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11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8篇、会议论文26篇、专利文献5627篇;相关期刊65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政法论丛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2012(第三届)中国上市公司风险管理高峰论坛、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等;重整制度的相关文献由130位作者贡献,包括王欣新、何海燕、吕卿等。
重整制度
-研究学者
- 王欣新
- 何海燕
- 吕卿
- 李志昆
- 沈田丰
-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法律事务处课题组
- 于帆
- 付茜茹
- 任洁
- 何炜
- 冷冰心
- 刘亚晶
- 刘亚楠
- 刘向宏
- 刘士浩
- 刘敏
- 刘梦飞
- 刘洁
- 刘鹏华
- 华红艳
- 卞婧娴
- 叶玉仙
- 叶甲生
- 吕丹
- 吴多美
- 吴永泉
- 吴畏
- 周有安
- 周荆
- 唐军
- 唐林艳
- 孔洁珉
- 季俊东
- 宛华斌
- 宝迪
- 小诺
- 崔海琳
- 平顶山中院课题组
- 张亚琼
- 张化平
- 张宁
- 张文京
- 张桂芹
- 张正
- 张海征
- 张海莹
- 张磊
- 张美
- 徐辉
- 徐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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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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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解决目前上市公司重整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应推进法律部门与监管部门有效配合、行政权与司法权合理衔接,用法治化、市场化、多元化的机制来推进上市公司重整进行。自《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出台后,重整制度率先实践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重整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重整制度也赋予了上市公司自我救赎、涅重生的机会。近年来,我国重整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上市公司重整的内核与外延也获得了深化与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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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中院课题组;
王辉;
刘鹏华;
刘士浩;
谢磊;
桓旭;
何炜;
高媛媛;
杜伟杰;
于帆;
刘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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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发挥重整制度挽救功能,推动楼盘项目盘活重生,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的需要,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审查是保障重整成功的关键,但实务中重整审查机制缺失导致重整程序耗时长、成本高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一线法律人。如何借助预重整制度有效验证重整的可行性,从而提升困境房企重整成功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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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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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新《破产法》的实施,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再一次走进人们的视野,引起了广泛关注。破产重整制度在保证了在公司具有偿还负债能力的情况下,使陷入逆境的公司有效摆脱逆境,重新焕发生机,俨然已经成为公司走出金融危机的阴影、重获新生机的必不可少的途径。破产重整程序指的是挽救存在破产因素但又同时包含再生可能企业的积极程序,其运用一系列特殊法律救济促使企业走出破产阴影,从而开启利益相关者共享收益的局面。通常,陷入倒闭泥沼的公司通过建立破产重整制度可以走出濒临倒闭的阴影,为公司重新注入新的活力甚至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能够获得盈利,从微观上讲能有效保障公司安全,从宏观上来说,还能保证市场的健康运行甚至能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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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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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7月14日,“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转破产暨船舶企业破产专题研讨会”在江苏南通举办.与会代表围绕船舶企业破产中权益冲突与清偿顺位、船舶企业破产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和船舶企业重整等议题进行深入研讨,本文择其精要观点加以整理,以期为船舶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和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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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胜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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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管理人制度与重整制度是发达国家破产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制度,我国于2006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时引入了这两项制度。然而,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破产清算的思维定势,管理人在重整制度中应发挥的积极作用并来受到充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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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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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6月3日-4日,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在北京友谊宾馆召开,论坛主题为“企业破产法的回顾与展望”.与会代表围绕破产法实施十周年之总结与展望、重整制度、债务入财产与破产债权制度、智慧法院背景下的财产处置及其涉税问题等议题进行深入研讨,本文择其精要观点加以整理,以期回顾《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年来筚路蓝缕之历程,研究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推动我国破产立法和司法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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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法律事务处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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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重整制度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为有力的法律制度.我国在2007年将《企业破产法》首次引入破产重整制度.自该法颁布实施以来,重整制度在预防企业破产、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从“僵尸企业”破产处置入手,分析破产重整制度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设计构思完善的破产重整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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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冰心;
沈宏波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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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全世界进行破产法改革乃是大势所趋,建立和完善重整制度即是其中的重要内容.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为治理国有四大银行居高不下的不良贷款,化解银行面临的债务风险,帮助国有企业扭转亏损、脱离困境,因而进行了债转股的首次实践.着眼现在,面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规模逐年攀升的压力,基于帮助实体企业去杠杆、降成本,激活企业生命力,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考虑,债转股这一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再次夺得政府和社会的关注.通过对债转股的优势以及对当前我国开展债转股就自身实践中遇到并思考的几个问题,提出调整对债转股的法律限制,加快债转股配套法律制度设计,完善股权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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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巧红;
