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医鉴定人在对视力障碍进行鉴定时,不管是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都应要求被鉴定人应当提供伤前的视力资料,这是鉴定证据的依据之一,如果缺乏这方面的证据,无法确定被鉴定人伤前的视力是否正常,如果对受伤者全部都认为其视力是正常的,是不科学、不客观的,鉴定出来的案件势必造成冤假错案,可导致审判法官错误判决案件,将使法官或检察官受到错案追究.因此,对于眼损伤的患者,鉴定人必须要求被鉴定人提供伤前的视力资料(如单位体检、考驾驶证体检、招工体检、单位或村委证明等).如果不能提供,属于举证不能。另一方面,凡涉及到视力障碍的鉴定,伤员方必须向政法机关和鉴定机构举证,证实在此次纠纷或打架斗殴前的视力是否正常,特别是贯彻新的《刑事诉讼法》,办案人员和鉴定人都必须严格遵守,避免冤假错案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