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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召开年:2015
  • 召开地:珠海
  • 出版时间: 2015-08

主办单位:中国法医学会

会议文集: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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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3c和5.1.3e之规定,该案例伤者左侧颗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及硬脑膜外血肿,因病历中无神经系统体征记载,所以其伤情只能评定为轻伤一级。在法医临床鉴定的实践中,也会遇到有的伤者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颅内出血,从影像学检查显示对脑组织压迫并不严重,因病历记载有脑受压体征,就评定为重伤二级。而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受压严重者,因病历中无脑受压体征,只能评定为轻伤一级。如发生在同一案件中,势必引起上访。致使法医鉴定结论完全受病历中所记载的脑受压体征所左右,法医鉴定意见与真实的损伤程度产生偏差。因此从证据的客观性、稳定性、可溯性、公平性方面讲,脑组织影像学资料因其可长期保存最为可靠;手术治疗需符合手术指征次之;脑受压体征再次之;脑受压症状、神经系统症状。
  • 摘要:本文阐述了颅脑损伤法医学鉴定及分析2例,此2例头部损伤例1为钝器打击所致,案例2李某为锐器砍击头部所致,相关颅脑损伤的临床症状不太明显,属于轻微的脑震荡。案例1张某,通过活体检验发现已缝合伤口上端不伴有表皮剥脱,说明不是砌块砖打击形成的,后证实在清创缝合过程中受害人为达到轻伤,威胁医生给延长的。案例2李某颅脑CT示:左侧颅骨外板断裂,平片看似颅骨粉碎性骨折,通过CT室医生把原有CT资料三维重建,非常清晰,只是颅骨外板皮质翘起,再者一般刀砍击颅骨很难把颅骨外板砍成粉碎性骨折而内板无损伤的,所以通过仔细审查病历资料及调查了解案件当事人损伤过程有助于正确鉴定损伤的程度。
  • 摘要:本例张某2014年12月3日被他人打伤后出现精神差、头痛、间断呕吐,头颅CT示“硬膜下血肿”,伤后七小时查体未及神经系统阳性体征。鉴定人讨论时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伤者有头部外伤史、有颅内出血和脑受压症状,但缺乏神经系统的阳性体征,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不属于“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不能评定为重伤二级。第二种意见认为:从伤者头颅CT片所示硬膜下血肿的部位和血肿量来看,其为小脑幕下硬膜下血肿、量超过l Oml,符合《法医临床学》构成重伤的颅内血肿概念,亦达到((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可评定为重伤;至于伤者伤后未出现神经系统阳性体征可能与涉及共济运动的查体如指鼻试验、跟膝胫试验等需要伤者较高程度的配合,小脑幕下出血或血肿者往往以嗜睡多见,难以配合完成共济运动的检查,而其他神经系统检查无阳性发现;本例颅脑出血后出现脑受压症状、虽无阳性体征,手术清除硬膜下血肿量约15xn1,可以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二级的定义,结合5.1.2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评定为重伤二级。
  • 摘要:本文就工作中遇到的2例颅内血肿案例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探讨分析新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及新标准条款之间出现的鉴定意见的差异性. 笔者建议再次修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时,重伤二级条款中增加“硬膜下血肿开颅术后、脑内血肿开颅术后”,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 b)之规定,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膜破裂评定重伤二级,本文案例在行“右侧额颜顶部硬膜下血肿钻孔引流术”或行“开颅去骨瓣减压血肿清除术”过程中,均造成硬膜破裂,故评定为轻伤一级,偏轻,有失公平。
  • 摘要:本例受检人消化道出血前3天虽有头部外伤史,但当时外伤轻微,颅脑CT片无异常,也无中枢性神经损伤的症状和体征出现,且胃镜检查结果不符合应激性溃疡的病理特点,同时采用一般治疗的效果良好。由此分析认为可以排除由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引起应激性胃溃疡出血。据现有资料,受检人系青年男性,自幼丧父,性格内向,精神抑郁,从事重体力劳动,饮食缺乏规律性,病历记载既往有轻度胃病史,该次胃出血前存在腹部症状,胃镜检查发现胃窦前壁的单个溃疡灶,明显与应激性溃疡的特点不符,而符合消化性溃疡。消化性溃疡在上消化道出血中居首位,占50%-70%,并发出血是由于溃疡处于活动期。促使溃疡活动的因素有情绪紧张,过度疲劳、饮食失调或服用刺激胃的药物如消炎痛、阿斯匹林、保泰松等。由于上述因素使溃疡活动侵蚀血管可引起出血。由此可见,本例胃溃疡出血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所致,争吵与殴打作为不良刺激因素,是诱发出血的原因。
  • 摘要:颅骨整体变形是指颅骨受作用力后局部的变形是可复性(不发生骨折),但引起颅骨整个球体的形态发生改变,导致颅骨的薄弱和应力集中区域的颅骨发生骨折。外力作用于物体,其效应有.二方面:可使物体产生加速度,可使物体产生变形。通过本案例分析,结合颅骨整理变形理论,颅骨整体变形也可有以下特点:颅骨整体变形常发生于外力较大,接触面也较大时,如摔跌;骨折不仅发生在骨质较薄处,也可发生在骨质较厚处,即应力集中部位;骨折线略有弯曲,两端较窄,中部较宽;远离着力点的骨折相应头皮表面无损伤,但头皮下由于骨折断端的作用也由可能刺破头皮形成头皮下血肿。
  • 摘要:笔者曾鉴定一起眶内壁骨折案件:伤者青年男性,左面部被他人用拳击伤,当地医院诊断为左眶内壁骨折,因其他疾病去省城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后其律师带来该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诊断该人为左眼爆裂性眶内壁骨折伴眼球内陷.并出具了该医院的临床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左眼内陷5mm。律师要求法医依据《新标》5.2.2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O.5cm以上条款,为其当事人鉴定为重伤二级。后经办案民警领其到另一家三甲医院检测眼位,检测结果为眼球内陷3mm。两种检测结果,可评定出两种不同的损伤程度,后经使用笔者的方法,用该人的最近一次拍摄的CT片测量结果,最终做出了损伤程度鉴定,检测结果直观、真切,当事人心服口服。
  • 摘要:慢性硬脑膜下血肿形成的机制虽然尚未十分明确,但一般认为,起初小静脉出血速度较慢,出血量不多,随后因血肿内外侧有包膜形成,其中血液分解,渗透压增高,脑脊液和外侧包膜上新生血管内水分不断渗入,同时这些小血管又可破裂出血,而使血肿体积逐渐增大,出现慢性颅内压增高的症状和体征,病例的临床症状和体征,也是与这一由量变到质变的病理发展过程相符合的。对于活体损伤程度的评定,应该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既要考虑损伤当时的伤情。又要考虑损伤的后果或结局。段某由于具有脑萎缩这一易发慢性硬脑膜下血肿的内在因素,且所受原发性损伤轻微,病程发展缓慢,经颅骨钻孔血肿清除术后,预后良好,无后遗症,因而认为段某出现的外伤性慢性硬脑膜下血肿,应与外伤性急性硬脑膜下血肿有着程度上的区别。
  • 摘要:脑脊液腔与颅外相通,有脑脊液漏出者称为脑脊液漏.脑脊液漏分为外伤性和非外伤性两大类.对外伤性脑脊液漏的损伤原因、机理、临床表现及法医学鉴定进行了分析,对于鼻腔或耳道流出的液体是否为脑脊液应进行化验检查。脑脊液中葡萄糖的含量应高于30mg/100m1。在急性期可将流出的液体滴于干净纱布上,如为脑脊液则在血斑外周有一淡色液体环茚出。外伤性脑脊液漏的病人X线检查有时可见到跨越鼻旁窦的骨折线和鼻窦内的积液,但骨折发现率较低。头颅CT扫描,特别是薄层扫描和三维重建可以发现颅底骨折。此外,颅内积气可间接证明颅底骨折的存在。MRI和脑池造影能直接显示脑脊液外漏的漏道。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d及5.1.3d的规定,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者评定为重伤二级,不足四周者评定为轻伤一级。
  • 摘要:本例张某为52岁男性,有多年高血压病史,于某日(冬季)饮酒过程中突然昏倒,伤后查血压180/109mmHg,入院后一小时出现昏迷。法医阅片见右侧基底节区出血。结合其年龄条件、发病时间、高血压高危程度、发病过程、脑部出血位置,均符合高血压性脑出血特点,故此次脑出血为高血压性脑出血,其自身高危高血压疾病为本次脑出血的主要原因。但饮酒会使血流加快,扩张血管,使人兴奋,导致血压波动,一旦血压突然升高,血液即冲破硬化的血管壁或薄弱的动脉壁而发生出血。张某自身高血压疾病己处于高危状态,饮酒及饮酒时情绪改变容易导致血压的波动,近而导致脑出血后果的发生。综合分析认为:张某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是在自身高危高血压疾病的基础上,饮酒导致血压波动引起的,自身高血压疾病为主要因素,饮酒为诱发因素,比照SJB-C-6-2009《损伤与疾病法医学鉴定规范》的相关规定,参与度为:16-25%。
  • 摘要:本例中赵某自身存有颅内动脉瘤,在遭受头部外伤作用时,加之情绪骤然激动,动脉瘤更容易发生破裂,当天受伤后,CT片即显示蛛网膜下腔及脑室出血,次日CT片显示蛛网膜下腔、脑室出血量明显增多,是颅内动脉瘤破裂后的出血表现。而被鉴定人所受外伤为轻微伤,单纯轻微外伤不会导致脑室明显的出血量。赵某系在自身疾病基础上遭受外力作用,本次外伤为轻微外力,损伤参与度拟为10-20。
