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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与创新:后危机下的金融司法论坛

稳定与创新:后危机下的金融司法论坛

  • 召开年:2009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09-12-05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会议文集:稳定与创新:后危机下的金融司法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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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发布、执行业务规则,是其重要的自律管理职能。其制定的证券业务规则,具有规范市场业务运行,调整市场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之功能,是整个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市场层面看,明晰并妥善对待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法律效力和司法审查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笔者从证券业务法律特征的释明角度分析了司法审查的前提;从相关案件的受理与管辖的角度探讨了司法是否介入的问题;从相关案件审理的思路和要点上提出了司法如何审查的问题。
  • 摘要:2008年金融海啸的爆发,展示了复杂的金融创新隐含的巨大风险,也给大中国区的投资人带来了惨重损失。中国大陆的众多上市公司曝出金融衍生交易巨额损失;在香港地区,雷曼迷你债风波甚至演变为政治事件;而同时在大陆及香港的金融圈、法律界掀起轩然大波的莫过于“KODA血洗大陆富豪”事件。许多购买了香港银行推销的KODA产品的大陆富豪不仅雄厚资产蒸发无影,还被银行诉上法庭追讨欠款。投资人力图诉诸大陆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却存在诸多法律障碍。一时间,KODA合约俨然成为“金融毒品”之代名词。受到香港雷曼迷你债苦主的启示,求告无果的大陆投资人成立了香港银行KODA(Accumulator)产品受害人联盟,力图向香港金融监管当局施压。rn 本文拟以KODA事件为例,对余融衍生品跨境交易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在简要描述KODA事件之后,本文将对KODA合约的基本结构进行梳理,分析KODA交易中同时存在的三组法律关系,并揭示银行在其中的利益冲突。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KODA事件中暴露出的金融监管、特别是跨境金融监管的问题。最后,将结合英国、香港的相关案例探讨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原则。
  • 摘要:去年金融危机袭来,中信泰富、东航、中航、深南电等国有企业纷纷暴露出巨额衍生品交易亏损,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金融衍生品市场具有信息的不对称性的特点,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随着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和复杂化,“投资陷阱”更加难以被投资者发现,导致了金融衍生品交易容易出现误导、欺诈和不当陈述等侵权问题。在这一系列国企金融衍生品投资巨亏案件中是否存在着侵权行为,以及如何救济、如何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成为了目前关注的焦点。与国外立法相比中国在金融衍生品侵权方面的横向法律规范存在着缺位,亟待完善,以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有效救济。
  • 摘要:本文分析了认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地位的要件、疑点,提出了确认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主体地位对银监会监管模式的影响,对司法机关审判的影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对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影响等问题。
  • 摘要:股指期货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是出于规避股票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目的而出现的一种风险管理工具。目前,中国股指期货也正在筹备和建设中,随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出台,股指期货推出的法律保障体系已成熟。然而股指期货因其专业性、联动性、高风险性、杠杆性等特征,除了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交易规则、建立风险防范和控制系统,更需加强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本文通过探讨股指期货推出及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认为股指期货交易特点决定需要对投资者加以特别保护,要加强司法对股指期货纠纷的认知,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具体为:加快期货法的立法进程;完善自律管理规则,加强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强化股指期货纠纷的民事合同责任,建设不必要的行政管制;发展期货投资基金,保护投资者安全投资;建立切实可行的适合投资者制度;完善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
  • 摘要:证券投资基金“老鼠仓”近期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基金“老鼠仓”的行政规制较民事规制、刑事规制而言,具有管制能力强、管制效率高、事前预防措施多等优势。因此,本文拟从追究基金管理入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进一步完善市场禁入制度、改革基金从业人员个人投资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完善基金“老鼠仓”行政规制的方法,以期推动基金“老鼠仓”问题的解决。
  • 摘要:设置金融法庭或者金融法院的建议提出主要是基于提升法院对金融案件审理的专业性以及保障司法独立审判这两方面的考虑,然而推行这项制度改革过程中所可能导致的社会成本负担以及人们需要面对的各种外在的约束条件也是不应当被忽视的。本文从正反两方面探讨了在中国设立金融法庭(院)的制度性收益和成本,既看到这是一项有开拓性意义的司法制度变革的尝试,同时也指出新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面对的种种问题。当然,这并非是泼改革的冷水,而是倡导在对现实问题的学术研究上应当有全方位的视角,尤其是强调作为整体的中国司法制度大背景对每一项细微的制度变迁所产生的潜移默化但又巨大的影响力。对设立金融法庭(院)这项制度改革所需要负担的社会成本和需要面对的约束条件进行理性地剖析,这一方面是可以告诉改革者影响新制度实施效果的外部阻碍因素有哪些,这样便于把设立金融法庭(院)这项措施放在整个司法改革的背景中去作关联性的思考,以便未来的改革方案能够有的放矢,而不至于简单地从抽象到抽象;另一方面,将设立金融法庭(院)之后可能会遇到的种种问题一一展示,也是在提醒改革者是否可以开辟若干条并行的改革路径以达到同样的改革目的,避免出现“一棵树上吊死”或“鸡蛋砸在一个篮子里”的后果。就提升法院审理金融争议案件的专业性而言,借鉴对抗制诉讼模式下的专家证人制度其实也是一个有建设性的做法。
