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的相关文献在1951年到2022年内共计110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74篇、会议论文27篇、专利文献10488篇;相关期刊658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27种,包括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2012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与产业发展”国际研讨会、第十八届世界体育法大会等;权利主体的相关文献由1090位作者贡献,包括于建嵘、刘婷、吴宏泽等。
权利主体—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0488篇
占比:90.50%
总计:11589篇
权利主体
-研究学者
- 于建嵘
- 刘婷
- 吴宏泽
- 张伟
- 张杨
- 张革新
- 李丹
- 李本高
- 李莉
- 杨昌嗣
- 潘翠云
- 袁岳
- 谌东华
- 韩晓恩
- 严志华
- 何娜娜
- 余厚宏
- 余晖
- 侯正涛
- 傅祖熙
- 刘光梓
- 刘览霄
- 刘雪凤
- 华军
- 卢庆昌
- 卢雍政
- 吴桂德
- 吴锋
- 唐慧敏
- 唐欣瑜
- 唐银亮
- 孙元清
- 孙士云
- 孙玉仁
- 张圣
- 张婷
- 张安毅
- 张文娟
- 张文显
- 张文静
- 张春玲
- 张玉超
- 张鹄
- 彭娟
- 徐德斌
- 徐霞
- 戴哲
- 易人
- 朱兵
- 朱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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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宗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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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隔代探望权是一个普遍存在但却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在一个重视亲情、讲求伦理的社会中,处理好这一问题,是对社会现实的尊重,也有利于促进家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本文旨在通过了解隔代探望权案件的现状,对是否应确立隔代探望权进行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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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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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2北京冬奥会已成功举办,作为全球关注的国际性体育盛会,主办国对奥运相关知识产权的重视与保护既是现代奥运会商业化价值实现的基础,也是我国参与国际事务、遵守国际规则的良好体现,是大国实力的彰显,对促进产业发展,拉动经济需求都有重要的意义,因而显得尤为重要。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主体对自身拥有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民事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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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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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登记事关社会民生与城市营商环境,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因各种历史原因未能完成登记的不动产日益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国家与地方各级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发布了许多相关文件,部分城市还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多种多样、复杂无序,笔者通过对日常工作经验的总结,梳理其共性,将其分类,探讨解决方法,希望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借鉴与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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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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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问题是所有道德、法律问题的实质与关键。目前国内外学界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之是与非的争论,看似是两种截然不同观点与立场之争,实则是关于人的本体论之争。讨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问题,必须跳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圈子。人类必须认真对待未来世界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拟制问题,摆脱纯粹功利主义与工具主义对待人工智能体的方式与思维,以“非唯人类中心”的哲学价值观认真对待那些非“人”的实体,通过法律拟制而赋予一定范围的法律主体资格,最终做到人类与人工智能和谐共舞。因此,无论是弱人工智能或强人工智能,都具有某种程度或方面的法律主体资格,只有明确其法律主体资格,才能寻求其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问题的解决方案,从而为现在乃至未来人工智能体的发展提供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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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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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探望权能否顺利行使与子女的成长息息相关,法定行权主体狭窄、行权保障不足、中止事由不明等问题造成探望权行使不畅。造成此困境的原因复杂:一方面,探望权行使具有长期性、反复性等特点,需要根据子女的成长阶段不断调整探望方式;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有效执行手段的匮乏、司法资源的紧缺使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应在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弥补立法缺陷,扩张行权主体,在审理中注重化解矛盾,并通过引入探望监督人、设立“探望中心”等新型执行方式,保障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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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婷;
高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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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人利用人工智能工具创作,其生成物可以成为作品,但人工智能作为客体不能成为其生成物的作者和著作权人。人工智能的程序设计者和数据提供者一般是其生成物的合作作者,人工智能使用者有可能成为其生成物的合作作者。基于合同约定和职务创作的事实,人工智能投资者可以享有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和数据提供者创作部分的著作权。至于人工智能投资者和使用者之间的著作权分配,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根据使用者是否参与创作的不同情况,可分别认定为合作作品共享著作权或者投资者单独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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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二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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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探望权制度确立于2001年的《婚姻法》中,而最近颁布的《民法典》则是沿袭过去的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探望权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复杂,现有的探望权制度与现实社会出现了脱节,结合我国社会现状,建议把探望权权利主体扩展祖父母、外祖父母,未成年人,探望权义务扩展到代扶养人,幼儿园、学校等第三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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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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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效打击犯罪等方面成效显著.然而,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启动权归属问题逐渐显现出来,理论上对该问题未有清晰界定,导致实践中各方诉讼参与主体对该制度的启动权利和义务归属产生争议.对此,本文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立足法律条文本身的规定,分析立法原意,科学界定认罪认罚程序启动权的内涵,明确程序启动的权利和义务归属主体,并揭示其背后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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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桃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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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是经济法的两大主体。依托权力主体,经济法可以在现实中得到良好的贯彻与实施,并为权利主体科 学合理维权创造良好的条件。从经济发展实际实施情况来看,我国较为明确地规定了权利主体的责任,而权力主体的责任或者义务却 缺乏清晰性,进而影响到经济法的具体实施。