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1年内共计28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79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372713篇;相关期刊200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中国烟草学会2015年年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等;信赖保护原则的相关文献由287位作者贡献,包括徐伟、李垚曜、任志强等。
信赖保护原则—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72713篇
占比:99.92%
总计:372999篇
信赖保护原则
-研究学者
- 徐伟
- 李垚曜
- 任志强
- 李洪雷
- 桂萍
- 钟头朱
- 刘文静
- 卓洁辉
- 单晓倩
- 史春平
- 周乐
- 周小梅
- 姜菲
- 孙德岩
- 孟强
- 张宝元
- 戎光庆
- 朱轶
- 李东
- 李菩菩
- 李诗
- 杨海坤
- 樊建飞
- 王君君
- 罗俏燕
- 肖淑玲
- 苏丽娜
- 袁剑锋
- 袁勇
- 谭启平
- 赵银娟
- 高春燕
- 高阳
- 齐建东
- 丁云峰
- 丁娜娜
- 伊文嘉
- 何建华
- 何曦
- 何洪全
- 俞思颖
- 傅江浩
- 傅翔
- 兵临
- 冯国光
- 冯建平
- 刘兴旺
- 刘力铭
- 刘岳
- 刘森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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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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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日渐突出。为了及时解决地区或部门所独有的但并不十分重要的问题,需要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的补充。但规范性文件因其自身的局限性,极易侵犯公民的信赖保护利益。本文以最新颁布的《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为例,研究信赖保护原则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设定问题,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容易受到侵害的信赖保护利益行为进行分析,最后为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信赖利益保护的体制构建提出几点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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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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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日渐突出.为了及时解决地区或部门所独有的但并不十分重要的问题,需要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的补充.但规范性文件因其自身的局限性,极易侵犯公民的信赖保护利益.本文以最新颁布的《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为例,研究信赖保护原则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设定问题,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容易受到侵害的信赖保护利益行为进行分析,最后为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信赖利益保护的体制构建提出几点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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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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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行为具备效力理论,即一经发生则会产生法律效力,据此我们可以得知:一旦发生行政行为,并且发生者本人在特定时间内对此不进行复议、起诉,即说明该行为生效,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存续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受到诉讼起诉期限的绝对限制,当事人为绕过救济期限已满的巨大障碍,采取迂回策略——对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履责诉讼,规避起诉期限.那么实践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对于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在当事人认为受到不利影响,可否能突破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与法的安定性原则?截止当下,我国在行政法领域一直存有欠缺,没有明确的或者法律意义的行政程序法,这就导致很多域外好的制度都脱离法律约束,没有成型文件也规范化.现实中的实际情况不断督促行政领域方面的专家、学者学习域外完善的制度并与中国的现实基础相结合加以论证,改良出适合中国现状的行政程序制度.文章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论证我国现行法律基础能否适用行政程序重开制度,从规范性和实体角度讨论阻却我国行政程序的确立以及支撑我国确定该制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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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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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设施工合同案件中,发包人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发包人的名义或使用发包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出现纠纷后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容忍代理和挂靠的裁判混淆.文章基于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类型,分析容忍代理和挂靠的区别,指出无论在法理和实务适用上都应考虑兼顾信赖保护原则和公平原则,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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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贵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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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赖保护原则"是借鉴域外规则的典范之一.从立法层面看,由于信赖保护原则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因此其规则创制更多地出现在司法案例当中."周口益民案"是引入"信赖利益保护"理论比较典型的首起公报案例;"阿尔法拉瓦尔案"则创制了专利权司法审查中的"修改方式适度宽松"标准,以及"保护范围最大基准"标准.最高法院案例中,"饭垄堆案"通过创制"依法取得+不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标准、违法性继承的合法行为阻却规则、充分履行说明理由义务规则等,成为迄今在"信赖保护原则"审查标准规则创制领域最具法教义学价值的案例.信赖保护原则的引进和司法运用,标志着域外规则借鉴成为我国合法性司法审查标准规则创制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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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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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推行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行政自我纠错,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部署,在市场竞争中政府应该保证中立的立场,遵循信赖保护优先原则,完善第三方评估的责任制度和建立资质评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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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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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赖保护原则作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随着2003年首部《行政许可法》的通过,在行政许可领域应运而生,这标志着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范围内法治化的实现,行政相对人的合理利益可依据该原则而受到保护.但在实际应用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也并没有因该原则的限制而减少朝令夕改的现象.尤其是在行政许可的撤回中,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导致一部分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造成损害,但补偿标准模糊、保护方式不当使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撤回中面临巨大挑战.本文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完善路径,使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撤回中真正发挥有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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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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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许可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十分关注该原则的发展问题,以一系列理论渊源与实务案例来进一步确定该原则中的利益保护功能.