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对抗制度中的第三人范围

摘要

《物权法》规定了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对抗制度,在该制度中,登记不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只是对抗要件。据此,应该限制未登记物权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否则就会损害依据正常的物权变动模式而交易的物权受让人的利益。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对抗制度中的善意第三人包括:特殊动产的多重让与中的两类善意的后买人、动产抵押权多重设立中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的善意抵押权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动产出租中的善意承租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动产出质中的善意质权人以及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的查封抵押物的债权人或就此项强制执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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