  • 摘要:颅脑损伤后引起液体潴留在硬膜下腔,称为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本文就两例硬膜下积液进行分析讨论.外伤性硬膜下积液X线检查有时可见到颅骨骨折。CT对于硬膜下积液有确诊意义。关于硬膜下积液是否为外伤所致,在急性期,根据外伤史、临床表现和CT的动态观察不难认定.如合并有颅骨骨折或脑挫裂伤等更能说明外伤性硬膜下积液的形成原因。在慢性期,如形成局限性硬膜下积液则需要与炎性、先天性等颅内囊肿进行鉴别。外伤所致局限性硬膜下积液往往是外伤性硬膜下积液的晚期表现,有一临床发展过程,如伤后短时间内CT检查即发现局限性硬膜下积液,一般应考虑为陈旧性硬膜下积液。此外,继发于颅内感染的囊肿,其囊液中蛋白和脂类成分相对较高,在MRI的T1和T2加权图像上信号稍高于正常脑脊液。因此,根据颅脑原发性损伤、临床表现及过程,结合CT和MRI动态观察一般均可鉴别。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3e条,外伤性硬膜下积液属轻伤一级。本文所述两起案例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均应评定为轻伤一级。
  • 摘要:蛛网膜下腔出血碎死多在数小时至数天天内,而本例死者发病时间短暂死亡迅速,分析其原因:颅内微小血管病变破裂以后,血液进入蛛网膜下腔,因开始出血量少,存在潜伏期,死者的症状体征不明显,还能进行正常活动。当出血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可引起全脑血管痉挛,急性脑缺血缺氧而迅速死亡。从死者的发病过程分析:监控录像记录死者发病突然,双手捂头说明有剧烈的头痛,倒地后呼之不应表现为意识丧失,未闻及呼吸及心跳表示呼吸循环功能障碍,其表现应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影响到了延髓生命中枢,迅速出现昏迷、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而非出血水肿引起颅内高压逐渐形成脑病致死,这种情况需要一个较长病变过程才会致人死亡。
  • 摘要:本案例中颅脑伤情,经追踪观察其伤后多次头颅影像学检查所示,主要为下丘-中脑-脑桥(中脑导水管周围,以右侧为主)脑挫伤,右额顶脑沟内及左外侧裂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和双额硬膜下积液.结合其眼科同视机检查结果所示,及其所诉复视情况(双眼视物重影,单眼视物不重影,重影呈左上、右下分离状),本例符合右眼上斜肌功能受损的临床表现。人体眼上斜肌受同侧滑车神经支配,该神经起于中脑下丘平面对侧的滑车神经核,自中脑下丘下方出脑,绕过大脑脚外侧前行,穿经海绵窦外侧壁向前,经眶上裂入眶。本例颜某下丘-中脑-脑桥(中脑导水管周围,以右侧为主)有脑挫伤并出血,正对应于右侧滑车神经的起始段部位,存在右侧滑车神经受损致右上斜肌不全麻痹继而引起双眼视物重影的损伤基础。另从现有病历材料、影像学片所见及病史询问中,本例未发现可致其双眼视物重影的其他病因。因此,本例颜某伤后双眼视物重影分析为本次外伤所致。本例颜某双眼复视构成道标十级伤残。
  • 摘要:外伤性顾名思义即颅脑损伤,但是颅脑损伤分为头皮损伤、颅骨骨折、脑损伤,癫痫发生的因素,多为脑实质损伤,故头皮损伤是不能列为“外伤性”里面的。这里颅骨骨折后,能否引发癫痫,一直视为一个争论点。据有关研究表明,有凹陷性骨折者比无凹陷性骨折者更易发生外伤性癫痫,有硬脑膜破裂者较之无硬脑膜破裂者更易发生外伤性癫痫,故笔者认为,所谓“外伤性”,一般多指脑实质损伤,其中若伤及脑皮质,无论什么部位均有可能引发外伤性癫痫,其中顶叶和额叶最高,其次为额叶、颖叶;而头皮损伤的“颅脑损伤”,不能列为“外伤性”;颅骨骨折,应该分情况,若出现凹陷性骨折及硬脑膜破裂,则更倾向于认定为“外伤性”,若仅为单纯的颅骨骨折,则不能列为“外伤性”。
  • 摘要:法医学鉴定路径是人体受到损伤后,对损伤程度评定原则、方法和鉴定意见所制定的一个鉴定标准化模式,表现在严格的工作顺序,准确的时间要求,必需的实验室检查项目,综合分析判断模式,是改进法医学鉴定方法和质量管理一种新模式.鉴定路径的实施首先对鉴定资料收集、信息提取、基本项目框架、路径的内容等进行检查和论证。制定鉴定路径过程中需要确定相关的标准,如流程图、纳入标准、排除标准、监控指标与评估指标、变异分析等。保证鉴定路径措施的落实。其次在实施时,严格按鉴定路径执行和记录,采取专人监控和智能监控相结合。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产生的变异,及时查明原因。再次需对鉴定路径的结果和不足各个方面进行评价,为以后的改进提供参考,在评价时应重点考虑能客观反映某种损伤鉴定过程中工作效率、质量控制等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取得更好的综合评价效果。
  • 摘要:“右额顶部头皮挫裂创伴头皮下血肿”诊断可以认定,头皮挫裂创口愈合后形成瘫痕,经法医活体检验多次测量均在8.0厘米以上,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4a条规定,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以往经验认为创口经手术缝合才认定为创,未缝合的裂口不能认定为创口;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4a条规定,头皮创口或瘫痕长度累计8.0厘米以上可评定轻伤二级,缝合的创口累计超过8.0厘米不会引起异议,创口延伸的裂口(未缝合部分)愈合后形成瘫痕参与评定,容易让人不解,建议重新确立鉴定标准时应给予说明。临床医生一般测量创口长度采取直线距离,法医检验创口长度采取沿创口弧度进行测量,两者存在差异,容易出现异议,需要与临床医生沟通,采取相同的测量方法,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 摘要:硬膜下血肿在日常颅脑损伤案例中经常遇到,其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往往不如开放性颅脑损伤及硬膜外血肿案例表现明显.慢性硬膜下血肿是位于硬脑膜与蛛网膜之间、具有包膜的血肿,外伤后血肿增大缓慢,一般在3周后血肿增至最大,由于脑的直接受压和颅压增高等原因出现临床症状(如昏迷),最终导致死亡.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曾遇到头部外伤一个半月后出现慢性硬膜下血肿致死亡的案例,本案中,硬膜下血肿发生于着力点,受伤当时无脑挫伤,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出院,后其颅内高压症状一直不明显,一月余后突然出现昏迷症状,最终死亡。综合分析,这也应与伤者的个体特异性有关,其耐受性强,出现症状时间可靠后,但随着时间推移,血肿逐渐形成包膜,血肿内肉芽组织自发性反复出血,使血肿进行性增大,最终导致颅内压增高引起海马钩回病、中枢衰竭死亡。
  • 摘要:原发性脑干损伤(Primary brain stem injury,PBSI)在颅脑损伤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由于其死亡率较高,近年来颇受法医学和临床医学诸多学者们的关注.原发性脑干损伤通常指暴力作用于头部引起脑干为主的损伤,并于伤后立即发生持续时间较长的意识丧失或死亡.PBSI的典型表现多为伤后立即陷入持续昏迷状态,早期即出现生命体征功能紊乱等症状。不同部位的脑干损伤其表现也不同,原发性脑干损伤后脑干组织中的各种病理改变指标,充分说明了脑干损伤后所表现出的一系列症状以及迅速死亡都有其客观的物质基础,这为分析和判断损伤和死亡原因、推断死亡时间,判断生前伤或死后伤提供了客观依据。通过检测脑干中不同部位的神经递质合成酶或降解酶和神经递质受体及其基因表达的改变,从信息传递障碍角度来揭示死亡发生机理,将具有重要意义,也必将为法医学检案工作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
  • 摘要:本例伤者头颅分别于2009年1月14日及2012年8月11日遭受外伤,均造成左额颜部脑组织损伤,并遗留相应部位软化灶形成,但后者较前软化灶面积显著增大,左侧侧脑室后角明显扩张,第一次外伤三月后临床检查示存言语、思维乱等精神症状,第二次损伤后遗留偶有行为异常,思维混乱,言语问答基本准确,偶有言语混乱,偶有过激行为,较为偏执等精神症状。两次外伤均造成伤者左额颜部脑损伤,并均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智能损伤。据送检材料,伤者在2009年颅脑外伤治疗康复后虽遗留精神症状,但能驾驶大货车,于2012年8月11日交通事故时正在驾驶摩托车。目前脑内存在有明显的脑器质性病理改变与2009年头颅损伤部位一致,但软化灶面积明显增大。个人基本生活尚能自理,智力、记忆力下降,但尚在正常范围内。其性格改变明显,情感波动、不稳定,日常活动能力、家庭社会功能轻度受限。结合目前精神障碍评定为人格改变,与本次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参与度为50%。
  • 摘要:头部外伤是临床医学中最常见的一种损伤,其损伤常常涉及到的类型及程度不同而会出现不同的临床症状及体征.由外伤所致的颅内血肿占临床的34-38%,而急性硬膜外血肿占颅内血肿的90%以上.其临床特点:伤后出血速度快,短时间内出现颅内高压,血肿进行性增大,需严密观察,及时治疗(95%需手术治疗)方能获良好转归.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不以硬膜外血肿为伤残标准,损伤后遗留的周围神经损伤留下的后遗症为评定标准。依照法医学原则对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做出合理的评定。
  • 摘要:头部CT扫描不但可以明确诊断,而且还可以显示梗死的部位、范围、程度和时间。但脑梗死的早期,即24水时之内CT扫描多不能显示。如伤后CT扫描即见明确的梗死病灶,应考虑为陈旧性脑梗死。在脑梗死早期,头部MRI扫描比CT扫描显示脑梗死敏感。在临床上,脑梗死发病最常见的原因是病理性原因,如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和心脏疾病等。因此,在法医学鉴定中,对于颅脑外伤后CT检查发现脑梗死的必须与非外伤性脑梗死相鉴别。外伤性脑梗死通常是比较严重颅脑外伤的并发症。外伤性脑梗死多数都有比较明显的临床症状,发病较急。而脑血管疾病导致脑梗塞的临床表现相对缓慢,因为梗死区的侧支循环往往已有建立。外伤性脑梗死在临床上相对少见,法医学鉴定时一定要排除非外伤性原因,同时在损伤与形成机制上能予以充分解释。在法医学鉴定中,常常会遇到被鉴定人既往有高血压或动脉硬化病史,在外伤后出现脑梗死的情况。对此,应作具体分析,不宜简单、绝对地认定与否定。在脑梗死与外伤关系中,从形成机制上可分为有关与无关。在有关之中还可以分为诱因、条件与原因。在原因之中还可进一步分为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
  • 摘要:蛛网膜下腔出血在法医尸体检验过程中经常遇到.本人在工作中遇到多例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的案件,选择三起典型案件进行分析讨论,总结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与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区别.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原因很多,而且很快发生死亡,尤其在争吵、斗殴或轻度外伤情况下发生。脑血管是否有病变,在解剖时要详细观察出血分布,取脑时用清水冲净蛛网膜下的凝血块,暴露出血部位,找出破裂处并拍照。轻微的外伤可使已濒于破裂的血管发生破裂出血,外伤不是主要因素。血管有某些改变,但并非即时破裂,在巨大暴力作用后发生了破裂出血,外伤则是主要因素。
