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二届全国金融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物权法应扩大动产担保物范围并统一动产担保登记制度

物权法应扩大动产担保物范围并统一动产担保登记制度

摘要

@@ 目前银行和企业普遍反映我国担保法偏重于不动产担保,动产担保制度薄弱,动产担保物范围太窄,很多种类动产的担保价值无法发挥,不利于企业融资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不利于金融产品创新,不利于信贷人权利保护和银行贷款风险防范。① 动产担保资源是重要的金融资源。现行法律限制了资源的充分利用,形成了资源浪费。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个国家动产价值上升的空间要大于不动产价值上升的空间。另外,由于我国许多中小企业借款人通常并不拥有不动产资源等原因,动产的担保功能更显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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