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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

登记对抗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2年内共计13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2篇、专利文献9940篇;相关期刊88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东方法学等; 登记对抗的相关文献由133位作者贡献,包括李霞、李永军、刘化冰等。

登记对抗—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32 占比:1.31%

专利文献>

论文:9940 占比:98.69%

总计:10072篇

登记对抗—发文趋势图

登记对抗

-研究学者

  • 李霞
  • 李永军
  • 刘化冰
  • 刘竞元
  • 张庆华
  • 张振亚
  • 曲谏
  • 李帅
  • 殷秋实
  • 温晓之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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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鹏; 杨在会
    • 摘要: 担保财产之概括描述能有效克服具体描述之不足,拓展担保财产之范围,丰富担保的方式和类型,优化营商环境。担保合同或登记系统中对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都应达到能“合理识别”担保财产之程度,但二者“合理识别”的标准有所不同。担保合同中的概括描述旨在确定担保财产,只要能通过对描述之解释确定担保财产,即达到了“合理识别”之程度,担保合同中的超一般化描述不能“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登记系统中的概括描述旨在警示第三人潜在交易对象的财产上存在担保物权,超一般化描述也足以发挥该警示作用,第三人可根据该警示,进一步调查其意欲接受的财产是否受登记系统中记载的担保权益之约束,除非登记系统中的概括描述存在严重误导第三人之错误,原则上均应认定其满足了“合理识别”之要求。
    • 李鸣捷
    • 摘要: 同一应收账款可跨越将来与现实两种样态,同一性可借助登记系统内已公示的对担保财产的描述内容加以判断,涉及无基础关系将来应收账款时通常尚需审查作为登记附件的融资合同。既有立法实践将应收账款让与登记的适用范围限于“以融资为目的”并不妥当,应提倡让与登记能力的一元化。应收账款让与登记具有对抗所有第三人的效力,《民法典》第768条存在明显漏洞,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403条对该漏洞加以填补。应收账款上竞存权利优先顺序体系可构建为:已登记受让人、质权人>破产管理人、扣押债权人>未登记已通知受让人>未登记未通知受让人;数个通知到达债务人顺序不明时,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768条第4分句(比例清偿规则)处理。
    • 路鹏宇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法律结构和法定权能,为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提供了制度空间,但对土地经营权的体系安排及其权利性质仍有解释的空间。基于体系解释与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角度,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应为不动产用益物权,适用抵押的担保形式,且应明确在构建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制度中抵押主体的不同会导致抵押客体的不同。在设定抵押权中,具体财产范围应当包括地上种养物与农业配套设施。抵押权实现程序应根据抵押客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分。
    • 杨思捷
    • 摘要: 我国专利制度虽规定了订立专利许可实施合同应当于一定期限内进行备案,但立法上对于专利许可合同备案效力存在缺失,导致实践中各权利人之间利益冲突的情况频发。基于我国专利许可备案制度的缺陷,宜将专利许可使用权的性质定性为类用益物权,并对独占、排他以及普通许可赋予登记对抗的效力,是完善我国现行专利许可制度的切实有效的路径。
    • 王巧
    • 摘要: 《民法典》403条、414条分别对动产抵押登记对抗、顺位规则作出了规定。而登记对抗主义下的抵押权顺位却并不明朗,当抵押在先的抵押权人未登记,在后抵押的恶意抵押权人进行了登记时,不免引发是应当优先保护“善意”,还是优先保护“登记公信力”的价值抉择。文章从价值选择、比较法借鉴以及具体适用三个方面进行阐释,整理动产抵押权竞争时优先适用抵押权顺序规则的理由,对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展开分析,明确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的适用范围,推进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解决当前动产担保利用率低,流通慢应对融资困难等经营环境的难题。
    • 张庆华
    • 摘要: 我国民事立法属于大陆法系,物权变动模式为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债权意思主义为辅的模式.《物权法》对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所有权变动采用债权形式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并以"善意"限定第三人的范围.《民法典》不但原封继承了这一做法,还将其扩展到了机动车辆质押权的变动.这种立法模式,在理论机理、价值取向上均存在较大随意性,进而增加了法律适用的成本和不确定性.因此《民法典》相应物权变动制度应进一步完善.
    • 摘要: 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引发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其中,物权变动生效的三种情形,与不动产登记业务密切相关。本文所称物权变动,指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所称物权变动生效的三种情形,指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生效情形、登记对抗情形、不登记生效情形。
    • 邹海林
    • 摘要: 动产抵押权规则体系在民法典中已呈完善状态。为完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民法典创新或引入了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动产抵押权的优先顺位规则和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超级优先规则等,并显著扩张了担保合同的范围,通过改善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合同等非典型担保的制度元素,似乎使得存有争议的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具有融入物权法定主义规则体系的更多理由。应当注意到,改善营商环境的政策目标在动产抵押权规则体系中已有充分凸显,价款债权抵押权制度有力地丰富和扩展了物权法定主义的内涵。如何解释和适用民法典上的动产抵押权规则体系,期待理论和司法实务有全新的认识。
    • 武思远
    • 摘要: 《物权法》第191条限制抵押物处分权利的规定使得抵押权超出其权能范围过分限制所有权,加速抵押权到期损害抵押人利益.《民法典》改变其做法,以确立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当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利人之时,要考虑权利人之间的对抗效力,登记对抗制度规范了权利人之间的顺位规定,其在制度内涵上又区别于善意取得制度.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是《民法典》的新规,意在解放买受人查询存货背后的物权关系的义务.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登记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三种制度共同完善了《民法典》下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
    • 温晓之
    • 摘要: 以功能主义担保观为路径,融资租赁和所有权保留可被纳入到动产担保制度下.价款优先权的登记时间由交付时间决定,交付时间应以第三人视角进行判断,但可能并非真实交付时间.应允许后顺位抵押权人进行宣示登记,登记机关应辅之发票等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价款优先权优于在先登记的浮动抵押权,后者优于后设立的固定抵押权.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可以价款优先权予以登记,但是应排除售后回租等缺乏移转占有行为模式的适用.超过宽限期的价款优先权仅有普通抵押权的效力.让与担保仅应当以普通抵押权对待.典型或非典型动产担保权利顺位冲突时都可用《民法典》四百一十四条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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