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近现代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隐私(privacy)保护制度亦在不断充实和完善其内容和外延。继金融业的兴起,金融信息也随之被纳入隐私的范畴。英美等国家的判例法逐渐确立了金融隐私的传统保护机制,是各个国家银行业务法中的重要构成部分。[1]我国2015年的《商业银行法》第29条[2]中即规定了对存款人的保密义务,载明了保护金融信息的原则。大数据(Big Data)的到来,造成信息大爆炸,引发了新一轮对隐私内涵与保护程度的讨论。大数据通常被认为是指大小超过典型数据库软件的采集、储存、管理和分析等能力的数据集。[3]在大数据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快,涉及范围极广,一旦信息泄露,将造成大规模的隐私侵害。但大数据时代催生的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出现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4]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模式,且交易额每年以指数倍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