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104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97篇、会议论文46篇、专利文献88931篇;相关期刊483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1种,包括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北京西山跨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危机与金融法调整前沿论坛、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等;破产程序的相关文献由1071位作者贡献,包括邹海林、韩长印、王欣新等。
破产程序—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88931篇
占比:98.84%
总计:89974篇
破产程序
-研究学者
- 邹海林
- 韩长印
- 王欣新
- 汤维建
- 许胜锋
- 陈云卿
- 马胜
- 仲崇玉
- 傅忠彬
- 廖强
- 彭兴庭
- 曹士兵
- 杨丽
- 柴丽
- 王忠波
- 王艳华
- 王雄飞
- 甄峰
- 程春华
- 郝振
- 黄少彬
- 丁海湖
- 俞勇
- 傅伟芬
- 关宪法
- 冯栖
- 刘子平
- 刘洪波
- 单大鹃
- 卢漫
- 史卫进
- 叶希葆
- 吴正绵
- 周业安
- 周友苏
- 唐旭超
- 孙静波
- 宋炜
- 嵇大海
- 张世君
- 张利国
- 张勇
- 张士顺
- 张彦宁
- 张晓红
- 张有志
- 张毅
- 张生
- 张艳蕊
- 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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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晔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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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进入2020年以来,我国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严格的防疫措施而带来的全国大停摆导致巨大的负面经济效应,大量个人面临着难以摆脱的经济困境.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研究构建仍停滞不前,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为破产者们减轻负担、重头再建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正是优化我国现有营商环境、实现《破产法》与《民法典》有效衔接的重要举措.文章将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成的现实阻碍及障碍进行阐述,提出个人对于该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以期为推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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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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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劳动合同作为待履行合同中的一种又独具特色。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劳动合同处断的关键,在于企业的单方解除权,然而我国目前尚未系统规定之。应及时调整立法结构,将“待履行劳动合同”作为“待履行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当中;还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构建起覆盖破产整个阶段的劳动合同解除规则,并且不应一刀切地将终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唯一结果,为“转让型清算”留下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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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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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新出发的瑞幸,展开了积极的自救,如今已走向新生。2022年4月11日,瑞幸咖啡(以下简称“瑞幸”)在官网发布公告称,已完成金融债务重组,未来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再受到破产或破产程序的约束。瑞幸董事长兼CEO郭谨一表示,“今天标志着瑞幸咖啡的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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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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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企业破产程序,公平、高效、便利地清理债权债务,依法保护境内外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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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希闻;
周国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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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但随着破产清算工作的不断深入,当管理人发现某个清算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在股权结构、企业控制、日常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关联债务、相互担保、利润操纵、隐匿资产、欺诈逃债、人事管理等方面有着诸多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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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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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国家对楼市调控和货币政策的收紧,企业融资难度与日俱增,不少房企资金链断裂,经营举步维艰,致使房企破产案件逐年增加。由于房地产企业破产具有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债权结构复杂,法律关系错综,审核甄别难,各方诉求强烈,维稳压力畸重,刑民交叉,协调困难,牵涉范围广,政府介入深等特点。作为破产管理人,必须厘清债权债务关系,平衡各方利益,化解各方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实现利益最大化。本文根据实践中对购房人权益保护的通常做法,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总结,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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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友达;
蔡玲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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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实践中,浙江地区由于民营企业众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数量一直位居全国前列。而破产理论研究中,实质合并破产同样是热点话题。纵观已有研究,多在破产程序启动层面探讨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问题,对后续问题则少有涉及,其中税务问题更是研究的空白地带。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是破产程序中的创新实践,相关的税务问题更是具有特殊性,进入实质合并破产程序后关联企业不再独立的法人人格与单独税务主体之间产生了实践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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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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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重整作为破产程序的一种方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运用,英国作为预重整制度起源的国家之一,更是对此制度的发展改革作出了很多贡献。预重整制度被恰当使用时,是一个非常有效的破产程序,它节约了时间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预重整制度在英国的应用做了简单的分析介绍,总结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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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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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与仲裁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张,使二者的相遇成为常态。仲裁的私人自治属性与破产集体清偿的公益目标存在本质上的冲突,判断破产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须经受双重标准的司法审查:一是仲裁争议是否属于纯粹破产事项的形式标准;二是倘若容许破产与仲裁程序的平行运行是否有悖于破产立法主旨的价值标准。不符合双重标准的既存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裁决效力,须在破产程序中依据破产法的规则予以调整。倘若当事人尚未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约定内容为非纯粹破产事项,可将其视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管理人依据履职要求行使挑拣履行权决定是否启动仲裁程序。在破产程序中签订新仲裁协议属于司法权保留事项,逾越了管理人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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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南省:优化破产程序提升“办理破产”质效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与法院建立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破产处置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调或者处理破产程序中涉及的相关事务,并推动和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法院应当推进破产审判机制改革,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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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德常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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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意思自治是商事审判的基本理念之一,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私法主体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地与其他私法主体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自主的决定私法主体内部事务,独立承担决策风险,享有决策利益,而不受国家、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的非法干预.