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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

保证人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2年内共计78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65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5647篇;相关期刊457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全国首届恶臭污染测试与控制技术研讨会、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等;保证人的相关文献由805位作者贡献,包括孟昭稳、关木、刘德生等。

保证人—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65 占比:11.92%

会议论文>

论文:5 占比:0.08%

专利文献>

论文:5647 占比:88.00%

总计:6417篇

保证人—发文趋势图

保证人

-研究学者

  • 孟昭稳
  • 关木
  • 刘德生
  • 刘超
  • 吴建依
  • 陈义生
  • 于春荣
  • 何洁
  • 冉然
  • 凌志勇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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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伟; 周洲
    • 摘要: 从社会连带思想出发,探寻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真正哲理基础,使其犯罪轮廓更加清晰。违反保证人义务是刑法未明文规定之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之该当要素。讨论证立保证人义务来源的两种进路——康德式个人主义进路和社会连带思想,明确保证人义务只能从社会连带思想中寻求哲理依据。通过“复数主体”政治义务理论和功利主义哲学证立社会连带义务正当性,对作为义务来源之既往方案进行检视,最终采社会连带理论证成保证人地位。认为社会连带理论应为保证人义务之唯一哲理基础,目前几种主流学说或是社会连带理论之变种,或必须以社会连带理论为前提,才能实现保证人义务真正实质化。
    • 李娜
    • 摘要: 《民法典》第392条明确了混合共同担保情形下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未回应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是对《民法典》第392条作出的解释、补充与扩张,其尊重并认可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的约定,同时涵盖担保人“共签即可追偿”特殊情形,但是担保人行使此追偿权时面临着追偿条件不够清晰、追偿顺序存在争议、追偿份额尚未明确等困境。为有效避免司法实践中担保人之间追偿权法律适用不清的后果,应明确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份额的前提并确定何为“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确立起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以向债务人追偿为前置程序并遵循追偿权一次用尽原则。确定追偿份额时,部分担保人之间的份额约定仅对此部分担保人生效,当担保人约定分担份额大于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应以其约定分担份额的比例进行分担。同时,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份额分担还应区分不同的担保主体再确定其分担比例。
    • 张良; 靳紫燕
    • 摘要: 《民法典》对《担保法》中有关保证合同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转变了《 担保法》 及其司法解释的价值取向,从偏重保护债权人权利转向平衡保护债权人与保证人利益.《民法典》从修改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完善保证期间的推定规则、修正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以及增设保证清偿承受权四个方面减轻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些修改在利益衡量上更加妥适,在法理上也更具合理性.
    • 薛宪明
    • 摘要: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涉及的保证责任是破产案件中的难点问题.保证责任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涉及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破产企业既可能是债权人,也可能是债务人,亦或保证人,所以,不仅要区分不同保证方式,还要区分破产主体的不同身份,这就使保证责任的处理变得复杂.根据破产企业作为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的不同身份,结合保证方式,并针对不同情形加以区分和梳理,能够对破产实践产生较好的指导效果.
    • 张睿哲
    • 摘要: 《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解释》对于共同担保的责任承担顺位、内容乃至内部追偿权等问题,构建了相对体系化的规定,旨在解决以往理论界和实务界立场不一的问题,统一裁判规则.但对于债权人放弃或减轻部分担保会对其他担保人产生何种影响,其他担保人是否能因此免责这一问题,并没有搭建一个清晰的轮廓,担保人之间依然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应当在理论和条文基础上,根据"担保的提供者"和"有无追偿权"这两种区分因素,进行类型化判断分析,统一对此问题的认识.
    • 周玉华
    • 摘要: 保证保险在性质上存在保险说、保证说以及混合说,本文支持混合说,即保证保险既是保险,可以享受保证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和免责条款带来的免责,又是保证,可以主张保证规则下保证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保证规则的改变使保证保险合同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包括《民法典》让保证方式回归本位,即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保证;明确保证期间的性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保证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等。针对这些变化,保险公司经营保证保险业务应充分重视和利用《民法典》默示一般保证规则的变化;应看保证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人是否承担补充责任;应对投保情况和底层资产全年进行现场尽职调查;应了解是否存在其他导致主合同无效的情形,从而使保险人的从合同无效而不用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等。
    • 范文彬
    • 摘要: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施行.相应地,原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民法总则》等法律同时废止.而在债权转让的规定方面,《民法典》在保留原有规定外,又根据社会经济现实发展对原先法律规定作了适当的更新,主要表现在:对于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如若债权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受其影响;债权人转让债权有义务通知保证人等.相应地,《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新规定对债权转让中的四类法律主体,即让与人、债务人、受让人、保证人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 卢仁彩
    • 摘要: 在借贷法律关系中,保证人死亡后,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是否继续对其继承人有效,其继承人是否承担保证之债?本文主要是笔者在办理一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中,遇到这么一个法律问题,从而引起了笔者对本问题的思考.其实,我国在立法方面一直以来对该法律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且在我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尚未就保证人在担保期间死亡是否还需承担保证责任有一个具体的、明确的答案.但在案件审理中,保证人死亡后是否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存在不同的观点.
    • 周玉华
    • 摘要: 保证保险在性质上存在保险说、保证说以及混合说,本文支持混合说,即保证保险既是保险,可以享受保证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和免责条款带来的免责,又是保证,可以主张保证规则下保证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保证规则的改变使保证保险合同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包括《民法典》让保证方式回归本位,即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保证;明确保证期间的性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保证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等.针对这些变化,保险公司经营保证保险业务应充分重视和利用《民法典》默示一般保证规则的变化;应看保证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人是否承担补充责任;应对投保情况和底层资产全年进行现场尽职调查;应了解是否存在其他导致主合同无效的情形,从而使保险人的从合同无效而不用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等.
    • 金春
    • 摘要: 企业经营者为企业融资承担保证责任而陷入无力偿债是中国个人破产立法和法律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经营者保证人与消费者、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商自然人的破产相比,既有共性更有差异.为实现个人破产立法预期的社会利益,制度设计时需充分考量这些共性和差异.在个人破产清算/免责的制度设计上,应当引进1年以内的短期免责考察期,使“诚实”的债务人尽快解除职业限制等失信制裁或破产烙印,保障企业家创新创业.设计两套再生类程序,即企业经营者保证债务和解程序之下,经营者保证人的责任应限定在清算价值范围之内;有一定未来收入的消费者、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商自然人则应当适用个人重整程序,遵守预期可支配收入标准等机制,使债权人获得更多清偿.建立法庭外的行业指引,探索当经营者积极推动企业及时申请破产使债权人获更多清偿时,在保证债务整理上赋予更多财产豁免等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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