  • 摘要:颅脑损伤在法医临床检验中经常遇到的损伤,颅脑损伤包括很多种损伤类型,作者仅就头部外伤后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和脑挫裂伤的检验鉴定的诊断、鉴定时机及鉴定结论谈一下见解.在接到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脑挫裂伤的案件时,既要考虑鉴定时机掌握及诊断明确的原则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因时而异和因案而异,灵活运用。
  • 摘要:外伤性脑梗死是指头部或颈部外伤引起的脑血管堵塞或闭塞所致的脑组织缺血性坏死和脑软化,属于颅脑外伤后的并发症或继发症.外伤性脑梗死的发生与脑损伤程度并不成正相关,也就是说,外伤性脑梗死并非一定发生于重型颅脑损伤,却以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更常见。在进行外伤性脑梗死的损伤程度评定时,应当依据其原发损伤结合预后情况,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由于一般造成脑梗死的原因大多来自自身疾病,外伤的因素是否直接或间接导致脑梗死,在进行外伤性脑梗死的法医学鉴定时需慎重,应严格掌握诊断标准,明确梗死与外伤的关系有多大。
  • 摘要:本案林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多发广泛脑挫裂伤、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等)继发双侧枕叶皮质梗塞,后出现双侧距状沟上、下方的枕叶皮质广泛坏死,致双眼视觉中枢损坏,造成皮质盲,表现为双眼无光感,双眼直接、间接对光反射均存在,眼底正常,同时伴有左侧肢体轻偏瘫。因此,对林某皮质盲的判断不仅具有病理基础,在临床表现上亦完全相符,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颅脑损伤致双眼盲目5级评定伤残等级。
  • 摘要:结合CSDH的有关特点以及本案例,笔者总结了关于慢性硬膜下血肿的法医学鉴定要点,仅针对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从慢性硬膜下血肿的定义来看,发病时间要超过一定时间,可为数月甚至数年,而且慢性硬膜下血肿原先的头部外伤往往较轻微,因此在发病的时候容易忽略。此时,需详细询问是否有轻微头部外伤史,明确头部损伤的致伤方式、致伤机制。慢性硬膜下血肿也可以无外伤,与营养不良、维生素C缺乏、硬脑膜出血性或血管性疾病等相关。如脑动脉瘤、动静脉畸形、硬膜下转移瘤血管破裂也可以引起慢性硬膜下血肿,这一类自身疾病引起的CSDH应充分考虑与外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应认为外伤为诱发因素。
  • 摘要:在法医学病理鉴定中,对于重型颅脑损伤致死人员,不仅要鉴定其死亡原因,还应给出死亡时间、死亡致伤原因,提升病理鉴定结果准确性。针对重型颅脑损伤致死的人员,其大多会在伤后短的时间内就死亡,然而对于部分的原发性颅脑损伤患者,以及合并原发性的脑干损伤患者,12小时内就会死亡,其脑组织挫伤范围大,脑组织的结构遭到破坏。针对重型颅脑损伤致死鉴定中,应该能够经过系统法医病理学鉴定,并可以结合人员的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全面的分析,以便可以有效确定人员重型颅脑损伤致死的原因,并得出准确的法医学病理鉴定结果,值得在实际中推广。
  • 摘要:本文对115例头部受暴力作用,于着力点的对侧出现的对冲性颅底骨折进行了分析,认为减速运动和加速运动着力于头盖部均可造成对冲性颅底骨折。在骨质菲薄、下面无凸出物搁垫部位或游离凸出部位,如眶板、筛板、蝶骨翼等处出现孤立性线状或粉碎性骨折,系由于头部受到暴力作用时,于着力点的对侧被眼球或脑的加速运动的撞击造成。在对冲性颅底骨折的相应部位的脑组织出现严重的对冲性脑挫伤,系由于该部脑组织加速运动的撞击在颅底骨所引起。因此,二者是互相作用的结果。另外,其他形式的对冲性颅底骨折主要是由于颅底部的搁垫作用造成。
  • 摘要:本文案例1中伤者涂某头颅CT片显示左顶骨凹陷粉碎性骨折,左额脑实质内可见多个游离骨片,周边有高密度出血灶及气体影,手术记录中亦有记载头皮、颅骨、硬脑膜破损,脑组织内混有骨片及毛发,诊断开放性颅脑损伤并无争议。案例2中伤者王某虽神经系统症状体征不明显,未经手术治疗,但其左顶部存在创口,清创及头颅CT片均见左顶骨骨折,骨折断端突向颅内约2cm,左顶叶脑挫裂伤出血,周围多发气体密度影,可以判断硬脑膜已破裂,开放性颅脑损伤诊断成立。两案例法医鉴定人员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b款评定为重伤二级。
  • 摘要:本次研究的76例经临床诊断为弥漫性轴索损伤患者,经采用MR工与CT检查发现,MR工检查阳性率为94.74%(72/76)明显高于CT检查阳性率34.21%(26/76)(f}0.05)a CT检查发现患者病灶主要分散于其两侧大脑半球皮层下脑白质和脑深部结构处;而采用MRI检查发现患者病灶主要位于其两侧大脑半球皮层下脑白质和脑干背侧及脑深部结构,并且所有病灶DWI图像都表现为高信号。MRI检查可发现更加细微的病灶,特别是可发现非出血性病灶。CT检查敏感性明显低于MRI检查;因此说明采用MRI检查具有更好的诊断价值。
  • 摘要:根据尸体检验,本案例头部仅见小片头皮擦挫伤,颅骨未见骨折,脑组织无挫裂伤,硬脑膜外无血肿,脑实质内血肿位于内囊区,量大,且破入侧脑室和蛛网膜下腔。结合现场调查及三轮车司机的介绍。据此认为,洪某由于内在的非外伤性的因素在司机第二次问话时颅内出血己经发生,进而出现失语症状。随着出血量的增加,继而出现偏瘫、肢体运动障碍等,直到意识障碍,不慎从三轮车上跌落。洪某的头皮擦挫伤及肢体软组织损伤系从三轮车上跌落形成。法医在检验鉴定时,不能单纯的局限于尸体检验,特别是情况比较复杂,单凭尸体检验无法判明致伤方式或死亡方式的。法医在工作中应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提出恰如其分的意见。有时法医所见的材料不充分,必须结合侦查员的调查走访工作,与侦查员共同分析。只有这样做出的检验鉴定意见,才能更加客观,更加全面,更加准确。
  • 摘要:在某些领域,例如司法鉴定,出于获得赔偿的心理,难免存在夸大,甚至伪装,故对于此方面的评定通过主观评判很难把握。而早期诊断后干预治疗对于后期心理社会康复有很大作用。因此,对于颅脑损伤后情感改变的客观评估、诊断及心理社会康复的应用非常必要,在临床精神病学及司法鉴定实践中,均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对于情感损害的评估可以结合量表的评定、脑电生理检测方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如果再进行细胞因子的测定,将更有利于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客观开展。
  • 摘要:该患者伤后所做CT及MRI检查示:左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脑出血。未见颅骨骨折及脑挫裂伤,也未见脑血管畸形、脑动脉瘤等疾病。其左侧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脑出血是由外伤直接引起,还是因疾病导致无法确定。鉴于伤者枕部头皮肿胀,伤后即出现左侧蛛网膜下腔出血,且于伤后第二天医生查体:颈强(+).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为《标准》)6,2“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比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比照《标准》5.1.2f,5.1.2h之规定,参照《标准》4.3.2之规定。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 摘要:慢性硬膜下血肿是指颅内出血血液积聚于硬脑膜下腔、伤后三周以上出现症状者。血肿常发生于额顶颜半球凸面,积血量可达100-300毫升。临床表现以颅内压增高为主,头痛较为突出,诊断依据:常有头部轻伤或被忽略的受伤史,症状常在伤后3周以上出现;慢性颅内增高症状如头痛等症状;头部CT片或核磁共振检查可显示硬膜下血肿部位和范围;颅骨钻孔探查发现硬脑膜下出血。外伤性硬膜下积液演变为慢性硬膜下血肿机制目前还存在争论,主要有包膜渗血学说和桥血管断裂学说,其中包膜渗血学说已为许多病理研究所支持,但这种演变的确切机理仍缺乏系统阐述。从现有资料看,刘某车祸后三日即出现硬膜下积液、五十日左右积液量增加,三个月左右明确为硬膜下血肿,其硬膜下积液演变为慢性硬膜下血肿,病程中刘某外伤性硬膜下积液演变成硬膜下血肿与2012年11月6日车祸有关,但因年龄因素,演变机制尚不明确,需积累更多病例及临床资料进一步研究。
  • 摘要:外伤性急性硬膜下血肿术后对侧并发迟发性硬膜外血肿在鉴定中较少见,在伤残结果评定中易产生争议,结合本案例分析认为,该患者急性硬膜下血肿术后对侧并发迟发性硬膜外血肿,以及最后的伤残因果关系的评定,与以下因素有关:唐某损伤符合加速伤,摩托车倒地时受伤部位在右枕部,受伤过程及伤后影像学检查可以证实,而左侧硬膜下血肿为对冲伤形成。伤后处于昏迷状态,躁动,GCS评分较低;头颅影像学检查见受伤对侧形成硬膜下血肿,中线结构右移,存在可能导致术后再出血的一些条件;当手术去骨瓣及清除左侧硬膜下血肿后,颅内高压对原已破裂的右侧硬膜外的血管等的压迫止血作用降低,右侧硬膜下血肿迅速增大,导致迟发性硬膜外血肿形成。该两处血肿为同一次损伤导致的后果,与其后的伤残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 摘要:自发性脑出血发病年龄多在50岁以上,发病前常无预感,突然发病,往往在数分钟或数小时内达到高峰。高血压性脑出血是自发性脑出血的常见病因,是高血压伴发脑小动脉病变,血压骤升使动脉破裂所致。壳核和丘脑是高血压性脑出血的两个最常见部位,其中壳核出血依出血量及病情进展,患者可有意识障碍或无意识障碍,并伴有不同程度的“三偏”,即病变对侧中枢性面瘫及肢体瘫痪、感觉障碍和同向偏盲,双眼向病侧偏斜、头转向病侧。优势半球出血者伴有语言障碍等。本文病例目前所表现的右侧肢体瘫痪、失语等症状具有明确的病理基础,其现在身体情况不属于诈病/造作病。
  • 摘要:主动脉夹层病变,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上的严重疾病,急性夹层动脉瘤的患者可突然死亡或在数小时至数天后死亡.夹层动脉瘤早期死亡原因主要是瘤体的破裂或重要器官供血动脉的阻塞,如冠状动脉、头臂干动脉或内脏动脉,由主动脉壁内血肿引起的夹层动脉瘤同样有类似的死亡率.本文根据对相关案例的研究,旨在探讨在法医鉴定中涉及外伤后,主动脉夹层的发病与外伤的关系等相关问题.
