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
信托法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64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33篇、会议论文9篇、专利文献93311篇;相关期刊341种,包括法制与社会、法人、经济导刊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第二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暨亚洲比较法学会成立大会、第一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等;信托法的相关文献由582位作者贡献,包括徐卫、张淳、文杰等。
信托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3311篇
占比:99.32%
总计:93953篇
信托法
-研究学者
- 徐卫
- 张淳
- 文杰
- 李金泽
- 闫海
- 于海涌
- 张军建
- 王涌
- 傅建武
- 刘党英
- 季奎明
- 张绪武
- 窦冬辰
- 肖岳
- 赵廉慧
- 郭德香
- 陈雪萍
- 韩良
- 马磊
- 魏曾勋
- 中野正俊
- 于平
- 伍容平
- 余辉
- 侯怀霞
- 倪受彬
- 刘国庆
- 刘玉清
- 周小明
- 唐屾
- 姜雪莲
- 屈燕
- 屈燕1
- 崔彩虹
- 常嘉亮
- 康锐
- 张建春
- 张雷
- 彭插三
- 彭飞
- 朱晓云
- 朱登臣
- 李利
- 李宇
- 李宪普
- 杨兴权
- 江平
- 汤淑梅
- 汪翔
- 洪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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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捷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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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家族信托并不是《信托法》中的法律概念,是在实务中衍生出的信托类型,是委托人以所拥有的股权为对象委托给受托人,对家族财富进行信托管理,所得收益由受益人享有的行为。事实上,其法律结构与一般信托相类似,区别在于股权家族信托的目的是家族财富的管理、保护、传承,受益人通常为家族内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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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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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管理人信义义务是贯穿私募基金始终并破解法律风险的关键。培育信义义务的进程理应与私募基金市场的发展同步演进,而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生长的环境却迥异于英美国家,重募集环节,轻投资、管理和退出环节等本土特色明显。通过全周期各环节信义义务的检视,我国私募基金信义义务的实现机制既要设计适当的协议条款,把握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切入点,明确监管边界,遵循最佳执行原则;又要厘定司法裁量标准,引导私募基金从被动型向主动型管理转变,形成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因事制宜”的归责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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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澜;
陈兆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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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托制度很早就已经出现在资本主义国家,但在我国的起步较晚,而且不够完善.自《信托法》在我国实行以来,暴露出了许多缺点和不足,急需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分析并加以完善.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不在于立法经验的不足,而是当初对信托法的理解不到位而导致的定位不准.文章针对我国《信托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加以分析,并提出改进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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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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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托法》第1条是《信托法》的立法目的条款。现行理论学说争议主要围绕立法目的条款设置的应然性展开。然而,无论理论争议如何,立法实践表明我国法律一般设有立法目的条款,肯定立法目的条款的现实意义十分有必要。从《信托法》第1条涵义出发,结合域外信托领域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可以总结出我国立法目的条款具有多重目的、多重目的排列遵循一定逻辑顺序、范式性表达的特点。多重目的之间具有重叠交叉之处凸显我国立法目的条款之弊端,以致影响其作用发挥。为完善立法目的条款之表述,立法者在设置立法目的条款时需做到高度概括且精确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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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亦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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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族信托是指在信任的基础上托付家族财产,使其在特定的时间之后权属进行合法转移.家族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富豪们确保个人或家族财富在其死后能够有序传承的工具,其备受高净值人群的关注,我国许多金融机构也纷纷涉猎此项业务.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开启了中国家族信托合法化、正规化的大门,但不免因为经验匮乏与规范滞后凸显出一系列问题.文章着眼于家族信托的法律环境,提出我国家族信托立法的完善建议,以求稳步推进家族信托制度的本土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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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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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首次以民事基本法确认了遗嘱信托制度的法律地位,这为居民财富传承方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也代表着信托制度规则伴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发生了与时俱进的革新.但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境,如信托设立时的物权变动、信托财产的隔离、遗嘱信托计划的监督与实施等,这些都是现行制度中较为模糊的领域.在现行民法典和信托法中已有的制度设计基础上,兼顾考虑民法典立法理论整体的衔接,通过对英美法系较为成熟信托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国内信托实务案例的分析总结,寻求进一步完善遗嘱信托制度的创新路径,构建契合国情且具有前瞻性的规则指引,这不仅是优化民法典继承篇的必由之路,也是惠泽全民的现实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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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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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信托法实施以来,理论上一直未能将其有效地与我国民法体系相衔接,信托法始终游离于民法之外.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信托法将再次面对着融入民法的挑战和机遇.为此,必须首先在理论上明确信托法自身的定位.在大陆法系中,信托法的核心制度功能在于实现财产的独立性,该功能无法借助诸如利他合同等民事法律制度加以实现.在明确信托法这一制度定位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的分析工具将信托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从而进入我国的民法体系之中.一般认为,在当前阶段制约信托发展的最大障碍在于制度的不完善.然而,信托登记与信托财产独立性这一核心制度功能的实现并无关联.作为有别于物权登记的信托登记,其功能在于将特定财产在性质上属于信托财产的事实向社会公开,从而有助于交易第三人识别财产的性质.因此,立法者在进行信托登记相关的规则设计时应当围绕撤销权制度而展开,对委托人、受益人与交易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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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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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托法》第1条是《信托法》的立法目的条款.