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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产管理人产生变更规则的法律完善

         

摘要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遗产管理人产生的基本规则,但还不完善,体现在:遗产管理人产生规则不完整、变更规则与监督规则缺失;遗产管理人推选程序缺失;遗嘱执行人是否可以和遗产管理人同时存在;继承人推选的遗产管理人能否是继承人以外的人;遗产管理人是否可以因辞职而终止履职等一系列新问题。应当依据《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精神进行分析梳理,并通过立法解释等途径细化遗产管理人产生、变更规则和遗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以充分发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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