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439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334篇、会议论文58篇、专利文献1030篇;相关期刊1303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人大研究、人民政坛等;
相关会议51种,包括2015中国城市规划年会、第十一届全国院前急救学术大会、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等;地方立法的相关文献由3694位作者贡献,包括刘锦森、赵立新、洪演等。
地方立法
-研究学者
- 刘锦森
- 赵立新
- 洪演
- 本刊记者
- 姚明
- 本刊编辑部
- 阿计
- 任生
- 夏宏根
- 徐平
- 雷斌
- 谢章泸
- 乔晓阳
- 于仁伯
- 易明刚
- 王春业
- 筱臻
- 郑清贤
- 陈光
- 陈洪波
- 顾华详
- 任宣
- 刘晓东
- 包玉秋
- 周伟
- 孙波
- 宋才发
- 张伟
- 张斌
- 文平
- 李涛
- 杜德印
- 杨青
- 郑磊
- 阿木冬·尼牙孜
- 陈俊
- 陈峰
- 陈立忠
- 丁伟
- 万强
- 万祥裕
- 乔胜利
- 任刚军
- 刘君
- 吴成江
- 曹众
- 李永利
- 林发新
- 柯影
- 毕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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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珏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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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下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妇女工作面临新情况、新挑战,妇女权益保障的地方立法也日益暴露出与社会实际契合度不够、立法价值导向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强制力有限、立法精细化程度低、程序性规定及联动工作机制设计有限等缺点,建议从弥补立法缺陷、引入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界定法律概念、明确责任主体、增加约束机制、提升立法精细化等方面入手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整和完善,真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善和解决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根本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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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全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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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警辅人员管理法作为一种规范“公法上勤务关系”的行政组织法,在国家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具有以地方立法形式推进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适宜由省级地方代议机关承担主要立法任务。警辅人员管理的地方立法实践存在着越位与缺位并存、同一性不足等问题,需要从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予以改善。在警辅人员管理事项中,对于必须由国家立法调整的事项,应当通过国家相关立法的制定或修改予以统制。在缺乏国家立法统制的情况下,宜充分发挥国家政策的指引功能。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的权限设定和国家政策的指引,建构一种位阶鲜明、衔接有序和注重立法效益的法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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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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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安全理论认为恐怖主义活动作为一种社会越轨行为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伴生物,维护公共安全就必须对这种社会越轨行为进行预防和控制,而科学立法是实现预防控制的前提与基础。基于我国单一制下不同行政区划反恐怖主义面临态势的差异,需要在公共安全系统论指导下确立反恐怖与反极端、反恐怖与反分裂、反恐怖与反渗透等各具特色的地方融合立法模式,并从地方重点地域立法推进、重点立法内容架构和特色立法内容彰显等方面架构反恐怖主义地方立法框架,实现对恐怖主义活动的全方位防范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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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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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疆等四地反恐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反恐怖主义法》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弥补了部分领域反恐监管缺失的不足,发挥了吸收地方反恐经验、回应各地反恐需求等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对实践难点回应力度不足、程序性规定细化有限等明显局限。就我国反恐法律体系的整体完善而言,应在反恐理念更新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反恐怖主义法》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规,反恐地方立法则宜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基本立场而着重呈现其特色性与操作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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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效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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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运用法律漏洞填补理论分析行政处罚补充设定权,可以得出行政处罚补充设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法律漏洞填补,应当从法律漏洞填补的原理和规则认识论行政处罚补充设定权及其设定范围。如果法律或法规相关处罚规则构成法律漏洞,则有关主体既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法律效果,也可以补充设定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行政处罚补充设定权范围的大小,取决于法律漏洞是否存在及其大小。行政处罚补充设定权的行使亦应受到法律漏洞填补原理和规则的制约。相较于“收权-放权”的分析框架,运用法律漏洞填补理论分析行政处罚补充设定权,有利于为这项权力的行使确立更清晰的原则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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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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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社会信用立法采取地方先行立法之模式,但目前社会信用地方先行立法的适格主体范围仍较为模糊。厘清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社会信用事宜属于中央立法事项但非法律保留事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晰只有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方有权就社会信用进行地方先行立法,其余地方立法主体进行社会信用地方先行立法有越权之嫌。为此应以省级信用地方性法规统领社会信用地方立法,并加强社会信用地方先行立法之合法性审查,以确保社会信用地方先行立法符合依法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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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亚文;
