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47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76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7613篇;相关期刊287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等;保证合同的相关文献由507位作者贡献,包括曹明哲、关今华、冯建平等。
保证合同
-研究学者
- 曹明哲
- 关今华
- 冯建平
- 史军锋
- 吴术青
- 唐杰英
- 宋春龙
- 张洪潮
- 戴磊
- 时永才
- 汤建辉
- 王国林
- 田希永
- 程啸
- 章亚光
- 罗财喜
- 胡小平
- 谈建平
- 谭玲
- 郭文龙
- 万江山
- 乔新生
- 于天英
- 于德云
- 仓丰
- 付明亮
- 任凯生
- 伏阳
- 何庆华
- 何建宏
- 何德平
- 何方平
- 何晓凤
- 何景雷
- 何蕴桥
- 何鸣
- 余立力
- 侬燕华
- 侯猛
- 俞和明
- 倪莲
- 傅兵
- 傅翔
- 光明
- 关颐龄
- 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以法治行课题组
- 冯敏瑜
- 冯梅
- 冶凤蕊
- 刘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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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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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有保证合同说、无名合同说、债务加入说和对赌协议说四种学说构造。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的上下文看,该条文的内容有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将增信措施解释为保证合同。但增信措施的运用领域复杂多样,应根据其交易结构、交易习惯和行为目的进行意思表示解释。在结构化金融和信托管理计划中使用增信措施,并不存在被担保的主债权,不需要按照保证合同解释。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增信措施起到合法的保底作用,也不宜解释为保证合同。即使在一般的金融交易领域,增信措施有避免担保被计入企业财务报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证合同各项限制性规则等意义,于此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将增信措施解释为独立的无名合同。如果增信措施的保证意思表示明显,则当然要适用保证的规则。如果增信措施被解释为无名合同而非保证,也可以考虑类推适用保证合同的规则,包括保证合同主体资格的限制、保证合同的书面形式、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以及保证中的债权转让或债务人变更的后果等规则。但是,关于保证的从属性、保证责任范围、一般保证推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援引主债务人抗辩事由等规则,不宜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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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彦;
康飞;
李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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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合同要求发出索赔通知通常是保证索赔权利的先决条件。及时发出索赔通知,能够在风险事件发生的早期就提示被索赔人(通常是发包人),并有利于双方迅速固定证据,作出后续处理,保证合同顺利履行。索赔通知是工程合同中最为重要的通知类型之一,在国内外的建设工程合同范本中都对其期限、形式与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本文以2020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为例,对索赔通知的具体要求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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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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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践中增信措施的大量出现,导致法律适用上出现困难。具有担保目的的增信措施在选择适用保证制度或是债务加入制度时,首先需要对其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同时结合利益标准以及其他辅助标准予以确定。经过意思表示解释后仍无法确定当事人意思的,则需要援引存疑推定规则。关于存疑推定规则尚需注意与保证方式推定规则的衔接问题。同时,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例下,如何解决严格书面要式之观点与推定规则之间的冲突,亟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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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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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交易实践中存在保证合同的约定违约金超出主合同债务范围的情形,基于保证的从属性,《担保制度解释》采取了超出部分无效的态度。但实际上,超出主债务范围的部分,并非对于从属性原则的突破,而是保证人的自己责任。因此有必要对实践中对保证合同从属性的错误理解拨乱反正。此外,从违约金功能、意思自治、司法酌减以及比例原则的角度分析,保证合同违约金条款均不会破坏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具有正当性。在现行法的解释上,不应机械地适用《担保制度解释》第三条,应对“担保责任”一词做限缩解释,使其成为对担保从属性的宣示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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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芳;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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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三个月前,我丈夫的弟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借款时,陈某要求我丈夫用夫妻共有的房屋作抵押担保,我丈夫当即答应,并签署了房屋抵押保证合同。我近日获悉后,对丈夫私自抵押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明确表示反对。请问,我丈夫私自抵押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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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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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证在法律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保证合同基于自身原因无效的情况,不属于本篇论文的探讨范围,本文所讨论的情形是保证合同因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及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当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当然随之无效,《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7条对此种情况下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问题上作出了规定,其内容与精神基本继承了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这一问题也虽有讨论,但诸多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本文首先讨论了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对保证合同的影响,随后定性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性质,进而讨论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要件,以及阐述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和反担保人的追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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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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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部分规定直接或间接涉及破产问题,影响到对破产法的理解与实施.