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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58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78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20613篇;相关期刊302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第十届长三角法学论坛、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等;房屋买卖的相关文献由511位作者贡献,包括徐小飞、林清城、若星等。

房屋买卖—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578 占比:2.73%

会议论文>

论文:5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20613 占比:97.25%

总计:21196篇

房屋买卖—发文趋势图

房屋买卖

-研究学者

  • 徐小飞
  • 林清城
  • 若星
  • 于伟
  • 亚生
  • 付科伟
  • 何大俊
  • 佳木
  • 叶鹏程
  • 吴逸宁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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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张鹏
    • 摘要: 我国新引入“共有房屋转让时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同时,在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时限制了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我国确立了出卖人将“转让条件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且不得反悔”规则,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一般应为“合理期限”。“出卖人与第三人自行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规则,具有合理性。优先购买权性质采“附强制缔约义务请求权说”和采“形成权说”,差别不大。出卖人和优先购买权人、第三人形成的双重买卖关系,都应当具有可履行性。当然,可依“物权法定”确定某些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出卖人侵害优先购买权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性质应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强制执行拍卖,可采用“跟价法”;一般拍卖,以适用“询价法”为宜。按照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解决数个共有人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规则,具有科学性,即便在民事强制执行中亦应当予以适用。
    • 摘要: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要求,吉林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科学统筹,及时部署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厅等部门印发了《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重点围绕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房地产估价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整治;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络员机制及定期调度报送制度,及时动员部署各地认真制定整治方案,要求各地在整治过程中强化部门协同、信息共享、联合查处、形成合力。
    • 嘉行
    • 摘要: 一字之差的教训--“订”与“定”据报道,有一个姓李的先生为购买一辆POLO牌轿车,向车行预付订金5000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货。订金收据写的是“预付定金5000元”,李先生当时没在意写的是“订金”还是“定金”,只看了一下上面写着5000元,就放心走了。半个月后,李先生要求退车。车行告诉他,车可以退,但“定金”不能退。李先生大惑不解,质问为何,经理笑着说,先生交的是“定金”啊,这是不能退的。李先生大呼上当,追悔莫及。类似李先生这样的案例,还频频发生在房屋买卖或租赁中。
    • 摘要: 某县登记机构员工询问:一是房屋买卖双方在今年1月份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已经领取了不动产权属证书。但不久双方就产生了矛盾,现在双方自行协商后要求撤销这一登记,恢复房屋所有权为卖方所有。请问该如何办理?二是在2021年,由于某些外部原因,我们将已被外地法院查封的房屋转让给了本地的一个单位。查封法院在执行这一房屋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并要求我们纠正。但受让单位和转让方都不愿意配合,法院也不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此,该如何纠正?
    • 陆杨洁
    • 摘要: 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2019年7月,原告郭某与第三人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了交易价款、时间及过户方式等。2019年8月,某小额贷款公司与王某持不动产权证书、抵押借款合同等材料向被告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对前述王某名下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被告审查后同意登薄,并颁发不动产权证明。原告认为被告在设立抵押登记环节,未尽到审查义务,于2021年2月诉请法院判令撤销被告颁发房屋他项权证的房屋登记行为。
    • 司尚乐
    • 摘要: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购买者为了减少开支往往会跳过与自己签约的房产中介,选择与价格更低的公司达成交易,这就是所谓的“跳单”行为。导致跳单行为频频发生的原因不仅有中介费用居高不下、中介服务参差不齐、行业内部恶性竞争等行业内部原因,还有委托人诚信观念相对不强、法律体系不健全等行业外部原因。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有的放矢,从法律层面提出具体的规制路径与提升策略。
    • 林正正
    • 摘要: 在房屋买卖中合同的认定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百辩不一.本文将合同认定所涉及的实务操作和有关合同无效的部分理论问题两相结合,在分析实务架构本身的同时辅以近年的合同效力认定的数据趋势,从学理上寻求合同无效中有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界定标准.通过对合同无效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的数据化分析,从大数据的直观角度查明实务运行中的遗漏之处,全方位的充实合同纠纷中有关效力认定的审查要点,始终围绕着司法公正与利益平衡展开论述.
    • 汪义双
    • 摘要: 以宅基地上房屋之买卖包含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置,农民不得向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为由,径直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做法并不妥当,应予纠正.对"房地一体"原则的理解不应局限在"宅基地使用权出让与房屋所有权转让一体"的框架内,租赁权、地役权等处置方式也可作为"地"的使用依据.如果当事人并未提及"地"的问题,法院宜仅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审理,不宜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进行裁判;如果当事人对宅基地的使用明确提出异议,法院才能对"地"的问题进行审理.若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多种解释可能,应遵循合同有效解释原则.如果当事人在买卖协议中明确将"房"与"地"都作为买卖标的物,即使关于"地"的部分内容被认定为无效,房屋买卖部分也应为有效.
    • 谷文博
    • 摘要: 日前,北京“公共户”户籍新政正式实施,不仅解决了许多离职、离婚伴随的户口登记问题,也解决了二手房“空挂户”问题。就在“公共户”政策落地之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仅用十余天即圆满审结一起因房屋买卖户口迁移引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巧用“公共户”利好政策妥善解决了当事人因户口迁出问题引发的纠纷,并劝导当事人撤回起诉,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 岁正阳
    • 摘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要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通知明确,要因城施策,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四方面的问题。通知明确,在房地产开发方面,将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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