  • 摘要:传统民法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以及担保方式和禁止流质的规定与证券市场的规则与惯例相冲突,应当以特别法或特别法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传统民法在裁判证券纠纷中的变通适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证券纠纷民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继续履行合同、恢复原状不适用于证券纠纷;传统民法中的无效行为理论和规定不适用于解决证券纠纷,应当维持证券交易现状,不能裁判合同或行为无效并据此返还;在证券市场中应当允许让与担保和流质。
  • 摘要:论文分析了中小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权利受损的情形与原因,指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是损害中小投资者的主要行为表现,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中小投资者权利受损的主要原因。作者认,为进一步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扩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并取消前置程序限制,引入并完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确立投资者团体诉讼制度是目前解决中国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害的困境,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对投资者进行救济的手段。
  • 摘要:金融市场是自由和创新的市场,金融市场自由创新是金融现代化的根本推动力量。但是,这一进程需要相应法律制度支持。否则,金融市场的发展将面临风险,甚至酿成灾难。由美国次债危机引发而生的全球金融危机即是明证。这次全球金融危机考验全球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中国也不能置身其外。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应对金融危机,但主要还是采取经济发展模式的转换,对制度建设和法律改革没有从根本上加以重视。从国际金融实践和现代化发展过程来看,改革中国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这些制度改革和完善要以自由原则和创新原则为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不仅要发挥制度本身的作用,同时也要兼顾政府监管。要摆正二者关系,以使中国资本市场既富有创新,同时也是高度法治市场。
  • 摘要:在混业模式逐渐成为中国金融业主要经营模式的今天,为了克服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监管缺位和多重监管等弊端,以及更好的降低系统性风险,以适应当前金融监管需要,有必要建立适应金融混业发展的统一监管体制。本文总结2007年以来世界性金融危机带来的深刻教训,考察世界上各主要国家的当前金融监管模式和发展趋向,并基于中国当前的具体国情,提出了建立适合中国金融业发展的统一监管体制方案,具体分为三步走,从分业监管体制逐步过渡到统一监管体制。该方案的创新之处在于,适应国际潮流和中国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行使统一监管职能的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并在该委员会下设立非诉讼纠纷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以下简称ADR)机构,以处理日益增长的因行政监管执法而导致的行政纠纷;同时设立金融法庭在司法层面上约束该委员会职权;在该方案中还强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统一监管,以更好应对混业发展带来的的不确定性和系统性风险。
  • 摘要:本文提出,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尤其是在金融危机救治过程中,充当最后贷款人并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是中央银行的核心角色,货币政策功能、金融监管功能以及中央银行独立性的要求则是现代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变迁过程的发展与延续,是中央银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的手段和保障。在现实中,中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担负着多重角色,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工具,承担着难以承受之重。笔者力图从中央银行核心角色的制度变迁视角,以期通过法律规则的完善呈现出中国人民银行核心角色的应然面貌。
  • 摘要: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使世界各国认识到必须通过政策与法律来权衡金融稳定与创新,加强金融司法来治理金融市场的重要意义。对证券市场而言,自由是创新的源泉,而稳定是安全的保障。证券市场治理要考虑到金融稳定与金融创新的权衡,自由秩序与国家监管的权衡,政府监管与金融司法的权衡,充分利用公权执法与私人诉讼机制来实施法律,促进有效的证券市场的形成。中国的证券市场的主要特征是“转轨加新兴”,更要推进有效的监管与便宜的诉讼相辅相成。
  • 摘要:公司并购已日益成为资本扩张与运营的主流范式,成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的力量,但也可能引起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从而导致企业间的共谋甚或独占,危及消费者利益。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避免并购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有必要通过立法来限制过度的经济集中,有效地控制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对世界各国并购控制的立法经验的借鉴与对比,本文从主管机构、实体标准、程序模式等方面对公司并购的规制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 摘要: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3月末,全国已开业583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573家,其中北京的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大兴兴宏小额贷款公司已经获批筹建。因此,本文将立足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通过相关规定和试点经验,介绍与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的各种问题,提出风险防范的对策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 摘要: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市场鸣锣开市,意味着中国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战略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结合国际成熟创业板市场对比分析,中国的创业板市场在交易制度上存在诸多问题。为避免中国创业板市场再次落入“类主板市场”之窠臼,充分发挥其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科技创业企业中小额融资需求之基本功能,本文拟从价格形成机制与投资人结构两个角度切入,分析中国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之发展变革,进而推动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