现行理论学说争议主要围绕立法目的条款设置的应然性展开.然而,无论理论争议如何,立法实践表明我国法律一般设有立法目的条款,肯定立法目的条款的现实意义十分有必要.从《信托法》第1条涵义出发,结合域外信托领域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可以总结出我国立法目的条款具有多重目的、多重目的排列遵循一定逻辑顺序、范式性表达的特点.多重目的之间具有重叠交叉之处凸显我国立法目的条款之弊端,以致影响其作用发挥.为完善立法目的条款之表述,立法者在设置立法目的条款时需做到高度概括且精确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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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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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在各国信托法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首先,信托财产的确定性是信托有效设立的前提之一;其次,信托财产的确定性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认定密不可分;最后,当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是否确定对于受益人(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换言之,若信托财产确定,则信托受益人因享有衡平对物权,可优先于受托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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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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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因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产生的相互对立的观点,让信托财产能否被采取保全措施这一信托法核心问题浮出水面。一方面是家族信托业务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是各地法院对涉及家族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审判思路备受关注。可以说,此时此刻,家族信托业务的市场发展与制度的进化和完善被紧紧地捆绑在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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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涌
- 《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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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信托法》从2001年颁布之后,产生了很多问题,一方面是民法法系固有的概念与信托法的冲突的问题;另外,法律实务对信托法的需求很强烈,但是,立法中一些概念、条文的含义不清,模糊领域存在,影响中国信托法的应用.今天,我就对中国《信托法》中所存在的一些比较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谈一下看法.首先回到中国《信托法》的基本背景中国于2001年颁布《信托法》,在大陆法系、民法法系国家,许多国家没有接受信托法,他们的观点非常明确,认为《信托法》和民法的基本概念是相背的,例如信托法中的分割所有权概念不是大陆法系能接受的. 信托物权实际上是一种宽泛的类型,它和《物权法》中物权的差别在于《物权法》上所规定的物权类型是一种细化式的物权类型,特别是对于标的物的类型和权利内容给予了明确的细化的规定,如抵押权、地役权等,而《信托法》中受益人的物权结构是一种概括式的。 另一个问题是信托在功能上能否取代《物权法》当中所规定的各种物权,或者《物权法》中没有规定的物权,能否通过信托实现其功能?笔者这种可能性还是非常大的。 最后提出,在中国的司法实践可以将一些民事活动识别成信托扩大中国《信托法》的适用,以弥补大陆法系民法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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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 Guoqing;
刘国庆
- 《第一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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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余其山诉广西横县地税局关于为其子余辉生前骨髓移植的捐款余额纠纷一案是近年来我国法律界人士较为关注的一个案例.学者们对该案的讨论围绕着两个核心问题:一、为某人治病而募捐的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什么法律关系?二、由募捐所形成的财产到底属于谁?私益募捐和公益募捐均属信托的性质,所形成的财产属信托财产.用大陆法的所有权理论解释信托财产的归属往往解释不清,用民法中的赠与、代理、委托、合同等概念也不能完整的表述信托的特有属性.只有从信托法的角度,结合国外对类似案例的审理,对该案进行分析探讨,才能厘清该案透视出的信托基本原理以及我国《信托法》在立法上和实践中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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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庆
- 《第二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暨亚洲比较法学会成立大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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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旨在讨论对证券市场上作弊的'老鼠仓'、虚假信息或操控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应适用何种司法惩治或司法救济.笔者通过对比中国证监会对'老鼠仓'行为人的惩治和美国证监会依照2002年的萨本斯·澳柯斯雷法案(Sarbanes-Oxley Act)授权,用罚金和退赔金对证券市场上因'老鼠仓'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进行补偿来分析它背后衡平法的司法救济原则.笔者建议采用惩罚与补偿并重的方式将违法所得和罚款用于补偿证券市场上的受损投资人.因为中国有了《信托法》,信托义务人的违反信托义务的所得应视为信托财产,退还到信托财产的资金池里;从保护投资人的市场参与积极性和投资人利益的角度,违规所得也应该退还给受损投资人.将违法所得和罚金上缴国库只起到了威慑犯罪的单一作用,而将其退还给受损投资人可以起到既威慑违法违规人又保护投资人的双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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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珍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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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采取了模糊化的立法方式,这造成了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不确定性.我国信托业经历了近十年的高速发展,并面临转型.从社会资本的视角分析,我国信托业的社会网络结构相对密集,信托当事人之间的社会信任程度较高,从而促进了信托交易的发生,这说明我国信托法模糊规定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我国信托业正面临转型,信托业的社会网络结构逐渐向疏散型转变,当事人之间的社会信任程度变低,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不确定性将会降低当事人进行信托交易的意愿.为了继续促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我国信托法应当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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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弛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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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独特的历史机缘以及社会背景共同缔造了英格兰信托法的“二元所有权”结构,即信托财产的普通法所有权与衡平法所有权并存的现象.由于大陆法系以及转型国家的法律制度坚持“一物一权”原则,故而学界始终难以就英格兰信托的“二元所有权”现象给出一个能够融贯两大法系的合理解释.上述困境的根源在于学者们观察传统信托制度结构的视角局限于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对于信托财产的权利分配,而没有从现实经济功能的角度分析信托受益权所根植的社会需求.通过反思信托受益权在中世纪英格兰的起源以及类信托制度在不同法系的制度移植进而将信托受益权的权力结构予以类型化分析,将有助于摆脱传统思维定式,以实用主义的方法就上述难题给出更为合理的解释;同时,本文亦期为我国信托立法与民法典创制过程中的制度衔接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