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71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13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935篇;相关期刊345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国际隧道研讨会暨公路建设技术交流大会等;保证责任的相关文献由712位作者贡献,包括孟昭稳、田建华、郑天锋等。
保证责任
-研究学者
- 孟昭稳
- 田建华
- 郑天锋
- 于会堂
- 李明发
- 秦康美
- 丁旭
- 于恒兵
- 冯亮
- 冯建平
- 刘天孔
- 刘德生
- 吴徐晟
- 周艳茹
- 周莉
- 姚玉珠
- 孙南申
- 孙春阳
- 宋胜春
- 张彦虎
- 张明全
- 张道庆
- 戴磊
- 时永才
- 曹云来
- 曹诗权
- 朱军华
- 李哲
- 李焕章
- 杨成哲
- 林灵芝
- 牛杰
- 王启江
- 王志武
- 聂树平
- 胡小平
- 胡立心
- 陈伟
- 陈爽
- 高原
- 黄斌
- 丁红旗
- 丛彪
- 东明
- 严锡忠
- 乔世凯
- 乔东亮
- 乔新生
- 于书凡
- 于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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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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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证在法律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保证合同基于自身原因无效的情况,不属于本篇论文的探讨范围,本文所讨论的情形是保证合同因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及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当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当然随之无效,《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7条对此种情况下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问题上作出了规定,其内容与精神基本继承了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这一问题也虽有讨论,但诸多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本文首先讨论了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对保证合同的影响,随后定性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性质,进而讨论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要件,以及阐述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和反担保人的追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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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北省石家庄灵寿县的赵一彬问:2019年3月份,我的朋友陈友亮找到我说,他的养殖场要扩大规模,需要向信用社贷款20万元,让我给其做担保人。由于我和陈友亮是一个村的,从小关系就不错,而且考虑到他有养殖场,具有偿还能力,我就替他当了担保人。2020年3月份贷款到期后,陈友亮无力偿还,信用社要求我归还20万元的贷款及利息。这时我才听说,陈友亮贷款20万元根本不是用于扩大养殖规模,而是其以前向信用社贷款20万元,因到期无力偿还,以前的担保人拒绝再给其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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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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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涉及的保证责任是破产案件中的难点问题.保证责任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涉及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破产企业既可能是债权人,也可能是债务人,亦或保证人,所以,不仅要区分不同保证方式,还要区分破产主体的不同身份,这就使保证责任的处理变得复杂.根据破产企业作为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的不同身份,结合保证方式,并针对不同情形加以区分和梳理,能够对破产实践产生较好的指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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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阳;
郑毅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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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于2021年1月1曰失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修改)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为一般保证,另一种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却对此作出了巨大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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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军;
赵竹青;
刘昭伯;
王一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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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征信行业快速发展,个人征信涉诉案件数量逐年攀升.通过对近年来有关司法裁判文书的分析梳理,发现法院在审理有关保证责任纠纷案件时,同案异判现象较为突出,极易引发公众困扰.结合相关案例,分析争议焦点,深挖问题成因,认为应不断完善优化顶层设计,持续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强化解纷渠道有效利用,提升金融机构维权能力,加大金融法律宣传力度等,以促进个人征信纠纷有效化解,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扎实稳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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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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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破产法规范的是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破产法律关系,除非破产法有特别规定,担保人对破产债务人的担保责任应当适用担保法律规定,不受破产法调整。重整计划草案免除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之债,但其效力不及于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不受主债务减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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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立峰;
田桂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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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保证人是否承担停止计息清偿责任存在争议.该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实现,并不意味债权人实体债权的消灭,其担保实体债权与破产程序债权相分离,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担责,未超过约定范围,不违反公平原则.通过分析不同保证类型的责任承担方式、 保证人担责之现实考量与理论依据,明确主债务人破产属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应予预见的商业风险,破产停止计息作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司法实践采用不同裁判策略,倾向支持保证人担责,以保障保证人追偿权的有限行使为主,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无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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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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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根据该规定,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出借人与借款人对借款予以展期的,保证人仅为原债提供担保,不对新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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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昌豪;
高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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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提出:典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再审改判引发的启示2014年8月8日,某化工公司与某机械公司、某信用社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机械公司向化工公司借款1000万元,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约定将资金打入指定账户,否则该信用社不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化工公司向机械公司转账。因机械公司未按期还款,故化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机械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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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强;
黄彭
- 《国际隧道研讨会暨公路建设技术交流大会》
|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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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高速公路未来十年建设任务艰巨,BOT融资方式是解决资金不足的有效途径,但BOT融资方式在我国的运用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私人投资者往往要求我国政府在特许授权的法律文件中作出种种保证,如:土地及其它后勤保证、外汇汇兑保证、限制竞争保证、经营期保证、投资回报率保证等.政府的支持与保证是BOT项目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但依目前法律法规要求政府对BOT项目作出保证有一定的法律障碍;其次,我国目前尚无一个协调各部门的机构或职权明确的机构,不同的部门规定有时甚至会出现相矛盾;此外,政府提供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将会使政府负起赔偿责任.因此,我国须尽快完善BOT投资法律体系,弱化政府的保证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