  • 摘要:在国际金融交往中,存在着大量的惯例。他们的存在有效的节约了商人之间的交易成本,促进了交易效率,具有很强的民间性。而作为同样具有民间性质的纠纷解决方法的商事仲裁,传统上向来就有把商事惯例规则作为适用法的冲动。克服了成文法的刚性和滞后性的国际金融惯例,更是在国际金融仲裁中成为了仲裁庭解决纠纷的重要裁定依据,本文从研究国际金融惯例出发,从金融仲裁的角度,重点分析其对中国金融仲裁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几个问题:国际金融惯例在金融仲裁中的重要性、适用途径,仲裁庭对国际金融惯例的具体运用等。
  • 摘要:综观上述各国和地区,作为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法律制度的模仿对象,同时作为世界上主要经济、法制发达国家的美英德日,都先后发生了从“金融分业到金融混业”的经营与监管趋势。基于该项事实,借助全球金融危机话题,众多文章提出中国也需要顺应国际潮流,尽早实现金融监管方面的全面、综合、混业监管。本文通过介绍金融监管的历史与逻辑,分业或混业监管的理论分析,提出中国当前采取分业的金融监管格局所呈现的特点,最后提出中国金融监管走向混业的步骤选择。
  • 摘要:新《证券法》增设证券民事责任条款以图摆脱其重公法、抑私权的诟病,但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证券违法行为的隐蔽性、专业性、多发性和复杂性,加上证券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立法理念的抵牾和制度失洽,证券民事责任的实现面临困境甚至裹足难行。重述证券行政责任,从而理性认识其作为证券法本位责任的地位和功能,并通过发挥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协同作用、提升证券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降低惩处证券行政违法行为的证明标准和探索构建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改进和完善证券行政责任实现机制,突显其对于强化证券市场监管、遏制和预防证券违法行为的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摘要:金融危机在世界范围内对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都产生了巨大的破坏力。慑于金融野兽施暴的可怕后果,各国开始思考在监管方面对其加以控制,防患于未然,以免重蹈覆辙。本文从金融危机的缘起出发,深入分析本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问题,考察世界主要国家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体制,进而探索未来在金融创新监管方面必须遵循的原则。
  • 摘要:作者将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和合格境内投资者两个角度对中国对跨境证券投资资本监管的制度的最新发展进行分析和论述。提出,过去的二十年里中国也参与了全球战略调整,完成了从一个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型,跻身于世界工厂之列。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向,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已经为中国经济的下一步发展方向指明了方向。在新一轮的全球竞争中,可以看出全球产业资本化易经是全球经济发展的主线和动力源。因此对全球资本市场资源的控制易经成为了未来夺取生产要素,加快中国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主导利益分配权的核心。在这种背景下,加快中国资本市场和参与者的国际化已经是一件具有战略意义且刻不容缓的事情、从全球角度看,只有抓住了这个主题,才能使中国在未来的全球竞争和资源配置以及产业调整中占得先机。从中国自身的发展需求来看,才能引领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融入全球的发展中,并实现跨域式发展。
  • 摘要:笔者提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股权文化是推进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战略举措,要树立股东主权的理念、股权平等的理念、向弱势股东适度倾斜的理念、股东民主的理念、、股东诚信的理念、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和谐相处的理念。认为弘扬股权文化应当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与监管过程中的主旋律,要构建投资者友好型的法律体系、行政监管体系、司法救济体系,要贯穿于公司治理的全过程,是投资者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设立股东(投资者)协会制度,组件中国投资者协会,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 摘要:美国集团诉讼通过“声明退出”规则和胜诉酬金制度,克服大规模侵权中原告的集体行动困境。证券集团诉讼既具有其一般特征,也呈现出独特问题,尤其是:美国现行和解与保险机制放大了其弊端,给予集团律师过度激励,纵容了被告公司管理者的恶行,委托代理矛盾再度凸现。于是,填补投资者损害和惩戒阻却违法者两大目标都落空,股东承受着被叠加效应放大的损失,而在其间的分担既无效率又欠公平。反思迄今成效有限的改革举措,本文从不同层面提出了整体解决思路,核心在于使集团诉讼重新“对抗”起来,并积极谋求私人诉讼与公共执法的配合。国情差异表明上述一些主要问题在中国现阶段并不突出或有可能得到控制,“做小做实”的集团诉讼有理由成为竞争性多元证券纠纷解决的选项之一。投资者利益保护须以分散风险为前提,监管与诉讼相济。
  • 摘要:基金管理公司的“老鼠仓”行为不仅侵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并且背离信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对行业基础性制度的根本违反。根据“老鼠仓”行为社会危害的不同程度,“老鼠仓”行为人应当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中国现今的法律规定没有形成“老鼠仓”行为的科学法律责任承担机制,应当建立对“老鼠仓”行为的民事赔偿机制、促进行政监管措施法律化并完善行政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和相应的刑罚处罚方式,并协调这些法律责任的实施,以实现对“老鼠仓”行为的科学法律规制和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