文章从担保物权和合同方面对《民法典》与《企业破产法》的协调与衔接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和实施建议.《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时点以及动产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确定时点的规定,在适用于破产案件时应考虑其特别需要进行调整,以破产申请受理而不是破产宣告作为确定时点.《民法典》对保证合同如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等增加的内容,有助于破产法顺利实施,但对多个保证人间无约定保证份额时,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否有权请求其他保证人清偿相应份额问题,还应予以明确,以便统一实施.《民法典》对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为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合同选择履行权对委托合同是否适用提供了解决原则.《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条件和买受人已支付价款处理的规定,较《破产法解释二》的规定更为公平合理,应对破产法进行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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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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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保证期间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和没有约定时都应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主动审查与保证期间相关的事实。债权人未依法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债权人不能仅以一般保证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且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赔偿责任不应当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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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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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新增保证合同一章。相较于《担保法》,其条文主要有文字修改完善型、重大修改和新增型条文两种。前者对金融与司法实践不产生较大影响;后者改变了则原有《担保法》规范的价值判断结论,产生较大影响。相较于《担保法解释》,保证合同章亦主要有吸收司法解释型、修改司法解释型,其对应的《担保法解释》规则将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清理。《担保法》中未进入《民法典》的规则,基本上属于立法者的"有意忽略";《担保法解释》未进入《民法典》的规则,与《民法典》和既有规则相冲突的规则与理念不再适用,《民法典》和既有规则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不与《民法典》相冲、亦无相关规则的规范暂可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清理司法解释,重新考虑《担保法解释》的相关规则,如重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明确共同保证中保证人的内部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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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露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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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证合同纠纷是一种多数人纠纷,涉及到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等颇具讨论意义的问题.准确定位保证合同纠纷的诉讼形态是解决保证合同纠纷诉讼进行问题的第一环节.保证合同纠纷适用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趋于泛化的结果,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适用于既判力扩张的情形,通过对实体与程序利益的平衡,其诉讼形态归于普通共同诉讼模式才是最佳选择.而通过对主张与证据共通原则、反射效、争点效、预决效等理论的运用,以及某些制度建设可以最终形成保证合同纠纷从审理至判决再到执行阶段的完整的程序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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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腾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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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担保法上,有关意思瑕疵场合保证合同效力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担保法》第3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40条.根据前者第2项,①主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后者,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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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建辉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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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法院在审理金融机构借款、民间借贷、保证合同中,涉及贷款诈骗、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现象频频出现,如何处理相关程序和实体问题存在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可以说是审判实务中最为乱象的一个问题,有保守说、激进说和折衷说三种裁判和观点.三说引出层出不穷的法律问题,各说又显缺陷和矛盾.最高人民法院试图以案例的方式建立裁判规则,终因法释[1998]7号②解释适用之随意性而难于定分止争.涉刑金融机构借款保证纠纷案件区别于涉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无法释[2015]18号之适用余地.法释[1998]7号规范主旨是同一刑事事实下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之区分,其民事责任应是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法院裁决主从合同有效并无法律依据.对应《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之逻辑关联性和内容同一性,保证合同应作无效裁判,且在生效刑事判决所查明事实基础上认定无效免责或无效三分之一之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例中所确立的四个裁判规则可资赞同,与本文所论证的另四个规则一起构成涉刑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之裁判规则.规则简单且清晰,不可能再有裁判之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