  • 摘要:心脏瓣膜疾病是最常见的心脏病之一,其中由于风湿热所致的瓣膜病为主要因素.在风湿性心脏瓣膜中,最常累及二尖瓣,主动脉瓣次之,三尖瓣少见,肺动脉瓣极为罕见.风湿性病变可单独损害一个瓣膜,也可以同时累及几个瓣膜.本文通过对外伤后发现二尖瓣膜关闭不全的鉴定案例研究,旨在探讨心脏瓣膜受损与外伤的相关性检验鉴定方法,为解决法医鉴定实际工作提供参考.
  • 摘要:对于法医临床鉴定的工作者来说,伤情鉴定的基础是原始损伤,在原始损伤的基础上观察其病理转归,并且就其损伤程度来具体判断诸如手术适应症,预后状况等等.而防御性医疗措施施加于伤者就诊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对法医临床鉴定工作者对损伤程度的评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笔者就目前基层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部分问题以实际案例进行浅要论述.针对防御性医疗措施干预相关客观检查成为研判伤情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伤情鉴定过程中,必要的客观检查必须完善。
  • 摘要:腹壁穿透创合并肠管嵌顿疝在法医临床鉴定中较为常见,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仅明确了'腹壁穿透创'的损伤程度,未对该损伤合并肠管嵌顿疝予以界定.现笔者结合实际案例进行鉴定分析.从人体损伤实际情况来看,胸壁穿透创合并肺组织的膨出、嵌顿极为少见。究其原因,是由其解剖结构决定的—肺组织相对于肠管来讲其表面积更大,且有肋骨的保护,不易从创口内膨出;而肠管较小、易变形,有一定的活动度,较易从腹壁穿透创内膨出、嵌顿。对于未合并肠管嵌顿的单纯性腹壁穿透创,医生通常予清创缝合;必要时,予留院观察。对于腹壁穿透创合并肠管嵌顿的,多在手术室进行处理,一般先予手法回纳;无法直接回纳时,视情扩创后再回纳;仍较难回纳的,予剖腹手术处理。
  • 摘要:气胸是胸部外伤后常见的并发症.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外伤性气胸是重伤二级还是轻伤一级的分界线是肺萎陷的程度.由于肺萎陷测量方法较多,测量方法不同,得出的数值也会存在差异.所以在法医鉴定时尽量用多种方法计算,然后取其平均值,那么得出的鉴定意见才能更准确.笔者根据相关文献,结合自己的法医临床实践和体会,现介绍肺压缩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分析.
  • 摘要:辅助死因是指主要死因以外的独立性疾病或外伤等,但在死亡过程中仅起辅助加重或加速作用。诱因是指引起机体原有的或潜在的病变发作或恶化而死亡的因素,严格的来说,诱因与死亡无直接关系,常见的诱因有情绪激动、轻微外力等。本案尸表检验仅检见双乳下有条形擦划伤及皮下出血,解剖未检见胸腹部肌肉出血及内脏损伤,结合案情调查,死者在死前处于醉酒状态,并与黄某发生争吵、相互谩骂、推操,因此笔者认为单纯就法医检验鉴定而言定辅助死因是否合适,同时由此案的鉴定结论让笔者对以往部分案件鉴定结论表述的准确性产生致疑。作为民族地区,非正常死亡尸体家属很难同意尸解,在检验尸表后法医通常根据体表的损伤做出排除他人暴力打击致死,抽取心血常规毒物检验完就算工作结束了,现在这样的表述是否准确,在家属坚决不同意解剖的情况下,尸表发现轻微损伤的鉴定结论该如何表述,这将是今后研究的课题。
  • 摘要:本案例虽是一起普通的车辆肇事案,但本案死者体表损伤轻微,而又当场死亡,又是一个案。死者主动脉根部断裂,应系车辆肇事瞬间躯体与物体相撞,躯体位置的改变受脊柱的挤压、牵张所致。随着主动脉根部断裂,血液不断地涌出,当积血量达至一定程度时,此案中心包腔内血量约达200m1,形成了心包填塞。因心包不能随着积血增加再伸展扩张,就会明显妨碍心脏的舒张和收缩,继而压迫腔静脉、右心室、右心房和冠状血管。使回心血量显著减少,结果造成左心室充盈不足,发生急性射血不足,动脉压急骤持续下降,可发生急性心源性休克死亡。压迫冠状动脉,会使冠状动脉管腔变窄,甚至闭塞;加之左心室射血不足,二者结合致冠状动脉内血流量显著减少或终止,发生急性冠状动脉功能不全,使心肌缺血和缺氧,造成心肌收缩无力,从而发生急性心力衰竭或心跳骤停。
  • 摘要:心脏震荡一般是指无心脏结构破坏的心脏功能性损伤,常以心电紊乱为主,多系心前区受外力冲击作用,使心脏发生动态移位所致。心脏震荡可通过心电紊乱、急性心力衰竭等机制死亡,死亡极为迅速,多表现为即时死。本案例死者生前有明确的心前区钝力作用的外伤史(高坠),伤后很快死亡(出血少,入水后无溺水表现),同时排除神经反射抑制死,有视频监控证实死亡的发生经过,尸检检验及组织病理学检验均未发现致死性的损伤和病变,常规毒物分析排除了中毒的可能性,应鉴定为心脏震荡死。心脏震荡作为功能性损伤,无肉眼可见损伤,组织病理学改变缺乏特征性,心脏震荡的认定需要在排除其他死因条件下,结合心前区有钝性外力作用,结合现场及案情调查才能做出,不可盲目下结论,在日常检案中应引起对该诊断的重视。
  • 摘要:因组织坏死腐败所产生的毒性产物及细菌毒素被吸收后,可引起全身中毒症状,甚至可发生中毒性休克而死亡,后果严重。案例1腹部受钝器伤(徒手伤)继发脏器坏死,继发胆囊缺血坏死胆囊切除,合并弥漫性腹膜炎、胰腺挫裂伤、腹膜后血肿、胰腺假性囊肿形成;案例2腹部受锐器伤致小肠从创口病出并40cm,因创口小,病出的肠管嵌顿坏死,合并腹腔少量积血。上述2例腹腔脏器坏死,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无专门的鉴定条款。均比照本标准第5.7.2b)条“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规定,第5.7.2f)条“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第5.7.2k)“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第5.?.2e)条“肝、胰、脾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之规定,鉴定为重伤二级。
  • 摘要:近年来,心脏传导系统(CCS)疾病猝死的案例时有报道,但单纯心内膜下心肌梗死累及CCS致猝死者尚属鲜见.本组案例以心肌变性和坏死为主。一般认为,肌原纤维变性和坏死是心肌缺血的结果。大多数心内膜下心肌梗死病例发生在左心室,或以左心室为重,且一支或多支冠状动脉有狭窄性动脉粥样硬化,一般不能导致碎死。本组案例的特点是病变以右心房为著,左心室最轻,故累及传导系统引起严重的心电传导障碍乃至碎死。本组8例中仅2例有轻微冠状动脉病变,余者均管腔通畅、结构良好,故病因无法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各例均见心肌间小动脉内皮细胞呈栅栏样排列(小动脉痉挛),提示本组心肌肌原纤维变性和坏死有可能与反复发作的心脏小动脉痉挛有关。从职业栏中可以看出,8位死者生前均有长期睡眠不足的病史,也许是造成本组案例心脏小动脉痉挛的原因。当经过常规检查仅发现心肌较轻病变,难以解释死因时,应考虑到存在该病变累及传导系统导致碎死的可能而检查CCS。
  • 摘要:伤者入院后行创口探查、清创缝合手术,术中见腹正中脐上约4cm略偏左处、横行、长约3cm创口,创口流血。下腹直肌层完全断裂,活动出血,腹膜层破裂,创口与腹腔交通。予以清创、止血,逐层缝合创口。B腹部彩超检查:未见明显异常。查体:叩诊鼓音,无移动性浊音。说明伤者入院时检查腹腔内未见积血。经剖腹探查术再次证实腹直肌层全层断裂,并有活动出血,腹腔内无出血点。说明伤者剖腹控查术时发现腹腔内积血是由腹腔外腹直肌断裂所致,和伤者入院后第一次创口探查、清创缝合术没有彻底止血有直接因果关系。医生通过第一次创口探查、清创缝合手术可以达到治愈的目的。另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记载:腹腔积血是指腹部损伤致腹腔内器官或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积聚于腹腔。而不是腹腔外软组织损伤致血液积聚于腹腔内。因此,伤者腹腔内积血也不符合法医学关于腹腔内积血的定义,依据腹腔内积血鉴定为重伤二级也缺乏理论根据。本案应根据伤者原始损伤评定损伤程度为易。
  • 摘要:本例被鉴定人发现多囊肾病已3年余,曾多次无明显诱因或受轻微外力即出现腰腹部疼痛及肉眼血尿,半年前肾功能已进入失代偿期。此次外伤后影像检验显示其双肾已丧失正常结构,绝大部分被囊肿取代,且囊肿处于快速增大并破溃的过程中。以上说明其病理基础存在且严重。现有疾病独自存在时,完全可以出现出血、血尿、肾功能不全、尿毒症等表现。本次外伤中被鉴定人有右面部挫伤、右侧第10肋骨不全骨折的损伤,但以上损伤轻微,其独自作用于正常人时,则不能出现上述结局,故认为被鉴定人上述结局与多囊肾病有直接因果关系。容易分歧的是右肾血肿是否为外伤性,根据CT中血肿的形态,分析其应为多发囊肿出血互相融合且未完全排出的情况,与疾病亦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时,需要注意本例肋骨骨折处与增大的患肾处于同一水平,而且肾脏的出血也表现为距离骨折近侧出血相对多而重的特征,结合该病受到轻微外力即可诱发出血的特点,分析本次外伤对其出血有一定程度的诱发加重作用。患肾的大量出血则又可以加重肾损害或缩短病程。综合以上,认为被鉴定人慢性肾功能不全急性加重、双肾多发囊肿出血并右肾实质内血肿形成、血尿与被鉴定人多囊肾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次外伤对以上有诱发加重作用。
  • 摘要:本例死者被他人用木棒反复多次打击,打击后躺在炕上近10个小时,被发现死亡。尸检见全身多处皮下出血,说明死者存在血管结构和血管内皮细胞损伤并引起血液高凝状态的病理基础;调查证实伤后静卧存在血流缓慢状态;解剖检查见右心室内附壁血栓形成,血栓堵塞双侧肺动脉;病理组织学检查肺内小动脉内有血栓;说明死者系因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引起血栓形成并脱落、堵塞肺动脉而死亡。
  • 摘要:关于血气胸压缩程度的计算方法很多,比如临床常用的目测法、面积法、体积法、三线法。及CT测量法等。由于没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人体损伤鉴定标准释义》中没有规定以哪一种为主。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的损害后果是失血性休克或者呼吸困难导致呼吸衰竭导致死亡。因为个体差异,肺萎陷程度不能代表呼吸困难及失血性休克的程度。以肺萎陷程度作为胸肺损伤程度依据与《标准》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相矛盾。因此笔者建议对胸部损伤引起的血胸或者气胸损伤程度的评定应以损伤后确认后的呼吸困难程度、出血量、气体量及肺萎陷程度综合评定。