本文对经济法中权利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应分析。以供相关工作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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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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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CRISPRCas9为代表的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带来了技术、伦理和社会多维度的风险,这些隐忧可以被解读为基因信息提供者、潜在者和社会大众三者之间的各种权利冲突,其主要表现为父母之间的生育权冲突超出了传统生育权内容的范畴、父母与社会大众的权利冲突引发了新型自由主义优生学的危险、潜在者与社会大众平等权的冲突动摇了社会平等观的基础、潜在者与父母的权利冲突引发了权利主体资格和能力的平衡关系之革新。为了保证人性尊严和人类社会的稳定秩序,妥当的应对原则是:以共同善替代简单公共利益计算的考量,实现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的和谐;以具体情境为判准,选择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不再以生存目的论作为权利排序的终极根据,而是立足于提升文明状态、回归和谐秩序,并对未来保持足够开放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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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恒
- 《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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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财产权,能否继承,目前法律界还是有争议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刊登的案例,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发生继承问题。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是公民(自然人)或者法人,因此,不管是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其权利主体都不是家庭或者农户,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个人,家庭或者农户都不是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主体。我国物权法已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权利,应当可以继承。法律需要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有其特殊性,对其继承的法律制度需要合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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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哲;
蒋利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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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宪法》并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作为补充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其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为广大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与发展提供良性的法制环境.但就法律与社会效果而言,由于长期依附型人格观的历史作用力、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存在操作化困境和社会、学校、家庭等重要参与方的观念错位与行为失当等原因,加之信息社会的放大效应,"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与发展"这一核心法益并未得到应然的保护,而趋于异化的未成年人保护现状显然不利于未成年人独立人格的培育.换言之,有且只有将独立人格纳入未成年人保护的视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与发展的基本价值才能实现,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具有独立人格的现代公民群体这一建构法治中国的主体.如上所述,当前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还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而问题背后所蕴含的实质则在于独立人格视野的缺失-并未将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来看待和培养,由于权利保护过当、未给予未成年人足够的,包括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立法在实践中显露出保护不周、监管不力的弊端,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阻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发展。缺乏对涉罪未成年人隐私权保障的责任机关,容易导致其隐私被泄露,社区矫正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实践中缺乏相对独立、专业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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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凤;
赵伟
- 《2012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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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农村不动产登记制度更是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基础制度.本文在研究总结目前国内外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础上,采用文献研究法,以重庆市为例对丘陵山地区农村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结果发现:丘陵山地区农村不动产登记问题主要集中在登记困难、宗地范围确定困难、登记主体不明确等方面.针对以上问题,本研究提出了确定权利主体、建立赔偿机制等一系列措施,为完善丘陵山地区农村不动产登记制度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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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型雨
- 《全国教育管理学科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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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办高校大学章程不能简单地移植公办高校的大学章程,在事项规范上应突出民办高校学校内部管理的特征,以增强民办高校大学章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文探讨了民办高校大学章程的内容体系及其规定性,梳理了我国高校民办大学章程的相关法律规定,考察了国外民办高校大学章程的经验,在此基础上选择了我国部分民办高校大学章程的内容进行了具体分析,并着力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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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型雨
- 《全国教育管理学科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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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办高校大学章程不能简单地移植公办高校的大学章程,在事项规范上应突出民办高校学校内部管理的特征,以增强民办高校大学章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文探讨了民办高校大学章程的内容体系及其规定性,梳理了我国高校民办大学章程的相关法律规定,考察了国外民办高校大学章程的经验,在此基础上选择了我国部分民办高校大学章程的内容进行了具体分析,并着力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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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型雨
- 《全国教育管理学科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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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办高校大学章程不能简单地移植公办高校的大学章程,在事项规范上应突出民办高校学校内部管理的特征,以增强民办高校大学章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文探讨了民办高校大学章程的内容体系及其规定性,梳理了我国高校民办大学章程的相关法律规定,考察了国外民办高校大学章程的经验,在此基础上选择了我国部分民办高校大学章程的内容进行了具体分析,并着力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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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型雨
- 《全国教育管理学科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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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办高校大学章程不能简单地移植公办高校的大学章程,在事项规范上应突出民办高校学校内部管理的特征,以增强民办高校大学章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文探讨了民办高校大学章程的内容体系及其规定性,梳理了我国高校民办大学章程的相关法律规定,考察了国外民办高校大学章程的经验,在此基础上选择了我国部分民办高校大学章程的内容进行了具体分析,并着力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