但是在研究中发现该原则的价值和适用规则中还存有不足之处.实务界认为我国《行政许可法》中虽然规定了该原则,却在实际案例中仍然存在客体保护方式单一、保护对象模糊、适用程序不完善等问题,没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因此,此次基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该原则进行深入分析,从保护方式、保护对象、保护程序三方面着手分析,最终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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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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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保障法主要通过社会保障行政进行相关待遇的给付,如果相对人不符合社会保障待遇给付的相关条件,则要对社会保障授益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废止。在此过程中,中国社会保障立法并未完全贯彻信赖保护原则。在法理论层面,法之安定性、基本权利保护原则为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石,在社会国理念下,信赖保护原则在社会保障法中的重要性更加突显。在社会保障行政的过程中,须从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信赖利益的保护等三个要件,判断社会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在满足信赖保护要件的情形下,如果授益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其法律效果可从行政行为可否撤销、撤销或废止是否溯及既往失效及社会保障待遇给付的返还等三个方面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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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政峰;
海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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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国家的基本要义之一在于维系法的安定性,就公民而言,主要体现为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无论是坚持信赖保护原则构成的三要件论还是四要件论,当该原则介入行政审判领域时,均需在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法益衡量具有必然性,这既取决于利益冲突的客观现实,也是信赖保护原则自身的内在要求。构建针对信赖保护原则的法益衡量基准,需要考虑诸多要素,包含但不限于:保障基本权利原则、行政行为的种类与成立方式、信赖利益对相关主体的影响程度、行政行为本身的违法程度、行政行为作出后的持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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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兵
-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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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中,对土地、矿藏、森林等的许可使用及保障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作为生产生活中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对它的法律保护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面对政策性调整等因素随时可能改变现有的法律关系,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贯彻信赖保护原则,应当成为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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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丽萍
- 《中国烟草学会2015年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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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许可法》的重要原则之一.烟草专卖许可属于行政许可,应当完整地贯彻《行政许可法》关于信赖保护的规定,而且应当进一步细化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因此在北京市控烟立法草案出台的大背景下,简要的分析了北京控烟立法发展,结合信赖保护的一般理论,建议行政机关之间应当相互信任和忠诚,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制定对相对人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任意撤销或者废止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此贯彻落实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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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建军;
郭翔峰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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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可得利益赔偿是违约损害赔偿下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此予以明文.立法对可得利益的肯认在于保护守约方对契约的信赖,敦促合同当事人遵守所作出之允诺,但司法实务对可得利益的态度总体却持消极、审慎态度.究其原因,除法规则本身存在缺陷外,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可得利益定位产生了偏差.本文认为,合同法系调整交易行为的法律,可得利益的基本属性应为商事法上的利益,它与商事法所追求的信赖保护、交易安全一脉相承.因此,以商事法信赖保护出发,完善可得利益的司法判定规则,是解决当下可得利益保护不到位难题的一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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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建军;
郭翔峰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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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可得利益赔偿是违约损害赔偿下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此予以明文.立法对可得利益的肯认在于保护守约方对契约的信赖,敦促合同当事人遵守所作出之允诺,但司法实务对可得利益的态度总体却持消极、审慎态度.究其原因,除法规则本身存在缺陷外,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可得利益定位产生了偏差.本文认为,合同法系调整交易行为的法律,可得利益的基本属性应为商事法上的利益,它与商事法所追求的信赖保护、交易安全一脉相承.因此,以商事法信赖保护出发,完善可得利益的司法判定规则,是解决当下可得利益保护不到位难题的一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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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建军;
郭翔峰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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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可得利益赔偿是违约损害赔偿下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此予以明文.立法对可得利益的肯认在于保护守约方对契约的信赖,敦促合同当事人遵守所作出之允诺,但司法实务对可得利益的态度总体却持消极、审慎态度.究其原因,除法规则本身存在缺陷外,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可得利益定位产生了偏差.本文认为,合同法系调整交易行为的法律,可得利益的基本属性应为商事法上的利益,它与商事法所追求的信赖保护、交易安全一脉相承.因此,以商事法信赖保护出发,完善可得利益的司法判定规则,是解决当下可得利益保护不到位难题的一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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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建军;
郭翔峰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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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可得利益赔偿是违约损害赔偿下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此予以明文.立法对可得利益的肯认在于保护守约方对契约的信赖,敦促合同当事人遵守所作出之允诺,但司法实务对可得利益的态度总体却持消极、审慎态度.究其原因,除法规则本身存在缺陷外,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可得利益定位产生了偏差.本文认为,合同法系调整交易行为的法律,可得利益的基本属性应为商事法上的利益,它与商事法所追求的信赖保护、交易安全一脉相承.因此,以商事法信赖保护出发,完善可得利益的司法判定规则,是解决当下可得利益保护不到位难题的一条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