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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模式

立法模式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238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76篇、会议论文511篇、专利文献61710篇;相关期刊884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207种,包括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社会变迁、刑法发展与立法模式变革”学术研讨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等;立法模式的相关文献由2606位作者贡献,包括卢海君、杨立新、赵秉志等。

立法模式—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876 占比:2.93%

会议论文>

论文:511 占比:0.80%

专利文献>

论文:61710 占比:96.28%

总计:64097篇

立法模式—发文趋势图

立法模式

-研究学者

  • 卢海君
  • 杨立新
  • 赵秉志
  • 邱秋
  • 刘长秋
  • 吴凡
  • 岳宗福
  • 张长利
  • 李磊
  • 阿计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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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清望; 熊小雅
    • 摘要: 区域协同立法已成为区域协同治理的重要举措。这一创新的立法模式也面临着一些难题,譬如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区域合作协议缺乏法律效力、各方利益难以平衡、公众参与度低等。《酉水河保护条例》立足区域实际,对上述问题均作出了针对性回应和破解,为广泛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初步积累了宝贵经验,但也暴露出一些不足。鉴于《酉水河保护条例》的经验和掣肘因素,建议从完善中央立法、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凝炼协同立法共识、完善协同立法程序制度、保障区域合作协议效力等措施着手,综合推动区域协同立法的完善。
    • 张祖增
    • 摘要: 一、气候变化治理的司法转向(一)立法论主导的全球气候治理模式呈现“疲软”的弊病作为人类社会在21世纪面临的最大环境危机,气候变化给人类生存发展带来严峻挑战。然而,由于气候变化是一个涉及环境、经济、政治等诸多错综复杂利益博弈的国际综合议题,以气候谈判为主要应对之道的国际立法模式越发陷入“治理疲软”的窠臼。
    • 李忠敏; 李陶
    • 摘要: 为实现对陷入资不抵债且诚实而不幸的个人的理性关怀,有必要将个人纳入破产主体范围。而选择何种立法模式,将会影响到个人破产制度在实践中所能发挥的实际效用。可以采用的模式,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模式是新设立一部单独的个人破产法;第二种模式是将个人破产纳入到企业破产法中,形成一部完整的破产法典;第三种模式是针对不同性质的个人类型,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第四种模式是,对民事诉讼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和执行终结制度加以改造。比较而言,采用第四种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 梅鑫; 丁粮柯
    • 摘要: 我国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正式建立并运行,然而碳排放权交易立法仍然存在立法模式不清晰、立法内容不完整和立法路径认识不充分等问题。为了推动碳排放权交易有序发展,如期实现2030年碳达峰与2060年碳中和目标,我国亟需采取明确综合性立法模式、补齐立法内容短板以及统一立法路径认识等策略,系统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立法。
    • 郑晓珊
    •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雇佣(劳动)法律规整一直因民事立法的绕行而深陷体系化困境。历史形成的割裂与分离,常使这种最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身处立法的灰色地带,尚有大量漏洞乃至空白,急需借深入、细致的体系化梳理来弥补、完善。对此,学界曾一度寄众望于《民法典》立法,想借民法路径完成该整合任务。但《民法典》最终仍选择绕行。所以,只能另辟蹊径,尝试借《劳动合同法》来实现整合。首先,需在该法内巧妙设置“链接”条款,明确其与《民法典》间的“特别—一般”关联;而后再通过法解释学,谨慎限定民法(尤其是债法)一般原理能够渗透到劳动合同领域的具体维度,防止其过渡入侵劳动法理及其规制刚性;最后,再将一直被民法遗漏的民事雇佣及诸多过渡性雇佣形态,作为典型劳动关系规整的补充形态、特殊形态,统一整理、分类,独立成章或分置于第五章“特别规定”之下各自成节,以查缺补漏,力求体系完整。
    • 王锡柱
    • 摘要: 无人机产业正成为航空业的新增长点。为有效平衡其产业发展与风险防控间的关系,众多监管主体采取了分类监管的方法对无人机实施监管。中国分类监管框架与具体监管规则的科学性尚有待提升,国际民航组织、欧盟和美国的分类监管制度可提供有益借鉴。在未来的制度完善中,中国立法可重点借鉴欧盟“开放类、特定类、认证类”的分类框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制定监管规则。对开放类,以消除空域准入门槛为原则,重点借助市场与技术手段防范风险。对特定类,以简化程序为重点,吸纳多元监管主体与资源,回应差异化风险监管需求。对认证类,参照传统公共运输航空与通用航空的空域准入与运行规则,在必要时予以变通。
    • 丁粮柯; 梅鑫
    • 摘要: 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如期实现,离不开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的有力保障。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存在较大短板,集中体现在综合性立法模式不鲜明、基础性立法内容不完整和立法实施路径不科学等方面。未来,我国可以借鉴欧盟和美国的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实践的有益经验,通过明确综合性立法模式、完善基础性立法内容以及科学规划立法实施路径等方式有序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立法。
    • 聂如月; 方益权
    • 摘要: 保障高技能人才供给、协调多元主体利益关系、构建技能型社会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的现实需要。产教融合立法要坚持法制统一、问题导向、市场规则、民主立法等基本原则,有效处理立法技术与立法设计等问题,充分彰显推动发展、技能提升、就业促进的价值取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备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法律制度。
    • 梅鑫; 丁粮柯
    • 摘要: 面对“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立法时间紧迫、任务繁重。目前,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存在层级较低、立法依据不充分、现存规范之间存在冲突等问题,未来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应借鉴域外经验,采取综合性立法模式,尽快制定《低碳发展促进法》和《应对气候变化法》。碳排放权交易综合性立法需要明确碳排放权的产权地位,完善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机制,协调碳排放权交易各部门职责,完善权利救济与法律监管制度。结合我国东西部之间、沿海与内陆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现实情况,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可以央地并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经济发展与产业升级、低碳清洁生产的实际需要,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碳排放权交易规范。
    • 张百灵
    • 摘要: 生态空间挤占是环境风险产生的新途径,有效管控生态空间是从源头防控环境风险的重要方式。生态空间管控既要持续发挥环境政策的导向功能,也要发挥环境法律的刚性、稳定和强制作用,实现政策与法律的协同共治。我国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试点以来,地方形成了四种生态空间管控的立法类型。遵循立法规律、借鉴国外经验,我国的生态空间管控宜采用嵌入式立法模式,这需要寻找恰当的嵌入领域。生态空间具有公益性、普惠性、共享性等特点,把其定位为环境法的保护对象,顺应了建设“生态文明”的价值追求和现实需要。应该明确把“保护和改善生态空间”作为环境法的立法目的,通过完善生态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用途管制、党政同责等制度,构建预防与救济并存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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