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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3年内共计35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48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20篇;相关期刊222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清华法学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承前启后 继往开来: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20周年纪念论坛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暨PE(私募股权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等;信义义务的相关文献由380位作者贡献,包括王继远、李建伟、薛前强等。

信义义务—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48 占比:92.80%

会议论文>

论文:7 占比:1.87%

专利文献>

论文:20 占比:5.33%

总计:375篇

信义义务—发文趋势图

信义义务

-研究学者

  • 王继远
  • 李建伟
  • 薛前强
  • 赵树文
  • 李清池
  • 程威
  • 胡鹏
  • 许可
  • 陈雪娇
  • 陈雪萍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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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吴雨帆
    • 摘要: 艺术品信托是艺术市场的创新发展。我国对艺术品信托的理解尚停留在商事领域,忽略了艺术品信托的本质是出于一种民事信赖关系,即最大限度地保护受益人的权利。本文通过介绍艺术品信托的概念和发展,指出我国艺术品信托的受托人不应只承担一般的商事合同义务,而应转向传统的民法领域,将信义义务转化为法律责任,以保障艺术家和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维护艺术市场的行业稳定和信赖机制。
    • 叶嘉敏
    • 摘要: 当今,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进路中信息泄露的风险较大,给个人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对此,我国现行立法采“知情—同意”模式以规范信息收集的过程,但这一模式存在难以在一切数据处理事项上达成合意且违约举证困难等问题。有鉴于此,学界提出了举证责任倒置、信息分类保护、以公法模式分配数据处理权能等解决方案,但这些替代模式需要面对规范体系兼容性差、信息保护范围不周延、公权力资源匮乏等困境。较以此类个人信息保护路径,选用个人数据信托方式可解决上述问题,个人数据信托路径应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在数据信托中,个人信息主体为委托人与受益人,个人信息控制者为受托人。个人数据信托的制度构建可采解释论的视角,具体而言,应以现行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托的相关法条为解释进路的规范依托,并合理限制当事人对相关规范的排除适用。
    • 蒋秀华
    • 摘要: 双层股权结构是对传统股权结构的重大突破,能够解决融资需求、稳定控制权、满足股东多样化需求、提高资本市场竞争力,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内外部监督造成了破坏。为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应当加强监督,完善相关机制。通过分析双层股权结构给公司带来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的问题,结合我国实际,为双层股权结构下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提供建议。
    • 程威
    • 摘要: 人工智能介入董事会的现实化运用主要是辅助增强董事会决策模式,人类决策权的主导地位未变,决策的环境生态发生了改变。董事会成员的义务逃避与责任模糊问题随之凸显,传统的信义义务内容与违信责任机制无法准确回应智能算法冲击,需要对该义务体系与责任机制加以重构。对于人工智能介入后的公司法机制更新,一方面,董事会监督义务补强信义义务,协同其具体化的合规义务引入,将有利于实现公司治理绩效及义务履行的持续;另一方面,责任认定的客观化和具体担责主体的厘定将为不利后果追究提供指引。
    • 蔡秉坤; 王昱瑾
    • 摘要: 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权力不均衡的紧张关系,使得数据主体犹如身临“全景敞视监狱”之中,面临隐私泄露、数据操纵、数据歧视等威胁。如何在最大化利用数据的同时消弭数据滥用的可能,是置身于数据时代洪流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数据信托理论基于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间特殊的信赖关系,认为应对处于信息、权力双重优势地位的数据控制者科以信义义务,使其不能以有损数据主体利益之方式行事,并以最大的诚意谨慎利用数据。数据信托为平衡数据利用和数据保护问题及纾解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间的紧张关系提供了新视角和新思路,或为祛除数据滥用弊病的可行框架。
    • 崔艳峰
    • 摘要: 信义义务发端于罗马法,在英美法系得到发展和成熟,后被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吸收和移植。对于信义义务适用于信托关系、合伙关系,学界不存争议。然而,对于控制股东是否应履行信义义务,学界尚存争议。控制股东需履行信义义务,在美国法中已有大量判例支持。信义义务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契合。信义在我国汉语中是“信任”和“义务”的组合,在存在信任关系的情形下,信义义务即存在,而公司是人结合的社团,股东之间存在着信任和依赖的关系,因此,在公司内部,控制股东应负信义义务,控制股东承担信义义务有法理基础。当然,控制股东的地位决定了其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义义务不同。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与控制股东不得滥用权利规则相一致,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目的在于规制控制股东的权利滥用。
    • 张旭东
    • 摘要: 根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的要求,公司出现债务危机时,应尽早提出破产申请,以提高债权人的回收率,这对非破产清算同样具有现实意义。然而,将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主体界定为股东的做法,实际上是恪守“股东会中心主义”的产物,忽视了股东不掌握经营资料的客观实际,不利于公司及时组织清算。清算义务人制度需立足于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逐渐分离的客观实际,并将债权人利益保护作为价值目标,进而应将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主体界定为董事和控股股东。在规范设计上,应以“一元化”的清算义务人制度,代替当前清算义务人、清算组、配合清算义务人等“多元化”的做法,同时赋权清算义务人根据实际委托或组织其他主体实施清算,但这不影响其对债权人的外部责任。
    • 李建伟; 李欢
    • 摘要: 私募基金存在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公司型三种组织模式,投资者知情权诉讼的行使路径由此三分。但实证研究表明,该路径模式存在的知情内容局限、知情标准互异、行权易阻却、救济无功效等问题,实为知情权行使错位所致。应回归私募基金“资管产品”之定性,统一以“基金”或“信托”信息披露的实定规范为私募投资者知情权诉讼的路径与内容。相较而言,该路径在修缮前述问题的同时,司法裁判因规则统一而趋向同案同判。投资者知情权的范围以基金合同的约定信披义务与基金规范的法定信披义务自当确定,知情权的边界以底层投资文件与底层财务文件为投资者可知情的正向边界,以涉及他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投资者不可知情的反向边界。但投资者知情权仍须完善,建议实体与程序并进。实体上,明确并统一投资者知情权基于基金法或信托法的诉权,将披露范围分为主动披露与被动披露,知情内容当以信义义务来实质性规定;程序上,翔实查阅复制权,明确质询权,增设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并在行政监管乏力时,更加重视司法诉讼对私募投资者的“保护填补”功能。
    • 何俊
    •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赋予模式难以应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处理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失衡问题,存在赋权制度失灵、责任分配失衡和维权效果较差的实践困境。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代表的立法实践虽然已经开始向更有效率的行为规制模式转变,但没有足够重视数字经济发展中信任环境的建设。数据信托理论是以数字信任为核心理念的数据安全治理工具,有助于行为规制模式的再优化。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后续立法中可以将数字信任作为制度目标、以信义义务为信息处理行为原则、以协商共治为具体实施途径,将数据信托理论融入本土的制度体系中。
    • 王佐发
    • 摘要: 公司正常经营状态下,董事对公司及股东负信义义务,债权人作为公司治理的外部人,不是董事信义义务的受益人。从接近无力偿债到进入事实破产状态,公司成为破产法语境下的财务困境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发生转化,债权人进入公司治理,成为董事信义义务的受益人。董事信义义务的转化是在困境公司拯救的背景下展开的,必须把公司法与破产法衔接起来才能构建有效的董事信义义务转化制度。应该以最大化困境公司的价值为目标确定董事信义义务转化的基本制度要素。这些要素包括:董事信义义务转化的触发条件、董事对债权人所负信义义务的基本内容、债权人作为信义义务受益人的基本权利以及信义义务转化后董事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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