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
特殊动产的相关文献在2007年到2022年内共计9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建筑科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1191篇;相关期刊65种,包括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法律适用、法学论坛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等;特殊动产的相关文献由87位作者贡献,包括李霞、张振亚、李小龙等。
特殊动产—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1191篇
占比:99.16%
总计:11286篇
特殊动产
-研究学者
- 李霞
- 张振亚
- 李小龙
- 刘化冰
- 卞贵龙
- 周江洪
- 戴永盛
- 殷秋实
- 洪丽
- 程思瑾
- 罗丽
- SHEN Yu-cen
- 刘伟杰
- 刘俊
- 刘融斌
- 吕昊
- 吴佩璇
- 吴月娇
- 周永清
- 周迁凤
- 夏俊杰
- 夏海明
- 姜河舟
- 孙晓
- 尹田
- 应秀良
- 张文胜
- 张晓伟
- 张泽宇
- 张源尧
- 张珊
- 徐宏泉
- 戈树峰
- 方帅
- 易锰
- 景光强
- 曹亚雅
- 朱建晓
- 李亚凝
- 李南枢
- 李宗录
- 李小杰
- 李明1
- 李昕
- 李昕1
- 李梦莹
- 李翠玲
- 杜仁霞
- 杨志航1
- 杨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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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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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权多重让与规则的缺位不存与特殊动产的多重让与归属规则的立法争议使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莫衷一是,归根结底或是法律移植的败笔.纵观债权与特殊动产多重让与诸学说,似“合意生效+公示对抗”之归属规则,最合乎立法者维护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客观目的.此外,特殊动产的多重让与归属规则应加以区别,不可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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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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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确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是解决特殊动产纠纷的前置性条件.比较法视野下,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国家和意思主义立法模式国家大体上都采用"合意生效加登记对抗"模式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我国学界关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交付要件说和交付登记双重要件说均存在不足.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立法例,明确登记对抗主义下善意第三人的范围,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合意"作为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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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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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物权法》第24条,特殊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变动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应仅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所有权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变动而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不得对抗”,意谓未登记的特殊动产所有权人不享有可排斥该善意第三人权利或优先于其权利实现的法律地位.其中,第三人善意与否,应结合特殊动产的占有与登记两种公示外观具体判断.由此,第24条所包含的登记对抗效力问题,可以转化为无权处分中受让人的善意取得问题.如此作解,则未经登记的特殊动产所有权仍属完全所有权,只是在与信赖利益相冲突时应服从于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藉此,也可以简单化解登记对抗主义下法律适用的诸多解释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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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傅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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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今社会,经济繁荣发展,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在社会运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此类特殊动产经济价值高、移动性强、运行范围广,为保护其交易安全,各国立法例对其规定了与普通动产物权变动不同的公示方式和变动规则.根据分析得出,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既不同于普通的动产,更不同于不动产,而是以"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模式为完整的规则.希望通过对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思考,能够为其找到合适的适用路径,并使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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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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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我国目前 《物权法》 的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用了交付生效加登记对抗的物权变动模式,在尚未完全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的我国,此种物权变动模式的法理基础尚不稳固,在实务中也面临操作难题.尤其在在出现多重买卖的情况下,与一般动产采取公示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10条明确规定了特殊动产在多重买卖情况下的物权变动规则,在交付与登记发生冲突之下,交付的效力优先于登记.但是却在理论上和债权平等性以及债权相对性相抵触.本文将对此条司法解释之法理基础和逻辑构成展开研究,以期获得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之新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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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江洪
- 《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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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时的履行顺序规则.依该条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遵循"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原则.债权多重让与与股权多重转让问题原则上不能参照适用该条.登记虽不能产生所有权,但其履行请求优先于未受领交付之买受人;既未受领交付也未登记之情形,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该司法解释虽然便于法院确定多重转让时的履行顺序问题,但也存在忽视当事入主观意思、法理逻辑的不连贯以及可能破坏债权平等原则及债务人任意履行原则等问题.通过限制该条的适用范围,可部分避免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