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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10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8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93506篇;相关期刊86种,包括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8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相关文献由115位作者贡献,包括谢晓斌、于夏雯、刘仲平等。

夫妻约定财产制—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8 占比:0.12%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93506 占比:99.88%

总计:93615篇

夫妻约定财产制—发文趋势图

夫妻约定财产制

-研究学者

  • 谢晓斌
  • 于夏雯
  • 刘仲平
  • 刘曦
  • 刘树桥
  • 吴帅帅
  • 央珍
  • 朱军平
  • 李鹰
  • 熊敏翊

夫妻约定财产制

-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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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梁瑞鑫
    • 摘要: 因法律条文的模糊表述与供给不足,也因强财产法的理念指引,夫妻间房产赠与纠纷尽管标的小,却普遍困扰着司法实践。该类纠纷难以解决的始点是各方对夫妻间财产约定的性质认定存在分歧,未能厘清内含于其中的身份法与财产法关系。将夫妻间赠与纳入《民法典》第1065条的广义夫妻间财产约定中,使其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规则,不仅能客观上理顺条文关系,更能深入实现家庭和睦与财产保护的双重愿景。夫妻间房产赠与约定的效力内外有别,对内无需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对外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总而言之,夫妻间房产赠与纠纷的裁判要把握夫妻间赠与内含于夫妻间财产约定的底层逻辑,重视民本价值和伦理价值以平衡好夫妻内部利益,重视市场经济和交易秩序以维护好善意第三人利益。
    • 屈丽丽
    • 摘要: "是选择夫妻共同财产制,还是选择夫妻约定财产制?没有更好,只有更适合。总体而言,夫妻财产约定制,更适合冒险企业家,以及希望各自独立、互不过分影响的夫妻。"2021年3月1日,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深圳正式施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高端婚姻家事律师杜芹告诉记者,"个人破产制度将对企业家族在财富规划和传承安排上带来重要影响,甚至可能改变家族财富代际传承的方法。包括夫妻财产约定、信托、保险、赠与等家庭资产隔离和安全保障规划,都需要增加考虑个人破产法律实施后的影响因素。"
    • 杨春淑
    • 摘要: 我国《民法典》施行后,我国原《婚姻法》被整合到婚姻家庭编之内,相关内容也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夫妻财产制度依旧是婚姻家庭编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内容规定,夫妻双方根据个人意愿,可以选择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在夫妻双方不选择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则自然遵照法定财产制,当然夫妻双方也可根据其财产意愿订立相应的书面协议,通过公证后发挥相应的法律效力.夫妻约定财产制与相应的公证办理共同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本文将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相关内容、相应的公证办理含义及作用进行详细分析.
    • 史一楠
    • 摘要: 夫妻间房屋赠与的法律适用问题历来争议不休,司法实务界与学术界也难达成统一.司法实务界以约定另一方单独所有还是共有作为区分赠与合同与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标准,学术界存在约定财产说、特殊赠与说、中间说三种代表学说.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在原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使得部分观点的缺陷愈发明显.夫妻间房屋赠与约定应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范畴,第32条应解释为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法院在裁量时把握无撤销适用余地的原则,但综合考量婚姻关系中的各项因素,在特殊情形下得撤销赠与合同.
    • 熊崧
    • 摘要: 夫妻间赠与分为赠与合同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分别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和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我国采独创式约定财产制,狭义夫妻间赠与满足夫妻财产制契约的主体、客体、内容要素,构成夫妻财产制约定.其应适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之特殊规则,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但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解决现存问题,宜目的性限缩《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运用意思表示瑕疵规则、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经济帮助制度和诚实信用原则.
    • 刘仲平
    • 摘要: 民法典草案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沿袭现行婚姻法的内容,该制度主要框架及内容能够满足当前社会需求,但是应该就当事人主体资格、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条件予以明确.
    • 邓丹郸
    •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物质财富的急剧膨胀,夫妻家庭生活中的财产类型也逐渐多元化.夫妻约定财产制符合当前经济的发展趋势,满足了夫妻财产类型多样化的要求,夫妻财产制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在《婚姻法》中得以确立.但因其抽象性与模糊性,导致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实践过程中有着诸多灰色区域,本文旨在通过对其分析提出一些相应的措施及对策.
    • 刘曦
    • 摘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夫妻间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化,通过订立财产协议来明晰财产关系成为很多人的选择,然而现有立法的不明确及司法判决的不统一使得该问题有很大研究必要。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应与夫妻间赠与行为相区分,实质为夫妻财产制约定。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所带来的物权变动系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其法律效力上内外有别,应加以区分。申言之,于内部,因不涉及交易安全,应当肯定物权变动。于外部,因缺少公示,为保护交易安全,未经登记(交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不包括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监护人、代理人、继承人。
    • 王雪云
    • 摘要: 夫妻间的赠与和一般的赠与在性质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与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也有着显著的不同,所以在具体事实处理时,合同法中关于一般赠与的规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从具体的分析来看,夫妻间的赠与合同从原则上来看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是如果出现婚姻未缔结或者是离婚的情形,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履行,应该允许赠与人依据事实情况和相关规则做主张变更或者是撤销赠与.法官在具体判决的时候也应该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婚姻持续长短、赠与的真实目的以及赠与财产状况、双方的婚姻状态、婚前赠与还是婚后赠与等做出综合考虑,从而实现判决的妥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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