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的客观基础发生了合同成立当初无法预知的情形,使得合同继续履行会侵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允许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制度是现代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早已有所适用,我国《合同法》在起草过程中曾规定了情势变更规则,但因为当时无论在理论认识还是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众多分歧,难以达成统一意见,最后在正式通过的《合同法》没有予以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在司法上的正式确立是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近些年,一些重大突发事件的出现,尤其是重大金融危机和自然灾害以及疾病疫情的突发,由此引起的大量纠纷,引起了学界及立法对情势变更制度的密切关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虽然解决了法律的空白.但是,对该规定在制度安排上仍有待完善,如何判断情势是否构成,何为重大变更,以及如何具体适用,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本文对情势变更制度的具体问题进行梳理,对大陆、英美两大法系的相关立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在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及问题的基础上,意图借鉴国外的成熟的理论成果和先进的实践经验,提出借民法典分则合同编立法机会以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具体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