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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违约

效率违约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1年内共计12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8篇、专利文献55846篇;相关期刊90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效率违约的相关文献由121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廷华、喻铃瑛、刘云等。

效率违约—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28 占比:0.23%

专利文献>

论文:55846 占比:99.77%

总计:55974篇

效率违约—发文趋势图

效率违约

-研究学者

  • 刘廷华
  • 喻铃瑛
  • 刘云
  • 刘亚梅
  • 刘广
  • 卫玮
  • 叶莉蓉
  • 吴建华
  • 孙良国
  • 崔文佳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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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张雄斌
    • 摘要: 违约方司法解除权是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上增设司法认定机制演化而来,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效率违约理论的缺陷.但尽管如此,违约方司法解除权也并不能完全解决合同僵局问题,且其本身适用范围狭窄、适用条件有限.在双方违约的特殊情况下,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往往会因突破已有的违约责任体系及合同严守、信赖保护等原则遭遇适用困境.
    • 张慧洁
    • 摘要: 效率违约制度自介绍到我国以来颇受争议,由《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适用效率违约的条款先增、再改、后删、又变可见一斑.基于对效率违约大量案例的分析,及与我国传统和实践相结合的考虑,可知效率违约是符合我国合同法多元价值取向的,其可在标的物为可替代物的商事合同中与实际履行协调适用.故值《民法典》编纂之际,应通过科学设计将效率违约制度引入合同法,以完善我国违约责任承担体系.
    • 李扬; 蓝小燕
    • 摘要: 引诱违约是指合同以外的第三人采取说服、劝告、利诱等非暴力方式,诱使合同当事人一方违背合同约定,造成合同不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因合同相对性规则、劳动法责任性质以及侵权法适用困难等诸多限制,均无法准确评价和有效规制引诱违约行为。商事活动中的引诱违约行为造成多样化的法益损害,效率违约理论亦不能作为抗辩事由,在无明确法律规定以及行业自治规范的情况下,有必要借鉴域外立法经验以竞争法对其进行规制。在引诱违约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合同已经成立且不存在任意解除权、行为人实施了引诱违约行为、引诱违约造成严重损害等要件下,引诱违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符合构成要件的引诱违约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既不会妨害劳动者职业自由,又能保障竞争者自由竞争和公平的市场秩序。
    • CAI Rui
    • 摘要: 我国《合同法》并无关于违约方解除权的明文规定,相关裁判以《合同法》第94条或第110条作为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依据,均难谓妥当.考察相关裁判背后的实质动因,可以发现通过现有规则即可直接或间接达到目的,并无创设违约方解除权的必要.为违约方解除权提供正当性支撑的效率违约理论,渊源于诞生地的特殊制度背景,其自身亦存在不少盲点,且与我国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及我国《合同法》设置的违约救济路径不相容.违约方解除权这一制度“创新”过分侵蚀合同拘束力,不符合当下中国的社会现实,应予以明确摒弃.
    • 张一博; 黄茂钦
    • 摘要: 欧盟荷尔蒙案历经22年仍未尘埃落定.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充分适用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之报复制度的相关规定,这对研究该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案例样本.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报复制度的适用自始至终未能促使欧盟撤销关于含荷尔蒙牛肉的进口禁令.若结合经济学理论对该案的发展进程加以分析可以发现,WTO争端解决机制之报复制度尽管存在一定缺陷,但其能够通过严格意义上的报复和威胁性报复两种手段实现对欧盟各国政府决策的影响.这从侧面反映了该制度可以通过改变政府从政治决策中获取的政治回报来促进政府间的合作.为了更好地发挥报复性制度的作用,应明确报复制度的目的,并对其作出相应的完善.
    • 吕梦林
    • 摘要: 效率违约理论起始于英美法系,并已发展成为一套成熟的理论体系.但是我国《合同法》中并未引进效率违约理论,学者们对此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在我国诚实信用体系缺失的背景下全面引入效率违约理论,必然不现实.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中,如果只强调实际履行不免偏颇.从解释论的视角,我国《合同法》中尚存对效率违约解释适用的空间.而且对效率违约理论在我国的适用必须严格限制,将效率违约率先适用于我国商法领域,在程序上通过诉讼适用效率违约,并且在不改变我国实际履行作为主要违约救济形式的前提下,将效率违约作为对实际履行的一种抗辩.本文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 吴泽雨
    • 摘要: 与“效率违约理论”在美国受到推崇不同,在我国更多的接受的是批判.究其原因主要是两国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以及法律环境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是在违约责任的形式方面,美国以损害赔偿为首要形式,而中国则是实际履行.其次,美国法规定了守约方的减轻损失义务,降低了违约成本,而中国法中就无此规定.最后,在第三人责任方面,美国法是鼓励效率违约发展的趋势,而中国法受德国“物权无因性”的影响,在第三人侵害债权方面并没有相关规定.
    • 李扬; 蓝小燕
    • 摘要: 引诱违约是指第三人采取说服、劝告和利诱等非暴力方式,使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行为.由于行业规范缺失、合同的相对性、侵权责任法司法适用中的难题,对竞争者之间的引诱违约行为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评价具有必要性.在引诱违约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合同已经成立且不存在任意解除权、行为人实施了引诱违约行为、引诱违约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等要件下,引诱违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符合特定要件的引诱违约行为评价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会限制契约自由,效率违约不能成为引诱违约行为正当性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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