  • 摘要:腹部损伤根据有无腹膜破损可分为开放性和闭合性两大类.法医伤检常见拳打脚踢、冲撞、挤压等钝性暴力致闭合性损伤,这些腹壁体表损伤轻微但可能伴有严重的内脏损伤.小肠占据着中下腹的大部分空间,受伤机率大,法医伤检中常见小肠破裂、急性弥漫性腹膜炎等损伤类型.本文两个案例,伤者均有明确的腹部外伤史,受伤当时出现腹痛并持续加剧,入院后均出现腹膜刺激征象,手术探查均找到小肠破裂处,其中一例经病理检验证实外伤性肠破裂。伤者既往体检,受伤当时到就诊期间未发生二次受伤,故例1外伤性肠破裂诊断成立,例2外伤性肠破裂、弥漫性腹膜炎诊断成立,均手术治疗。例1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7.2.b条、例2依据第5.7.2.b和5.7.2.f条规定,均评定为重伤二级。
  • 摘要:肺大疱是指各种原因导致肺泡腔内压力增高,肺泡壁破裂,互相融合,在肺组织形成的含气囊腔。一般继发于小支气管的炎性病变,如肺炎、肺结核或肺气肿。自发性气胸是肺大疱病人最常出现的并发症。常因剧烈咳嗽、屏气或运动,使肺内压力骤然升高,导致肺大疱破裂,肺内气体进入胸膜腔而产生。临床表现:突发胸痛、喘憋、咳嗽及呼吸困难。损伤性气胸有直接性或间接性的外伤史,导致肺、气管、支气管食管破裂或者外界空气进入胸膜腔所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3.3条规定: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被鉴定人霍某被抓住衣领撕扯及追逐奔跑等剧烈运动,诱发其肺大疱破裂致右侧液气胸。故其损伤为诱发因素,不宜评定损伤程度。
  • 摘要:在实际工作中,胸背部锐器刺创导致血气胸的案例较为常见,而对血气胸的认定一般也较为容易,但对血气胸是否并发呼吸困难以及肺组织压缩比例的认定方面却存在很多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笔者结合新、旧鉴定标准的不同规定,就外伤性血气胸的法医学鉴定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讨论.与旧标准明显不同的是新标准条款直接采用先进医学检测设备-CT的客观检查结果,可操作性相对比较强,应该说是一个明显的进步,也使得鉴定意见更加科学、客观。
  • 摘要:实际检案中腹股沟疮合并外伤性肠破裂较少见。本例损伤入院时肠破裂的症状与体征不明显,医院因考虑病嵌顿行剖腹探查术才明确诊断。被鉴定人存在右侧腹股沟斜病病史,本次手术中破裂处肠管未见坏死,斜病嵌顿,由于疮囊内肠管嵌顿而致肠壁张力增加,在外力作用下易致肠壁破裂,因此肠破裂系由病嵌顿与外力共同作用的结果。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就根据应根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进行鉴定。因此本例鉴定右腹股沟斜病嵌顿在外力作用下导致肠破裂穿孔,宜降低损伤程度等级进行鉴定为轻伤二级。
  • 摘要:夹层动脉瘤是由于动脉壁受血流切力的作用而发生内膜撕裂,血液进入病理性疏松的中膜并顺血流将其撕开从而形成的一个假血管腔。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是极为严重的血管疾病,病情凶险,多数患者在发病后数小时至数天内死于动脉瘤破裂所致的心包填塞。据资料报道,此病起病急,发病前一般多有受凉、用力、情绪变化等特定的诱发因素,经调查了解本例发病前有受凉和情绪变化,印证受凉和情绪变化等可能诱发本病。本病好发于青壮年男性,年龄多在25-50岁之间。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死亡案例的尸体检验,较常见心包腔大量积血,主动脉内外层分离明显且有明确的破裂口,亦可伴有冠状动脉病变。本文尸体检验均有上述多项所见,结合案情及现场勘查,综合分析认为程某符合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致心包填塞、急性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在法医学检案中,怀疑主动脉夹层破裂引起的碎死,要注意询问详细的死亡经过,尤其是起因、死亡时限等,除进行细致的尸体解剖外,还需进行组织病理学和毒物分析检验以排除中毒及其他疾病导致的死亡。
  • 摘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3d条规定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构成轻伤一级,5.1.4d条规定颅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本例未确诊颅底骨折是否伴有脑脊液漏,但伴随有脑脓肿并发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j条规定脑脓肿构成重伤二级,鉴于本例脑脓肿的形成又与自身疾病和头部外伤后治疗不系统相关,依照4.3条伤病关系处理原则的规定,应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故笔者认为本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较为适宜。
  • 摘要:鼻部骨折在法医临床鉴定中非常常见,为了能够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要求法医鉴定人员必须熟识鼻骨新鲜性骨折与陈旧性骨折的鉴别及鼻骨骨折与鼻骨的细微结构或鼻骨变异的鉴别。鼻部位于两眼之间,鼻骨外侧与上领骨额突相连,而上领骨额突又是眶内壁(眶内壁由前向后为上领骨额突、泪骨、筛骨眶板和蝶骨体组成)的组成部分,当眼、鼻部遭受到如拳击类的一次性打击时,造成鼻骨、上领骨额突及眶内壁不同形式复合骨折的不在少数。笔者认为,在实际鉴定工作中,比照鼻部骨折的组合评定标准,将一侧鼻骨线性骨折合并一侧单纯性眶内壁骨折或是一侧上颇骨额突骨折合并一侧单纯性眶内壁骨折等情况评定为轻伤二级更为合理一些。
  • 摘要:眼眶是一介于颅骨和面骨之间的骨性支架,呈圆锥形,顶为眶尖,有视神经通过,底为眶缘,包括眶上缘、眶下缘、眶内缘和眶外缘。四壁分别为眶上壁、眶下壁、眶内壁和眶外壁。直接和间接暴力均可造成眼眶骨折,当眼部受钝物打击时,眼内压力骤增,使眼眶薄弱处骨折。眼眶除外侧壁外,其余三壁尤其是眶内壁筛骨纸板骨质较薄,易受外力作用而发生骨折,骨折以眶内侧壁和下壁最为常见。眼眶骨折后的复视可因为直接的神经、肌肉损伤、眼外肌嵌顿、眶内容物肿胀引起。眶下壁骨折多造成垂直复视,眶内壁骨折导致水平位复视。绝大部分的眶内壁骨折无功能障碍,随着出血吸收和水肿消退,眼球运动功能障碍有的可缓解,预后较好,不留功能障碍,属单纯眶内壁骨折,应评定为轻微伤。
  • 摘要:从以上单纯性眶内壁骨折的定义及相关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解释,可以理解为只要是单纯性眶内壁骨折,不论是一侧还是两侧,均应定为轻微伤。笔者认为两侧单纯性眶内壁骨折,应引用5.2.4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定为轻伤二级为妥。因为眶内壁骨折一定会造成局部不同程度出血,和周围组织损伤,无非是轻重而已。对照5.2.3g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就可以定为轻伤一级,分析认为,如果一侧眶内壁骨折眼球内陷低于0.2cm就应定为轻伤一级。比照5.2.40双侧鼻骨骨折定为轻伤二级。如果双侧鼻骨线样骨折,没有错位,也不影响呼吸功能及外形,按照标准也定为轻伤二级,相比把单纯性双侧眶内壁骨折定为轻微伤有点偏轻。既然把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解释为是指两眼上、下、内、外共八个壁中2个以上任意眶壁骨折,两侧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那就认为是上、下、外侧壁任意一处骨折加上一侧单纯性眶内壁骨折就可以定为轻伤一级,笔者认为有点偏高。一理由是按解释,单纯性眶内壁骨折就是个轻微伤,而其它上、下、外侧壁的单独骨折依照5.2.4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构成轻伤二级。单纯性眶内壁骨折和其它三个壁之间的叠加没有可比性。所以笔者认为上、下、外侧壁的单独骨折加单纯性眶内壁骨折定为轻伤二级为妥。
  • 摘要:外伤性鼓膜穿孔(以下简称'穿孔')是一种常见损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外伤致鼓膜穿孔的鉴定结论分为轻伤二级及轻微伤两种,其差别在于穿孔是否可在六周内自行愈合.但是六周自行愈合的规定,却限制了被鉴定人对治疗方案的选择,同时六周的间隔期,也会因人为等因素干扰使得伤情变得复杂,从而给损伤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作者认为此条款限制了被鉴定人自主选择治疗方案的意愿,而这一限制,会导致由于被鉴定人没有选择正确的、积极有效的治疗方案,而使得伤情加重,如这一结果发生,无论是对被鉴定人还是对嫌疑人来说都是不公平的,这也为今后案件办理埋下信访隐患。而就目前的医疗水平,穿孔在经过积极治疗后,一般都能达到治愈,对听力功能、组织结构等影响轻微,且手术创伤小,恢复快,个人对穿孔的损伤鉴定倾向为轻微伤鉴定。但就目前制定的《标准》,穿孔的损伤鉴定并不复杂,而该类鉴定的关键在于与鉴定人的沟通及《标准》内条款的解释工作。
  • 摘要:对于眶壁骨折鉴定要把握最重要的两个问题,首先要确诊眶壁骨折类型,其次是依据的具体的鉴定标准。眶周有无明确的外伤史的证据,如眶周皮肤损伤、淤血肿胀、结膜下出血的等,要注意区分新鲜骨折和陈旧性骨折。新鲜骨折时除显示眶壁骨折移位或塌陷等直接征象外,间接征象一般都不同程度存在,如眶内积气、眶内容物疮、内直肌增粗、眼睑肿胀等。陈旧性骨折仅见骨折影。眶内壁的先天变异与眶壁轻微骨折的鉴别。眶内壁存在先天变异时,其CT表现亦为骨质向筛窦内凹陷等影像学改变,容易误认为眶内壁骨折,要注意动态观察。眶壁骨折的法医学鉴定应全面细致检查损伤的部位、性质,明确诊断,综合分析,以保证鉴定意见的正确性。
  • 摘要:鼻骨骨折在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中是一个常见的损伤,首先要询问病史、了解案情并结合案情调查、致伤方式和致伤物,仔细观察鼻及鼻周表面软组织的损伤情况,对外力作用的程度,力的作用方向及可能造成的骨折做一个初步的判断,同时查阅病例资料及影像学资料,X线、CT均要检查。最后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5.2.2鼻部离断或者缺失30%以上评定为重伤二级:5.2.3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轻伤一级;5.2.4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轻伤二级;5.2.40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领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领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5.2.5g鼻骨骨折、鼻出血评定为轻微伤;5.2.5h上领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微伤,为伤者给出一个合理准确的检验鉴定。
