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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救济

违约救济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12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48篇;相关期刊100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等;违约救济的相关文献由138位作者贡献,包括任涛、刘华、张嘉军等。

违约救济—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27 占比:33.78%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27%

专利文献>

论文:248 占比:65.96%

总计:376篇

违约救济—发文趋势图

违约救济

-研究学者

  • 任涛
  • 刘华
  • 张嘉军
  • 张珂
  • 李延奎
  • 李梅
  • 杨志利
  • 梁文琼
  • 焦宏图
  • 王仲密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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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孙铭泽
    • 摘要: 执行和解作为极具中国特色的创新制度,通过当事人合意达成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来解决“执行难”问题,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执行和解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把好定分止争的最后一环,但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拒不履行协议,或不全面履行协议的状况愈演愈烈。2018年出台的《执行和解规定》解决了执行和解协议的诸多问题,但是仍然存在协议性质与效力不明确,法院处理违约救济做法不一、当事人违约救济选择权规定模糊等问题。本文通过案例引入揭示并总结各地实务中处理执行和解协议纠纷时存在差异与分歧,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各个学说的总结与分析,探讨各学说模式下救济方式选择的优势与缺陷。最后拟从实体法角度对常见的执行和解协议作区别划分,以期迅速高效地解决再生争议问题。
    • 崔建远
    • 摘要: 违约责任时常含有道德评价于其中,不包含解除合同、作为形成权的减价权,而违约救济则不然。不真正义务被违反不导致违约责任的成立,但在违约救济领域则并不如此“一刀切”。质量保证义务不是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亦非违约责任,两者并行不悖。风险负担规则负责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确定不利益落在哪一方的头上,这显然不同于违约责任。不过,在当事人一方有过错、风险转移于他(它)的情况下,某些“风险负担”却蜕变为“违约责任的承担”,表明风险负担和违约责任之间并非永隔天然的鸿沟。尽管违约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但不妨允许当事人把本不属于违约行为的情形约定为引起违约责任。债权人实施不当行为有时也构成违约。欺诈,不仅属于合同撤销制度中的元素,在某些情况下也是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受领迟延,虽然多为不真正义务,但在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其引发违约责任时则为真正义务。尽管我国民法典在违约责任一章规定了定金及其罚则,但仍不宜把定金罚则归入违约责任的体系,因为交付定金义务属于第一性义务,而非第二性义务。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从接受定金的一方看,他未承担义务,这背离违约责任的规定。定金遵循从属性规则,而违约责任则系替代关系或补充关系。违约方拒不执行继续履行的判项仍须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 康飞; 赵雅新; 花园园
    • 摘要: 误期损害赔偿条款(delay damages)是国际工程合同中的一个关键条款,其规定的是在承包商延期竣工的情况下业主可以获得的违约救济。国际工程合同中通常约定的内容是,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商应赔偿业主一定额度的违约金(额度已在合同中约定),直到工程竣工,而无需证明己方的实际损失,即误期违约金条款(liquidated damages,以下简称LD条款)。
    • 刘子敬
    • 摘要: 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对期待利益进行赔偿是最常见的救济手段.期待利益虽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较全面的赔偿,但依然存在着证明难度高、证明责任大以及对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当事人无法给予充分救济等问题.信赖利益基于其是既存利益的特性,证明难度低,可以对期待利益进行补充.对信赖利益进行赔偿,可以充分救济非违约方,保障交易安全,防止出现非违约方无法获得赔偿的不公正现象.违约中的信赖利益赔偿主要适用于期待利益难以证明或难以确定,以及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期待利益无法弥补信赖利益的损失的情况.如若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并存,二者不能得到同时赔偿,当事人只可择一主张.
    • 钟鲁粤
    • 摘要: 如今,国际贸易越来越频繁,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签订着一份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本文对当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出现违约时CISG中规定的常用法律救济方法进行分析。结合CISG规定,分析"实际履行""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三种法律救济方法各自的特点,并分析三者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出现违约时,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 张山
    • 摘要: 当违约行为发生后,如何进行救济是各国民事立法中普遍关注的问题,各个国家对于违约救济手段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在英美法系中,禁止令作为一种衡平法上特殊的救济手段,在很多情形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 陈文姣; 周鹤; 王秀楠
    • 摘要: 债权人请求补办抵押登记的违约救济应优先适用,债务人继续拒绝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可直接依据司法裁判申请办理登记。不动产抵押系担保体系中法定的典型担保方式,依托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我国实定法规范对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经历了从无效到有效的性质重塑。
    • 潘重阳
    • 摘要: 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的权利来自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第三人的违约救济方式也受当事人约定的限制.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第三人不享有基于违约而生的解除权,但可以通过放弃权利从债之关系中脱身.对于当事人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如无特别约定,第三人不享有主张的权利;对于赔偿性违约金,第三人应当受该违约金条款的拘束,不得请求赔偿实际损失.在第三人与债权人分别主张强制履行与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时,两者的请求可能发生冲突.此时,第三人选择强制履行的责任形式应当优先于债权人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的请求,而债权人主张强制履行的请求则优先于第三人选择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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