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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力

溯及力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39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89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68522篇;相关期刊249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2013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年会、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2007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会等;溯及力的相关文献由423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兵兵、车剑锋、刘宪权等。

溯及力—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89 占比:0.56%

会议论文>

论文:6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68522 占比:99.43%

总计:68917篇

溯及力—发文趋势图

溯及力

-研究学者

  • 王兵兵
  • 车剑锋
  • 刘宪权
  • 叶巍
  • 陈洪兵
  • 黄俊
  • 何泽宏
  • 刘维
  • 卢广
  • 周晨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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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伟; 匡浩
    • 摘要: [提要]船舶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时,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船舶保险合同,以期从根本上摆脱保险责任。但是在法律效力上,合同解除存在有溯及力和没有溯及力两种情况。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其解除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
    • 童云峰
    • 摘要: 实务中关涉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裁判存在适用紊乱的现象,学理上的争论更为激烈,虽近来稍有冷却,但理解偏差对司法实践的负面效应仍在延续.酿成这一困境的直接诱因是解释垄断主义的生成与更迭,根本原因是对司法解释独立性的误判.应回归司法解释的从属性,进而确证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是个伪命题.刑法司法解释的所谓“溯及力”问题,实为刑法解释间的冲突和疑问,应引入“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这一解决“解释冲突”的理性方案,在价值观上因契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理念而有可接受性,在方法论上因符合既有规范旨趣而有可操作性.因此,在具体场景下,当“惯例解释”与司法解释、新旧司法解释存在冲突且有合理怀疑时,应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逻辑,以保障被告人的信赖利益、公众的法感情和法的安定性.
    • 窦苗苗
    • 摘要: 近年来,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打击此类犯罪,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但是治理效果仍不甚理想,依然存在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基于积极回应社会诉求的需要,同时发挥刑法的社会治理功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以进一步加强对此类案件的治理。本文将对妨害安全驾驶罪增设的背景和意义,以及溯及力问题和构成要件做简要介绍。
    • 李杰
    • 摘要: 随着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对消防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也使得消防法律法规溯及力问题尤为突出,此种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不仅关乎着法律法规的适用性,也直接影响着消防法律法规能否切实实现公共消防安全的目标。对此,文章首先阐述了何为溯及力,并分析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中溯及力制度的不足,最后,提出了完善消防法律法规溯及力制度的对策,旨在深入推进消防法治建设、保障公共消防安全。
    • 蔡道通
    • 摘要: 在中国的立法语境与刑法理论话语体系下,讨论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似乎不仅是政治不正确的伪命题,而且也是得不到理论与实践支持的假议题。但如果正视司法解释的现实状况,我们会发现,司法解释的法律续造现象非常普遍。司法解释中将走私犯罪中的“禁止”解释为“包括绝对禁止与相对禁止”就是法律续造情形的体现,有越权解释的嫌疑。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中的“禁止”是“相对允许”。对于实际上具有法律续造性质的刑事司法解释而言,承认其刑法渊源地位,明确其在不利于行为人时不可以溯及既往,既符合实际又不违法理,也能最大限度地守住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价值。
    • 施杰阳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以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但同时带来了溯及力的适用问题。对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理论和实务上存在两种理解:一种是仅比较具体罪名的选择适用;另一种是比较修正前后的刑法典最终认定结果的整体适用。与选择适用相比,整体适用更契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立法目的与刑法规范现状,有利于严厉打击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实现罪刑相适应。故应从选择适用转向整体适用,在厘清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之竞合关系的基础上,恪守《刑法》第12条的文义解释,比较“本法”和“当时的法律”整体对催收非法债务行为认定的罪名所对应的处断刑的轻重,进而选择最终适用的刑法规定。
    • 刘玉山
    • 摘要: 蒋介石“拒琉”的原因是一个建构的过程,是一个多方因素的“层垒造成”。文章提出两个观察视角,一个视角是“信息燃点错位说”,支撑这一论点有三个层面:蒋介石本人对待琉球问题的心路历程、筹备开罗会议幕僚的态度以及中国民间社会舆论是否高涨,三者互动的关系是:幕僚的决策会影响蒋介石,蒋介石自身的判断也会影响幕僚,但这两者都会受到民间社会舆论的影响。第二个视角是英国的视角,表现在四个方面:1943年之前英国外交部的琉球资料来源并不广泛;从英国外交部人员的认知看,他们对于官方发声比较看重;英国外交部人员理解的日本吞并琉球的溯及力问题;英国外交部人员普遍的观点是中琉之间仅仅是朝贡关系,并非现代主权意义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 朱泳
    • 摘要: 三位法学博士提出的“提请审查建议书”中存在三点错误。“强制收容遣送”制度是针对无劳动能力、无亲属供养、无财产的公民享受“物质帮助权”而必要的一种制度设计。这并非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而属于法学上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原强制性收容遣送制度,既没有设计救济途径,也没有设计律师服务告知程序,存在制度缺陷。
    • 孙波
    • 摘要: 目前,我国缺乏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溯及力的法律规定,理论上对备案审查结果是否有溯及力等问题也有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被撤销的法规嗣后无效,被要求修改或废止的司法解释自议案通过之日起停止施行.此种规定与理论界的认知存在着较大差异,正式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则取消了有关溯及力的内容.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涉及法的一致性、法的安定性、公民和组织的权益、公共利益、信赖利益等多种法益,需要对这些相互之间关系复杂的法益进行综合的衡量.在我国,构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溯及力制度,应以专门且更高级别的文件规定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问题,对立法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实行备案审查决定上的无差别适用.与此同时,应在衡量法益的基础上赋予"撤销"和"废止"相同的效果,并对基于无效规范所作的司法裁判及其他行为进行效力区分,还应当在比较规范性文件与其所违反的上位法的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的基础上决定溯及力的起点.
    • 刘贵祥
    • 摘要: 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其颁布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本文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就民法典适用中的几个重大问题与大家交流学习体会。主要讲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民法典的总体架构;二、民法典的规范性质及识别;三、民法典的溯及力;四、民法典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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