)、1节指骨线形骨折伴一处掌骨不完全性骨折、2节以上掌骨不完全性骨折”更为恰当。对于手功能的计算,应将各指末节与近节所占比例对调,改为“食指、中指的末节指节占3%,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8%;无名指和小指的末节指节占2%,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4%”这样才能和标准相呼应,在实际检案中也更为实用。
  • 摘要:脊柱具有支持体重、维持重心、吸收震荡、保护脊髓和胸腹腔内脏以及参与人体运动等重要功能.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脊柱骨折应评为轻伤范畴,区别脊柱骨折与外伤的关系是法医学鉴定的一个重点、难点.磁共振脂肪抑制技术为法医鉴定提供更客观的技术支持.利用MRI脂肪抑制技术能较精确地反映椎体骨折后不同时期的病理改变,可以大体推测椎体骨折的时间及愈合程度,从而有助于对伤情做出正确的判断。随着磁共振脂肪抑制技术不仅能呈现骨折的位置,同时根据水肿情况能够反应损伤时间,为法医鉴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客观依据,鉴定更加准确。
  • 摘要:笔者认为在有关拇指功能损伤的伤残鉴定中,可以分别测量拇指外展、内收、掌侧外展、掌侧内收、MP屈伸、IP屈伸的活动度,计算各个方向活动的丧失比例,最终算出拇指活动功能丧失的总比例,这样比单纯测量拇指关节屈伸活动度来评估手运动功能显得合理。而在有关拇指功能损伤的损伤程度鉴定中,因《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并无拇指外展、内收、掌侧外展的测量方法的描述及各方向活动度的正常参考值,故目前情况只能单纯测量拇指关节屈伸活动度来评估手运动功能。
  • 摘要:本文讨论的4例损伤程度鉴定为2014年前,采用旧标准进行鉴定,故不做讨论。由于周围神经损伤后能够再生,每天约以1.0-1.5mm的速度生长,因此在伤残程度评定时,一般在治疗终结并且伤后6个月后进行。本研究30例平均在10.6个月后进行鉴定,均大于6个月。腓总神经的伤残鉴定中,神经电生理检测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中伤残鉴定案例中,29例经肌电图检查,明确存在腓总神经损伤,且具有一定的临床表现,如踝关节背屈受限、肌力障碍等,其中,20例(69.0%)结论为十级伤残,采用条款为第4.10.la)项或(和)第4.10.10i)项。1例未予评残案例为患者仅具有感觉神经障碍症状,如足背皮肤麻木等,无运动神经功能障碍,未构成伤残。
  • 摘要:关节外横形、斜形骨折和其他关节内粉碎骨折的致伤机制基本符合外力直接作用于第1掌骨基底部所致。根据外力作用的具体部位、方向、大小的不同,骨折的类型有所不同。被持械击打第1掌骨基底部和摔倒时第1掌骨基底部撞击硬物均可以形成,具有相似的外力作用过程。外力作用点接近腕掌关节面,外力具有一定的强度,则可以形成关节内粉碎骨折;外力作用点稍偏离腕掌关节面,则根据外力方向的不同可形成关节外的横形或斜形骨折。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中Bennett骨折和Rolando骨折符合第1掌指关节处于屈曲位时,外力沿掌骨纵轴作用于第1掌骨头经掌骨干传导至基底部所致;关节外横形、斜形骨折和其他关节内粉碎骨折的致伤机制符合外力直接作用于第1掌骨基底部所致。
  • 摘要:腰椎压缩性骨折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十分常见,占脊柱骨折的大部分,但是由于其特有的生理结构,特别是生理性与外伤性共存的特性,使其成为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容易造成误诊.现笔者结合平时鉴定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对腰椎压缩性骨折的法医学鉴定要点、难点进行分析总结.对于外伤性腰椎压缩性骨折的鉴定,要明确诊断,确定骨折的存在;确定是否是新鲜性骨折;再次要综合考虑骨折与外伤的关系,是否是本次外伤所致或外伤的参与度等问题。同时应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用新技术、新方法来增强鉴别诊断的能力。