  • 摘要:外伤性青光眼的法医学鉴定,要明确有无引起继发性青光眼的眼部损伤病理基础,如:房角撕裂,虹膜根部断离,前房积血,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眼内异物等。排除其它可引起继发性青光眼的自身疾病及其它类型青光眼,如:角膜前粘,虹膜睫状体炎,眼底血管病变,眼内肿瘤,颜面血管痣,激素滥用等引起的继发性青光眼,以及原发性青光眼和混合型青光眼的鉴别诊断;综合分析其青光眼的演变过程,明确损伤与青光眼的因果关系。重点分析损伤与青光眼的时间关联性、损伤部位及性质与青光眼类型的吻合性、伤病共存所致青光眼的损伤参与度。
  • 摘要:外直肌麻痹的病因从中枢到肌肉多种多样,大体可分为神经源性与肌源性,如外伤、肿瘤、血管疾病、内分泌、炎症等,均可造成外直肌麻痹。因为外直肌位于眼球外侧,由外展神经支配,本身易受外力致伤;而由于外展神经走行较长,无论颅内病变的早期或外伤、炎症等,以及各种外伤或疾病导致大脑向下移位时,皆易影响外展神经。因此,如果有颅内外伤、外展神经走行区域或者外直肌本身受损的情况,均可成为外伤导致外直肌麻痹的病因。鉴定人在进行法医学伤情鉴定时,除了对被鉴定人的具体损伤进行检验外,对病史或者既往史的调查同样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 摘要:本案例中受害人双侧颜骨未见明显骨折征。右侧乳突硬化型,右侧乳突窦内见软组织密度影填充,周围骨质较硬化。左侧乳突板障型,乳突气房内未见明显异常密度影。双侧听骨形态正常,骨质未见吸收、破坏。双侧耳蜗、半规管未见异常,双侧内听道口未见扩大。诊断意见:右侧乳突硬化型,右侧乳突窦内软组织样密度影填充(拟慢性炎症)。鉴定意见根据二院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3.3之规定,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 摘要:在伪聋鉴定时听性脑干诱发电位(ABR)被广泛应用,但仍属客观测试主观判断,因为ABR只能反映耳蜗在3KHz-4KHz处的功能,无法测定低中频段的听力。而ASSR技术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客观听力检测技术,具有测试客观、无创,闽值与行为闽值相关性高,频率特异性高,可同时评价多个频率听阐等优点,是一种有临床价值的测听方法。ASSR的重要应用价值之一在于预测纯音听阂值,进而评估受试者听力状况。ASSR反应阐与纯音听阂之差一般为10-13dB,反应闽值与行为问值之间有明显的相关性,ASSR不仅可预测0.5KHz,1KHz,2KHz,4KH:听闽,还可得到整个听力曲线形状。本组测试正常听力者与伪聋受试者ASSR测试结果比较,无统计学差异直接提示受试者为伪聋。
  • 摘要:本文阐述了左眼外伤致瞳孔散大再受伤多次法医学鉴定一例,涉及损伤后再受伤的法医学鉴定必须遵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规定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实际操作中要注意把握两点:一是法医检查未发现客观损伤的不能定损伤为主要作用或同等作用;二是再损伤未加重原有损伤程度和病情的不宜定主要作用或同等作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4.4.C)规定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需要测量瞳孔直径,尚无行业操作标准来规范测量办法。测量瞳孔直径往往受到光线条件、测量办法、药物影响及人为因素等影响,建议鉴定时应考虑眼部损伤情况、病程记录、客观检测及法医检查情况,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 摘要:在法医学检验鉴定中,继发性青光眼是由外伤引起还是由其他原因引起是一个鉴定应把握的关键。继发性青光眼是由于某些眼病或全身疾病,干扰或破坏了正常的房水循环,使房水出路受阻而引起眼压增高的一组青光眼,多累及单眼,一般无家庭史。但是各种继发性青光眼因其不同的发生机制又有所不同。只有及时地采集病史,通过询问是否有眼部暴力外伤史、伤前视力情况,认真仔细客观地进行各项眼底检查、眼球检查、视野缺损检查、视力检查以及结合受伤时的病历及其当时的检查结果,还要达到规定的时限内,并且综合考虑眼压高低等,最终依据眼压、视力、视野损伤程度来确定损伤程度。
  • 摘要:外伤性鼓膜穿孔有明确的外伤史,最常见的损伤原因是掌击伤,穿孔部位多在紧张部,新鲜穿孔可呈不规则的线形(裂隙状)或锐角形等,穿孔边缘不整齐,且有充血或出血,有时还有血痴附着.慢性化脓性中耳炎病例,一般无外伤史或外伤史不明确,穿孔有小型穿孔、中型穿孔和大型穿孔或鼓膜全消失,穿孔部位可在紧张部、松弛部及边缘性,穿孔多为圆形。根据委托单位目前提供的医院诊断及检查所见,本文受害人头外伤后反应、头皮血肿的损伤分别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a条、第5.1.5b条的规定,均已构成轻微伤:其右手中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的损伤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4c条的规定,已构成轻伤二级。
  • 摘要:眶内壁构成不同于其他眶壁,不能将眶内壁等同于其他眶壁。参与构成眶内壁的上领骨额突骨折已经明确为轻微伤。因此,两处眶内壁的骨折,包括两侧眶内壁骨折,不适用5.2.3g条款评定为轻伤一级。出现眼功能障碍的应比照其他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明确单纯眶内壁骨折的必要条件是存在眶内壁骨折,视觉无影响及无眼球运动功能障碍。损伤程度不能累加提高伤情鉴定的标准,如一个伤者身上存在多处轻微伤,不能累加评定为轻伤或身上有多处轻伤不能累加为重伤。如果个体有双侧眶内壁骨折,预后良好,不遗留任何视觉及眼球运动功能的障碍,评定为轻伤一级,与损伤程度评定标准中伤情等级评定的划分原则不符合。
  • 摘要:听力减退的病因很多,在无法取得伤前听力学资料的情况下,鉴定听力减退与外伤关系是难点,确定有无听力减退。主要是根据病史、临床表现、脑外、耳科检查和至少应包括纯音听闽、声导抗、ABR或ASSR、耳声发射或耳蜗电图等一组听力学表现,作出有无听力障碍的诊断,并排除伪装和夸大听力减退。确定听力减退的性质。要注意损伤当时颅脑及耳部的症状、体征和颖骨薄层CT等检查的结果,明确有无外、中、内耳及以上的损伤和疾病,结合主、客观听力学检查,分析是否与本次损伤有关,在寻找外伤证据的同时,也要排除非外伤因素。确定听力障碍的部位及其由损伤所致的理由。重点是听力减退、影像学检查、听力学定位与损伤部位的吻合性和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如不能确定,应指出外伤与听力减退的因果关系依据不足。确定损伤基础上听力障碍的损伤程度。按直接、共同、间接因果关系,分别评定、降级评定或不评定损伤程度,伤前存在的听力障碍,则不涉及损伤程度评定。
  • 摘要:房角后退导致的严重后果是继发性开角型青光眼,属难治性青光眼,有报导发生率达2%-10%,预后差。一般局限性房角后退,眼压往往无明显增高或仅一过性增高,不会对眼球结构或功能造成进一步损害。但大范围房角后退,粘连超过180°的,今后造成青光眼的可能性极大,且往往为迟发性的。因此,一旦明确诊断系钝性暴力所致的“外伤性房角后退”,即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4.4a),评定为轻伤二级。对于房角后退面积大,可能导致迟发性青光眼的,则需进行长时间的观察,再根据治疗情况、眼球结构和功能损害情况及最终视力损害情况,依照相关条款予以评定损伤程度。房角后退为永久性的器质性损害,眼部受外伤作用发生钝挫伤后,即使患者无明显眼前节表现,眼部钝挫伤也会引起房角后退。房角后退的新旧程度不易鉴别,所以,对房角后退进行临床法医鉴定时一定要慎重。尽量详细调阅民警的询问笔录,明确眼部受到何种钝性暴力的打击:另外要详细询问病史,尽量排除伤者眼部曾有过外伤史;对房角后退的范围、类型进行详细记录,并行UBM检查以固定证据:必要时请教眼科专家予以技术支持。
  • 摘要:在法医学实践中,鼓膜内陷的案例较为罕见.由于鼓膜内陷有时与鼓膜穿孔形态类似,偶伴有听力下降,故在耳外伤的诊治中,极易将鼓膜内陷误诊为外伤性鼓膜穿孔.外伤性鼓膜穿孔是法医学鉴定中的常见损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3.4a之规定,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属于轻伤二级的范畴。鼓膜穿孔多因间接或直接的外力损伤所致,可分为器械伤和压力伤。法医伤情鉴定中的鼓膜穿孔绝大多数属于由间接暴力引起耳内压力急剧改变(压力伤)所致,其中捆掌伤导致的鼓膜创口最常见。鼓膜破裂后,突感耳痛、听力立即减退伴耳鸣,外耳道少量出血和耳内闷塞感。单纯的鼓膜破裂,听力损失较轻,属传导性听力障碍。一般鼓膜穿孔愈合后听力下降可恢复。新鲜鼓膜穿孔检查时可见耳道内有少许鲜血,可见破裂或穿孔,有时在穿孔表面或周围附着血痴,间接损伤的穿孔部位一般位于鼓膜前下方,穿孔常呈不规则形、裂隙状或者反射状,一般较小,损伤后如无继发感染,穿孔可于3至4周内自愈。
  • 摘要:对视网膜脱离进行法医学鉴定时,一定要正确鉴定外伤与视网膜脱离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确凿的眼部钝性外伤史,眼睑肿胀淤血、眶壁骨折、眼底出血等,说明伤者眼部受到的打击力相对较大,这一暴力足以导致视网膜脱离;另外结合伤者损伤后出现视力下降等临床表现,以及眼底检查所见,排除伤前视网膜有病变,可以诊断为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力作用一般,伤前眼部病变较轻,伤后出现视网膜脱离,即外伤与疾病共同作用,二者作用相当。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伤病关系的处理原则,伤情应当根据标准相应条款适当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外力作用轻微,伤前有严重的视网膜或玻璃体疾病,如高度近视等,在此基础上出现视网膜脱离,疾病为视网膜脱离的主要原因,外伤为诱因,起轻微或者次要作用,此种情况不易评定损伤程度,只说明伤病关系。
  • 摘要:在法医临床学中,眼外伤是公认的难点和热点,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眼外伤鉴定案件约占总检案数的8%.在目前从事法医临床学鉴定机构中,多数鉴定机构无开展眼科专科检查的条件,非眼科专业人员涉及眼损伤的鉴定时,只能依据医院眼科检查结果和临床眼科医师的诊断.因此,法医学临床鉴定人要重视眼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应从客观材料中发现事实,要注重眼部情况的检验,眼科病历资料的甄别,才能保障眼损伤鉴定的准确性.