  • 摘要:本文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国内首起由机构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提出索赔的案件,且索赔金额巨大。由于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及其所涉相关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普遍意义,该案审理受到证券业界和司法界及相关理论界的普遍关注。2007年6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基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笔者分析了两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的错误,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是确定本案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本案判决违反《若干规定》,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进行区分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案事实完全符合《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所确定的因果关系构成条件;本案判决明示其法律依据为《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但其判决内容却完全违背《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因此本案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错误。
  • 摘要:本文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执法地位与综合职权角度探讨了执法者独立性和全能性;从SEC的执法途径与执法措施角度探讨了执法者的高效性和灵活性;从SEC执法权制衡的角度探讨了执法者负责性与有限性,最后提出了SEC行政执法对中国的启示与可借鉴的地方。
  • 摘要: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其在民法上的性质成为理论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面对受到金融风暴影响的众多民事合同纠纷,法院究竟将其性质定位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抑或情事变更。对于金融风暴这种非正常事变,我们认为将定性为情事变更原则对社会公平和正义最为有益。本文试图从分析金融风暴在民法中的性质入手,结合今年最高院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关于情事变更的规定,在金融风暴的大背景下探讨研究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具体出路和办法。
  • 摘要:眼下,世界正面临着金融危机的严峻挑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成为了我国金融转“危”为“机”的重要战略举措,此时,恰逢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正经历着竞争监管视角的激变,有效顺应这一全新的变革趋势将是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演变的核心。本文以国际社会强烈呼吁建立金融竞争新秩序为背景,通过评介世界第一的伦敦国际金融中心适用的金融竞争性监管制度,阐述了该制度对于完善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大意义,在分析中国金融竞争性监管制度的进展及缺失的同时,为创新金融监管提供了独特、前瞻且务实的视角。
  • 摘要:独立董事制度以其固有的独立、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等特性,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因而在立法上确认独立董事制度是有其必要的。曾经有学者认为,独立董事职能与监事会职能重叠,独立董事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对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但应当看到,独立董事制度边缘化也是不可忽视的巨大问题。而如何解决独立董事边缘化问题?本文的观点是,股权结构调整和增强独立董事的社会责任应是有效的途径,要建立科学严密的独立董事选聘制度,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中的激励机制,完善对独立董事的问责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独立董事制度良性运行的环境。
  • 摘要:近年来,随着全球范围内尤其是欧美国家命令行政向契约行政的大倾斜、民主概念的深化、重构国家与企业关系的经济改革的兴起以及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契约行政、行政和解等概念、制度应运而生。契约行政与行政和解是在社会干预基础之上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为口号的更深层次的干预,是保证行政管理效率和民主化的有效措施。与此同时,作为契约行政与行政和解在证券监管领域中的具体运用,证券监管和解在美、英等国家和中国台湾、香港地区蓬勃兴起,且成效显着。为此,本文在对美国、香港等境外成熟市场的立法实践和监管经验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中国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若干建议与对策。
  • 摘要:短线交易(“Short-Swing”)行为,是内幕交易的一种典型形态。本文案例作为中国法院有关短线交易的第一例裁判案例,“ST建通案”,对于短线交易的主体认定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对于中国制定与短线交易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则,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笔者介绍了关于短线交易主体认定的“一端说”和“两端说”,分析了短线交易“买入”和“卖出”行为的认定,最后提出了短线交易收益的计算。
  • 摘要:近年,中国理财市场获得了高速发展。但是,理论和实务上对于各类金融理财产品合同法律关系性质的认识仍存在分歧,且囿于现行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各类金融理财产品的监管权归属完全按照机构监管的原则确定,进而导致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竞争和冲突,不仅造成各类金融机构在竞争条件上的不平等,亦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促进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在比较中国金融理财产品的基础上,分析和研究了这些金融理财产品合同的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完善金融理财产品监管的路径选择。
  • 摘要:金融风险是现代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控制与防范,一旦积聚到一定的程度,就会演变为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形成现代金融风险的原因在于金融行为的异化、金融的自由化和金融的全球化。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可以通过规定金融主体的准入条件、行为以及保障各主体权益来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鉴于此,完善现行金融立法、从法律上来加强金融监管、培养金融法律意识对控制与防范金融风险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提出,要完善金融立法,依法加强金融监管,培养金融法律意识。
