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124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21篇、会议论文27篇、专利文献108018篇;相关期刊607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5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2015第十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第九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等;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文献由1166位作者贡献,包括郑成思、冯晓青、吴汉东等。
知识产权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08018篇
占比:98.86%
总计:109266篇
知识产权法
-研究学者
- 郑成思
- 冯晓青
- 吴汉东
- 孙晓
- 刘春田
- 康添雄
- 李国庆
- 李宗辉
- 梁志文
- 刘华
- 善若水
- 夏雷
- 张今
- 张平
- 景辉
- 朱与墨
- 李顺德
- 王宏军
- 章礼强
- 罗东川
- 袁真富
- 郭洪波
- 金海军
- 陈娟
- 陈美章
- 韦之
- 魏纪林
- 丁心
- 严永和
- 于定勇
- 何华
- 何珍慧
- 余安琪
- 余洪
- 余祥
- 佟屏亚
- 侯仰坤
- 刘一麟
- 刘友华
- 刘嘉
- 刘平
- 刘瑛
- 刘远山
- 卢海君
- 吴红燕
- 周林
- 唐枏
- 夏娟
- 夏建国
- 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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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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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的体系化问题的研究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焦点,对该问题的研究主要围绕其与民法的关系进行展开,代表性观点有分离式、纳入式、链接式和糅合式,由此可分为并立说和融合说。然而,上述观点均无法妥适解决知识产权的体系化问题。本文认为,在知识产权法理论和制度迅猛发展的时代,制定《知识产权法典》不符合法典稳定性之需求,而将其并入民法典中亦不利于知识产权本身的发展。在并立与融合之间,可考虑制定《知识产权法通则》,以此作为民法典时代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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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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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具有创新性,其作为私权具备自身特殊性,知识产权需要承接传统文化并平衡国内国际利益,并在落实法律公平本质的同时,兼顾效率。我国当前知识产权法以单行法规制为主,世界其他国家也大多采用这种方式。我国不适宜在知识产权法领域采用“法典化”路径进行立法完善,应当继续沿着完善单行法的路径进行知识产权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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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鈜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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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据时代产生的数据要素对社会经济创新发展起到驱动作用,科学共同体从传统模式渐渐转变为数字化模式,知识经济增长结构从数学理性转变为信息理性.这些知识创新的数字化流变对知识产权法造成颠覆性影响,私权属性受到较大冲击,需要从数字时代中找寻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点,将以人为中心的权力观作为基础,强化对多元信息披露机制的健全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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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昆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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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笔者将中国知网作为检索文献来源库,对其在2011年到2021年所收录的有关知识产权法的研究文献进行计量分析,检索出核心期刊文献1594篇,在文章的文献引用部分增加了对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检索。本文从文献增长、期刊分布、发文作者、发文机构、文章词频和文献引用等六个方面对前人的研究进行统计整理,总结了研究现状,探索了知识产权法的研究热点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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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志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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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知识产权仍然以分散的单行法的形式存在,它们在法律规定表现形式上体现为各自为政,这就有了法典化的需求。然而,当下学界对知识产权法典化问题存在诸多不同的看法,但究其根本探讨的仍是如何从逻辑上使知识产权法典化可行以及以何种方法论可以整合知识产权的问题。国际上知识产权法典化有不同的实践方式,有将知识产权法完全置于民法典中、将知识产权法部分置于民法典中和采用链接的方式法典化等。结合具体实践看,知识产权法典化要解决知识产权理论不充分、知识产权法律如何满足法典内在的严密逻辑性要求、法典的稳定性系统性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多元化之间的矛盾等问题。我国知识产权应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来进行法典化,在法典化时应严格界定知识产权范围,不宜无界泛化,但也应当应包尽包。知识产权法典可以做到与民法典逻辑统一、体系统一,在民法体系下形成自己的特色,同时所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典应当具有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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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术;
姚天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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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法》日益受到重视,在此背景下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法》课程的改革创新值得关注.目前,《知识产权法》课程改革创新主要存在授课教师不重视、授课内容与创新元素融合度不够以及授课效果缺乏评价体系等问题.针对此,本研究提出挖掘《知识产权法》课程中的创新教育元素、完善《知识产权法》课程创新化成效的评价体系以及促进《知识产权法》课程内容与多元学科交叉的解决措施,以期为高校顺利推进《知识产权法》课程改革创新提供可借鉴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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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竑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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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特殊性。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普通法系国家在构建和适用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时选取了一定的限制路径,以填平性赔偿为原则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及实践。中国已在知识产权领域构建了全面、细致且相对一致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已领先了世界许多法域。中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时间尚短,在域外只能提供有限经验的前提下,中国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及完善应回归民法体系,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内的良性互动与逻辑自洽,同时兼顾知识产权领域的特性,实现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稳定性与开放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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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学院学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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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教社科〔2009〕3号”文件《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学报的办刊实际,特制定本具体办法。