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1年内共计8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水路运输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2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47875篇;相关期刊64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5年苏浙闽粤桂沪航海学会学术研讨会暨长三角科技论坛航运分论坛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相关文献由91位作者贡献,包括杨浦、季志锋、张晓红等。
合同相对性原则—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47875篇
占比:99.98%
总计:447958篇
合同相对性原则
-研究学者
- 杨浦
- 季志锋
- 张晓红
- 王莹滢
- 郑俊香
- 郑晓哲
- 陈云秀
- 丁小林
- 任志强
- 余子新
- 侯菁如
- 傅彤
- 刘亚平
- 刘小东
- 刘承韪
- 刘晓红
- 刘洋1
- 刘青文
- 卓廷华
- 史广龙
- 史明鑫
- 向桔
- 周霖
- 唐治
- 孙光春
- 孟翰
- 宋东明
- 尹力
- 张倩
- 张影
- 张志强
- 张继
- 张育涛
- 张育涛1
- 张鹏飞
- 徐允乔
- 徐春龙
- 曲健
- 曾新明
- 朱文华
- 朱梦玲
- 朱立飞
- 李丽1
- 李仁玉
- 李俊英
- 李俊青
- 李天生
- 李小华
- 李晓曦
- 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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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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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编对拍卖的影响所涉及的方面有哪些?首先,拍卖在民法典中被视为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民法典》所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和绿色发展原则;其次.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规定在《民法典》第645条之中:“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一定要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相对性包括权利的相对性.义务的相对性和责任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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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良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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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连带责任在司法实务中值得探讨,部分法官对如何准确适用连带责任存在困惑,同类型案件出现不同判决,同一案件不同级别法院作出不同判决,容易带来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文章通过检索"无讼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精选三个典型案例进行研究,发现同案不同判,连带责任扩大适用现象依然存在.在此基础上提出适用规则:连带责任的适用应该具体而严格,注重维护合同相对人正当权益;明确连带责任适用条件,细化连带责任人的具体范围;统一适用标准,实现"同案同判"、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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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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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义务主体特定与否之标准,将权利划分为相对权与绝对权,造成了无法说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相互作用关系的根据与内容的局面.为填补这一漏洞,债权物权化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之例外的身份被提出.然而,债权物权化可划分为广义债之关系物权化与狭义债之关系物权化.法律构造上,前者实为合同的法定概括移转,后者则是债权的一般性担保手段,所涉合同权利义务均未指向第三人,并非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自反而缩,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以旨在实现履行利益之合同权利义务为限.反之,辅助实现履行利益以及以固有利益保护为目的之义务不单指向债务人,第三人亦应有此负担.基于此认识,既可破除债权物权化之迷思,又可建构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负有行为义务之正当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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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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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相对性原则所折射的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精神在合同法或者债法中具有奠基石一般的重要意义.但其在快速发展的商品经济和千姿百态的社会交易面前逐渐显现其滞后性与不适应性.合同相对性原则业已在某些交易场合、商事境况中无所适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即经济基础的变化决定了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应作出回应,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浮出水面并在某些领域已经发挥了其定纷止争的作用.建设工程的质量关乎社会的公共安全,本文仅以案例分析与对比的方式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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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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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义务主体特定与否之标准,将权利划分为相对权与绝对权,造成了无法说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相互作用关系的根据与内容的局面。为填补这一漏洞,债权物权化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之例外的身份被提出。然而,债权物权化可划分为广义债之关系物权化与狭义债之关系物权化。法律构造上,前者实为合同的法定概括移转,后者则是债权的一般性担保手段,所涉合同权利义务均未指向第三人,并非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自反而缩,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以旨在实现履行利益之合同权利义务为限。反之,辅助实现履行利益以及以固有利益保护为目的之义务不单指向债务人,第三人亦应有此负担。基于此认识,既可破除债权物权化之迷思,又可建构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负有行为义务之正当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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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怡鸣;
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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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的经济活动层层相连,环环相扣。实践中,一旦其中某一环节的合同履行出现违约,守约方是否可以越过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主张权利,即能否以间接代理第三人的名义向被代理人主张合同权利?下面,我们就"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受到法律和协议限制"的一起典型案例进行简单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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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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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经常会遇到混凝土企业的咨询:我公司确实向某工程供应了混凝土,但业务是由中间人介绍而来,我们未与承包工程的公司签合同,或者合同上只有签名未盖章,这样的欠款能起诉吗?我们应该以公司为被告还是以介绍人为被告?其实这是如何认定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的问题。混凝土企业作为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混凝土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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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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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对可分割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的范围和内容,应当由被代理人来决定。获得追认的部分,被代理人承担权利义务;未获得追认的部分,则应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无权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不对任何第三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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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龙
- 《2015年苏浙闽粤桂沪航海学会学术研讨会暨长三角科技论坛航运分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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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于船舶挂靠经营模式下挂靠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存在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垫付责任、单独责任说等多种判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了审理挂靠船舶经营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应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但因《指导意见》只规范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对于其他类型合同纠纷并未规范;且只规范了被挂靠方被登记为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一种情形,对于其他挂靠情形下未予规定.笔者对《指导意见》"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了评析,并结合近年船舶挂靠经营案件的审理实践,对船舶挂靠经营双方在《指导意见》规范之外的其他挂靠情形以及非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项下的违约法律责任以及挂靠船舶能否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标的物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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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龙
- 《2015年苏浙闽粤桂沪航海学会学术研讨会暨长三角科技论坛航运分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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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于船舶挂靠经营模式下挂靠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存在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垫付责任、单独责任说等多种判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了审理挂靠船舶经营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应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但因《指导意见》只规范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对于其他类型合同纠纷并未规范;且只规范了被挂靠方被登记为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一种情形,对于其他挂靠情形下未予规定.笔者对《指导意见》"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了评析,并结合近年船舶挂靠经营案件的审理实践,对船舶挂靠经营双方在《指导意见》规范之外的其他挂靠情形以及非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项下的违约法律责任以及挂靠船舶能否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标的物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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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龙
- 《2015年苏浙闽粤桂沪航海学会学术研讨会暨长三角科技论坛航运分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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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于船舶挂靠经营模式下挂靠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存在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垫付责任、单独责任说等多种判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了审理挂靠船舶经营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应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但因《指导意见》只规范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对于其他类型合同纠纷并未规范;且只规范了被挂靠方被登记为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一种情形,对于其他挂靠情形下未予规定.笔者对《指导意见》"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了评析,并结合近年船舶挂靠经营案件的审理实践,对船舶挂靠经营双方在《指导意见》规范之外的其他挂靠情形以及非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项下的违约法律责任以及挂靠船舶能否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标的物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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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龙
- 《2015年苏浙闽粤桂沪航海学会学术研讨会暨长三角科技论坛航运分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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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于船舶挂靠经营模式下挂靠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存在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垫付责任、单独责任说等多种判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了审理挂靠船舶经营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应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但因《指导意见》只规范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对于其他类型合同纠纷并未规范;且只规范了被挂靠方被登记为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一种情形,对于其他挂靠情形下未予规定.笔者对《指导意见》"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了评析,并结合近年船舶挂靠经营案件的审理实践,对船舶挂靠经营双方在《指导意见》规范之外的其他挂靠情形以及非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项下的违约法律责任以及挂靠船舶能否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标的物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