卞婧娴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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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重整,是现代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所采用.与破产清算比较,破产重整可以减少产能存量和调整结构,也可以控制增量,减少重复建设,淘汰或转移过剩产能的社会成本总体较低,是处置"僵尸企业"最为有效、稳妥的途径.重点就"僵尸企业"的存在现实,结合《企业破产法》中相关重整制度,探索重整制度与"僵尸企业"的"生死存亡".并提出适时引进预重整制度,提高司法效率,改进重整融资制度,尝试出售式重整,摆正政府位置,建立破产重整协调机制,重视管理人作用,强化管理人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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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新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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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受到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等因素的影响,部分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市场需求下滑.加之受到信贷收紧、人力成本上涨、负债率大幅攀升等问题的困扰,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持续恶化.部分企业甚至出现严重亏损,大量债务到期不能偿还,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甚至是形成"僵尸企业".陷入困境的企业的陆续出现使得金融机构承受了不断攀升的信贷压力,而逐年增高的不良贷款率更是大幅度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此大背景下,2015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的目标,并强调"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方式实施,这实际上就是要求多适用破产法的重整制度实现企业债务重组.亦即,按照企业主体、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依法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等方式积极稳妥推动"僵尸企业"的治理.中核钛白重整案件虽然在2011-2012年之间成功办理,但仍然不失为依法治理僵尸企业,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防范金融风险的积极尝试,并为其他困境企业的危机化解提供了积极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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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晖;
王洋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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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整制度被认为是挽救破产企业最有效的法律途径之一,能够避免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对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企业员工及其他关联企业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都有重要意义.企业重整成功的要求非常高.重整面临的不仅仅是单纯的债权债务处理问题,更多情况下是需要解决涉及法律、财会、审计、评估、经营管理乃至市场分析等综合性问题,同时还需要协调衡平各方主体利益关系.对于重整期间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需要围绕重整方案设计、重整投资人招募与谈判、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表决及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等开展专业化的重整工作.由于我国现行重整制度起步较晚,属于泊来制度,实践经验相对缺乏,重整工作经常会遇到法律界限模糊、没有参考先例、突破性大等问题.结合一起较为成功的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例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重整实务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重整制度的逐步完善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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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化平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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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破产法》在制度设计中引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重整制度.重整制度也称破产保护制度,是一项有效保护发生债务危机企业的制度,代表了现代国际破产法发展的主要潮流.新《企业破产法》由此也被称为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法律.在国家倡导"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新形势下,利用破产法律程序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和审理破产案件,成为各地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律师办理破产业务也已经成为一项主要业务.但鉴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则性,对在破产重整中涉及职工的劳动关系及劳动债权等诸多事项,司法实务中均有不同认识和处理方式,笔者就此提出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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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京;
刘亚晶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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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具有破产原因和情形后,由债权人、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债务人暂缓清算、进行债务清理和营业整顿,以拯救和再建债务人企业的一项重要制度.如果说破产清算是把困境企业送进了火葬场而彻底消灭的话,那么破产重整就是把已经危病缠身的债务人送入医院进行急救,以期使其重获新生,是积极的企业再造行为.就破产重整来说,能否重整成功使得企业恢复盈利能力,除了债务人自身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如市场价值、经营价值等外,选择和引进什么样的重整投资人以实现债权受偿和企业盈利的最大化则至关重要,可以说是重整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由于是管理人主导破产重整程序的进行,本文重点从管理人履责的角度,讨论了如何选定重整投资人的问题,包括重整投资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选择重整投资人的方式和程序、当前存在的不足和缺失等问题,以期与大家商榷,进一步推动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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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菁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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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重整制度,是我国2007年《企业破产法》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其主旨是"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至今将近十年,众多公司通过企业重整制度实现再生.而再生形式中,引进投资者进行重整则是较为普遍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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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凤鸣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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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重整制度与担保制度有着密切联系,重整程序的启动,将产生担保物权暂停行使的法律效果.重整是破产法中的特殊制度,以实现债务人财产的最大化乃至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价值目标,债务人或管理人因此被赋予众多权利.这就意味着担保物权在重整制度中将作出让步,以获得利益的平衡.本文以此为切入点,着重研究破产重整制度对担保物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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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肇煌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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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市公司重整制度是一国经济繁荣稳定的重要保障,对股东权益的限制与保护是上市公司重整的关键环节.在公司重整的效率与公平两大价值目标统率下,股东在重整程序中有权依照特定规则参与重整谈判、分得重整剩余.清算程序中股东控制权消灭,然而重整程序中股东享有一定程度的重整控制权.由于股东的分配顺序在债权人之后,重整程序中股东相对于债权人居于从属地位,这构成了绝对优先权规则的基础.相较于完整的规则体系的设想,我国现行立法存在诸多缺失,而实践中行政力量的深度介入造成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除了完善现行立法,还需要构建职业共同体、培育市场力量,从而纠正扭曲的重整价值分配,实现真正的市场化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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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琼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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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整投资对于困境企业和投资人均具有正向价值和积极意义.重整投资人招募方式在各个环节上出现不同类型在所难免,这也导致了在立法上无法为重整投资招募设定"整齐划一"的操作规则.实务操作应坚持债权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债务人营运价值原则和市场化原则,以防止出现超越底线、损害公共利益的不利局面.破产重整作为一种资源优化配置的手段,旨在通过司法手段的干预,通过债务重组、股权调整、对外融资、资产置换、营业转让等方式,使债务人持续经营,获得新的生机。因此,破产重整中,基于持续经营、资产置换的需要,投资人仍存有较大的投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