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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客体

权利客体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14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0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773篇;相关期刊110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东方法学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8年会与学术研讨会等;权利客体的相关文献由161位作者贡献,包括杨立新、赵万忠、吴桂德等。

权利客体—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30 占比:14.27%

会议论文>

论文:8 占比:0.88%

专利文献>

论文:773 占比:84.85%

总计:911篇

权利客体—发文趋势图

权利客体

-研究学者

  • 杨立新
  • 赵万忠
  • 吴桂德
  • 温世扬
  • 赵方
  • 邓孙棠
  • 郑畅镇
  • 高山行
  • 乔宜梦
  • 于千钧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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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跃元
    • 摘要: 数据可携权以“个人信息”为权利客体,但因“可识别”标准的固有缺陷,客体稳定性被削弱。如何合理构建权利客体面临着过宽或过窄的困境,若不当设定可能会引发权利失效,侵犯其他信息主体、信息处理者的合法利益。作为数据保护框架下的权利,数据可携权权利客体的中国化须依托其立法初衷而展开,即加强个人对个人数据的控制力。以此为原则,权利客体中国化构建的核心思路是按照数据来源划定数据类型,逐类辨别是否落入数据可携范畴。在个人数据基础上,排除观测数据和衍生数据,谨慎对待权属不明的数据。此外,还应增加权利限制条款和除外规定,主要可包括目的限制和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公共利益限制两个方面。相关配套法律措施如数据可携权的实施细则、国家标准、行业指南等也须同步完善。
    • 董宏伟; 朱婕
    • 摘要: 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引领着智慧时代的到来,催生了新型权利客体与数字人权的形成,推动隐私权的内涵在数字化时代不断变化,使之具备了财产性和人格性的双重属性,并由此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针对《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的初步考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于2016年被欧洲议会批准,在2018年正式实施,它是欧盟数字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解决的是欧盟境内的公民数据该被如何使用的问题。
    • 何金海
    •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第3款确立了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但权利客体范围尚未明确。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客体范围的判断,应结合我国设立可携带权的立法初衷、数据的权属界分、关涉主体的利益平衡等因素综合考量。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客体范围的具体设置上,应采取普适性规定与弹性处理相结合的方式。普适性规则下,可从“个人信息定义”“信息主体提供”“禁止损害第三方权益”等方面对可携带权的客体范围进行多层次限定,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最低标准。同时,可由个人信息控制者在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拟定自治细则,报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并通过实践经验总结,对可携带的个人信息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 李钰; 刘谦; 国华; 安宏; 赵杼沛; 石雪芹; 张凤霞; 刘剑锋
    • 摘要: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相对独立又相互交叉。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专利、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4个方面对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保护,但二者在保护目的、权利客体、保护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仅依靠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对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完善有效的保护。将知识产权制度与传统知识保护相互补充融合,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设立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特殊保护方式,从而构建起符合中医药特色的传统知识综合保护体系。
    • 陈绍玲; 梁修媛
    • 摘要: 2020年11月11日新《著作权法》修订完成,将广播组织权的客体界定为"广播电视" ,肯定了"节目说"的理论,否定了信号作为广播组织权的客体. "节目说"认为"制作节目"等同于"传播节目",混淆了"传播"与"创作"的关系.国外"节目说"的立法模式也饱受争议. "信号说"的观点,既能有效防止广播分流,损害广播组织的利益,又能维持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平衡,不至于造成法律逻辑的混乱.广播组织权作为特殊的知识产权,"信号说"的观点不会动摇知识产权非物质性的理论基础.
    • 段明; 黄镇
    • 摘要: 休息权的合法性论证,是解释我国当前休息权机制失灵的一把钥匙.马克思的时间理论从劳动出发,以实践为导向,对雇佣劳动关系、社会时间结构、人的全面发展等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阐释了雇佣劳动中社会时间分配的基本原理.尝试运用马克思时间理论对休息权展开剖析.首先,通过探讨自由时间的社会性与历史性,证明自由时间具备成为权利客体的潜质;进而,通过梳理自由时间的三种形态,证明自由时间的规范形态是其成为法律权利客体的必要条件;最后,提出作为权利客体的自由时间具备具体性、客观性、相对性、可替代性四个要素,它们共同构成了休息权的合法性基础.
    • 杜颖; 娄家旗
    • 摘要: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姓名主要作为人格权权利客体受保护,我们通常所说的姓名权保护通常就是姓名人格权的保护。姓名权是指自然人早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侵害的权利。^([1])但是,姓名本身具有指向意义,从这个角度分析,姓名与商业标识的指示功能没有区别,只不过姓名指示的是自然人主体,商业标识指示的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 方印
    • 摘要: 在人类社会发展已进入生态文明和信息文明"双文明"建设的新时代,环境信息应当被看作是一个有必要从权利客体理论视角加以界定和阐释的具有独立意义的法学概念.由此,正确认知和充分诠释环境信息作为权利客体的基本法理就成为一个极具价值意义的学术命题.环境信息作为权利客体的基本法理有两个核心议题,即其价值和条件是如何得以证成的.在界定环境信息概念内涵和认知环境信息特有属性的基础上,一是从权利客体理论发展的现实需求、新兴权利应时而生的内在动力需求以及环境信息"多元共治"民主格局目标的实现需求三个方面对环境信息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客体的独特价值加以证成;二是从环境信息是体现权利主体的利益需求之物的角度,具体而言,从环境信息是"需求物""有用物""为我物""自为物""特定物""法律物"这六个方面对环境信息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客体的基本条件加以证成.
    • 赵万忠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公布后,其中的人格权编争议较大,争议问题聚焦于人格权的客体,对人格权客体质疑又溯源于哲学客体.在哲学发展史上,关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和界分,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认识.近代哲学使主体和客体彻底对立,这是本体论哲学观,该观点影响到西方民法上人格权的立法,也影响到我国人格权立法的制度设计.在后现代认识论哲学上,凡相互存在某种关系的事物或存在,均可以成立主、客体关系.关于法学上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权利客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各自的客体是什么,学术界未见统一说法.不论是法律关系客体还是权利客体首先必须是具体的,笔者支持“多客体说”.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是相同的.虽然哲学上的客体与法学上的客体在本体论上不同,但在认识论上二者可以高度统一.人格权的客体就是各种人格要素,除身体权外,人格权的客体均为精神存在而非物质实体,但却是客观存在的,完全符合哲学上客体生成的要件.人格利益权利化是没有“客体”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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