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41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98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316篇;相关期刊250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2011年中国金融青年论坛、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2009中国工程管理论坛等;债权转让的相关文献由463位作者贡献,包括徐敏、曾水保、朱虎等。
债权转让
-研究学者
- 徐敏
- 曾水保
- 朱虎
- 朱香友
- 梁樑
- 谢晓斌
- 黄林
- 伍健
- 何佰洲
- 刘柳恩
- 刘江
- 刘长波
- 包晓丽
- 姜再学
- 姜勇
- 安文静
- 宋文东
- 宿辉
- 尹悦
- 张岩
- 张艳
- 徐军
- 徐英军
- 李书晴
- 李书生
- 李艳
- 柏晓琳
- 武伟
- 王京
- 王晶
- 王郢
- 白静
- 祝玉伦
- 秦进
- 程菲
- 胡勇
- 董建军
- 袁正英
- 赵禹
- 赵红军
- 陈洪兵
- 陈诚
- 马丽敏
- 马新岚
- 黄学柱
- 黄晓漫
- 黄超
- 丁俊峰
- 丁娟
- 丁海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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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莎;
王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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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债权转让、保理合同和担保效力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提升了金钱债权的流动性,明确了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债权转让对从权利的影响和未来债权的可转让性,肯定了差额补足和流动性支持义务的法律效力。《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原有债权制度的完善为资产证券化交易架构安排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有利于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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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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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首先,分析、识别工程款债权转让过程中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司法管辖、转让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方面。然后,针对债务人和债权受让人提出应对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建议和风险规避措施,以此确保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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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虎;
张梓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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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买卖不破租赁的价值基础在于保护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值得保护的在先占有使用利益,这不违反当事人订立转让合同时的预期,且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避免对承租人救济不足以及损害承租人之相对人的信赖。据此,该规则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也以租赁合同存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租赁物、受让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为前提,发生合同的法定概括转移的效果。承租人的地位不应因所有权转让变得更糟或者更好,而受让人也同样享有值得保护的利益,对此可以类推适用债权转让等规则并予以适当调整,以妥当权衡承租人与受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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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馨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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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768条就多重保理的优先顺位予以规定,其规则内容除增加“通知”优先规则外,基本与《民法典》第414条的多重抵押优先顺位规则保持一致,由此间接承认了保理的担保属性,有助于建立统一的动产与权利担保规则。然而,该规则难以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在进行法教义学解释时应结合立法背景及政策价值导向。由于多重保理优先顺位规则是从商事交易的角度侧重保障应收账款的流通性和交易过程的安全性,因此不适用于追求个体公平的民事领域中的一般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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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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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保理公司的保理业务,自引入我国以来,在国内贸易融资领域中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领域得到了广泛的 发展.2018年5月商务部将商业保理公司监管权移交银保监会前,保理行业监管与自律规则效力层级低、风险控制 能力差.《民法典》颁布施行前,保理合同虽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但无相关法律层级规定,属无名合同.以上因素均阻 碍了保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自银保监会行使对商业保理公司监管权,后将监管权下放各地金融监管局,特别是《民 法典》第十六章对保理合同进行立法规范后,商业保理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监管层面均有了质的提升.本文拟在梳理 商业保理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基础上,结合商业保理的特点,对应收账款涉及的主要法律合规风险防范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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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艳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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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547条的新增规定,明确了抵押权随债权一并转让,未经登记不影响抵押权效力,从而填补了法律漏洞,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为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和交易安全,确保登记簿记载与实际权利一致,宜主动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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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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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良金融资产是指在银行业务中,由于借款方不能按约偿还全部或者部分借款本息,造成银行损失的贷款。我国现有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规范体系和运作机制尚不健全,相关规范的缺失致使司法实践中不能较好地解决不良资产转让中的系列棘手问题。例如,国有资产流失、相关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等。鉴此,浙江省S市K区法院依托执行管理系统进行数据统计,从执行视角研判涉银行金融债权转让市场发展态势及可能涉及的问题和风险,建议将不良金融资产转让的规制路径从司法机关的末端裁决向多方参与的前端管控推进,以期构建立体化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制约机制,提高资产处H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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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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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来债权是重要的金融资本,也是资产证券化中重要的基础资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同程度地解决了资产证券化中将来债权转让的法律认可、转让的效力、将来债权的实现三大问题。我国《民法典》第761条“将有的应收账款”的表述是立法对将来债权转让的承认;鉴于学术上的较大争议以及“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我国《民法典》对将来债权转让的生效时点未予以明确;在将来债权实现问题上,我国《民法典》仅规定了保理业务中的将来债权转让登记制度。后两个问题均有待于未来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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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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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施行.相应地,原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民法总则》等法律同时废止.而在债权转让的规定方面,《民法典》在保留原有规定外,又根据社会经济现实发展对原先法律规定作了适当的更新,主要表现在:对于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如若债权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受其影响;债权人转让债权有义务通知保证人等.相应地,《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新规定对债权转让中的四类法律主体,即让与人、债务人、受让人、保证人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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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俊
- 《2011年中国金融青年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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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权转让是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业务过程中常见的一种资产处置方式.相较于一般的债权转让法律形态而言,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债权转让往往呈现如下特征:其一,作为转让标的的不良资产流转率较高,债权转让往往涉及多个前、后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问题;其二,债权转让法律关系较一般的债权转让形态更为复杂,尤其是多个前、后手间的权属划分,债务人与前、后手不同权利人的关系处理等,都是进行资产处置业务中非常典型的问题;其三,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债权转让,往往存在权利移转与义务履行的时滞性特点,这也进一步导致了业务开展过程中法律关系处理的复杂化.基于上述的这些特征,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综合考量的角度出发,结合一宗不良资产处置案例对不良资产转让处置过程中的主体认定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澄清相关认识,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不良资产处置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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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树林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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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合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又因立法规范上的空缺,导致保理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争论不一,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各说各话,南辕北辙.在学理上,关于保理法律关系的认定主要有委托代理说、债权质押说、债权让与担保说、债权转让说、融资行为说等观点,虽具一定的合理性,但均未能体现保理法律关系的综合性,难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在司法实务上,部分法院的态度具有可取性,直接在判决说理部分认定当事人之间构成保理合同法律关系,指出了保理合同的综合性.关于保理法律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构造进行认定,既抓住保理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为前提的关键点,亦强调其提供金融服务的综合性,不能以偏概全,亦不能笼统地一刀切.在未来民法典合同法编分则中应规定保理合同,明确保理法律关系的性质,厘清保理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以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