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1055篇,主要集中在农业经济、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44篇、会议论文10篇、专利文献66189篇;相关期刊513种,包括领导决策信息、中国集体经济、上海土地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第四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中国农业经济学会2014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第三届国际信息技术与管理科学学术研讨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文献由1024位作者贡献,包括方志权、孙长峰、余葵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44 占比:1.55%

会议论文>

论文:10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66189 占比:98.43%

总计:67243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文趋势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研究学者

  • 方志权
  • 孙长峰
  • 余葵
  • 师高康
  • 高飞
  • 宋天骐
  • 徐丹丹
  • 李娜
  • 董丽
  • 陈标金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许明月; 孙凌云
    • 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路径在理论界有法定说和自治说两种不同的学说纷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方面应当直接通过立法明确,还是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明确,要回答这个问题,需首先明确成员确定行为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某一个体被确定为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能否被剥夺或忽视。如果此种利益是不能被剥夺或忽视的,则必须通过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唯有如此,相关主体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保护,才不会因为自治或因"多数人的暴政"而被剥夺。反之,则可以将其交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处理。成员身份的确认与成员确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成员原有身份的核实与认可,只能以事实状态为依据,否则,便可能侵害成员的既得权益;后者是对组织成员的实际构成所作的决定,它既包括对原有成员的确认,也包括对新加入成员的接受。由于行为性质与涉及的利益不同,对两类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对前一种行为,只有在具备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合法实施;对后一种行为,则主要由双方根据自己的预期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为更好地保护成员权利,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在路径选择上,应当对成员确定中的成员身份确认和新成员吸收分别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对于成员身份的确认,相关立法应当采用法定路径;对于新成员的吸收,则应当采用自治路径。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只能以历史与现实作为基本依据,对此,应当根据法定原则确立以户籍为基本依据的成员身份确认制度,明确依照户籍应当认定的成员范围;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或政策对因户籍恢复、调整而应当获得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范围进行界定,对应当丧失成员资格的人员进行排除,由此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的范围。对集体经济组织新成员的吸收或接受,应当根据自治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申请加入该组织的人员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章程对接纳外部成员的条件、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并对外部成员的权利范围进行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子女获得成员身份的权利等不应当由外部成员享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的性质,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固有成员的合法权益。
    • 王洪平
    • 摘要: 我国《民法典》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特别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正在拟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以《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基本制度为基本遵循。在我国《民法典》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类型名称、属性名称,此名称不宜直接作为该类特别法人的组织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名称中包含“合作社”“股份”字样,并不会导致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公司相混淆。“集体”具有主体性,“农民集体”是一类重要的团体性法律人格,应认可其拟制法人地位。由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小公有制”属性决定,农民集体与国家虽同为公有制实现的主体形式,但农民集体有其独有的主体特性。农村集体资产的归属主体是农民集体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自己的独立财产和责任财产,故不具有破产能力。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资性”所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不成立,立法上应使用“集体成员”的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具有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但二者形同质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独有的公有制合作社,只具有“半个合作社”的属性。
    • 摘要: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2021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已经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对2022年立法工作作出预安排。据介绍,初次审议的立法项目包括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等内容。
    • 崔艳峰
    • 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特别法人,经历了新中国土地改革后的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人民公社的发展历程。近年来,虽然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相关政策文件提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政经分开”改革,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完全剥离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其具有设立和存续上的特殊性和必然性。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和存续上的特殊性,即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破产能力,能够适用破产程序,也只能是保护其存续的重生程序,从而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消灭后再重新设立的繁琐程序,避免主体缺失给集体带来的风险。由此,应当设计具有针对性的破产规则,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摆脱债务困境的重生机会。
    • 吴建国
    • 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推进社会全面小康建设的基础,但综合目前农村集体经济建设现状发现其运营与发展模式仍存在一定问题。为此,从乡村振兴视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开展研究。从组织机构建设完备性、个人意愿决策机制实操性、经济筹备制度可行性、个人利益分配科学性等方面分析影响改革工作的内部因素,从国家政治、社会经济、市场发展等方面分析影响改革工作的外部因素。并提出基于多项原则执行"村企"分离的经济组织行为的改革方式,将核心账务与企业账务分离处理。在此基础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社会地位,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产权结构,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市场协同化。
    • 杨霞
    • 摘要: 新年前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制定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农村财务管理是农村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基础,管好农村集体资产财务,对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陈凯
    • 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载体,是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织保障。本文围绕内部控制的五要素,分别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的角度,分析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控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改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控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实。
    • 孙宪忠
    • 摘要: 目前,我国还有约一半的居民人口是农村居民,他们都生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中,是集体的成员。为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已经发生极大变更的需要,民法典第96条、第99条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第261条等间接承认农民的成员权。
    • 郭祥
    • 摘要: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推进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载体,其治理模式的完善对于推动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现实意义。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理问题较为突出,存在权力失衡的治理困境,需要创新发展其监督机制。集体资本有其特性,审计监督作为监管集体资本的重要手段,应当从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及内部审计形成合力监督的视角进行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机制的完善,有利于抑制乡村腐败问题的发生和保障集体资本保值增值,助力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农民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