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2年内共计16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6篇、专利文献44005篇;相关期刊120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买卖不破租赁的相关文献由168位作者贡献,包括吴延学、黄赤橙、何志强等。
买卖不破租赁—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4005篇
占比:99.62%
总计:44171篇
买卖不破租赁
-研究学者
- 吴延学
- 黄赤橙
- 何志强
- 卢雪华
- 叶鸿
- 周倩
- 姬忠彪
- 张静
- 徐向南
- 杨林
- 温金来
- 王仰光
- 王兆雷
- 盛洪铭
- 翟云岭
- 裴姣
- 许少彬
- 郑亚灵
- 郝瑞琳
- 郭佳玮
- 项丽莺
- 马永林
- 黎明杰
- 龚文兵
- 一锴
- 乔鸿飞
- 任自力
- 任视宇
- 余峰
- 余庆1
- 余敏
- 余方
- 刘小丽
- 刘春梅
- 刘晔云
- 刘智
- 刘毅
- 刘美兰
- 单吟
- 单婧婧
- 叶春森
- 周伟
- 周新宇
- 周曜竣1
- 周珊
- 周珺
- 周舜隆
- 周道航
- 唐雪平
- 唐颖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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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云岭;
郭佳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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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效果模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为节点,由之前实定法中德国式的“契约地位承受”,到其后虽无明确规定但实务中依然沿袭的暧昧态度,体现了我国立法在效果模式上的模棱两可,也为其他效果理论留下证呈的空间。检视其他效果模式,存在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不合理、与现行法律体系不兼容等缺陷。故此,应当矫治我国买卖不破租赁法律效果理论上的“物权化”倾向,以契约地位承受模式为基础,明确租赁物所有权人对受让人的告知义务及在买卖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当构建债法路径下的买卖不破租赁法律效果:应赋予买受人自由意志下救济途径的选择权,避免其利益在租赁权欠缺公示效力的情况下受到损害;应将承租人享有的权利限定在原租赁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而不享有对规则适用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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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虎;
张梓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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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买卖不破租赁的价值基础在于保护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值得保护的在先占有使用利益,这不违反当事人订立转让合同时的预期,且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避免对承租人救济不足以及损害承租人之相对人的信赖。据此,该规则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也以租赁合同存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租赁物、受让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为前提,发生合同的法定概括转移的效果。承租人的地位不应因所有权转让变得更糟或者更好,而受让人也同样享有值得保护的利益,对此可以类推适用债权转让等规则并予以适当调整,以妥当权衡承租人与受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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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云岭;
郭佳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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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明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725条规定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的所有权变动的涵义及适用范围,应从法的解释层面,对“所有权变动”作类型划分。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所有权变动属于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的所有权变动,而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所有权变动中,因征收、征用、事实行为发生的所有权变动可以否定租赁关系的存在,因继承、企业破产强制拍卖发生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第三人原始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属于该条规定之情形,但应以第三人非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且不属于以保障公共利益为目的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类型。租赁物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当且仅当作为出租人的无处分权人以指示交付的方式转让动产所有权时方有对该条文的适用。应分别讨论不同动产交付方式下的动产所有权变动,并结合标的物占有状态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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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亚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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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债二分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财产权的基本划分方法,亦是潘德克顿体系构建的基础。但随着社会经济现象的更新、财产权利关系的复杂化、新型权利的不断涌现,兼之物债区分的模糊性,一些领域出现了债权与物权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现象。“租赁权”和“预告登记请求权”作为债权物权化的典型代表,其出现具有合理性,不但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补充,亦有助于财产权转让效率之提高。而正视物债二分体系的不周延性,承认并支持债权物权化现象,既顺应历史潮流之发展,亦是推进民法财产权体系完善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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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亚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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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债二分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财产权的基本划分方法,亦是潘德克顿体系构建的基础.但随着社会经济现象的更新、财产权利关系的复杂化、新型权利的不断涌现,兼之物债区分的模糊性,一些领域出现了债权与物权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现象."租赁权"和"预告登记请求权"作为债权物权化的典型代表,其出现具有合理性,不但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补充,亦有助于财产权转让效率之提高.而正视物债二分体系的不周延性,承认并支持债权物权化现象,既顺应历史潮流之发展,亦是推进民法财产权体系完善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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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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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也日益增多,“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出现,有效的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入手,再通过分析该项制度在我们所处的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及适用范围,从而找出其目前存在的局限性,帮助我们更好的对该项制度进行理解并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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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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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法官在处置涉租约不动产时,在法律适用及租赁权剔除程序上争议颇多,以至于严重影响执行质效提升.究其原因既有实体法上的缺陷,又有程序法上的不完备,如缺少利益衡量理念下的权益冲突与平衡机制、租赁权剔除程序不规范等因素.执行程序中对租赁权的保护与去除牵涉到不同利益取舍,应在善意执行理念下通过以多元化利益平衡为方向,在审执分离前提下完善租赁合同审查机制、细化租赁权剔除流程,以期实现房屋租赁权对抗力强化和实现司法风险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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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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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舶光船租赁同不动产租赁有着本质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1条无法判断经司法拍卖后光船租赁对买受人的效力.船舶经司法拍卖后,其所负担的光船租赁是否消除、对船舶买受人的影响等尚处于立法真空状态,由此容易造成司法实践混乱.鉴此,基于国际公约、主要英美法系国家立法及实践中船舶司法拍卖效力的考查,建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时应明确增加船舶经过司法拍卖后光船租赁应予消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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