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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

受让人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47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79篇、专利文献257309篇;相关期刊273种,包括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 受让人的相关文献由454位作者贡献,包括姜亚兰、李建华、薛冰等。

受让人—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79 占比:0.19%

专利文献>

论文:257309 占比:99.81%

总计:257788篇

受让人—发文趋势图

受让人

-研究学者

  • 姜亚兰
  • 李建华
  • 薛冰
  • 郭玉元
  • 钱卫清
  • D.凯南
  • 万成文
  • 何立兰
  • 刘斌
  • 刘翠微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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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斌
    • 摘要: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由于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受让人存在承担公司资本充实与公司债务补偿的双重风险,需证明其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转让人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才可免除责任风险。在公司资本充实责任风险下,鉴于资本充实责任是一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法律赋予受让人对出让人的资本充实风险有明确的审查义务,若转让人因此而提出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受让人可以主张权利抗辩,并享有行使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而在公司债务补偿责任风险下,往往面临着法律适用冲突的风险,不能简单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应综合考虑受让人的利益保护。虽然认缴资本制下出资人可以在出资期限到来之前转让股权,这加剧了受让人主观判断的风险,但受让人可以在适当的情形下通过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确定转让人的责任范围。在排除受让人主观上存在“明知或者应知”转让人瑕疵出资的可能性后,受让人在遵循股权特有属性的基础上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615条的规定,基于股权转让合同关系选择主张转让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 摘要: 某市登记机构员工询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74条在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时,区分了三种不同情形,即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而原抵押权人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以及双方都变为一般抵押权。
    • 摘要: 某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74条在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时,有一种情形是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部分转移以后,原来的抵押权人和受让人共同地作为抵押权人。我们注意到《民法典》第310条规定了“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那共同拥有抵押权是否就是共有?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对共有份额是否应当明确?能否有约定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共同共有登记?
    • 景光强
    • 摘要: 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和正常经营买受人,其效果是抵押权消灭,受让人取得无负担所有权。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承租人和正常经营承租人,其效果体现为实现抵押权时的带租拍卖,即便对于恶意承租人,如果租赁关系不影响抵押权实现,也应当带租拍卖。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与后续担保物权的关系适用担保物权顺位规则,无须考虑担保物权人主观状况。权利冲突导致必有一方取得优先受偿权,按债权比例受偿在实践中难以实现。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与普通债权不发生对抗关系,与查封债权之间的关系参照适用担保物权顺位规则。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不享有破产别除权,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所为的抵押登记可被撤销。
    • 张洪川
    • 摘要: 【裁判要旨】指示交付是港口仓储货物交付的常用替代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指示交付应当参考第三人必须占有动产标的物、出让人在指示交付作出之时间接占有标的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就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以及通知第三人等要件。同时,在货物不能交付时,一般情况下应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基于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解决,第三人作为货物保管人并不向受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指示交付已完成,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受让人,因第三人的过错或者过失导致货物受损,且第三人对于标的货物不存在有效抗辩权的情况下,受让人可直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 朱晓喆; 刘剑峰
    • 摘要: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该条宗旨是保护保理交易中作为善意债权受让人的保理人。本条中“虚构应收账款”“不得对抗保理人”“明知”等关键的术语所指为何?
    • 宋会谱
    • 摘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直接关系到承包人的工程款能否优先实现,是承包人优先获取工程款的利器。但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对于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的受让人等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及于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从什么时间起算、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否视为行使优先权等问题,审判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处理结果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损司法权威。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对上述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规则。
    • 栗俊海; 徐梓程
    • 摘要: 【裁判要旨】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仲裁方式解决争端的合意,也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前提和依据。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仲裁协议一般只对协议签字方有效,对于未签字的一方不具有约束力。但在公司吸收合并、债权转让等特定情形下,基于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羁绊的突破,对当事人之间仲裁共意存在和形成之考量,如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等情形,则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可扩张至非签字一方当事人。
    • 彭小婵
    • 摘要: 一、基本概念商标权的取得,指某一特定主体依法定方式获得对某一商标的专用权,依法成为商标权人。根据商标权取得的法定依据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这两种取得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商标权的取得是否基于他人既存权利和意志。
    • 摘要: 不动产抵押,主观限制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它仅对抵押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即便抵押财产受让人知道该约定,也不受其拘束,因此,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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