陈路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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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立法应用人工智能可以在立法资料检索、立法项目论证、法律草案编纂、法律备案和立法后评估等方面降低立法成本,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率。随着技术进步,人工智能在地方立法程序的参与程度将会愈加深入。然而,在享受和展望人工智能带来的技术红利的同时,更要警惕地方立法在应用人工智能过程中给立法本身带来的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风险以及给数据管理造成的挑战,并以审慎科学的态度接纳负面影响,在协同治理框架的基础上,适度使用智能立法产品,坚持人工智能的辅助地位,构建伦理算法,实现人工智能辅助地方立法安全与发展价值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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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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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科学”“民主”两大原则的基础上,确认了“依法”第三大原则。这表明新时代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严格、更规范的要求,是依法治国向前推进的重要体现,探析我国地方立法“依法原则”也自然变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多个角度和层面,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地方“依法立法”原则进行初步探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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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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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农贸市场地方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管理机构过于分散、监管职责尚待进一步理顺,主体责任不够具体明晰,保障各方权益、平衡各方需求措施不得力,处罚条款不完善等。如此立法现状,较难应对农贸市场运行和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农贸市场的地方立法需要进一步处理好管理与发展、刚性与柔性、内部管理与外部管理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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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书焕;
刘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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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作为地方立法的必然趋势,其理论基础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正当法律程序理论、法的有效性理论。自2015年《立法法》修改以来,各地立法机关凝心聚力,广纳良言,大力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进程,但依然存在专家参与地方立法配套制度不够完善,立法信息公示与意见征集不够规范、便捷,公众意见反馈机制缺失,公民参与积极性较低等问题。因此,应进一步探究其实践路径,完善专家参与地方立法配套制度,健全立法信息公开与意见征求渠道,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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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振华
- 《第二届全国食品药品安全与监管博士后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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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多元化监管模式及随着社会发展而衍生出的分支理论契合我国立法法和食品安全法修法理念,同时又与简政放权、管放结合、服务政府等等公共政策目标相吻合,因而,我国地方立法应创造性地运用此理论来引导食品安全监管地方立法.一方面破解修法、相关新政策及民众权益需求而产生的挑战,另一方面通过此理论来引导食品安全监管地方立法的创新尝试,也为地方立法开拓新的立法理念,有利于地方立法特色化发展的同时,也促进地方食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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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烨
- 《江苏省2016文化遗产日主题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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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是推动文化遗产全面保护及合理开发的重要途径与制度保障.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立法权进一步扩容,地方对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有了更大的自主权.通过地方立法为保护文化遗产立规定制,对建立系统的地方文保法律规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推动地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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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燕
- 《2016年中国公共管理博士后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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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法》的修改,虽形式上未改变地方立法两级体制,但对地方立法体制的内容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较为系统地架构起地方立法两级分权格局.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容,使市成为相对独立的立法层次;而法律明确界定市级立法权限范围,突显了不同层级立法主体间的权限差异.地方立法权应始终遵循地方性、执行性原则,有效合理地实现不同层级间的立法权限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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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绍林;
张宜云
- 《第五届“建筑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天津“学术论坛》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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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如何保护和利用好城市独有的不可再生的历史建筑文化遗产,使之成为迈向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优势资源,是许多城市迫在眉睫的重大难题.天津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早在2005年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就出台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一整套具有天津地方特色的制度和规范,为保护和利用好天津独有的历史建筑风貌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依据.十几年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实践表明,这个条例是一部具有很强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对依法保护天津的历史建筑遗产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作为立法过程的亲历者,回顾与总结其中的经验与启示,对进一步加强历史建筑遗产保护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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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平辉;
