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秩序
法律秩序的相关文献在1935年到2022年内共计55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37篇、会议论文18篇、专利文献1864篇;相关期刊369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学等;
相关会议16种,包括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2014年学术年会、中国律师百年回顾与展望高峰论坛、第三届“政治、法律与公共政策”年会会议等;法律秩序的相关文献由592位作者贡献,包括杨力、季卫东、吴安新等。
法律秩序
-研究学者
- 杨力
- 季卫东
- 吴安新
- 本刊编辑部
- 王斐
- 肖北庚
- 董洪霞
- 谈萧
- 丁霖
- 信春鹰
- 冀鹏飞
- 刘英
- 吕宜灵
- 咏梅
- 夏锦文
- 安静
- 建达
- 张国斌
- 张得胜
- 张生
- 张鹏宇
- 李民
- 李洪雷
- 李玲
- 杨丽
- 林文娟
- 武慧君
- 江帆
- 游劝荣
- 王勇
- 王学兴
- 王宏兵
- 王鼎钧
- 白雪
- 程乃胜
- 管仁林
- 肖建光
- 胡玉鸿
- 蔡小林
- 谢晖
- 贡特尔.托依布纳
- 郭武
- 陈志杰
- 陈金钊
- 魏治勋
- E
- Krey德
- M.戈尔丁
- Volker
- YE Lin
-
-
刘宇翔
-
-
摘要: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发展,产生了许多形式的文明秩序,宗教、道德、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手段在社会的变迁过程中不断地有机组合.形成了以宗教与道德为主导法律作为辅助的传统秩序,以法律作为主导宗教与道德作为辅助的法律秩序.
-
-
孙益武
-
-
摘要:
从概念和技术背景来看,元宇宙并非全新的事物。通过元宇宙这个虚拟现实空间,人们可以更好地进行线上交流和游戏,但它不会成为人类的未来。元宇宙对现行法律秩序构成一些挑战,但并没有为元宇宙时代构建独立法律秩序的必要性。在元宇宙应用的法律规制层面,针对元宇宙的特点和分层治理,应积极保护数据利用、引导算法向善,引导元宇宙服务平台承担主体责任和促进平台自治。
-
-
金欣
-
-
摘要:
人工智能对法律的深层次挑战表现在法律价值上。人工智能的出现给以人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带来挑战,智能网络空间增加了人类的活动范围,但同时也给人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在智能网络空间中,人工智能或挑战国家的法权秩序。人工智能加剧了“数字鸿沟”,形成“人工智能鸿沟”,产生了相应的不正义,还会破坏法律运行所隐含的运气均等预设。人工智能的应用加大了政府和企业对社会的监控,对大数据的收集和利用,模糊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界限,侵犯了私人领域的自由,缩减了公共领域的自由。要应对这些挑战,必须培养熟悉人工智能的人文和法律工作者参与人工智能设计,坚守法律价值,防止算法走向绝对的效率和利益至上,同时必须保护以人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加强法律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严格保护,减小“人工智能鸿沟”,维持数字正义。
-
-
贾云舒
-
-
摘要:
瞿同祖先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是其对社会史和法律史综合研究的成果.分析了中国法律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并阐明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该书从三组不同层面上的观念冲突展开论述,即伦常与是非的冲突、家族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冲突、差别性规范与同一性规范的冲突,以呈现中国法律在社会价值要求下所做出选择的过程.结合瞿同祖先生的法律社会学观念,对现今社会与法律的冲突成因加以探讨,以期获得中国法治建设方面的启迪.
-
-
丁霖
-
-
摘要:
秩序居于法律价值的首位,法律应维护秩序的一致性、稳定性。环境法典的编纂是对现有环境法律规范的重述,应该实现对现有生态环境法律秩序的优化。从法律秩序稳定性视角分析,环境法典总则一般规定具有承接宪法、衔接现行环境法,确定法典所维护的生态环境法律价值,为环境法典各分编的编纂提供设定依据和基本框架的功能。为此,环境法典一般规定应对宪法秩序与生态文明建设中形成的新生态环境法律秩序予以确认和维护,并以一般规定所应具备的统贯性、价值指引性与独立性为特征继受与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单行法的总则框架进行规范构建。具体而言,环境法典一般规定应以立法目的确定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以及社会、经济、生态三位一体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追求,并以基本原则对这一价值追求予以展开;以适用范围中“生态环境”定义的重建实现对生态价值与生态整体性秩序的维护;以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为主线、多元主体法律关系为框架构建基本环境义务条款、公民环境权利条款,并以国家的环保财政支持、环境宣传教育、全球环境治理三个条款初步具体化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
-
-
丁霖
-
-
摘要:
秩序居于法律价值的首位,法律应维护秩序的一致性、稳定性。环境法典的编纂是对现有环境法律规范的重述,应该实现对现有生态环境法律秩序的优化。从法律秩序稳定性视角分析,环境法典总则一般规定具有承接宪法、衔接现行环境法,确定法典所维护的生态环境法律价值,为环境法典各分编的编纂提供设定依据和基本框架的功能。为此,环境法典一般规定应对宪法秩序与生态文明建设中形成的新生态环境法律秩序予以确认和维护,并以一般规定所应具备的统贯性、价值指引性与独立性为特征继受与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单行法的总则框架进行规范构建。具体而言,环境法典一般规定应以立法目的确定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以及社会、经济、生态三位一体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追求,并以基本原则对这一价值追求予以展开;以适用范围中“生态环境”定义的重建实现对生态价值与生态整体性秩序的维护;以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为主线、多元主体法律关系为框架构建基本环境义务条款、公民环境权利条款,并以国家的环保财政支持、环境宣传教育、全球环境治理三个条款初步具体化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
-
-
庹泽键
-
-
摘要: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各种民商事交易日趋复杂,由此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这不利于民商事法律秩序的安全和稳定.法定公证是一项司法制度,在大陆也很早推行,其在民商事问题中的应用经过实践表明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其能够快速解决民商事纠纷,能够很好地维护民商事法律秩序.故在民商事实体中建立健全法定公证制度,探讨其在民商事法律纠纷中的维护,对于发展我国经济等具有重要意义.
