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德州学院学报 >论我国《民法典》机动车辆物权登记对抗制度的不足与立法完善路径

论我国《民法典》机动车辆物权登记对抗制度的不足与立法完善路径

     

摘要

我国民事立法属于大陆法系,物权变动模式为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债权意思主义为辅的模式.《物权法》对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所有权变动采用债权形式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并以"善意"限定第三人的范围.《民法典》不但原封继承了这一做法,还将其扩展到了机动车辆质押权的变动.这种立法模式,在理论机理、价值取向上均存在较大随意性,进而增加了法律适用的成本和不确定性.因此《民法典》相应物权变动制度应进一步完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