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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解协议违约救济研究

         

摘要

执行和解作为极具中国特色的创新制度,通过当事人合意达成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来解决“执行难”问题,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执行和解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把好定分止争的最后一环,但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拒不履行协议,或不全面履行协议的状况愈演愈烈。2018年出台的《执行和解规定》解决了执行和解协议的诸多问题,但是仍然存在协议性质与效力不明确,法院处理违约救济做法不一、当事人违约救济选择权规定模糊等问题。本文通过案例引入揭示并总结各地实务中处理执行和解协议纠纷时存在差异与分歧,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各个学说的总结与分析,探讨各学说模式下救济方式选择的优势与缺陷。最后拟从实体法角度对常见的执行和解协议作区别划分,以期迅速高效地解决再生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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