  • 摘要:根据《标准》总则中鉴定原则和鉴定时机之规定,肢体离断或缺失和功能丧失的主要依据和鉴定时机均不相同,因此笔者认为一手离断的损伤与功能丧失并不属于同类损伤,不能比照其进行鉴定。对于丧失功能的理解同时,据咨询临床专家,目前,一手离断如能及时断肢再植,其成活率能达到95%,功能恢复能达到50%-80%,即其功能丧失不一定能达到36%。损伤程度评定的主要依据是已然存在的损伤,对于可能存在的结果一般不作为评定的依据,同时,依据5.12.2d之规定,各种损伤引起中度以上休克构成重伤二级,也非重伤一级。另外,《标准》中所列条款均为该损伤程度下限,其与上限之间必然存在一定差距。手作为一个整体,五指及其掌骨是其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一手离断,同时满足至少两个重伤二级条款之规定,虽然《标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对于一个器官的一个部位的损伤,笔者认为应当仅得出一个损伤程度,否则有重复计算之嫌。
  • 摘要:本文阐述了肢体末端坏死法医学鉴定3例,结合病理1病情发生发展过程,被鉴定人右手肢端缺血性坏死与注射关系密切,不排除其操作过程中存在失误。医疗过错与不良后果发生之间为大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约70%左右。结合病理2病情发生发展过程,被鉴定人右手肢端缺血性坏死的发生,考虑与介入治疗时硬化剂被误注入到掌部血管的可能性大,过错参与度约为70%。病理3被鉴定人因感染性休克有使用去甲肾皮腺素及多巴胺的指征,但该药有因引起肢体末端血管收缩而继发“肢端缺血、坏死”的副作用,因此,用药时应仔细观察,发现末梢循环障碍时应及时处理。被鉴定人2月8日即出现四肢紫钳、末梢循环障碍,但未引起医方的重视,未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如停药),存在过错,该过错与不良后果的发生有关。过错参与度约70%。
  • 摘要:本文阐述了强直性脊柱炎法医学鉴定1例,患者颈6椎体脱位,可遗留颈椎活动度功能障碍,从暴力损伤方面考虑,本次事故暴力作用强大,损伤后果严重,加之韧带断裂、椎体植骨融合、内固定物等影响,足以引起明显的颈部活动功能障碍,故比照《道标》第4.10.3.a)条和附则5.1条之规定,颈椎畸形愈合,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构成拾级伤残。
  • 摘要:臀部神经损伤在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中属较易出现的损伤,可分为臀上神经、臀下神经、股后皮神经、坐骨神经,实践中常因伤者就诊时医生对大神经较易做出诊断,对部分神经探查时以对症治疗为主,诊断较模糊,造成检验鉴定困难,本文对120例臀部神经损伤的案例进行了回顾性分析,对臀部神经的特点进行了分析讨论,为臀部有确证外伤史,有明确的住院病历及手术记录证实神经损伤。符合臀部神经损伤的临床特征,神经损伤又分为神经传导功能丧失、神经轴索中断、神经部分断裂、神经完全断裂。其损伤程度因断端间有无间隙,缝合是否正确,缝合时间、脂肪组织成为疤痕,以及再生能力不同而有差别。肢体神经损伤的临床表现为运动和感觉功能丧失,伤后三月肌萎缩明显。对待不同的神经损伤须慎重考虑做出鉴定。注意观察和造作伤相鉴别。不定期随访,对伤者有意伪装现象可暗地进行观察。
  • 摘要:对正中神经损伤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时限时比较关键的问题,过早会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准确性,过晚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加之现在手术修复水平的提高,因此,部分病人可获得较满意的治疗效果,对肢体运动功能的影响并非很大。作者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选择在伤后半年,有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数段或者延长鉴定时限。在鉴定时,必须要求被鉴定人进行一次以上的肌电图检查,肌电图检查有助于明确神经损伤程度和部位,能够客观评价神经功能和预后,为法医鉴定提供科学依据。