-
-
韩向臣;
李龙
-
-
摘要:
家国关系是人类发展所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而东西方之间却在此呈现出两种不同的逻辑模式.恩格斯立足于人类学研究成果,在分析了西方尤其是欧洲国家起源的经典案例之后,以国家与社会的二分为基础,形成了其家国异构理论.而一些学者在研究古代中国时,则出现了家国关系的另一种视角,即家国同构理论.但是,面对广阔而复杂的历史画卷,仅仅将其概括为家国同构难免有失偏颇.这一贯穿中国几千年之久的逻辑底色,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呈现出不同的时代话语,并最终随着近代中国国家的转型而解构.今日之中国,法律取代宗法伦理成为调整家国关系的核心要素,家庭的私领域特征不断凸显,而传统的家国理念也更多地体现为家国情怀这一道德文化精神.
-
-
-
-
董跃
-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2014年学术年会》
| 2014年
-
摘要:
目前中国学界对于北极法律秩序的未来走向主要有"南极模式"、"斯瓦尔巴群岛模式"、"北极特定模式"、"发展海洋法公约模式"等不同观点,并由此对中国北极权益范围和相应策略有着不同的界定.但是从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对于中国北极权益不宜做过分的解读,主要应当定位于科学考察的权利和北极事务的基本参与权,对于中国对北极事务的“基本参与权”,应当以“北极气候变化”为切入点,利用这一“全球共同关注事项”展开。中国可以在北极事务战略规划中进一步明确“气候变化”这一核心主题,并且尽快推出相应的《北极考察活动管理条例》,以表明对北极问题的基本立场以及对北极权益的基本主张;在国际事务中,中国可以考虑以气候变化治理为核心,同欧盟、俄罗斯、加拿大、美国等展开合作,这一合作机制还可以吸纳其他北半球气体排放大国参与。对于中国北极研究而言,目前对于北极和全球气候变化关系的研究成果多集中于自然科学领域。若能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以气候变化的主要作用地区“北极”为着眼点,将北极政治与法律问题和全球气候变化公共治理相结合,也许是一条颇具挑战性和尝试性的研究进路。
-
-
-
林乾
- 《中国律师百年回顾与展望高峰论坛》
| 2012年
-
摘要:
唐代为人作词状,如果得实,受到官府奖励.从立法的目的而言,鼓励民间对诉讼的介入.宋明时期的相关立法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将讼师完全排除在诉讼之外,并作为严厉惩治的客体,是清代乾隆中叶对"教唆词讼"例的全面修订,这也是"以例破律"的典型.本文所讨论的一个案例,堪称典型.这是因为讼师刘儒恒介入了一桩嘉庆年间非常有名的大案,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讼师的介入,使得该案向事实依归,从而做出公正判决.然而,讼师并没有因为所告为实而受到任何正面的鼓励,相反,按照"新法",以"积惯讼棍例"判充发烟瘴,自此,讼师本人以及他的家人,包括他的妻子、儿子,进行长达十几年,父死子继,一直进行上诉.本案存留数十件档案,从中透视出清代法律运行的诸多“面向”,在官府看来,只要挑战公权力,不管事实本身如何,就意味着对现有社会秩序特别是法律秩序的冲击,因而,此时的法律一再进行扩张解释,即把被惩治的客体贴上“标签”,为同行或相关行为做“警示”。就本案而言,与其说是法律判决,不如说是权力裁定更合适些。
-
-
范忠信
- 《中国律师百年回顾与展望高峰论坛》
| 2012年
-
摘要:
在中国,自古至今,似乎一直存在着一种共同的民族文化情结——对作为一个职业的"代讼者"的憎恶情结.不管那个职业叫什么名称,不管它是非法职业还是合法职业,在中国,总有一种职业不受人待见,那就是以严格依据法律条文的字面逻辑,据法较真,协助当事人(委托人)争权夺利为职业的那种人.这种人,古代叫讼师讼棍,近现代则叫律师.国家的法律秩序,人民的正当权益,就好比这片森林;一切侵害正当权益的行为,包括私人侵权行为和国家侵权行为,就好比害虫蛀虫。律师的利之所在,就是发现虫子。发现了这样的行为,律师就去代讼,就去据法力争,就有利可图。律师的利益,很大程度上来自寻找漏洞(就像啄木鸟寻找到虫子的藏身孔洞)一一包括发现国家立法的漏洞,发现官府审判程序上的漏洞,发现官府实体判决上的漏洞。一见漏洞,犹如啄木鸟见了肥虫。找到了漏洞,律师就有了为当事人(委托人)谋取合法利益的理由和依据,律师自己就会得到物质报酬或奖赏。指望每个律师都“铁肩担道义”可能是不务实的,就像人们不能指望啄木鸟都怀着“保护森林”的伟大理想去捉虫子一样。从只顾自己找虫子吃而言,啄木鸟不是什么“好鸟”。从更多利用有欠厚道的机巧之心寻找法律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为当事人谋利并换得个人报酬来讲,律师不一定是“好人”。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