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1年内共计11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6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72篇;相关期刊88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四届明德民商法学博士论坛——“侵权行为类型研究”专题研讨会、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等;期待利益的相关文献由124位作者贡献,包括孙超、尹铭源、张国林等。
期待利益
-研究学者
- 孙超
- 尹铭源
- 张国林
- 朱红艳
- 牛国兴
- 王婷
- 王海霞
- 王珏
- 祝润楠
- 罗佳意
- 郑东瑞
- 郑卜训
- 黄赞勋
- L.哈罗德·利维森
- 乔宝杰
- 任以顺
- 何建华
- 侯旭
- 储宁
- 冯楚
- 刘丽萍1
- 刘博
- 刘巧玉
- 刘惠芹
- 刘斌
- 刘淑波
- 刘艳
- 刘言欣
- 卢安林2
- 吴丹
- 吴培吉
- 吴艳芳
- 周峰
- 周杰
- 姚建军
- 姜南
- 孙勤立
- 孟武
- 宋新
- 岳志强
- 常冀若
- 常宝堂
- 廖莉
- 张国胜
- 张婷1
- 张文芳
- 张梅枝
- 张秀玲
- 张素丽
- 张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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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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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缴资本制的施行旨在鼓励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赋予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股东的期限利益应当最终确保公司出资义务的完成,并满足债权人对公司的期待利益.股东恶意延期出资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认缴出资制度的本意,甚至有架空该制度、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应当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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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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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位既是专业知识的等级证明,又是社会个体学习和学术研究经历的记载和评价,同时还具有社会荣誉的属性.由于学位条例等对撤销学位规定的过于原则,加之学界对学位撤销的类型化研究不足,导致对学位撤销的法律定性认识不统一.学位存在因学籍不成立、学术不端、未达到培养标准和违反社会道德或学术荣誉等多种原因而被撤销的情形,上述撤销情形对应的撤销权具有三元属性,即教学管理权延伸出的撤销权、学术评价权力延伸出的撤销权和基于学术荣典而产生的撤销权.教学管理权延伸出的撤销权属于纠错性质的学位撤销,学术评价性撤销权和学术荣誉褫夺性撤销权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废止性的学位撤销,属于学术惩戒的范畴.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难以作为学位撤销权的有效约束标准,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外,学位撤销应当受到比例原则和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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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胜;
张阳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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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对于行为人支出的犯罪成本是否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应以被害人是否实际占有且符合被害人期待利益为判断标准,被害人实际占有且符合其期待利益的,犯罪成本应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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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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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约合同利益的分类不能涵盖某类损害,如当事人因银行的违约行为导致被列为失信人以及责任承担的扩大.该类损害更偏向于期待利益类,但目前期待利益的概念普遍较模糊,大陆学者更喜欢将期待利益的落脚点落在财产损害上,宜略微调整期待利益的既有规则,扩张期待利益的范围,将该类损害归入其中.在不造成重复赔偿的前提下,当事人请求就正当的损害进行赔偿,这完全契合民法典对民事主体契约自由和信赖利益保护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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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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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订立保险合同的相对方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但在投保人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利益计算而订立之“保险契约”中,[1]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期待利益能否实现往往依赖于投保人的行为.因此,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行为会同时对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三者的利益造成影响.现实生活中,不少争议的产生都因投保人行使解除权而产生.司法上做法的混乱与立法的模糊性密切相关.因此,要明确我国投保人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必须从立法宗旨出发,找到投保人合同自由与被保险人期待利益之间的相对衡平点,以该点为基础使投保人负担适当的通知义务,从而同时做到维护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自由与保障被保险人的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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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宝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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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注焦点】商标在先使用本质上是种抗辩权,可以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在先使用应当是在商标申请日前持续性、实质性的使用,并且已经在未注册商标上形成了一定影响力,否则就不必限缩权利人的权利。在商标注册制度下,商标在先使用人取得的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抗辩权,没有积极的权能,因此一般不应当允许进行转让、许可使用等积极的行为。在网上进行销售的行为完全覆盖了注册商标权人排他权的范围,超出了在先使用的原使用范围。商标侵权中的混淆不仅可能是正向混淆,也可能是反向混淆。商标反向混淆中的在后使用人往往具有更高的知名度,导致相关公众有可能误以为权利人提供的商品来自于在后使用人,进而损害权利人未来的期待利益。【基本案情】原告:西安卫尔康安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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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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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起源于欧洲大陆,经历了从合同当事人协议到法律正式规定的完善过程,在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挥着重大作用.我国的《保险法》在二零零九年首次对该条款作规定,该条款在限制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和保障投保人信赖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和简单,引起了学界争议,也导致了司法实务适用中缺乏统一性的指引.因此本文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希望能改善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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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玲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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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责任性质不同于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违约责任,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在合同解除期待利益赔偿不能或无合法依据之情形,适用信赖信赖利益赔偿,最大程度地彰显诚实信用原则,使当事人能够严守合同,强化商业信用,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费用,维护和促进正常的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