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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

抗辩权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42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12篇、会议论文10篇、专利文献5138篇;相关期刊289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大连海事大学第三届硕博论坛、2011中国税法论坛暨首届中国税务律师论坛、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等;抗辩权的相关文献由475位作者贡献,包括尹腊梅、师安宁、申海恩等。

抗辩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12 占比:7.41%

会议论文>

论文:10 占比:0.18%

专利文献>

论文:5138 占比:92.41%

总计:5560篇

抗辩权—发文趋势图

抗辩权

-研究学者

  • 尹腊梅
  • 师安宁
  • 申海恩
  • 邵泽民
  • 丁强
  • 于莹
  • 任晓刚
  • 刘书文
  • 刘宗胜
  • 刘武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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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朱晓喆
    • 摘要: 《民法典》第192条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采抗辩权发生说,体现了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和意思自治原则。根据第192条第1款,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可以在诉讼中或诉讼外依意思表示的规则行使时效抗辩权。行使时效抗辩权的后果是使请求权失去效力,但并不影响权利人已经享有的实体权利本身,以及抵销权和抗辩权。诉讼时效对于附着于请求权的从给付权利、担保权利等从权利的效力,应根据不同情形具体对待。根据第192条第2款第1分句,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同意履行可解释为抛弃时效抗辩权,其后果是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但其抛弃的效力不应影响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等利益相关者。根据第192条第2款第2分句,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如果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受领并保有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且该效果可类推适用于义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申海恩
    • 摘要: 罗马法上的抗辩,是以区分法律程序与审判程序这一公力与私力两阶段的审理形态为背景的。这种通过将程序区分为公力救济法律程序与私力审判程序相结合的权利救济制度,决定了抗辩与抗辩权制度的气质与走向、问题与争议。在罗马法继受的背景之下,萨维尼却将抗辩权的罗马法背景抽离,建构了其近代法律概念;温德沙伊德在建立实体法请求权的同时,使抗辩权纯粹为实体法上的权利。即使是完全不同的学术、历史发展路径,英格兰法和大陆法在具体的理论架构上有着惊人的相似性。欧洲统一私法的经验表明,概念的选择似乎不再仅仅是学术问题,而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与民族的问题。我国既有的法制移植与演进路径,决定了在概念选择上已经无法回避抗辩权的概念和理论体系。
    • 马勤
    •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已成为刑事案件的主要处理方式,但这一制度对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带来了冲击,有必要从权利维度对这一制度进行系统性检视。在制度基础理论层面,“权力说”与“权利说”之争彰显了该制度与权利保障之间的潜在张力,导致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新定位。在规则解释层面,有关理解认罪、认罚与从宽问题的争议直接影响权利保障的范围与力度。在权利维度下,认罪认罚本质上是被告人对实体性抗辩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的放弃,从宽不包括程序从宽或程序从简。实践中,权力主导模式与值班律师形式化的混合作用,容易造成权利保障的现实缺位。因此,在制度建构与规则完善层面,对控辩协商、量刑建议、有效律师帮助等问题的讨论,应当注重对人权保障机制的修补与维护,强化从权利视角提出规则理解、适用与改进的思路。
    • 高卓然
    • 摘要: 海商法中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从民事权利的特点与责任限制制度的历史演变两个维度进行分析,认为该权利属于民法上的实体形成权而并非抗辩权。以此为基础,认为将其定性为形成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设立责任基金的实践中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并行给责任主体带来的影响。
    • 叶钒
    • 摘要: 背书制度是票据法的核心制度,而回头背书作为一种特殊的转让背书,是以票据上的原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转让背书,其特殊性体现在票据债务人与票据债权人身份的重合。但我国《票据法》对回头背书的规定仅限于第69条,无法解决实务中出现的回头背书再背书时追索权行使的问题以及回头背书中抗辩权行使的问题。因此,需要对我国《票据法》上的回头背书制度进行完善。
    • 张丽; 王云凤
    • 摘要: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行使,有诉前设立基金并在诉中行使“一对多”的抗辩权和诉讼中对个案行使“一对一”的抗辩权两种方式。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性质虽属于抗辩权但又不同于一般抗辩权的特性。在明晰託种抗辩权理论的基础上重新思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行使方式。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责任限制基金二者联系密切,分属不同程序,但在处理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关系上也应有所突破,建议扩大申请责任限制基金的审查范围。
    • 胡锦光
    • 摘要: 通过程序机制的建构,压缩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裁量空间,保障当事人知情权、抗辩权等各项权益,是《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一大亮点。《管理办法》主要从保障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正、提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效能和约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负面效应三个方面建构失信惩戒程序机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以下简称《公示规定》)也在公示、依申请停止公示等环节配套规定了相应程序,有效实现了制度联动,共同夯实了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制度基础。
    • 刘清生; 陈伟斌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两种界分标准"事件性质""履行障碍程度"缺乏学理意义和可操作性.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应以功能差异为基础进行界分.不可抗力消灭了合同原给付关系并阻却次给付义务的产生;情势变更规则的第一次效力赋予当事人中止履行抗辩权及调整原给付关系的请求权,第二次效力则消灭合同原给付关系并产生特殊的补偿请求权.因此,在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件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时,应根据当事人主张来界分适用;而如若双方当事人对适用何种规则存在争议,则应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合同直接目的不能实现时应当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合同间接目的不能实现时应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由此,可形成一套界分适用的判断流程,以解决疫情等情形中两种规则适用混乱问题.
    • 李运杨
    • 摘要: 基于担保的从属性与补充性可为第三担保人建立完备的抗辩权体系.基于从属性,第三担保人原则上可向担保权人主张债务人享有的各种抗辩权,包括诉讼时效抗辩权、执行时效抗辩权,但不包括涉及债务人支付不能风险的抗辩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全部或部分消灭债务的形成权但不行使时,第三担保人基于从属性享有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权.这样的形成权不仅包括撤销权、抵销权,而且包括解除权、减价权.债务人放弃抗辩权不影响第三担保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形成权的,担保人不得主张抗辩权.基于一般补充性,第三担保人享有催告抗辩权,其可区分为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基于特殊补充性,第三担保人事有先诉抗辩权和先抵销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本质上是先执行抗辩权,原则上仅一般保证人享有,例外情况下物上保证人也可主张.先抵销抗辩权是指在债权人单方对主债务人享有抵销权时应先通过抵销实现债权,否则第三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与先诉抗辩权原则上只能由一般保证人享有不同,先抵销抗辩权适用于所有第三担保人.
    • 余向阳; 尹淑艳
    • 摘要: 涉黑恶案件财产处置关系到打财断血、黑财清底的最终效果,同时也牵涉利害关系人财产权益保障等诸多方面。以J省法院涉黑恶案件财产处置现状为样本考察,发现涉黑恶财产处置存在不规范、不明确、执行难、功利化与标签化功能偏差等乱象。以问题为导向对乱象背后的成因进行多元求证,通过涉案财产查控告知义务的强化、举证责任的归位、利害关系人抗辩权的保障、庭审调查程序的专节设置、裁判主文的规范表述及救济监督程序的同步跟进,来构建相对独立涉黑恶案件财产处置程序,将精准定罪量刑与依法妥善处置涉案财物同步并行,并在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和保护财产权之间进行合理的价值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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