  • 摘要:本文阐述了右小腿胫骨骨折治疗后截肢鉴定为重伤二级的审查意见1例,经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结果预见义务并加以防范和避免,未对伤肢动脉进行必要的探查和处理以及告知不够充分等存在过错。该过错最终导致刘某某因ocs被截肢的后果。故审查人认为经治医院的诊疗行为与伤者截肢之间存在着明确因果关系,医疗过错是截肢的主要原因。过失参与程度拟为60-70%。当然,伤者右胫骨骨折本身亦是参与截肢的原因之一,但依据当时伤情,其原发性损伤仅致右胫骨骨折,此种骨折不具有截肢适应症,也就是说不需要行截肢治疗,故认为原发性损伤是导致截肢的次要因素,参与程度拟为30-40%。其伤情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f条之规定,鉴定为轻伤二级为宜,而不应简单地以医疗过错造成的截肢后果为依据,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2a条之规定评定为重伤二级。
  • 摘要:距骨骨折属足骨骨折的范畴,较少见,多由足部突然强力拓屈或由高处跌下时跺关节强力背伸外翻或汽车驾驶员刹车时用力过度所致,前者多为距骨后突被跟骨冲击而折断,骨折多为小块骨折,骨折片向后,向上,一般移位不多,后者较常见,按骨折类型分为颈部,体部和颈体间骨折。本案例符合伤者左足在轴向负荷作用下,足肠屈时小腿三头肌强烈收缩使跟骨上提,致胫骨后缘或跟骨结节上缘冲击距骨后突部位,同时距下关节受内翻暴力作用、距骨后突外侧结节受到距胖后韧带牵拉力的作用致使距骨后突骨折,为外界因素对伤者人体的间接损伤,经进一步调查,证实伤者距骨骨折为打斗过程中伤者自已转身时造成。由于距骨特殊的解剖结构及位置,距骨损伤时易对足躁的许多运动平面造成影响,从而影响关节功能,因此,在临床检验鉴定距骨损伤时法医应全面、细致的分析成伤机制,并要严格把握鉴定时限。
  • 摘要:本文阐述了外伤性肋骨骨折主要依据成伤方式、临床表现和影像学检查来诊断。对于外伤性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鉴定,要确认是否存在肋骨骨折;确认肋骨骨折其是否为外伤所致;只有在确认了存在肋骨骨折,且肋骨骨折为外伤所致以后,才根据伤者是否存在呼吸困难以及其它临床症状等进行损伤程度的评定。
  • 摘要:本文报告的四例骨折,分析原因,与被告人的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这在法学上称之为阴性鉴定。法医学上的阴性鉴定包括阴性尸体解剖,外伤与疾病的鉴别,物证的阴性检验等。本文讨论骨折的阴性鉴定亦属法医学鉴定的范畴。骨折的阴性鉴定是指涉及骨损伤的有关问题,通过法医学的方法进行检验、分析、归纳,最后作出没有骨折,或骨折与行为人的行为无直接的或毫无联系结论的一种方法。在骨折的伤害案件中,直接暴力是因为行为人发出的致伤行为袭击到受害人的身体上,导致受害人受袭击的部位造成骨折,行为人的责任是非常明确的,一般不存在骨折的阴性鉴定问题。间接暴力且不尽然,有些与行为人的行为只是间接的联系。因此,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社会危害的后果,就必须要进行法医学鉴定。骨折的阴性鉴定涉及的内容包括积累骨折、病理性骨折、间接暴力骨折。
  • 摘要:椎体骨折是脊柱骨折中常见的骨折,椎体骨折的法医学鉴定,要从作用于脊柱暴力的方向、大小,伤后的临床表现等全方位的分析,综合评定。并且在鉴定过程中要注意与陈旧性椎体骨折的鉴别,尤其要重视影像资料的作用,通过对比分析骨折椎体中心和椎体边缘的形态变化、骨痴生长、临近组织的损伤征象与变化等,既可鉴别原片真伪,又可判断骨折形成的原因和性质。
  • 摘要:由于无病历记录及其他病史资料可证明被鉴定人就诊的详细过程,无法确认其职工医院是否给被鉴定人进行了右旋糖酣皮肤过敏试验或开始输入药物的5-15分钟内进行了严密观察,缓慢输入,但院方在其诊断有误的前提下,采用右旋糖酣的治疗方案亦是错误的,并因为采用右旋糖酣的治疗而导致被鉴定人过敏性休克死亡。医院在治疗、抢救患者过敏过程中,没有医疗护理过失;被鉴定人是因过敏性休克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此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属医疗意外。
