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35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45篇、会议论文14篇、专利文献81964篇;相关期刊245种,包括甘肃行政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1种,包括2015中国渔业经济专家研讨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灾害医学专业委员会2013年会、2012年应急管理与科技研讨会等;行政补偿的相关文献由373位作者贡献,包括任志强、杨永华、高景芳等。

行政补偿—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45 占比:0.42%

会议论文>

论文:14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81964 占比:99.56%

总计:82323篇

行政补偿—发文趋势图

行政补偿

-研究学者

  • 任志强
  • 杨永华
  • 高景芳
  • 姜裕富
  • 宗婷婷
  • 崔辉
  • 李晓新
  • 王一斌
  • 舒小庆
  • 蒋飞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吴胜顺
    • 摘要: 渔业捕捞权和海域使用权都属于用益物权,但前者不具有排他性,而后者具有排他性。行政机关在捕捞许可证记载的同一场所,将海域使用权批准给他人使用,排斥或者限制了渔业捕捞权行使。损害渔业捕捞权人权利或者权益的,渔业捕捞权人有权获得补偿。渔业捕捞权人提起行政补偿诉讼,除需要具备行政诉讼一般要件外,还需要根据此类行政补偿案件的特点,满足不同诉讼类型的一些特别要件。从实际案例入手,从行政补偿的视角,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 秦树泽
    • 摘要: 应急征用措施作为抑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无序扩散的前置手段,在疫情处置与防控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当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的应急征用补偿作为填补被征用主体特别损害的制度性保障,在实定规范和具体实践中还存有较多疏漏。与应急征用行为相关联的补偿制度在规范层面存有补偿原则尚不一致、范围尚不具体、标准尚不统一、程序较为粗略和救济途径较为单一等立法障碍,在具体实践中面临应急征用主体补偿观念淡薄、补偿告知义务缺漏等现实困境。完善应急征用补偿制度的实定规范,改进应急征用主体观念缺失等实践领域现存的诸多问题,不失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应急征用补偿制度的具体优化路径。
    • 鄢德奎; 安怡悦
    • 摘要: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第13条明确将耕地权利人作为耕地生态补偿权利主体,但是对于其认定及范围并未明确规定,以致耕地生态补偿难以推行。各地实践将耕地生态补偿分为基础性补偿和奖励性补偿两种类型,多数地方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这两种补偿类型的耕地权利人,只有个别地方将农户和基层政府作为其中一种补偿类型的耕地权利人。这导致实际承担耕地生态保护工作的耕地承包经营权人却并不常是耕地权利人。为此,应将农户等耕地经营权权利人作为基础性补偿和奖励性补偿对象,集体经济组织只作为奖励性补偿的耕地权利人。
    • 黄辉; 陈子涵
    • 摘要: 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是以土地受限农户为补偿对象的行政补偿,结合规范及实践分析,补偿原则现行定位为相当补偿原则。然而,在补偿原则定位不准确的情况下,在实际实施中相当补偿原则面临诸多问题,其表现为:从补偿目标上看,相当补偿原则强调"形式公平",偏离了全面补偿受限农户的目标,没有覆盖农户实际的生产损失。从补偿范围上看,相当补偿的范围和土地增值收益相抵触,无法涵盖土地增值收益损失。从补偿功能上看,相当补偿原则制约限权功能的实现,难以有效回应风险预防的任务要求。相比之下,完全补偿原则契合"实质公平"补偿目标,补偿范围包含土地增值收益,并能充分发挥行政补偿的限权及规制功能,符合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的应然定位。为扭转补偿困境,应当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将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原则定位调整为完全补偿原则。
    • 曹志豪
    • 摘要: 我国自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通过以来,基本确立了以“国家补偿为主+其他补偿模式为辅”的疫苗异常反应的补偿体系。但由于“其他补偿模式”只有若干倡议性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现存的补偿体系实际上还是由“国家补偿”这单一模式来构建的。台湾地区的疫苗补偿模式为基金补偿模式,本文在介绍我国台湾地区的补偿体系的基础上,尝试为我国补偿制度的完善转变扩展思路,以提高新冠疫苗接种率,扫除接种群众的后顾之忧,使我国“动态清零”的疫情防控政策更为有效。具体而言:第一,为应对新一轮的奥密克戎毒株所致的全国大面积感染,应当对新冠疫苗异常反应补偿认定进行“从宽从快”的制度改革。第二,应批判地吸收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从异常反应认定标准、时间,认定机构和补偿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调整完善。Since the adoption of the Vaccine Manage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2019, China has basically established a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abnormal vaccine reactions, which is mainly based on national compensation and supplemented by other compensation modes. However, the existing compensation system in China is actually constructed by the single mode of “state compensation” because there are only some normative documents of initiative in the “other compensation mode”. The vaccine