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46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65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338篇;相关期刊294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等;信托财产的相关文献由466位作者贡献,包括张淳、于海涌、张军建等。
信托财产
-研究学者
- 张淳
- 于海涌
- 张军建
- 韩良
- 高慧云
- 刘瑞波
- 张绪武
- 柏高原
- 毕文芳
- 汤杰
- 乔海曙
- 刘东晓
- 刘书印
- 刘云亮
- 刘鹏坤
- 吴楠
- 孙书元
- 季奎明
- 庹佳
- 张学庆
- 张雷
- 徐卫
- 徐开墅
- 文杰
- 朱登臣
- 李凤霞
- 李勇
- 李慧
- 杨军
- 汤淑梅
- 汪翔
- 洪艳蓉
- 王倩云
- 王学栋
- 王维
- 王舒
- 符琪
- 胡星城
- 薛智胜
- 袁长明
- 闫荣涛
- 丁国民
- 丁雪娇
- 万勇
- 万国华
- 万里霞
- 丛安建
- 严成
- 于敬一
- 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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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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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世欣荣和诉长安信托一案”一、二审法院对“判断信托财产确定时”的信托财产认定不一致,信托财产确定性也各有认知。应当先界定信托财产,再以独立性为核心,判定是否具备确定性。同时,判断时不应拘泥于“信托行为设立时”这一时间标准,而应采取“实质重于形式”标准,结合信托制度信任与委托的双重特性,将后续关联密切的“变形”信托财产也纳入判断范围。另外,对于收益权信托仍应把握这一标准,结合多重因素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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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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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托财产登记的制度功能是界定归属于信托的财产,厘清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登记的法律效果应为对抗主义。2016年底以来,我国实施了一系列建设统一集中的信托产品登记体系和信托受益权流通平台的法制努力,试图以此推进信托财产登记。但信托产品登记可能是信托财产登记的非必要非充分条件。信托财产登记时的确定性、唯一性不足;信托产品缺乏主体性、主体和信托财产的对应性不足,是法制建设需要解决的难点。一个适度分散的信托财产登记体系,较之统一集中的信托财产登记机构,可能对于交易安全别有价值。其形式可以多样化,不限于必须通过登记来实现物权变动生效的情形。在簿记登记中,可充分利用传统物权登记体系增添信托内容;在第三方主体处的账户托管存管安排可被视为实质性的信托财产登记;可在特殊领域逐步强化交易相对方对潜在信托权利的查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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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杰;
柏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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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托有效设立后,信托财产是否必然产生独立性并始终维持独立的状态,关键取决于信托中的权利是否在适当的边界之内行使。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信托财产独立性问题的核心均为权利行使边界的问题。本文试图厘清学术界对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不同观点,以权利行使边界为中心,分析域外立法和判例中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条件与原则,并对我国信托财产独立性相关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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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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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打造了家族信托风险隔离的功能,因此高净值人群逐渐将家族信托作为重要的财产处分方式。“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一案”因被认为是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击穿而广受非议,但事实上是基于实质正义理念,对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不当得利返还的确定性之间的某种权衡。由此可见,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存在滥用问题。对此,可以考虑参考公益信托在家族信托中设立信托监察人,同时还应重视信托的设立目的,事前做好信托财产的来源审查,从而真正保障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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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卓;
柏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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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遗嘱信托制度为当下财产形式愈发多样化的私主体提供了新的财富传承工具。将遗嘱信托适用于股权继承,尤其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是一种很好的财富传承工具。但是,在现实中股权遗嘱信托落地适用仍面临诸如股权遗嘱信托生效时间有所争议、股权继承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之间冲突有待调和、股权被收购时股权遗嘱信托的效力不明等障碍。为此要进一步完善股权遗嘱信托适用机制,明确股权遗嘱信托于遗嘱生效时生效,明确受托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指向对象,明确股权收购后股权遗嘱信托以收购对价为信托财产继续有效。从而推动股权遗嘱信托落地适用,明晰产权归属,促进私主体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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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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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表决权信托的制度创新与灵活架构决定了它必然受到商事实践的青睐。由于我国暂无表决权信托的法律规定,导致表决权能否作为信托客体在理论上尚存争议、在实践中也被模糊回避,进而给商事活动带来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和潜在风险。然而,无论从表决权的财产属性还是分离属性,其作为信托客体的正当性不容置疑。因此,我国应当尽快为其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制度,在宏观层面,从《信托法》《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多个部门法对其进行联合规制;在微观层面,对信托之"财产"和"表决权"作为信托客体时的具体范围重新界定并予以扩大解释。从而使表决权信托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市场经济、立足于我国法治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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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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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在各国信托法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首先,信托财产的确定性是信托有效设立的前提之一;其次,信托财产的确定性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认定密不可分;最后,当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是否确定对于受益人(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换言之,若信托财产确定,则信托受益人因享有衡平对物权,可优先于受托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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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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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因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产生的相互对立的观点,让信托财产能否被采取保全措施这一信托法核心问题浮出水面。一方面是家族信托业务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是各地法院对涉及家族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审判思路备受关注。可以说,此时此刻,家族信托业务的市场发展与制度的进化和完善被紧紧地捆绑在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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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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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借鉴日本信托业的做法,可以探索将我国信托公司的融资业务按照日本信托贷款业务的模式进行监管,明确贷款信托业务可以承诺刚兑,在信托公司的义务方面仍然按照《信托法》对信托公司严加要求,并要求信托财产按存款加入存款保险和计提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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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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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截至2021年8月31日,全国共备案公示慈善信托633单,备案的信托财产规模34.87亿元,备案区域覆盖全国28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明确了现阶段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功能和定位,也为未来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更好发挥作用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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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世杰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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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托起源于英国,是指委托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以受托人名义持有、管理运用及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由于信托制度的特殊性,使得信托财产相对于其他财产具有特有的独立性特征,从而使得信托财产拥有一定程度的破产隔离功能.本文试图通过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概述和对信托法有关条款的解读,梳理信托财产破产隔离的法律效果以及信托财产与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