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的救济原则在证券市场的应用

摘要

本文旨在讨论对证券市场上作弊的'老鼠仓'、虚假信息或操控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应适用何种司法惩治或司法救济.笔者通过对比中国证监会对'老鼠仓'行为人的惩治和美国证监会依照2002年的萨本斯·澳柯斯雷法案(Sarbanes-Oxley Act)授权,用罚金和退赔金对证券市场上因'老鼠仓'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进行补偿来分析它背后衡平法的司法救济原则.笔者建议采用惩罚与补偿并重的方式将违法所得和罚款用于补偿证券市场上的受损投资人.因为中国有了《信托法》,信托义务人的违反信托义务的所得应视为信托财产,退还到信托财产的资金池里;从保护投资人的市场参与积极性和投资人利益的角度,违规所得也应该退还给受损投资人.将违法所得和罚金上缴国库只起到了威慑犯罪的单一作用,而将其退还给受损投资人可以起到既威慑违法违规人又保护投资人的双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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