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民法典分则编纂建议——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部分

民法典分则编纂建议——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部分

摘要

随着《民法典总则》的全文公布,学界对其编纂的研究将暂告一段落.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因迫于"时间表"的倒排压力被随即被提上议事日程.对民法典分则的编纂,有一个总的思路就是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秉持"非改不可、非删不可、非增不可".唯独对其中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部分,则应属另类而别论,是"动大手术"还是"动小手术",需要放眼世界、着眼未来,拿出决断.从我国意定动产动产的物权的立法现状看,从世界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的立法发展来看,当是立足中国实际,应以"动大手术"为择. 笔者应邀参加了中国社科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组织的这次民法典分则编纂会议,并就物权法之担保物权部分提出了个人的编纂建议。将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作为一个立法问题单独提出,更是由我国现有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立法不足和世界范围内的动产担保物权的立法发展现状参照决定的。我国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存在严重的结构性缺陷。在现有的结构体系下,这些缺陷是难以克服的。我们需要以更加开阔的视野,更加有为的取向,借此民法典分则编纂之际,找准路径,力克缺陷。抵押权概念的泛化及其体系效应的分析,为解决我国现有动产担保物权的结构体系缺陷找到了缺陷所在以及出路所依:笔者认为,抵押权概念对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概念的消灭性吸收,将使得我国未来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得以按照一元化的模式次第展开—动产担保物权的概念、动产担保物的范围、动产担保物权的合同、设定、公示,动产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次序,动担保物权的实现、消灭等。这一结构体系使得因动产担保物权被分为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而产生的制度之间的重复、矛盾甚或漏洞等结构性缺陷得以在结构模式上被杜绝。与此同时,这一结构体系也使得集中思考和处理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公示制度,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登记公示制度提供结构需要;再者,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次序问题也被一元化立法模式结构性的提了出来,对其规制也得以集中思考和处理。由此,“两项统一制度”得以在此结构模式下被统一弥补和完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