  • 摘要:颅内积气形成的机制、积气的量和积气的部位结合头部损伤的部位综合分析,对开放性颅脑损伤,在无直观依据明确硬脑膜是否破裂有一定的帮助。在损伤程度评定中对利用颅内积气间接证明硬脑膜破裂的,应综合分析合理评定,颅内积气经手术治疗清除坏死脑组织,硬脑膜修补的;脑组织明显受压的,应评定为重伤二级;根据案例2提示,开放性颅骨凹陷骨折颅内少量积气经保守治疗恢复良好的评定为轻伤一级比较合理。
  • 摘要:在《新标》和《旧标》条款中所指的颅内出血,主要是指外伤所致脑中血管破裂出血,即包括硬膜外出血,硬膜下出血和脑内出血,也包括外伤所致的急性、亚急性和慢性颅内出血.由于由血管获得血液营养的脑细胞受到破坏,同时出血压迫周围脑神经组织,从而引起脑功能障碍甚至危及生命,是一种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笔者根据颅脑损伤的机制、损伤部位、伤情的发生、发展、转归等客观因素,结合临床法医司法鉴定实践,对《新标》第5.1.2h条评定重伤二级鉴定要点进行分析,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考虑符合本标准:颅内出血,伴有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的;症状(意识障碍,头痛、头晕、呕吐)需3项条件,体征(瞳孔变化、颈强直、失语、肢体瘫痪、健反射亢进、病理征阳性,四肢肌张力改变)需4项条件。颅内出血,有症状记载,无体征记载,但有影像学体征(脑中线明显偏移lcm以上)。颅内出血,幕上血肿量30m1以上,幕下血肿量15m1以上,持续48小时以上的。颅内出血,伴有昏迷症状无脑受压体征的,行开颅手术治疗的。
  • 摘要:蛛网膜下腔出血是指软脑膜或蛛网膜下腔的血管破裂出血。临床上可分自发性与外伤性两类。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原因较多,其中以先天性颅内动脉瘤为最为常见,脑血管畸形和脑动脉硬化次之。由于非伤性出血更常见,因此判断两者关系时,应百先确定有无非外伤性因索,对无非外伤性因素或脑CT显示有脑挫裂伤者应判定外伤为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伤者左眼有挫伤,头颅CT及MRI未检见头皮血肿、颅骨骨折、硬脑膜内外血肿,脑组织未见挫伤,头颅MRI也未显示有动脉脉瘤、血管畸形。虽然蛛网膜下腔出血与左眼挫伤有一定的时间相关性,但考虑伤者年龄偏大,血压明显偏高,脑组织内见多发性陈旧性缺血性脑梗塞灶,说明脑血管硬化程度较高,血管内栓塞严重,且面部损伤程度较轻,考虑为蛛网膜下腔出血与外伤无明显的直接关系,符合纠纷过程中伤者因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脑血管破裂所致,不适宜作损伤程度鉴定。
  • 摘要:在法医实践中,头部外伤后迟发型脑出血并不少见,其发病急而隐秘,死亡率、致残率均高。特别是在法医学方向容易引发争议,因此,对于迟发型脑出血原因的认定及其重要。本例死者右颖部脑组织软化灶,脑挫伤灶附近部分血管壁周围淋巴细胞浸润,血管壁呈纤维素样变性坏死改变,均说明损伤后已经历一段时间,与受伤经历相符。本例尸体组织学检查见脑呈脑挫伤后瘫痕形成、脑挫伤灶周围血管壁纤维素样坏死、脑干出血病理改变,肺呈肺淤血改变。钟某5个月前被人打伤头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脑干组织同时发生损伤,在机体对血管进行损伤修复后,脑干血管发生破裂,致钟国因脑干出血死亡,为迟发性损伤的结果。钟某此次脑干出血与5个月前颅脑损伤有直接关系。综合分析认为:钟某因颅脑损伤后迟发性脑干出血致脑功能障碍死亡。
  • 摘要:蛛网膜下腔是蛛网膜与软脑膜之间的腔隙,内含脑脊液,与脊髓蛛网膜下腔相通,蛛网膜下腔出血(subarachnoid hemorrhage,SAH)是各种原因引起的脑血管突然破裂,血液流至蛛网膜下腔的统称.它并非一种疾病,而是某些疾病的临床表现。蛛网膜下腔出血可分为损伤性和非损伤性两类。损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原因主要来自脑挫伤时皮质静脉和软脑膜血管的破裂.本例伤者被拳脚击伤后,右颖部伤处肿胀,间断抽搐发作。CT扫描及MRI检查均无异常,腰穿脑脊液检验,结果血性脑脊液,故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张某头部伤后虽有神统系统的症状,如意识障碍,头痛、头晕,恶心等,但未出现神经系统的阳性体征,因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为轻伤二级。被鉴定人有明确头部外伤史,伤后出现意识障碍,头痛、头晕,恶心等症状,由于颅脑损伤相对较轻,出血量较少,通过脑脊液稀释后,再经脑脊液循环,未致血液聚积在大脑蛛网膜下腔,因此多次CT及MRl检查,均未发现蛛网膜下腔出血,通过腰椎穿刺,确诊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此案例提示在颅脑损伤鉴定中一定不要先入为主,不能仅依靠CT,MRI检查来确定颅脑损伤的情况,一定要结合多种检查结果,待伤情稳定后再行结论,以免误鉴。
  • 摘要:颅底骨折可以造成脑脊液漏,颅底骨折(颅中窝骨折)造成面神经损伤表现为同侧周围性面瘫。造成听神经损伤表现为同侧听觉功能障碍、听力减退等,损伤均应有客观检查证实,如体征方面的检查,影像学检查,耳漏、鼻漏的生化检查,神经电生理检查等.影像学上的诊断是认定颅底骨折的客观证据之一。其诊断价值是发现骨折即可确诊,未发现骨折也不能否定颅底骨折的存在。高分辨率CT扫描可精确的显示颖骨等骨折。螺旋CT加三维重建可较好地显示颅底结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及5.1.2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的均构成重伤二级。5.1.3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的构成轻伤一级。单存颅底骨折参照5.1.4d)构成轻伤二级。单存颅底骨折一般不构成伤残,当伴有脑神经损伤时可构成伤残,具体伤残等级需根据脑神经损伤程度来评定。间接外力所致的颅底骨折,骨折形态对推定致伤物无帮助,但可提示外力的作用方向,为判断成伤方式提供信息。
  • 摘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重伤二级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相关释义是:颅内出血包括硬膜外出血、硬膜下出血、脑内出血。脑受压症状是指损伤后出现意识障碍、头痛、头晕、呕吐等。脑受压体征是指瞳孔变化、对光反射迟钝或消失、颈项强直、失语、肢体瘫痪、膜反射亢进、病理征阳性、四肢肌张力改变等,必须进行手术治疗的。本例中伤者有明确的颅脑外伤、颅骨骨折,硬膜外出血并形成量约55m1的硬膜外血肿,有部份脑受压症状,但没有明显的脑受压体征,受伤后3小时即行左额颖顶硬膜外血肿清除术,术后亦未出现过脑受压体征。笔者认为本例因颅脑损伤形成量约55m1的硬膜外血肿,并于伤后3小时行开颅手术清除血肿,虽然没有出现明显的脑受压体征,但应比照5.1.2h,3.1综合分析定重伤二级。
  • 摘要:本例法医检验,体表有散在的表浅损伤,解剖发现肝硬化病变,腹腔积液,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基底动脉环区有破裂,结合案情,有在看守所内被殴打情节,昏迷发病急促,死亡过程短,死因可以分析为在病变基础上受到外力刺激诱发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的碎死。其体表所受损伤较轻,程度轻微,不足致死。对死亡起到诱发作用。
  • 摘要:外伤所致慢性硬膜下血肿在当前的法医鉴定工作中较为常见,该血肿的发生、发展较为缓慢、隐蔽,且有一较长时间的无典型症状和体征的间歇期,3周至3月甚至更长时间不等,临床上确诊的时间晚于头部的受伤时间,血肿的发现与头部外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针对3例外伤后慢性硬膜下血肿的案例从外伤时间,临床症状、CT的变化等方面进行分析与讨论.三个案例的慢性硬膜下血肿的诊断明确,案情调查排除期间二次损伤,其硬膜下血肿与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文件中5.1.3e)之规定,均定为轻伤一级。
  • 摘要:颅内积气又称作气颅,最常见的病因是由于颅底骨折累及鼻旁窦或乳突气房所致,故常合并脑脊液漏.空气经骨折处进入颅腔后,可积于硬脑膜外、硬脑膜下、蛛网膜下腔、脑内或脑室内,以单侧居多.大量颅内积气,特别是有张力气颅表现时,可导致颅内压急骤升高,严重者引起脑疝死亡,故颅内积气是一种严重的颅脑损伤并发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外伤性颅内积气法医学鉴定的表述可参照第5.1.2b条款规定: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其释义中写到:本标准中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是指外开放性颅脑损伤,即头皮创、颅盖骨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与外界相通。不包括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如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硬脑膜破裂须手术治疗,不包括损伤造成单纯气颅未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的。