  • 摘要: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确立之初就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在运行中出现的独立董事花瓶化现象,更是遭到了广泛的批评。本文从独立董事的概念出发,认真分析独立董事制度重要而独特的价值,认为中国证券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明智之举,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的确存在很多问题,需要理性制度的建构,笔者对此提出了些建议与措施,提出应提高公司对独立董事价值的认识,厘清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希望对此问题的解决可以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 摘要: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暴露出美国房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存在严重问题,不禁让人们对资产证券化产生了质疑。金融资产证券化作为20世纪以来金融市场上最重要、最具有生命力的创新之一,在实践过程中是否存在着更大的风险?如何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监管?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参与主体众多、结构复杂、市场化程度高的金融创新工程,其风险较为复杂,不仅有操作流程上的风险,还有证券化外部环境造成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鉴于中国的金融市场、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还不完善,在目前状况下,深入研究中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因此,应该在承认证券化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同时,真正做好证券化的风险防范工作,并对其实施“激励相容”的法律监管体系,更好的保护投资者权益并促进经济发展。
  • 摘要:中国期货市场建设和期货交易的发展进程中,变相期货交易几乎是如影随形,却始终没能得到有效遏制,在地方、行业或其他利益的推动下,借助现货批发市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电子商务等不同交易形式、手段或载体,变相期货交易不断地发展、变化。虽然法律对变相期货交易已有规定,但由于规定本身的不完善,加之理解和执行上的不统一,导致在实践中对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及处理经常处于模糊、矛盾甚至截然相反的境地。因此,有必要对变相期货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加以系统的研究。本文通过区别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分析变相期货交易的特点和危害性,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阐述了对变相期货交易的法律规制及评价,最后提出对完善变相期货交易法律规制的建议。
  • 摘要: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推动了世界经济和国际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危机的传导更为迅速,范围更为广泛。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对全球的深刻影响,不仅为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改革提供了教训,更是对当今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和国际金融秩序提出的挑战。针对当下国际金融无序的状态以及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不协调,借各国谋求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历史契机,探求国际金融监管法制改革的基本路径,以期找到符合中国利益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构建体系。
  • 摘要:继中央政府批准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计划后,2009年4月14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拟以此为契机,加紧国际板的筹备工作,以实现将上海建设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法律制度是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基础。在中国目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的条件下,交易市场实施国际化措施必然要考虑过渡性与发展潜力的问题,具体来说,国际板与QFⅡ制度的构建都是在外汇管制条件下的有效措施。rn 根据近几十年来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发展趋势,本文认为国际社会间迟早要就国际货币金融秩序达成较目前更为合理而刚性的国际法约定,这对于中国显然是一个不可错过的重要机遇,而中国外汇管制的完全放开也将是必然的。在中国完全不受外汇管制羁绊的条件下,在事前就早已做好充分法律与制度准备的基础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也将是水到渠成,毋庸置疑的。简要地说,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中国未来在外汇管制放开前后期间将要进行的制度建设至少应包括:第一,完善金融证券交易制度、丰富金融证券投资产品;第二,完善法律制度、司法机制与金融服务业合同规范工作;第三,根据法律条件,适时有序地引进境外投资者;第四,处理好证券金融经纪人国际化与境外证券金融经纪人准入的问题。综上所述,可以说,中国主板证券市场国际板的建设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项近期任务,而中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却是一个系统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重大课题,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中国立法与司法部门的配合,需要有中国证券金融监管部门的配合,更需要有中国证券金融经营机构的配合,这是一项对中国具有重大意义,实现中华民族经济腾飞的极为重要的战略举措。
  • 摘要:IPO存量发行是境外证券发行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在功能定位和发行体制存在的若干问题,导致了这一发行制度在中国现阶段的缺失。境外证券市场存量发行制度的核心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道德风险的防范,以遏制存量发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未来中国创业板的存量发行制度建设,一方面在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另一方面在于存量发行主体、比例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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