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限
立法权限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48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81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7514篇;相关期刊268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新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发展60年理论研讨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学术研讨会等;立法权限的相关文献由492位作者贡献,包括乔晓阳、刘志刚、周伟等。
立法权限
-研究学者
- 乔晓阳
- 刘志刚
- 周伟
- 阿计
- 吴钟秀
- 曲玉萍
- 苗连营
- 陈俊
- 陈斯喜
- 万强
- 任兰
- 佘绪新
- 侯郭垒
- 刘颖
- 叶征昌
- 吴士海
- 张博源
- 张建田
- 张德江
- 张晗
- 张维炜
- 徐向华
- 曹海晶
- 朱旭辉
- 李富莹
- 李敏
- 李林
- 李适时
- 李飞
- 杨景宇
- 林彦
- 梁国栋
- 武增
- 毕志强
- 沈百鑫
- 涂青林
- 王倩
- 王文韬
- 王智斌
- 王飞
- 田钒平
- 秦前红
- 程宗璋
- 程庆栋
- 罗许生
- 肖小平
- 薛佐文
- 计为民
- 许安标
- 谢章泸
-
-
汪自成;
衣婧
-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2条扩大地方政府规章立法主体的同时,也大幅度收缩了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该条第六款不但限制了地方政府规章权利义务规范的创设权,同时架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授予的立法权限.地方政府规章还受到禁止重复规定、多重备案审查、严格司法审查等诸多程序性限制.对立法权限的严格控制,正使地方政府规章丧失其灵活、敏锐的独特优势,步入休眠状态.为了保证不打破地方政府规章的“休眠”状态,地方立法者更倾向于保守的立法态度,或寻求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地方政府规章的替代.为了防范地方政府规章“休眠”引起的法律风险,必须尽快从实体规范和立法程序两个方面促其复苏,以回应日益高涨的地方立法需求.
-
-
王雨乔
-
-
摘要: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是肩负着全方位、深层次、高水平开放与创新使命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有必要、有条件建立与其地位相匹配的金融法治体系。临港新片区金融法治建设与陆家嘴片区、上海传统金融区“一体双峰”,共同保障实现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目标。临港新片区法治建设应充分运用“浦东新区法规”授权立法权限,着力打造适应特殊经济功能区建设的社会主义“法律新区”。
-
-
-
周峰;
王杰
-
-
摘要:
我国的立法法在2015年经过修订后颁布施行,无论是地方立法主体的问题还是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都有着巨大的研究价值。关于立法主体问题,核心的问题就是对于地方主体的扩容,在新法中的规定扩大了立法主体的范围,地方因此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但正是因为这点,所以在其立法权限问题上,新法做了更加严格细致的规定。要保证立法过程的民主化、权力控制的程序化、立法结果的正当化,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地方立法的平稳运行。
-
-
姚魏
-
-
摘要:
浦东新区法规是我国“法规家族”的新成员,人们对它的认识还不充分,尚不能准确界定其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地位。浦东新区法规的性质、位阶和权限是逐层递进的问题,后一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对前一问题的解答,且需要借助于“法规家族”成员的多维比较。从性质上看,浦东新区法规是典型的授权立法、广义的变通立法、重要的试验立法、特殊的地方立法。根据修正后的法律位阶判断标准,浦东新区法规的法律位阶与法律等同,甚至可以将其视为由地方制定的“法律”。从立法权限上看,浦东新区法规亦可涉及法律、行政法规保留的事项,可以变通部门规章,让浦东新区法规更能发挥立法试验的功能。在立法监督上,授权者对浦东新区法规的备案审查强度可谓宽严相济。
-
-
宋才发
-
-
摘要:
地方立法只有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结合本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上位法予以细化、补充和完善,才能制定出具有地方特色、服务本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好法规。在立法功能上,要明晰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地方含义,依据本地实际细化上位法规定,强化地方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加强地方区域性共同发展的协同立法。要矫正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规制地方立法的主要权限,为地方高质量发展赋权赋能,《民法典》赋予地方立法风俗习惯权。要树立地方立法权限扩张思维,科学运用“不得突出”的创新原则,优化完善地方立法的工作机制,加强地方立法质量的制度保障。
-
-
陆洲;
王文韬
-
-
摘要:
雄安新区建设应当坚持立法先行,保障各项政策和改革措施于法有据.目前雄安新区立法权限配置尚不明确,立法权限的配置受到自然环境因素、经济发展因素以及政策环境因素的影响.授权立法下雄安新区存在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授权立法和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三种配置途径;职权立法下雄安新区可过渡到城市管理体制建设成设区市,依法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
-
-
顾敏康;
白银
-
-
摘要:
"黑名单"作为一种失信联合惩罚的载体,在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对"黑名单"制度的政策误读和法理定性不准,多地多领域甚至企图将其作为一种无所不能、随处可用的管理工具.在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列入标准制定主体多元化,部分列入标准内容与法律保留原则、尊重保障人权原则、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等法律原则相悖,以及列入标准模式各成体系难以实现联动等合法性和合理性危机.为此,应对"黑名单"制度重新进行政策定位与性质认定,促进上位法的快速出台;慎重制定列入标准,使之符合法律的一般性原则;统一列入模式以助力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
-
-
陆洲;
王文韬
-
-
摘要:
雄安新区建设应当坚持立法先行,保障各项政策和改革措施于法有据。目前雄安新区立法权限配置尚不明确,立法权限的配置受到自然环境因素、经济发展因素以及政策环境因素的影响。授权立法下雄安新区存在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授权立法和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三种配置途径;职权立法下雄安新区可过渡到城市管理体制建设成设区市,依法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
-
-
程庆栋
-
-
摘要:
新修改的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3款首次明确肯定了地方补充性立法的法律地位,标志着国家立法机关对待行政处罚领域地方补充性立法态度的正式转变.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这一规定,在规范层面完善了行政处罚领域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关系的结构;在功能层面扩大了地方立法权限,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当认真对待地方补充性立法所面临的合法性困境.这一困境在诸多现实情形中有着鲜明体现,需要进行细致梳理和分析."领域说""事项说""行为说"试图廓清"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范含义,进而纾解这一困境,但由于它们都持有形式化的标准,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明确地方立法权限的作用,实际效果有限.明确地方补充性立法的权力边界,应当构建一种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相统一的合法性判断标准.
-
-
-
-
-
韩连民;
黄海峰
- 《第二届徐州科技论坛暨徐州市第五届青年学术年会》
| 2004年
-
摘要:
本文论述了军人保险法规建设的两个重要环节——法规的制定和法规的执行,指出了法规制订机关的立法权限,提出了要严格遵循法规制定的程序,并阐述了制订军人保险法规的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军人保险法规执行需要做好的几项工作,这对于军人保险法规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