  • 摘要:对于肢体复合伤鉴定中应用的辅助检查。韧带损伤后主要进行的磁共振成像检查,明确损伤部位和程度。研究中,肢体伤残等级的评定均采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一2002)》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方法(简称道标法)。是根据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再用它们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研究者既往对单一肢体损伤后功能评定的法医学方法也进行了研究,得出Fugl-Meyer运动功能评分分级法(简称FMA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一2002)》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方法(简称道标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肢体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价方法(简称GEPI法)均可以用于肢体功能的评估。结果发现,GEPI法能更客观、便捷的反映单一肢体损伤后对功能丧失的影响程度。
  • 摘要:在伤害案件的法医临床学鉴定工作实践中,肋骨骨折占一定比例.但其鉴定要点及检查诊断常存在误诊和漏诊,本文收集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实施以来,南阳市肋骨骨折共128例,均有医院病历、影像学资料及调查材料,按照年龄、性别、职业、致伤原因、致伤物、骨折类型、临床表现、检查方式分别进行统计学分析.有一些肋骨的不完全性线性骨折,肋骨的外观形态并无明显改变,尤其伤者在伤后保护性措施采取得好,骨折在早期很难呈现,一般在伤后2周左右骨痴开始形成,或者出现骨膜反应时骨折线才能比较清晰的显现,另外一些陈旧性骨折,在2周后的复查中,骨折处不会出现显的改变,故在法医鉴定过程中,采取定期的复检是很有必要的。三、肋骨相连的胸骨、椎骨,在受到外力时也易发生骨折,故在注意肋骨骨折的同时,也应观察胸骨、椎骨、锁骨等邻近骨质的损伤以及是否存在血胸、气胸等其他并发症。
  • 摘要:在临床上,对于胸腰椎压缩性骨折的诊断较常见,但对于椎体性骨折是否为新鲜损伤抑或是陈旧性损伤,仅在X线片上是无法确认的,甚至在CT上两者的区别亦不明显,同时在X线上但并不是所有椎体楔形变均为骨折。因此在法医学鉴定中,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椎体是否为压缩性骨折需要有明确的外伤史,且所受外力的方向大多为从上向下的前屈型外力。椎体周围软组织的肿胀可作为间接外力作用的指征。临床表现:伤处局部疼痛,压痛,腰部活动受限。当椎体骨折压缩严重时,可伴有畸形和脊髓损伤。影像学改变:除受累椎体呈楔形改变外,还可见椎体前角骨折块,边缘皮质有皱褶、中断、呈台阶样隆起,同时椎体内由于骨小梁压缩而呈高密度影像。
  • 摘要:旧标准对肋骨骨折的损伤设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级的区分,其中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的可评定为重伤;新标准对肋骨骨折的损伤有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三级的区分,其中肋骨骨折6处以上可评定为轻伤一级。由此可见,新标准中缺失对肋骨骨折的重伤评定条款。但新旧标准总则对重伤的定义相同,均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笔者认为,肋骨骨折6处以上伴有呼吸困难或须行手术治疗的可造成对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符合新标准总则中重伤的范畴。建议增加多处肋骨骨折的重伤评定依据,如多发肋骨骨折合并呼吸困难或须行手术治疗的可评定为重伤二级。
  • 摘要:在交通事故中,发生颈部过伸运动是常见的致伤机制,而颈部如果存在颈椎病的基础,则更加容易引起颈髓的损伤,由于此时表现的症状和体征与颈椎病原有的症状和体征很相近,在鉴定时往往存在一定的难度,鉴定结果也很容易引起各方的异议。因此,对于此类损伤情况的鉴定,笔者认为,应在鉴定时明确外伤史、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判断影像学改变、结合临床症状改善来判断原有损伤鉴定要点,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详细的说明。
  • 摘要:在法医临床学鉴定工作中,精确测量评价关节运动活动度(ROM)是一个难点.为寻求一种客观性强、重复性好、可信度高、方法简单可靠的关节ROM测量方法,尽最大可能地排除人为主观测量因素,降低测量误差,笔者在工作中摸索出一套数码测量方法,该方法操作简单,经临床多次验证结果可靠,值得推广应用.