  • 摘要:上领骨骨折类型中,以LeFort II型骨折合并泪道损伤发生比例最高。因该型骨折线横过鼻梁,易造成上领骨额突、鼻骨和泪骨骨折,从而引起泪小管、泪囊、鼻泪管损伤。骨性鼻泪管是自泪囊窝向下延伸至下鼻道的部分,其外壁为上领骨的泪沟,内壁纤薄,由泪骨降突及下鼻甲的泪骨突构成,其上孔由上领骨的泪切迹和钩状突形成,下端开口于下鼻道前部1/3与后2/3交界处。上领骨骨折合并骨性鼻泪管损伤所致的阻塞或者狭窄,主要临床表现为溢泪,泪道冲洗液全部或者部分自上泪小点返流。因其阻塞或者狭窄程度不同可致临床症状出现的时间不同,可导致急性或者慢性泪囊炎。前者因局部有红、肿、热、痛等急性炎症表现,而易于被早期发现;后者因泪液长期滞留伴发细菌感染引起,主要有溢泪、粘液或者粘液脓性分泌物等症状,多在外伤后数月或者数年出现。上领骨骨折合并骨性鼻泪管损伤,可通过上、下领骨三维CT或者眼眶CT,明确显示其损伤情况。
  • 摘要:本案例被鉴定人外伤后左眼球破裂事实清楚。其伤前反复左眼红肿突出,病理检验提示炎性假瘤,皮质类固醇试验性治疗症状得以缓解等病史,眼眶炎性假瘤的诊断明确。其眼球破裂致盲既有外伤的存在,也有伤前疾病因素,此时,鉴定人须解决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这涉及到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定罪量刑,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损害赔偿。其眼球遭到外界暴力直接打击,超过眼球的弹性限度必然导致其破裂,其眼球的突出只是增加了受损机会,而不因突出与否就能避免眼球的破裂,故认为其所受外伤与眼球的破裂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外伤为主要因素,而炎性假瘤致眼球突出则属次要或辅助的因素,其外伤参与程度应为60%-80%,故应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5.4.2a规定,对其损伤程度作出重伤二级的鉴定意见。
  • 摘要:从观察组鼓膜穿孔的愈合情况看,20例掌击耳部引起的较大孔面外伤性鼓膜穿孔中,有15例在2-3周内自行愈合,占总病例数的75%;有2人在第4周内愈合,占总病例数的10%;第5,6周内愈合人数均为1人,分别占总病例数的5%;6周内未愈合人数为1人,占总病例数的5%,第1周内愈合人数达0。由此可见,掌击耳部所致的外伤性鼓膜穿孔多在2-3周内自行愈合,少部分在第4,5,6周内自行愈合,其损伤程度而应评定为轻微伤。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内不能自行愈合的,一般均不能自行愈合,需要进行鼓膜修补,其损伤程度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为轻伤二级。
  • 摘要:在法医人体损伤鉴定中,眼眶骨折是一种常见损伤类型,而对此类损伤的检验鉴定经常引起鉴定双方当事人不服。眶壁骨折合并眼球内陷,若未进行眼球突出度的测量,易遗漏鉴定依据,影响鉴定结论。当骨折部位在眶内侧壁或底壁,CT片提示双侧眼球不在同一水平面,眼外观出现异常,要格外考虑到眼球内陷的可能性,必要时在伤后3-6个月伤情稳定后做补充鉴定。在法医日常的检案工作中,须本着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以提高检验鉴定结论的公信力,从而减少涉法涉诉案件的发生。
  • 摘要:在法医临床伤情鉴定及伤残鉴定中,与外伤有关的视网膜脱离、黄斑裂孔很常见,由于视网膜脱离、黄斑裂孔的原因有很多,因此在鉴定中容易引起争议。本案例的关键是如何正确地评价高度近视与此次外伤后果之间的关系。高度近视眼的患者容易发生视网膜脱离,而继发于高度近视眼的黄斑裂孔发生视网膜脱离的危险性很大,但是并不意味着高度近视眼在外力的作用下就一定发生视网膜脱离,这与当时受损伤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根据临床经验及眼科专家意见,疾病引发的黄斑裂孔多为单个裂孔,形态稍规则,外伤性黄斑裂孔多为全层撕裂孔,形态不规则,而本案的患者陈某左眼视网膜后极部发现了多发撕裂孔,结合其伤后出现左侧眼睑高度肿胀、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前房积血、玻璃体积血混浊、眼底窥不清、左眼向外下方偏位等,说明眼部遭受外力较大。
  • 摘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眶壁骨折的不同部位和形态及后期眼球内陷的程度,从重伤二级到轻微伤规定了四个层级条款,在法医界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同一鉴定出现不同的鉴定意见.本文从影像诊断学直、间接征象角度研判不同形态眶部骨折的影像表现,试图解决单纯型与复合型眶内壁骨折的认定争议,以期为鉴定意见的客观性提供科学的依据.
  • 摘要:外伤性鼓膜穿孔指外伤所致的鼓膜穿孔,分为直接损伤和间接损伤两种,在法医学鉴定中以后者常见。本文20例均为掌捆击伤,即是间接外力所致的鼓膜穿孔。由于鼓膜结构菲薄,易受冲击波及激烈震荡损伤,常见的有掌捆击伤、爆震伤。由于外耳道内空气压力急剧变化,在外耳道内先形成短暂的正压期,随后为较长的负压期,鼓膜对正压的承受性强,在正压的作用下,鼓膜向内移位,鼓室内的空气可经咽鼓管排出;但鼓膜向外移位的能力有限,在外耳道负压的作用下,易造成鼓膜损伤。无论是直接外力还是间接外力达到鼓膜破裂压时均可造成鼓膜破裂,称为外伤性鼓膜穿孔。《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规定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的,评定为轻伤二级,而对于6周内能自行愈合的评定为轻微伤。
  • 摘要:视网膜脱离是眼损伤中较为常见也是较为复杂的一类案例,按照发病机制可将视网膜脱离分为孔源性、牵拉性和渗出性三种主要类型,其中孔源性视网膜脱离也被称为原发性视网膜脱离,其发病取决于三个因素,即视网膜裂孔,玻璃体液化及有一足够的拉力使视网膜与色素上皮分开,其中视网膜裂孔是关键。其眼底表现为脱离区的视网膜呈灰色或青灰色隆起,表现呈波浪起伏,当眼球运动时微现震颤。仔细检查眼底可发现视网膜裂孔,裂孔多见于颖上象限,次为颖下,锯齿缘部的裂孔多位于颖下或正下方。最常见者为圆形和马蹄形裂孔,亦可为不规则裂缝状和半圆形的锯齿缘离断。本案中受害人受伤当日即出现右眼球结膜下出血,专科检查未见前房大量积血、玻璃体出血、眼底出血等明显外伤性改变,眼底检查:双眼呈豹纹状,右眼颖侧网膜灰白色隆起,颗上方可见马蹄孔。根据活体检查所见及审核临床病历资料,结合其病程,综合分析认为受害人孔源性视网膜脱离临床诊断成立,外伤在其病程中起次要作用。故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3.3条规定,本案中不宜对其孔源性视网膜脱离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受害人右眼外伤性球结膜下出血符合外伤所致,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e条之规定,其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 摘要:被鉴定人以前有无眼部外伤史的调查是非常关键的第一步,这一点非常重要,而往往被忽略,必须责成办案民普对此给予详尽的调查证实。如果有过眼部外伤史,必须将之前的临床资料调出来,与本次眼部损伤的临床资料进行比对,在排除以前的损伤后再进行鉴定。被鉴定人的眼睑、眼球及眼眶周围损伤痕迹均已消失,而临床资料记载的损伤检查情况也不明确,则需要高度怀疑其眼部是否确实受到过外力作用。无论接诊大夫工作如何匆忙,在书写病历时,眼部青紫、肿胀、充血等症状通常是不会被忽略的(极其个别的情况除外)。同时,也要责成办案民普在调查过程中,对受伤过程、致伤方式及伤后面部损伤情况等调查尽可能详尽、准确。在对被鉴定人的伤情进行检查时,注意发现眼部是否存在陈旧性手术切口愈合疤痕。例如:内毗部球结膜缘、下眼睑睑缘等部位。有的手术切口愈合疤痕非常不明显,容易被忽视。复查CT,动态观察骨折附近软组织及积血、积气的变化,是鉴别眶内壁新鲜和陈旧性骨折的有效办法。眼部损伤造成眼眶内壁骨折比较常见,因此此类鉴定的数量也比较大,正因为如此,才更容易在看似平常而无意中出现判断失误。所以,在受理眶内壁骨折的鉴定时,提高职业敏感度和重视程度也是非常必要的。
  • 摘要:在眼损伤的鉴定实践中,伤病共存的因果关系分析,常因缺乏伤前的医学资料或能反映伤前视觉状态的客观资料,给眼损伤结果的评价造成一定的困难。应根据眼器官结构的检查结果,分析其损伤的病理学基础,综合原有病变的程度,作出合理性判断。对于无法用损伤性质、部位、程度等解释的视觉功能障碍,应排除损伤与视觉功能障碍的因果关系。对于与自身疾病(或病理基础)有关的视觉功能障碍,应分析伤病关系,必要时说明损伤参与度。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应依据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如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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