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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439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334篇、会议论文58篇、专利文献1030篇;相关期刊1303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人大研究、人民政坛等; 相关会议51种,包括2015中国城市规划年会、第十一届全国院前急救学术大会、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等;地方立法的相关文献由3694位作者贡献,包括刘锦森、赵立新、洪演等。

地方立法—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334 占比:79.93%

会议论文>

论文:58 占比:1.07%

专利文献>

论文:1030 占比:19.00%

总计:5422篇

地方立法—发文趋势图

地方立法

-研究学者

  • 刘锦森
  • 赵立新
  • 洪演
  • 本刊记者
  • 姚明
  • 本刊编辑部
  • 阿计
  • 任生
  • 夏宏根
  • 徐平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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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珏芙蓉
    • 摘要: 当下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妇女工作面临新情况、新挑战,妇女权益保障的地方立法也日益暴露出与社会实际契合度不够、立法价值导向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强制力有限、立法精细化程度低、程序性规定及联动工作机制设计有限等缺点,建议从弥补立法缺陷、引入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界定法律概念、明确责任主体、增加约束机制、提升立法精细化等方面入手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整和完善,真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善和解决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根本利益问题.
    • 史全增
    • 摘要: 警辅人员管理法作为一种规范“公法上勤务关系”的行政组织法,在国家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具有以地方立法形式推进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适宜由省级地方代议机关承担主要立法任务。警辅人员管理的地方立法实践存在着越位与缺位并存、同一性不足等问题,需要从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予以改善。在警辅人员管理事项中,对于必须由国家立法调整的事项,应当通过国家相关立法的制定或修改予以统制。在缺乏国家立法统制的情况下,宜充分发挥国家政策的指引功能。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的权限设定和国家政策的指引,建构一种位阶鲜明、衔接有序和注重立法效益的法规范体系。
    • 万红
    • 摘要: 公共安全理论认为恐怖主义活动作为一种社会越轨行为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伴生物,维护公共安全就必须对这种社会越轨行为进行预防和控制,而科学立法是实现预防控制的前提与基础。基于我国单一制下不同行政区划反恐怖主义面临态势的差异,需要在公共安全系统论指导下确立反恐怖与反极端、反恐怖与反分裂、反恐怖与反渗透等各具特色的地方融合立法模式,并从地方重点地域立法推进、重点立法内容架构和特色立法内容彰显等方面架构反恐怖主义地方立法框架,实现对恐怖主义活动的全方位防范和控制。
    • 罗海敏
    • 摘要: 新疆等四地反恐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反恐怖主义法》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弥补了部分领域反恐监管缺失的不足,发挥了吸收地方反恐经验、回应各地反恐需求等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对实践难点回应力度不足、程序性规定细化有限等明显局限。就我国反恐法律体系的整体完善而言,应在反恐理念更新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反恐怖主义法》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规,反恐地方立法则宜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基本立场而着重呈现其特色性与操作性优势。
    • 张效羽
    • 摘要: 运用法律漏洞填补理论分析行政处罚补充设定权,可以得出行政处罚补充设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法律漏洞填补,应当从法律漏洞填补的原理和规则认识论行政处罚补充设定权及其设定范围。如果法律或法规相关处罚规则构成法律漏洞,则有关主体既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法律效果,也可以补充设定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行政处罚补充设定权范围的大小,取决于法律漏洞是否存在及其大小。行政处罚补充设定权的行使亦应受到法律漏洞填补原理和规则的制约。相较于“收权-放权”的分析框架,运用法律漏洞填补理论分析行政处罚补充设定权,有利于为这项权力的行使确立更清晰的原则和规则。
    • 刘宇飞
    • 摘要: 我国社会信用立法采取地方先行立法之模式,但目前社会信用地方先行立法的适格主体范围仍较为模糊。厘清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社会信用事宜属于中央立法事项但非法律保留事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晰只有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方有权就社会信用进行地方先行立法,其余地方立法主体进行社会信用地方先行立法有越权之嫌。为此应以省级信用地方性法规统领社会信用地方立法,并加强社会信用地方先行立法之合法性审查,以确保社会信用地方先行立法符合依法立法原则。
    • 徐亚文; 陈路易
    • 摘要: 地方立法应用人工智能可以在立法资料检索、立法项目论证、法律草案编纂、法律备案和立法后评估等方面降低立法成本,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率。随着技术进步,人工智能在地方立法程序的参与程度将会愈加深入。然而,在享受和展望人工智能带来的技术红利的同时,更要警惕地方立法在应用人工智能过程中给立法本身带来的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风险以及给数据管理造成的挑战,并以审慎科学的态度接纳负面影响,在协同治理框架的基础上,适度使用智能立法产品,坚持人工智能的辅助地位,构建伦理算法,实现人工智能辅助地方立法安全与发展价值的平衡。
    • 李建喆
    • 摘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科学”“民主”两大原则的基础上,确认了“依法”第三大原则。这表明新时代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严格、更规范的要求,是依法治国向前推进的重要体现,探析我国地方立法“依法原则”也自然变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多个角度和层面,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地方“依法立法”原则进行初步探析与思考。
    • 罗培和
    • 摘要: 当前,农贸市场地方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管理机构过于分散、监管职责尚待进一步理顺,主体责任不够具体明晰,保障各方权益、平衡各方需求措施不得力,处罚条款不完善等。如此立法现状,较难应对农贸市场运行和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农贸市场的地方立法需要进一步处理好管理与发展、刚性与柔性、内部管理与外部管理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 曹书焕; 刘志强
    • 摘要: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作为地方立法的必然趋势,其理论基础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正当法律程序理论、法的有效性理论。自2015年《立法法》修改以来,各地立法机关凝心聚力,广纳良言,大力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进程,但依然存在专家参与地方立法配套制度不够完善,立法信息公示与意见征集不够规范、便捷,公众意见反馈机制缺失,公民参与积极性较低等问题。因此,应进一步探究其实践路径,完善专家参与地方立法配套制度,健全立法信息公开与意见征求渠道,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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