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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衡量

法益衡量的相关文献在2005年到2022年内共计8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政治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99041篇;相关期刊75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等;法益衡量的相关文献由79位作者贡献,包括石东洋、任奎东、余净植等。

法益衡量—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4 占比:0.08%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99041 占比:99.91%

总计:99126篇

法益衡量—发文趋势图

法益衡量

-研究学者

  • 石东洋
  • 任奎东
  • 余净植
  • 向梅
  • 夏明圣
  • 孙山
  • 易利娟
  • 李奕坤
  • 蔡燊
  • 赵金伟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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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期刊

    • 张素敏
    • 摘要: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地方质量标准。“上海中燃公司案”对该条授权规范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法院只确证了其合法性却没有给出具体论证。通过法律解释方法探求其规范内涵,通过间接抵触判定其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由于现行判定不抵触原则的法律规范缺位以及存在宏观判定框架但微观操作缺位的情况,通过法益衡量的方式进一步认定其合法性。
    • 钟三宇
    • 摘要: 法人独立人格与公司人格否认是现代公司责任制度的基石,公司人格否认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修正及补救。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往往考虑最大限度增加可求偿的主体,公司的股东甚至关联主体进入其视野。《公司法》第20条就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成为债权人要求股东和/或关联主体承担清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成为股东或关联主体抗辩之要点。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人格否认的裁判认定,人格混同、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支配和控制的案件所占比例最高,这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具体规定呈现部分契合;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性案例亦为关联公司之间人格否认的认定,提供了类案参考价值。但是,不管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性案例,还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仍无法全面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亟需从理论上对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梳理和研讨,以推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完善。回归公司责任制度的基本法理,公司人格否认的内核是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权博弈与公私角力,是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与股东权利滥用之间的法益平衡。公司人格否认并非是为了消解公司的法人独立性,而是将滥用权利的股东排除于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之外,将其与公司视为同一责任主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制度完善的考量因素,当以权利滥用定性公司人格否认的正当性基础,不仅“正向刺破”,亦或是“反向刺破”“关联刺破”,权利滥用都可为法院的裁判提供正当性。而权利滥用的抽象化与形态化的相互增益,可以打破制定法条款的局限性与滥用行为各形态的救济困境,使人格否认从立法向司法跃进。司法审查股东滥用权利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并赋予债权人公司人格否认与损害赔偿的法适用选择权,既符合法理又可以避免债权人的权利滥用;司法裁判要对股东权利滥用进行扩大解释及导入利益衡平机制进行法益衡量,在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 梅传强; 董为
    • 摘要: 基于美国立法和司法界对功利主义作为紧急避险正当化依据的排斥,部分美国学者主张紧急避险正当化的依据是社会连带责任或社会团结义务.此学说近来被我国一部分学者所推崇.他们认为其有利于维护法的安定性和法秩序,并主张于反思我国通说,改变我国从利益衡量角度理解紧急避险本质理论的立场,转向于支持社会连带责任说,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严格紧急避险制度的适用条件.此主张并不符合我国实际,其本身的正确性值得商榷.在类似新冠疫情等重大灾害面前,此观点更是显得苍白无力.摒弃社会连带责任说,坚持和发展传统法益衡量说,进一步肯定对生命的紧急避险,既有助于发挥紧急避险制度存在之价值,又能够在紧急灾害中更合理地保证国家、社会及多数人的安全.
    • 史佳琦; 温慧辉
    • 摘要: 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在各国刑法体系中尤为重要,但因其会侵害法益,需谨慎界定.但目前中外学界对紧急避险中同属等值的生命权益的衡量问题仍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其中牺牲一人保护多数人问题更值得重点探讨,只有当某人承诺牺牲自己,或者某人处于被牺牲者地位时,才能将其行为认定为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成立紧急避险.在其他情形下,被牺牲者若是特定的,那么行为人可因存在任阻却事由,不负刑事责任.
    • 郭孝洁
    • 摘要: 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与劳动者达成的协议,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规定.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缺乏关于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规范,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为此,只有明确立法目的,对竞争限制条款进行法益的衡量,才能正确地认定竞争限制条款的效力.
    • 郭孝洁
    • 摘要: 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与劳动者达成的协议,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规定。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缺乏关于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规范,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为此,只有明确立法目的,对竞争限制条款进行法益的衡量,才能正确地认定竞争限制条款的效力。
    • 蔡燊
    • 摘要: 防卫挑拨问题的核心是怎样的挑拨行为能阻却正当防卫,即防卫挑拨的判断标准问题.传统理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围绕防卫挑拨的违法性根据展开,但除了具体论证问题外,在论证方法上就防卫挑拨的违法性根据与判断标准未能形成有效的推导关系.对防卫挑拨的理解应回到正当防卫的正当化依据,结合"自利理性人普遍同意"理论,并关注到当代功利主义者对罗尔斯的回应与反批判,判断标准的最优解是在两种理论范式下都能被证成.除了以故意过失区分的防卫挑拨判断标准外,在挑拨人具有特别认知的场合,防卫权也应被限制.其违法性根据在"法益衡量"原理下是防卫情状可归责于挑拨行为,在"自利理性人普遍同意"理论下是具有特别认知的挑拨行为超出了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
    • 刘崇亮
    • 摘要: 以法益衡量原则作为变量设计的思路,建立防卫过当案件罪刑关系的回归模型.第一次回归结果显示,虽然总体上防卫过当案件实现了罪刑相称,但作为基础罪量的危害结果和罪过对刑量的影响差距过大,罪过对刑量的影响极弱.第二次回归结果进一步表明,即便加入了七个情节罪量,危害结果也对防卫过当案件的刑量起着绝对支配作用.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在于法益衡量原则向量刑结果中心主义的异化.应当树立法益衡量原则下的综合量刑观,不仅应综合衡量实际发生的损害,还应综合衡量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在量刑指导意见中应当规定防卫过当的量刑准则以实现量刑规范化.
    • 苗群苑
    • 摘要: 紧急避险这一法律观念的产生和制度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折射出立法者对刑法理性与正义的追求以及对人性弱点的宽容.然而在关于紧急避险制度的立法体制和其实践问题上,世界各国对于能否成立紧急避险经常会产生争议.有关紧急避险的很多问题还未得到定论,在理论和实践中仍面临众多难题.本文紧紧围绕紧急避险的认定进行分析,并且针对有关疑难问题提出了观点.
    • 向梅
    • 摘要: 紧急避险是利益衡量的结果,相同数量的生命型紧急避险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备受争议。生命型紧急避险不应认定为违法阻却事由,而应归属于责任阻却事由。同时,由于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行为结果有利于社会整体,因此应对等数的生命型紧急避险予以肯定。但仅在行为人双方同时陷入危险且危险程度相当、行为人除牺牲他人别无选择、险情不能归责于行为人时,才能认定符合生命型紧急避险,并由此对生命型紧急避险进行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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