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1年内共计18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9篇、专利文献6078篇;相关期刊126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律与生活、法制博览等;
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文献由203位作者贡献,包括冯建平、司伟、吴术青等。
连带责任保证
-研究学者
- 冯建平
- 司伟
- 吴术青
- 唐斌
- 尤旭东
- 张炜
- 时永才
- 李明发
- 杨永清
- 林灵芝
- 田希永
- 石冠彬
- 何德平
- 何鹏
- 侬燕华
- 侯成训
- 傅兵
- 冯亮
- 冯峰
- 刘丽飞
- 刘保玉
- 刘建军
- 刘春安
- 刘沫含
- 刘瑞明
- 刘飞
- 卢节来
- 卢节来1
- 史文才
- 叶伟巍
- 吕志刚
- 吴卓仪
- 吴家友
- 吴恒1
- 周亦
- 周作斌
- 周宇
- 周文琦
- 周莉娟
- 周跃立
- 唐烈英
- 夏雨
- 姚文
- 姜艳君
- 孔祥玲
- 孙永全
- 孙科举
- 孙霞
- 孟成美
- 孟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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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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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的前提是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仍然不能确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可以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内涵应增加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其他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最高额保证保证期间的起算日没有约定的,按照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是否均已届满来认定。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申请是否影响保证人的权利,要分不同保证类型而定。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期间仍发挥作用。与保证期间有关的事实要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增信措施的性质可以概括为让与担保、保证、债务加入和合同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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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逍月;
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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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上诉不仅表明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判,而且表明上诉人与对方当事人或者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有争议。在连带责任保证案件部分当事人上诉的情形下,应尊重未上诉的当事人的选择,不将其作为二审判决的对象;同时在上诉人错误列举被上诉人时,不直接更换被上诉人,而是尊重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在二审判决书中按照其上诉状载明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予以列明,但在判决书中应对不适格被上诉人之诉讼地位进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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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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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张某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7月16日向高某借款600万元,月息3%,到期还款日为2015年9月10日。借款合同签订后,张某邀请黄某等人于2014年10月9日及其他时间向高某出具《承诺书》,以黄某等人各自购买的房产对张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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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阳;
郑毅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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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于2021年1月1曰失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修改)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为一般保证,另一种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却对此作出了巨大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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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玉;
梁远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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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务加入作为扩大债权受偿机会的增信措施,具有近似于保证的担保功能,但其并不属于典型的担保方式.区分债务加入与保证,应当以措辞的文义优先,辅之以履行顺位、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利益关系等因素;存疑时,应推定为保证而非债务加入.《民法典》第552条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略显简单,其规则的具体适用须结合保证及连带债务的相关规定予以展开.《民法典》中关于保证人主体资格的限制对债务加入人应予适用,且债务加入协议应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债务加入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因加入债务而产生的抗辩权、因债务自身瑕疵而产生的抗辩权等权利.但是,保证的部分规则在债务加入中不能适用,如保证期间、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物保时保证人责任的当然免除,以及诉讼中的管辖和当事人地位的确认规则等.此外,债务加入与保证、物的担保及差额补足、到期回购、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具有并存、交叉运用的可能,可以参照共同担保或再担保的规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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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4月23日晚间,神马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为确保控股子公司聚碳材公司及时获得贷款,加快年产13万t双酚A项目建设步伐,神马股份拟为本次项目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3亿元人民币,累计担保数量达13.9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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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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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552条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是对社会经济活动制度需求的充分回应,也是司法实践经验与理论研究成果的立法体现.但由于两者表现形式的相似性,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分标准并不清晰.从解释论视角来看,两者实然层面的意思表示区分应当遵循文义解释为主的解释路径,同时限缩目的解释中利益标准的使用范畴,探求行为人规范的意思表示,适当放松"存疑推定为保证"的认定要求.就形式要素区分而言,存在形式要求、成立方式、当事人地位上的差异,不过债务加入非要式要求的规范标准缺乏合理性.此外,作为法律后果的责任限制与责任追偿同样存有较多差异,应对债务加入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予以明确,以平衡当事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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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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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破产法规范的是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破产法律关系,除非破产法有特别规定,担保人对破产债务人的担保责任应当适用担保法律规定,不受破产法调整。重整计划草案免除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之债,但其效力不及于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不受主债务减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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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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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仍不能确定保证责任方式.在具体情况中想要对这两种保证方式进行区分,主要是观察保证人的权利,看其是否能够行使先诉抗辩权.我国原《担保法》中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一定责任的情况下,有权利向具有连带性质的另外担保人寻求赔偿,但在有关民事法律的法律规范中,对于这点条文并未提起.面对同一担保对象,保证人需要在彼此之间达成一定的约定后,形成连带责任,在此期间,债权人可以向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进行利益要求,但若保证人没有事先形成明确的约定,则保证人的责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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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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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的前提是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仍然不能确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可以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内涵应增加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其他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最高额保证保证期间的起算日没有约定的,按照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是否均已届满来认定.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申请是否影响保证人的权利,要分不同保证类型而定.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期间仍发挥作用.与保证期间有关的事实要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增信措施的性质可以概括为让与担保、保证、债务加入和合同四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