一、学报编辑部对向本刊投稿的有关机构或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学术调查评判机构。二、下列行为属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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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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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信息资源促使知识产品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财富,但受内外环境因素的限制,实践发展中存在大量不规范和不合法的竞争行为,致使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之间出现“摩擦”。针对两者在国家经济建设与创新中的应用情况分析可知,它们都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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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君;
安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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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教学体系不完善,教学条件不充分,教学方式不灵活,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教育培养方式类同于本科教育,对法律思维的培养不够重视,专业教育与职业联系不密切.提出了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教学方式改革的优化路径,培养规模应适当扩大,教学体系应有所突破,教学条件应完善齐备,教学方式应与时俱进,实践能力应有所提高.高校应结合自身区域优势、学科优势来针对性培养学生对法律职业的认知,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以培养出高素质知识产权专业的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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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雪薇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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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商标法》已经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知识产权法领域,而正在修订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法》也涉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知识产权法领域会否全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鉴于此,深入研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性基础,关系到我国是否应当全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问题.对于反对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声音主要有两种,本文对该两种声音予以了回应,并从填平机制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天然缺陷、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济分析、惩罚性赔偿的建立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民法与刑法、行政法的衔接等三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法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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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萃
-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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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有领域"概念目前学界通说的观点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公有领域的词源、表现形态以及判断标准的考察,将其定义为:不同类型化的公众基于特定事实非独占性地享有相应层面内的知识财产的总称,在实践中可以地域标准、时间标准和权能标准作为其认定的依据.在廓清公有领域范畴的基础上,笔者对目前公有领域保护困境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指出问题的症结在于对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所持有的偏执立场,并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相对公有领域"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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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昕
- 《2015第十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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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我国体育产业快速发展,但总体规模不大、活力不强,尤其是赛事品牌建设与保护意识不够,主要缘于法律适用的缺位导致了体育竞赛表演业中诸多矛盾:比如竞赛主体资格问题、赛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等.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体育赛事同样存在如体育舞蹈表演、杂技艺术表演等所依据的表演作品,该类作品应当获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从法理上使围绕体育赛事而存在的各市场供应主体与需求主体的法律关系得以厘清、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实践中有利于市场供应主体团结协作致力于打造更具观赏价值的各种创意赛事,更有利于构建健康和谐的体育竞赛表演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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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 Ping;
贾平
- 《2015年度艾滋病学术交流大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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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图像和外观设计.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工业产权与版权两类,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版权则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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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梅
- 《第九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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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一个重大缺陷:缺失直接保护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的有效机制.该法第20条的规定可能对人们就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受侵害寻求以民事维权加以救济形成误导,然而实际上民事维权机制根本不应具有这样的功能.尽管该法确立了一系列行政执法措施及行政处罚责任,然而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属于集体公益,不能单纯依赖行政执法机制予以间接保护.我国应将"公平竞争权"从"集体法益"拟制为"集体权利",学习借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设集体维权机制对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予以直接保护.藉此,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区别做出新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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