compensation mode in Taiwan is the fund compensation mode. Based on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Taiwan, this paper tries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compensation transformation extension,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new vaccine coverage, eliminate inoculated the trouble back at home of the masses, realize “dynamic reset” epidemic prevention in our country and make the control policy more effective. To be specific: firstly, in response to a new round of nationwide infections caused by the Omicron strain, the system reform of "leniency and speed"should be carried out for the compensation and recognition of abnormal reactions to the COVID-19 vaccine. Secondly, we should critically absorb the experience from Taiwan, adjust and perfect the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and time, identification institution and compensation fund source of an abnormal reaction.
    • 蒋浦
    • 摘要: 健全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也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对于我国目前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在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合理性方面进行探讨分析,结合部分国外的行政补偿法律,基于疫情背景下隔离酒店征用的行政补偿为研究对象,提出相对的解决措施;应当以市场标准为主要参考依据的补偿标准进行直接补偿并规定最低补偿标准。
    • 黄中杰
    • 摘要: 在疫情防控背景下隔离酒店的设置会有损周围商户的财产权益,致各种纠纷产生——既有可能发生在隔离酒店与周围商户之间,也会发生于周围商户与行政机关之间。无论依据合同救济还是侵权救济都无法有效化解此类纠纷,主要原因在于传统不可抗力制度没有对此作出区别对待,传统司法也无法回应不确定性的因果关系证明难题。故有必要创新责任机制与救济方式,其路径应为合同治理(失败)-侵权治理(失败)-行政自制:对因设置隔离酒店致较大损失的周围商户所构成的管制性征收,行政机关应合理补偿其经营损失,在执法中还应当重视行政补偿制度的工具价值,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科学高效执法。
    • 章惠琴; 董保华
    • 摘要: 强制隔离发生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适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然强制隔离又会引致劳动者劳务给付不能,引发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异动。政府、劳动者与雇主之三角关系中,究竟“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亟待从法理层面厘清。观察各国及地区防疫补偿制度背后的假设和逻辑,分歧在于义务人与第三人的定位。政府应对为抗疫政策而牺牲自由者制订一个公平的补偿法制,这需要其首先由间接责任向直接责任回归,更精准施策,以在劳资政之间寻求或达成一个合理的权责关系。
    • 李钢
    • 摘要: 因公益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属于行政征收中的公益征收.在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行政补偿案件中,起诉人与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行政补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是审查认定原告资格的核心要求;适格被告应确定为批准用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法定收回事由的"公共利益"主要涉及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部分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利益的减交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等.应依法重点审查补偿程序中公告与通知等环节,通过确认违法和撤销补偿决定等方式,审查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履行程序要求.对海域使用权的行政补偿以直接补偿中的金钱补偿为主;涉及具体养殖的,应结合养殖品类及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补偿范围限于权益人的财产损失,可适当考虑海域使用权人未来需要抵御的风险等因素.
    • 王玎
    • 摘要: 宪法财产权条款由财产权保护、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和财产权征收"三元结构"组成.在财产权社会义务与征收之间存在对财产权进行过度限制的"灰色地带".准征收制度是在这一"灰色地带"保护公民财产权免受未经补偿前提下被过度限制应运而生.对准征收的补偿应包括非经济补偿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非经济补偿措施包括消除财产利用妨碍、恢复财产原状、调整财产管制行为、土地发展权转让,以及其他符合经济利益互惠标准的补偿措施.在非经济补偿措施无法合理补偿财产权人损失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经济补偿措施.经济补偿应采用适当经济补偿原则,通过考量准征收行为对财产权价值的影响程度、受影响财产对财产权人经济地位的影响、准征收发生时的经济与社会环境、政府的财政能力(支付能力)等标准确定补偿金额.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