本文以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运行视角,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破产程序中适用的债权人会议决策权的行使受到制约等困境及原因,提出在立法上的完善和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的应对等冲破困境的路径。令人欣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对债权人及债权人会议的自治权有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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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帅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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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程序中,若赋予未履行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使破产企业承担物权性返还义务,将不利于破产企业摆脱负担.未履行合同自破产管理人行使解除权之日消灭,非破产方因此仅享有债权请求权,而无物权请求权可言.非破产方损害赔偿请求权为破产债权,除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范围作有约定外,在不发生重复填补的前提下,其求偿范围可以同时包括实际损害、可得利益以及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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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权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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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近期在办理一起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遇到"以房抵债"债权处理的问题.涉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仅有一套开发中的楼盘,楼盘主体工程完工后己开始预售,楼盘大部分己进行了预登记,但存在真实购房户、以房抵工程款、以房抵普通债务等不同情况.虽然几类债权人都表现为购房户的形式,但甄别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是确定不同债权人清偿优先顺位的依据,需要管理人尽职负责进行分类确认,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虽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抵债问题在实务界较为常见,实践中也有了较为统一的处理规则.但笔者认为此类问题,是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诸多矛盾的"金钥匙",仍值得梳理并与诸位读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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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为民;
吴正绵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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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金融机构"嫌贫爱富"的特性,中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为了满足金融机构的放贷要求,企业主之间以及集团内企业互保情况比比皆是.如果担保链中某一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将会产生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处理担保问题的难题,如主债务人破产情况下担保人是否要承担破产案件受理日之后的利息问题,主债权人能否在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前起诉担保人的问题,还有在法院裁定确认破产债权后,管理人是否在每次分配前要扣除债权人从其他连带债务人处获得的清偿款并重新认定破产债权.由于对上述问题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上对于该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实务中各个法院及管理人操作方法各不相同,本文拟就该问题进行研究,以对实务提供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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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皓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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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人"在处理"破事"的过程中往往会因自身专业所限,陷入知识盲区,导致破产进程推进缓慢,周期被拉长.且破产管理人作为推动破产案件的专业机构,在实务操作中所需要处理的事务是复杂而庞大的,所需要涉及的知识面也是非常广范的,往往一两位管理人无法胜任所有破产程序中的工作.因而需要建设长期稳定的,来源于不同专业领域的专业团队,以便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好地推动破产事业的发展.因此,中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机构及个人必须要具有一定的资质,具备相关的知识结构,才能更好的去解决破产事务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对于一支成熟的破产管理人团队法律专业人才的储备是格外重要,除了法律方面的人才,其他和破产程序息息相关的人才,对于破产程序的推进也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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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丽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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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融资租赁合同自被引入中国之日起就伴随争议,学界围绕如何将这一源于英美法的制度融入中国法律体系,展开了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本质及其配套法律制度的讨论.1从研究热度中可窥见融资租赁合同对传统合同体系带来的冲击.融资租赁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中国合同法对其采取了特殊态度,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有名合同,区别于一般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是否也应在破产法中被特殊对待,特别是在承租人破产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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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新明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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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实行商品房按揭制度,该制度在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繁荣的同时,导致购房人从订立合同到开发商交房持续较长的时间,增加了购房人不能按照合同取得房产的法律风险.为此相关部门从购房款的监管、司法解释等方面加大了对购房人的保护力度,此举对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济周期所决定,房地产企业破产也逐步显现.由于房地产企业破产涉及利益群体众多,且房产价值重大,许多人需倾尽举家之力购置.所以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对商品房购买人予以合法的保护,将关系到购房人的家庭稳定和生活质量甚至于生存,以致影响到社会安定,因此有对其法律适用做进一步的检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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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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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清算组作为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对于在调查中发现的债务人与其个别债权人签订的明显显失公平的"以物抵债"协议,管理人为了保障其他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前提下,对于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对被债权人依协议占有的物是否确认为债务人财产问题,因目前法律规定有漏洞,管理人在实际履行职务过程中如何根据具体情况最大程度的维护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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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萍萍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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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研究背景(一)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房地产开发企业A于2006年设立,因资金链断裂,从2014年开始,基本处于停业状态,老板跑路、工程烂尾、诉讼查封冻结不断、债权入围追堵截、企业员工所剩无几,2016年因严重资不抵债,在债权人的申请之下,当地法院裁定受理了A企业破产清算一案.据A企业留守人员介绍,通过查询研究留存的"以房抵债"协议及财务记载,发现"以房抵债"问题大量存在,甚至成为A企业房屋销售的正常方式、清偿债务的主要方式,任何债权(包括民间借贷、工程款债权等)都可以用来抵付房款(首付款或者全款).为及时清理A企业的债务,A企业组建"以房抵债"小组,通过与债权人商谈,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息事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