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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20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4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131篇;相关期刊145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论坛、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等;破产债权的相关文献由230位作者贡献,包括王黎明、刘源、勾碧薇等。

破产债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04 占比:60.00%

会议论文>

论文:5 占比:1.47%

专利文献>

论文:131 占比:38.53%

总计:340篇

破产债权—发文趋势图

破产债权

-研究学者

  • 王黎明
  • 刘源
  • 勾碧薇
  • 吴玥
  • 张杰
  • 张红宝
  • 张贵银
  • 徐阳光
  • 朱国庆
  • 朱春河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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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阳良宇
    • 摘要: 《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债权仍可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予以清偿的规则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设计,未申报债权性质地位、确定时间未予明晰,导致各方主体利益保护不足。破产债权的特征在于债权人能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相应程序性权利,凭借程序性的保障以维护自身权利,故而应当以债权中是否包含程序性权利作为区分破产债权与未申报债权的标准,并以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案件进入重整计划执行程序作为开始将债权定性为未申报债权的时间节点。对未申报债权的具体清偿规则,应以各方利益衡平原则为目标,由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结合案情,通过司法裁量权的运用加以确定。
    • 张少公
    • 摘要: 近年来,国内外社会、政治、经济等领域正在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出现了大量企业破产的情形,进而引发出劳动债权清偿的难题。面对这些问题,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已经不能再给予劳动债权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多的法律制度支撑。对于破产程序中劳动债权的保护,应当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国际相关先进经验,并基于破产中给予劳动债权保护的立法目的、价值追求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探究在破产法和社会法之中实行对劳动者权益进行双重保护的可能性,最后在考虑我国国家性质和我国现行经济制度发展的客观需要,提出三种思路:赋予职工在破产中的特定权利;通过政府介入建立相关保障机制以发挥兜底作用;并且通过市场机制建立符合国情的劳动债权保险、基金制度。
    • 张金
    • 摘要: 作为企业清偿破产债权的重要前提,破产财产处置关系到企业破产清算目的的实现,在破产财产处置期间存在着处置不能的制度与规范缺失等问题,从而加剧社会矛盾,影响司法公信力,甚至带来安全风险。实际上,破产财产处置是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重整不能,为实现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资产变现环节。财产能否变现以及变现价值多少,将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和后续环境保护等问题。
    • 饶景丽; 孔红; 朱凤春
    • 摘要: 破产债权从程序上讲是依破产程序申报并依破产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从实体上讲则是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破产债权的审查、核查和确认不仅关涉债权人的实体权益和程序参与权,而且影响整个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的进程。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第五十八条则规定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 汪宣霖
    • 摘要: 房地产企业破产关系到人们的生活水平,涉及主体多元,利益纷繁,是企业破产的特殊一类.在处理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时,厘清债权、债务人关系,梳理破产债权清偿顺位,公平公正地分配破产企业资产及清偿债务具有现实必要性.本文剖析房地产企业破产涉及的各类债权法律性质,分析各类破产债权的清偿顺位,以期实现利益平衡.
    • 房家瑞
    • 摘要: 近些年企业破产的案件出现井喷式增长,尤其是在苏浙沪一带,企业破产已经成为拯救濒危企业的主要手段和方式.但《企业破产法》对于当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属于一种新兴事物,多数民众并未真正地理解企业破产制度的含义,也包括诸多的法院在破产程序的适用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瑕疵.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的规定多数从一个大方向上给出指引,在实际操作中却有不尽相同的理解和适用,亟须制订一部较为完善的破产程序操作指引,以规范法院、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行为.目前,人民法院对破产债权异议之诉,应该使用确认判决还是给付判决之争在理论界与实务界非常不统一,本文主要针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使用何种判决进行探讨.
    • 王莉
    • 摘要: 破产债权停止计息的规则是停止给付债权利息,并非否定债权利息的存在。担保人自始至终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的担保范围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案情】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湘潭分行)。被告:唐定龙、马嫦娥、唐云华、张爱民。招行湘潭分行诉称,2014年3月,原告与湖南龙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畅公司)签订授信协议和银行承兑合作协议。
    • 陈晓君; 郝振
    • 摘要: 本文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为中心,以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代位权是否经人民法院认定为标准,将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划分为4种类型。无论是哪种类型’债权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申报破产债权;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行使之债权的性质、数额和范围,与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并无本质差别;在代位申报债权确认方式的问题上,因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破产程序关于债权的确认程序无法吸收合并代位权诉讼程序,故应坚持分别审理主义原则;破产程序中,各代位债权人可以各自名义和份额享有表决权;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债权人此前在次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申报的债权,统一由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次债务人的管理人应当予以变更。
    • 刘文辉; 杨帆
    • 摘要: 【裁判要旨】在用人单位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情形下,虽用人单位自认欠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但因劳动报酬债权的真实性将对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构成影响,即用人单位自认的事实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故应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后予以确定,而不适用自认。
    • 韩晨光
    • 摘要: 当前我国房地产"僵尸企业"泛滥,各类优先权顺位不明是"僵尸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的核心问题.通过分析三大优先权在实务中难以确立明确清偿顺序的原因,提出解决房地产僵尸企业破产案件中各类问题的三大基本原则,以及房地产企业破产中涉及的三大优先权之应然顺位与特别规则.一般生存权层面基本优先顺位为:建筑工程优先权、拆迁安置优先权、购房消费者优先权;交易安全层面基本优先顺位为:拆迁安置优先权、购房消费者优先权、建筑工程优先权;在以物抵债与担保物权之协调、拆迁安置与工程款优先性矛盾时的两个特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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