陈叶;
丁冬
- 《第二届全国食品药品安全与监管博士后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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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读《食品安全法》对地方政府"赋权",将食品小微业态交由地方立法决定,但这也使得食品小微业态监管也面临着各地监管规则不统一甚至规则冲突等问题.本文重点考察了北京食品小微业态监管中探索实施的"准许证及登记制度"、"清单目录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空间限制制度"等特殊监管制度,并特别分析了以分享经济背景下的网络家厨的出现给北京网络小微业态带来的挑战.文章分析发现,"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对监管规则的地区协同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已经超越了单一地方政府治理的能力范围.文章最后提出中央层面或可借鉴联邦制国家如澳大利亚的适度"软性集权",在放权的同时通过示范法、模范法的方式引导食品小微业态在一些关键问题的处理上趋同,减少地方政府在小微业态治理上各自为政甚至冲突,拥抱国务院"互联网+"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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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Quan-sheng;
汪全胜;
WEI Xue-zhi;
卫学芝
-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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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于1996年5月25日后于2015年8月29日重新修订,它是中国地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制定的上位法依据.山东、山西、甘肃以及安徽四省都制定了各自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并根据上位法的规定而设置了本省的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机制,然而这四省的法律文本中关于奖励机制的设置存在着诸如合法性困境、可操作性困难以及立法技术不完善的问题.如此,山东、山西、甘肃、安徽应当及时启动本省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修订工作,同时在奖励机制的设置上如授奖主体、受奖主体、奖励程序、奖励标准等结合新修订的上位法作出更加完善的规定,以促进与鼓励地方的职务科技成果能够顺利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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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忠法
-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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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科技成果转让在创新中的巨大作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上海现有的科技成果转让制度己经不能够满足建设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之需求.其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保证科技成果质量的地方性法规缺失;现有科技成果转让法律制度滞后,专利的地方性法规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不符及不当专利资助政策导致问题专利出现等.为构建和完善满足上海建立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之需求,首先应制定上海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科技成果转让条例及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条例等新的地方性法规,以弥补立法不足.其次,应完善现有相关规定,如将《上海专利保护条例》改为《上海市专利条例》,并对其内容进行大幅修改,完善《上海技术市场条例》及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通过以上立法上的努力,从源头上提升科技成果质量,为科技成果转让创造条件,以促进上海创新型城市和科创中心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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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忠法
-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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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科技成果转让在创新中的巨大作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上海现有的科技成果转让制度己经不能够满足建设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之需求.其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保证科技成果质量的地方性法规缺失;现有科技成果转让法律制度滞后,专利的地方性法规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不符及不当专利资助政策导致问题专利出现等.为构建和完善满足上海建立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之需求,首先应制定上海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科技成果转让条例及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条例等新的地方性法规,以弥补立法不足.其次,应完善现有相关规定,如将《上海专利保护条例》改为《上海市专利条例》,并对其内容进行大幅修改,完善《上海技术市场条例》及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通过以上立法上的努力,从源头上提升科技成果质量,为科技成果转让创造条件,以促进上海创新型城市和科创中心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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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忠法
-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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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科技成果转让在创新中的巨大作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上海现有的科技成果转让制度己经不能够满足建设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之需求.其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保证科技成果质量的地方性法规缺失;现有科技成果转让法律制度滞后,专利的地方性法规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不符及不当专利资助政策导致问题专利出现等.为构建和完善满足上海建立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之需求,首先应制定上海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科技成果转让条例及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条例等新的地方性法规,以弥补立法不足.其次,应完善现有相关规定,如将《上海专利保护条例》改为《上海市专利条例》,并对其内容进行大幅修改,完善《上海技术市场条例》及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通过以上立法上的努力,从源头上提升科技成果质量,为科技成果转让创造条件,以促进上海创新型城市和科创中心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