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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11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3篇、专利文献542203篇;相关期刊88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遗产管理人的相关文献由119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兆利、帕特丽夏.霍特.m、鲁淑嫒等。

遗产管理人—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13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542203 占比:99.98%

总计:542316篇

遗产管理人—发文趋势图

遗产管理人

-研究学者

  • 张兆利
  • 帕特丽夏.霍特.m
  • 鲁淑嫒
  • 仲相
  • 吕媛
  • 吴国平
  • 周军
  • 汪晓迅
  • 王奎国
  • 王改萍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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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笑嘉
    • 摘要: 我国《民法典》对于遗嘱执行人的规定仅存在于文义,并未构建相关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与遗嘱执行人制度是功能相似的两种制度,虽然二者在功能上具有相似性,但其适用范围不同、产生方式不同、职务权限有别、法律效果不同。当前,我国民众的生活水平、法律意识和财产状况都有了很大程度的变化,人民群众有了设立遗嘱的意愿。构建单独的遗嘱执行人制度可以和遗产管理人制度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互相弥补各自的法律漏洞,有效地避免实务中产生的矛盾。
    • 岩坞
    • 摘要: 被继承人过世后,虽然在法律上遗产通过继承发生了所有权转移,但是在现实中,遗产迅速分割完毕的情况相对较少。从被继承人离世到遗产实质性归属到各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手中的时间或长或短,有的几个月,有的长达十几年。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遗产可能缺乏必要的管理,恶意侵占、自由流失的情况可能会发生,所以遗产不仅需要有人管起来,还要管好。
    • 李俊; 冯陵升
    • 摘要: 当前,重庆市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要求及时采取多维应对措施。在立法层面,《民法典》首次正式规定我国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为重庆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新型遗产处理机制与完善相关裁判规则提供规范支撑。但现有立法仅以五个条文对该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呈现出明显的框架化特征,可操作性略显不足。同时,重庆市的遗产管理实践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在这些地域特色的影响下,现有法律的框架式构造无法充分满足重庆市人口老龄化的应对需求。因而,有必要结合重庆市地域特色对该制度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地方立法选择与细化。
    • 王华清
    • 摘要: 我国《民法典》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民法典”的新时代。基于《民法典》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说明遗产管理人在社会发展下的作用,结合公证机构在专业、中立、综合方面参与遗产管理的优势,给出公证机构参与遗产管理的方式,从而促进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新时代的完善与发展。
    • 吴国平
    • 摘要: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遗产管理人产生的基本规则,但还不完善,体现在:遗产管理人产生规则不完整、变更规则与监督规则缺失;遗产管理人推选程序缺失;遗嘱执行人是否可以和遗产管理人同时存在;继承人推选的遗产管理人能否是继承人以外的人;遗产管理人是否可以因辞职而终止履职等一系列新问题。应当依据《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精神进行分析梳理,并通过立法解释等途径细化遗产管理人产生、变更规则和遗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以充分发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效用。
    • 马丁
    • 摘要: 《民法典》确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利于死者遗产的规范、有序处置,但部分规定的妥当性值得思考。继承人放弃继承情况下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规定既与生活逻辑不符也会在诉讼中产生问题,此种情况下最适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首推死者近亲属。由此反映出的一个深层次问题是遗产管理人的功能定位和法律地位仍有模糊不明之处。遗产管理人不是为特定人或者特定财产履行职责,而是为妥善了结死者遗留的财产方面事务。为有效实现此功能,需要赋予他特定的民事主体地位和诉讼当事人身份。立法与实践问题反映出对民事规制和司法规制的内在联系认识不足。民法上的制度设计理应关照司法领域的运用,司法上的构造和安排也应有效回应民事生活需求。只有打破隔阂、实现对两个领域的整体思考,才能确保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有效运行。
    • 王硪; 庹玉琴
    • 摘要: 经过40余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公民拥有的私有财产在数量上快速增加,在种类和表现形式上更加丰富。结合公民身后个人财富传承的复杂需要,《民法典》创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其第1145至1149条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权利和职责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作为一项新的基础制度,还需要通过顶层设计或法律解释予以明确该制度的具体运用。对遗产管理人制度下如何办理涉继承不动产登记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 刘学在; 赵贝贝
    • 摘要: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民法典》新增之规定,旨在确保遗产管理的公正与效率。为遗产管理人配置诉讼实施权具有现实必要性,合乎遗产权利归属主体权益保障及国家司法效益诉求之需。基于遗产管理活动的职务关系性质,遗产管理人享有诉讼实施权的实体法基础是具有“固有权”性质的管理权,程序原理则为法定诉讼担当。为确保遗产管理人能够妥当地行使诉讼实施权,一方面,应当以遗产管理人是否由继承人担任为界分,对其在具体遗产纠纷诉讼中的诉讼实施权进行梳理;另一方面,应明确遗产管理人的诉讼承继人地位,进而对《民事诉讼法》第153、154条中关于一方当事人死亡时的处理规则进行优化调整。
    • 吴国平
    • 摘要: 遗产管理人是现代各国继承法不可或缺的主体内容,我国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指定、职责、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和获得报酬权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但现有规定还存在遗产管理人任职资格不明确、程序缺失、欠缺遗产管理人的辞任和解任规定等不足,需要通过制定实施细则、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途径健全遗产管理人任职资格法定条件、完善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外观、扩展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建立遗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明确遗产清单制作主体、完善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等,进一步完善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
    • 尚娟
    • 摘要: 民法典明确了民政部门遗产继承人的兜底条款,各地民政部门如何履职尽责?为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围绕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有关制度,特别邀请相关律师以民政局成为“遗产管理人”为主题,从案例评析角度入手,结合法律规定,通过对北京市丰台区案件有关情况进行分析,为地方民政部门正确履职提供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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