  • 摘要:本文阐述了疑难下肢动静脉损伤程度重新评定1例,被鉴定人小腿伤后大量出血,自述伤后出现昏迷症状,但病历记载其血压、呼吸、脉搏等数值均在正常范围,无休克相应症状记录,现有材料不能反映其确切出血量,故原鉴定以失血性或创伤性休克适用司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评定其损伤程度是不合理的。该损伤程度鉴定案例反映出原1990版轻重伤鉴定标准在原发损伤导致的必然医疗创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上存在漏洞,尽管在总则里有原则性涉及,但无明确具体的条款规定,亦无相关释义,致使基层鉴定部门实际应用中不好掌握,诸如对该伤者的损伤程度评定,如构不成重伤标准八十七条,则在轻伤标准里找不到相关条款,更不能评定为轻微伤,导致当地鉴定机构主观分析判断其较大分支动静脉破裂大量出血应该达到休克而评定为重伤。新标准在损伤形成瘢痕的长度与其损伤程度规定上做了更加完善的划分,单纯体表外伤性瘫痕的损伤程度最高可达到重伤二级,这是原标准所没有的,在伤与度相适应上更加规范化,都是值得肯定的。
  • 摘要:关于手离断,在《新标》附则6.16中规定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仅有少量皮肤和皮下组织相连,或者因损伤经手术切除的。可以理解为只要损伤当时断端处的血管、神经、肌膛和骨质完全离断,远端无血运且丧失运动和感觉功能即可视为缺失。对于经再植或再造手术成功的,附则6.16明确规定损伤程度按照损伤当时的离断情形进行鉴定。结合工作实际,在评定手指关节运动功能丧失时,笔者介绍两种评定方法:一种方法是利用关节活动度的比例值计算,另外一种方法是参考国内和国际普遍认同的利用手各部位损伤的损害率进行A与B复合公式计算,实际操作中,手功能损伤往往是缺失、运动和感觉功能障碍复合存在的一种损伤结局,应此引用复合公式计算是比较科学的。
  • 摘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有肋骨骨折的鉴定条款,却没有肋骨骨皮质皱褶的概念,所以首要任务是确定肋骨骨皮质皱褶是否为骨折。确定肋骨为新鲜骨折,首先要有外力作用胸部,这个可以通过案情调查、病历资料和法医学检验证实;其次,查看骨皮质皱褶处是否有修复征象,如骨痴形成等,可以进行多次CT检查来证实。肋骨骨皮质皱褶的法医学鉴定,要详细调查致伤方式、认真审查病历材料、全面检验症状体征,必要时要请相关专家会诊;被鉴定人CT复查至关重要,复查时间建议在受伤后2周至6周之间,以4周左右为宜,条件允许时尽量选择高级别医院、高性能仪器复查,以保证检查结果更加准确。
  • 摘要:法医学鉴定中,胸部外伤最易造成肋骨骨折,目前,X线胸片检查与螺旋CT检查在肋骨骨折的临床诊断中均有较为广泛的应用.X线胸片检查是临床诊断的首选方法,但易发生误诊和漏诊.CT三维重建技术可以非常容易、快速得到三维图像,对肋骨整体形态观察更加直观,能明显提高肋骨骨折诊断的准确率.本组收集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中外伤性肋骨骨折的鉴定30例,对多层螺旋CT三维重建技术在外伤性肋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中的优势进行探析.
  • 摘要:现代创伤外科学对骨折的定义为:骨或软骨组织遭受暴力作用,引起骨组织或软骨组织连续性部分或全部中断或丧失,谓之骨折。因此只要有骨皮质的断裂都认定为一处骨折。区分外伤性骨折与病理性骨折以及新鲜骨折和陈旧性骨折。病理性骨折是指在发生骨折以前骨本身即已存在着影响其结构坚固性的内在病变,使骨结构薄弱,正常负荷或轻微外力下,即可发生骨折,通过影像学检查可区分病理性骨折。新鲜与陈旧主要通过骨折线的变化和骨痴量的多少进行判断,3周以内的骨折称为新鲜骨折,新鲜骨折线在X线、CT影像上显示清晰、锐利,无骨痴影,可伴明显软组织肿胀,MRI可显示明显骨髓水肿,骨挫伤等改变;骨折3周后为陈旧性骨折,断端可见骨质吸收,骨膜下有新骨形成,MRI上骨髓信号趋于正常。对于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鉴定,在确认肋骨骨折是由本此外伤造成的基础上,结合损伤所形成的其他原发性损伤或(和)并发症,进行综合评定。
  • 摘要:本文阐述了肋骨骨折法医学鉴定分析1例,笔者认为,即使受伤后就做CT检查,也会存在不全性骨折漏诊和误诊的可能。所以伤后4周左右复查CT并加做三维重建,可以作为法医鉴定肋骨骨折的常规主要方法。同时对伤者病历连续性收集,判断其病程,结合临床检查症状和体征,把握正确的影像学检查时机也很重要的。肋骨骨折法医学鉴定评定损伤程度,应从外伤史、临床表现、影像学检查结果等多方面着手综合分析考虑。医学影像学诊断为鉴定提供客观依据,是损伤程度评定的重要抓手。
