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
提存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19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6篇、专利文献13篇;相关期刊122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中国公证、交通财会等;
提存的相关文献由222位作者贡献,包括吴芸、姚文涛、康瑞红等。
提存
-研究学者
- 吴芸
- 姚文涛
- 康瑞红
- 张建伟
- 张永华
- 张造时
- 彭开云
- 曾育生
- 李兴春
- 杨晓峰
- 林震峰
- 王晰
- 钟丽芳
- 韩岳
- 马继阳
- 高敏燕
- A.C.科鲁格洛夫
- Nicholas D.Kristof
- 丁光曜
- 丁冉
- 付海燕
- 伍应成
- 何文光
- 何明洲
- 余彦
- 倪贤孟
- 傅春燕
- 冀慧珍
- 冯亮
- 凌家淦
- 凌廷熙
- 刘卫
- 刘国辉
- 刘学在
- 刘寒冬
- 刘志屏
- 刘文娟
- 刘永斌
- 刘近思
- 叶学礼
- 吴捷
- 周思选
- 周树林
- 周璇
- 周礼慧
- 唐勇
- 唐静
- 垦情
- 复林
- 姜逾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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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梓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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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施替代交易的减损义务与继续履行请求权无法兼容。减损义务的正当性在于债权人负有帮助他人的道德义务,以及避免整体社会财富的浪费。维护债务人的个人自主性,肯定其改变心意的价值,以及违约救济应当遵循比例原则,也可以为排除继续履行请求权提供正当性。肯定债权人的继续履行请求权,从而其不负实施替代交易的减损义务,将导致债权人实施投机行为、间接损失扩大、强加给债务人以不被需要的给付、赋予债权人过重的谈判筹码等不合理的结果。否定继续履行请求权并不会产生鼓励违约、无法提供充分救济、规则模糊等问题。因此,当债权人能够实施替代交易时,损害赔偿就可以为其提供充分救济,债权人无继续履行请求权,提存规则应当相应作限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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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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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的肆虐,使大家的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因隔离和疫情防控需要,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易出现债权人下落不明或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情形,提存制度具有极大的适用空间。我国提存制度起步较晚,《民法典》中进行了统领性和概括性的规定,还需进一步地细化完善。研究提存制度的内涵和性质,可准确把握其设立的宗旨和本质属性;通过比较分析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关于提存制度的规定,在沿用我国现有提存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德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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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在;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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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法律文书生效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规制途径,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二是债务人通过提存代为清偿.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在逻辑上难以自洽,通过提存制度解决则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但我国对提存制度的规范位阶低、内容简略.除应在民法典中完善提存规定,并借鉴域外立法制定单行《提存法》之外,还需考虑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的特殊性,以司法解释明确以执行法院执行局为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提存的法定提存机构,并对法院提存涉及的特殊事项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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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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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对提存除了保留原《合同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原《物权法》及司法部部门规章《提存公证规则》中关于提存条件、类型、适用情形及有关程序性等规定外,更增加了对提存成立、提存效力及提存标的取回权的规定,弥补了提存制度的法律漏洞,进一步提升了提存制度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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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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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社会快速发展的影响下,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的提升,从而使得我国社会秩序越发的稳定.提存其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也就是指具有债权债务关联的债务人因为债权人方面的原因不能向其提供交付合同标的物的时候,债务人向债权人之外的第三方委任的机构交付合同中规定的标的物,将合同中规定的标的物存放在指定机构之中,这样就可以将债务抵消.在现实中,提存制度在保障债务人避免受到债务的影响以及规避担保人权益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利益损害方面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影响下,合同标的物的转移以及民事主体的调整问题越发的频繁,这样就导致了达到提存涉猎范围的个案数量不断的增加.当前我国现存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办理提存业务的公证机构没有将自身的优越性在日常办理提存业务的时候发挥出来,鉴于此这篇文章主要围绕提存公证事务的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完善加以综合分析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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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然;
王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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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地震灾害多发,历次特大地震都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目前地震灾后救助资金主要源自财政支出,我国尚未建立起专门的地震保障基金以应对潜在的地震风险。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外地震保障及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性地提出"地方政府通过提存一定比例的房地产税收以构建地震保障基金"制度模式,并分析了该制度L设计的重点、难点以及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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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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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法典》出台以前,我国虽有债权人受领迟延情况下保护债务人利益的相关救济措施,但毕竟过于零散,对债务人的保护力度不足,也使得在法律实务中争议较大,处理较难。《民法典》在合同编总则中加入了债权人受领迟延制度,解决了我国立法的空白,为保护债务人相关利益提供了依据。本文立足于《民法典》条文,对该条文的规范意旨、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以及受领迟延后的法律效果进行分析解释,并在《民法典》视角下提出应如何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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