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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

重整程序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11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工业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0篇、会议论文16篇、专利文献93949篇;相关期刊68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等;重整程序的相关文献由133位作者贡献,包括邹海林、张海征、毕颖等。

重整程序—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0 占比:0.11%

会议论文>

论文:16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93949 占比:99.88%

总计:94065篇

重整程序—发文趋势图

重整程序

-研究学者

  • 邹海林
  • 张海征
  • 毕颖
  • 胡利玲
  • 丁燕12
  • 于帆
  • 于萍
  • 任宏
  • 任洁
  • 任雪原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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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欧阳良宇
    • 摘要: 《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债权仍可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予以清偿的规则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设计,未申报债权性质地位、确定时间未予明晰,导致各方主体利益保护不足。破产债权的特征在于债权人能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相应程序性权利,凭借程序性的保障以维护自身权利,故而应当以债权中是否包含程序性权利作为区分破产债权与未申报债权的标准,并以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案件进入重整计划执行程序作为开始将债权定性为未申报债权的时间节点。对未申报债权的具体清偿规则,应以各方利益衡平原则为目标,由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结合案情,通过司法裁量权的运用加以确定。
    • 崔艳峰
    • 摘要: 重整程序是我国破产程序之一,其在清偿债务的传统破产清算程序基础上,增加了债务人拯救的功能,因其更加适合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而被广泛适用。然而,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着为了重整计划草案能够获得通过并最终获得人民法院批准,而采用不惜牺牲同类债权中的个别债权人利益的“同组分层”和“分组”表决模式。同组分层的模式一般是设置一个基点,基点之下的全额清偿,基点之上的比例清偿。该模式乍看起来是公平的,同类债权人得到了同等对待,但从结果来看并不公平,同类债权未获同等对待,清偿比例各不相同。该模式违反了公平对待同类债权人的原则,对个别债权人偏颇清偿,剥夺了反对债权人的实体权利,违反了多数决的要义。对此,我国企业破产法未规定救济途径。修改企业破产法时应当增加救济途径,以保护投反对票、利益受损债权人的利益。
    • 张梦琦
    • 摘要: 公司上市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不仅体现在财富的增加,还表现在后续的公司品牌效应、融资平台的构建等方面.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公司采取破产重整的方式借壳上市,从而合法规避上市门槛达到上市目的.实践中甚至形成买卖壳资源的专门机构,使得壳资源的价值被人们盲目放大.因此,投资者能否对上市公司壳资源进行理性估值格外重要,它决定了借壳方的上市成本,深刻地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文章基于借壳方公司的视角研究上市公司壳资源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估值,探寻重整投资中对壳资源的处置方法.
    • 颜卉
    • 摘要: 各国及地区因为历史成因、经济发展、社会政策等因素的不同,对个人破产程序的具体设置方式存在差异,但可根据功能将其划分为法庭内个人破产程序和法庭外债务清理程序,二者皆以个人破产法为依托,共同构成个人破产程序的完整内涵.基于个人破产程序功能及启动时间的差异性,对我国个人破产程序的设置模式进行考量:首先,可采取庭内加庭外二阶化架构,以清算、重整程序为标准程序,和解程序前移,并在特定类型案件中以法庭外债务清理程序为个人破产的前置条件;其次,在重整与清算程序二者的选择适用上,有自由选择和限制选择两种模式可供参考,从债权、债务人以及社会利益的整体角度进行考量,有条件的适用清算程序将更契合个人破产立法目的;最后,将破产主体、破产原因和收入测试结果作为启动清算和重整程序的评价条件,最终赋予进行破产清算的债务人相对宽松的余债免除条件.
    • 周宏
    • 摘要: 【裁判要旨】为最大化放大预重整制度的成本和效率优势,应当将重整程序中债权审核确认、审计评估、资产调查、重整投资人引入、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和表决等核心步骤前移至预重整阶段;重整阶段的任务主要是通过法定程序赋予重整计划草案预表决结果法律强制力。
    • 宁建文
    • 摘要: 【裁判要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破产审判机制的创新,有利于提升审判质效。预审查、“四集中”、创新“竞争+打包+摇珠”的管理人选任模式、启用个人管理人名册等,打造了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的广州模式。对具有重整可能的破产清算案件依法进行重整程序的转换,充分发挥市场主体救治机制的功能。
    • 罗亚菲
    • 摘要: 2020年12月23日晚,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一条公告震惊"汽车圈":母公司铁牛集团由于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且无继续经营的能力,缺乏挽救可能性。依照法规,被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被宣告破产。
    • 杨忠孝
    • 摘要: 重整程序债权债务的集体清理、基于继续经营的投资属性与多层次集体协商的特点,决定了信息披露在重整程序中的重要价值.重整程序信任机制的建设要从重整程序的信息非对称性、信息披露的特殊价值等出发,以对信息披露内容类型化、信息披露有效性保障等系统分析为前提.结合信息披露质量体系建设,重整程序的利益平衡与信息披露内容的充分性、重整程序的妥当性与信息披露方式、重整投资的交易属性与对重整投资人的信息披露、重整程序的效率保障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重整程序的司法正义与信息充分保障等就是理论研究与制度改进的路径所在.
    • 陈兆复
    • 摘要: 目前,我国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破产现象屡见不鲜,为了解决由于企业破产可能引发的系列连锁反应问题,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重整这一制度.实施这一制度,对已濒临破产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解决企业由于破产所带来和引发的社会问题,意义重大.但是,引入的破产重整制度在一些方面还不够完善,例如,企业发生资不抵债或有可能破产后,债务人或债务人通过向法院申请获批后企业可以进行重新组合,公司重新获得发展的生机,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企业静态价值向重整价值转变,让企业资产真正动起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但与此同时,企业重组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很多问题,比如组合过程不规范、不符合法律程序、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等,需要对这些可能出现的问题高度重视和严加防范,这样才可以使得破产重组制度在市场上获得良好的发展环境,给企业发展带来真正的保障.本文根据庄吉集团有限公司濒临破产后和其他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主要探讨了公司破产重整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法律建议.
    • 摘要: 近日,备受国内各界关注的辉山乳业重整案,历经3年呕心沥血司法挽救,企业涅槃重生。2020年11月9日,市法院裁定批准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等83家企业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广州越秀集团重组辉山乳业,重整计划顺利进入执行期。重整成功宣告了辉山乳业生产经营回到正轨,近300亿元债务得以化解,重整计划引入投资30亿元,盘活资产133亿元,7000余名职工实现继续就业,数千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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