  • 摘要:从腓骨的解剖位置及承力的情况分析,造成外踝骨折,一是直接外力作用于腓骨,二是身体失去平衡,受到重力及旋转的剪切力作用使其骨折。木棍打击腿部,其作用力多为横向,其骨折多为横形或放射性,可伴有皮肤损伤,而肌键韧带损伤的程度较轻,以损伤部位肿胀明显。根据腓骨的解剖部位及在身体承力的作用,对本例外踝斜形骨折的临床体征分析,认为其外踝斜形骨折外力不能形成,其成伤机制与案情不符,故不予评定其损伤程度。
  • 摘要:腰椎压缩性骨折,临床多见于单纯屈曲暴力所致,如高处坠下,臀部和足跟着着地,导致椎体被压缩,呈前窄后宽的楔形,也可能发生于偏左或偏右的楔形,一般累及1-2个椎体,其他部位没有骨折,好发于胸12一腰2之间,尤其多见于胸12一腰1,此外,骨质疏松者即使轻微的外力也可造成此种骨折。腰椎爆裂骨折是垂直暴力作用于受伤瞬间呈直立位的脊柱,形成垂直压缩暴力,导致椎体粉碎,骨折块向四周裂开,椎体后壁高度也降低,椎体后缘可向后突出。本案例中受伤者被人从高角度打其背部造成L2椎体Ⅰ°压缩性骨折,同时在CT平扫椎体面可见腰2椎体左侧有4条骨折线造成局部粉碎性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d之规定(椎骨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因骨质疏松患者很容易形成外轻内重的损伤特点,笔者认为在鉴定中遇有腰部被人踢伤者应进行CT片查看以明确其是否伴有骨折,明确损伤程度。
  • 摘要:在实际临床检案中须充分掌握前期案情,详细询问受伤经过,仔细甄别骨折类型,尤其是掌骨颈骨折、掌骨基底部骨折,通过掌骨骨折的形成机制分析、结合体表损伤特点及案情介绍,排除矛盾之处,查明掌骨骨折的致伤方式,适当的时候用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切不可机械地见到掌骨完全性骨折便一律评定为轻伤二级,使“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以确保法医临床鉴定的科学和公正。
  • 摘要: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因胸部损伤累及肋骨骨折的伤残评定较多见.现对五例道路交通事故中肋骨骨折的影像图像与判定肋骨骨折关系进行探讨.X线片仍是判断肋骨骨折的首选影像检查方法,而CT密度分辨力度高、无影像重叠等,观察肋骨骨折优于X线片。但体内、骨内金属异物常在CT扫描下产生伪影而影响观察。因此,对于肋骨骨折的损伤,只有全面掌握有关肋骨损伤后的多种影像学图像及观察其动态发展,才能更准确的判定损伤情况,从而得出客观的鉴定结论。
  • 摘要:鉴定标准没有对粉碎性骨折进行特别说明,碎块如何认定。法医对粉碎性骨折的认识存在差异。第一种意见认为碎骨块的大小不论,只要影像学能检查出来,或者是手术中发现是粉碎性,有影像资料就可以。第二种意见认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区分粉碎性骨折和非粉碎性骨折,是因为两者原始损伤严重程度、治疗、预后不同,所以从这三方面把握两者的区别。从群众的日常生活常识看,粉碎性骨折不是指2块大骨折块伴有的一、二粒小碎粒。从医疗看,粉碎骨折是指骨折成为多块骨,不是大块状骨折伴少量小碎粒。鉴定标准说明,骨折是需要深度的,小粒(大块骨折伴有的)无法认定为轻伤里的骨折。骨块是大块的,达骨髓腔的、影响骨折稳定的骨。
  • 摘要:骨折的方式有多种类型,其中的旋转骨折是指骨的两端沿不同方向旋转所致的骨折。从生物力学角度来说,其骨折机理应是扭转变形,其实质是各截面的大小及形态均未发生改变而是围绕中心旋转了一个角度,其中拉力、压力、剪切力均参与其中。胫排骨遭受直接暴力损伤时,可引起胫排骨同一平面的横形、短斜形的粉碎性骨折。从高处坠落,足着地身体发生扭转时,可引起胫膝骨螺旋形或斜形骨折,并且胖骨的骨折线常较胫骨的骨折线高,这种不在同一平面发生的骨折是胫排骨遭受间接暴力损伤的特殊性。根据病历资料结合法医阅片,该男左胫排骨粉碎性骨折不可能是直接暴力作用形成,而符合间接暴力作用形成。该骨折形成有扭转或旋转暴力迹象,当间接暴力作用于胫骨时造成胫骨下段骨折,与此同时扭转或旋转力量传导至胖骨再形成排骨骨折,并且从纵形骨折线的走向及分布推断左下肢除了受扭转暴力外,还同时受一个轴向力,这也同时证实所受损伤非横向打击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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